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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初年袁世凱與國會制憲權之爭
[摘 要]制憲權即制定憲法之力,是創(chuàng)造法秩序的權力,制憲權的真正意義在于,全體國民中能作出政治決斷的選民應親自或通過其直接的特別代表,參與憲法的制定。民國初年,袁世凱和國會在制憲權問題上激烈爭斗,其實質(zhì)是為通過制定憲法性文件,以達到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中擴大自身全力,維護自身利益,抑制打壓對手。然而,作為國家權力之上之權力,制憲權理應屬于國民全體,民國制憲者沒有看到這一點。在之后的制憲過程中,各種登上政治舞臺的軍閥制定的憲法都粉墨登場過,但隨之又被新的憲法所取代。制憲權成為了政治勢力角逐的對象,制定出的憲法成了軍閥政權合法性的遮羞布。
[關鍵詞]制憲權
2、;民國初年;袁世凱;國會
一、制憲權概述
制憲權的真正意義在于,全體國民中能作出政治決斷的選民應親自或通過其直接的特別代表,參與憲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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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舉總統(tǒng)的玄機
自1913年8月份開始,由國會組織的憲法起草委員會便正式成立了,并展開了憲法的起草工作。為了爭奪憲法修改的控制,在憲法起草之前,袁世凱即通過了自己的御用的立法機關――憲法研究會,向憲草委員們提交了由該會制定的“憲法草案大綱二十四條”――這個二十四條的核心內(nèi)容就是賦予大總統(tǒng)以《臨時約法》中不曾有過任命國務員以及解散國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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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袁世凱
3、而言,大總統(tǒng)選舉完畢之后,國會的“使命”便完成了。接下來爭奪制憲權,解散國會成了袁氏“順理成章”之事。國民黨方面則“冀以緩和空氣,保全勢力”,“雖心有未福,以勢孤力微,無法與之對抗,又恐袁氏悍然不顧,采取斷然處置,解散國會”
(8),這種飲鴆止渴的辦法明顯是犯了“革命幼稚病”
(9)的錯誤。獨裁者對權力欲望是貪得無厭的,豈是一個大總統(tǒng)的寶座可以滿足的?
三、制憲權的爭奪戰(zhàn)
國民黨人在制憲之初的錯誤理念,便是將制憲大權簡單置于國會之下?!杜R時約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币簿褪钦f,制憲權屬
4、于國會?!杜R時約法》“因人立法”
(11)的出發(fā)點決定了該部憲法性文件在給國家權力的配置過程中,有意將議會的權力擴大。 而在之后,這種錯誤的制憲理念卻一直伴隨著新的憲法或憲法草案的誕生,《中華民國約法》《天壇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袁大總統(tǒng)則認為美國都不是這么干的,國會憑什么有那么大的權力?事實上,依據(jù)三權分立的法理而言,袁氏的批評并不見得是胡說八道,那是有道理的。國會與大總統(tǒng)分別屬于國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國家權力層面應當是平級的,互不隸屬,互相制約。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是置于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上的大法,你國會的制憲權從何而來?從制憲權理論而言,國會將制憲權收入己囊,顯
5、然是行不通的。但是國民黨出于政治斗爭的狹隘眼光出發(fā),看不到制憲權的偉大、可敬之處,以為牢牢握住制憲權就能將袁世凱這洪水猛獸關進鐵籠子里。此時的袁世凱當然對國民黨的行徑目的了如指掌,攻擊國會、攻擊憲法起草委員會、攻擊法院、攻擊省議會毫不憐惜筆墨。
四、天壇憲草的危機
袁氏首先便是攻擊國會制憲侵害行政權。袁世凱向包括黎元洪副總統(tǒng)之內(nèi)的全國幾十個省份的都督發(fā)布兩則通電,對于國民黨和國會方面給予“狂轟濫炸”。通電一:“武昌黎副總統(tǒng)、各省都督、民政長等鈞鑒:制定憲法關系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托名政黨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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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不僅如此,袁氏在通電中將“內(nèi)閣三易”的責任歸于國會?!傲椌褚苑謾酁樵瓌t,臨時政府一年以內(nèi),內(nèi)閣三易陷于無政府地位,皆誤于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
(13)而事實上卻是袁世凱日益膨脹的權力欲望對立憲精神的破壞,每一次內(nèi)閣的垮臺都是力量懸殊的“府院之爭”結果。
對于袁氏而言,憲法草案的內(nèi)容不單單是國會干涉了行政權,就連獨立行使職權的法院和審計院也在添堵,“掣肘”了行政機關。
“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云云,今不按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權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
7、,立憲政體固如是乎?”
(15)又有,“文武官吏大總統(tǒng)有任命之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院以參議院選舉之,審計院長由審計員互舉之云云……國家歲入歲出,對于國會有預算之提交,決算之報告既予以監(jiān)督之權,豈宜干預法人層層束縛,以掣政府之肘”。
(16)筆者汗涔涔然,審計院要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政府等其他權力的干涉,在人事上給予獨立的安排,應當是高明之舉,有何不妥?
各省議會作為選舉國會議員的必備機關,袁氏認為“近來各省議會掣肘政府已成習慣,倘再令照國會專制辦法將盡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屬于百十議員之下,是無政府也”,這種批評在外人看來都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作為立憲政府
8、,政府之權出自人民,各省議會乃人民代議機關,天下文武官吏理應當“附屬于”人民的議員。
國會依據(jù)《臨時約法》選舉憲法起草委員會,制定憲法草案,本應當是國家之神圣大事,袁氏卻糾結其黨羽不斷造次,在獨裁者眼里那些民主與憲政都是眼中釘、肉中刺,最希望的就是除之而后快。之后天壇憲草的命運就可想而知,“在袁世凱的封建法西斯統(tǒng)治之下,人身自由毫無保障,在北京,有權逮捕人的機關有十余處,最令人毛骨悚然的是京畿軍政執(zhí)法處、京師警察廳和北京警備司令部。偵察密布,軍機四出,人人自危,稍一不慎,即罹逮捕殺頭的慘禍。在‘二次革命’期間,袁世凱更是百倍千倍的兇狠,對反對者恣意殺戮,整個北京一片白色恐怖,暗無天
9、日。議員伍漢持、徐秀鈞,工黨領袖徐企文皆被處于極刑。一般人慘遭殺害者不計其數(shù)?!?
(20)國會最終被袁氏一腳踢開,而天壇憲草雖然倉促經(jīng)過了三讀,但是沒有經(jīng)過國會公布,終于胎死腹中。
五、結論
事實上,制憲權的主體非國會,亦非各省的聯(lián)合機構,“其結論是制憲權的主體也只能是國民(第三等級)”。
(23)孫中山認識到了人民主權的重要性,《臨時約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便是他主張的。既然如此,作為國家權力之上之權力,制憲權理應屬于國民全體,然而民國制憲者沒有看到這一點。在之后的制憲過程中,各種登上政治舞臺的軍閥制定的憲法都粉墨登場過,但隨之又被新的憲法所取代。制憲權成為了政治勢力角逐的對象,制定出的憲法成了軍閥政權合法性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