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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學本科《國際經濟法》十年期末考試問答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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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整理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學本科國際經濟法十年期末考試問答題庫2020年1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賣方擔保義務。答:包括賣方對所交貨物的質量保證和所有權保證。(1)質量擔保。質量擔保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2)所有權擔保。所有權擔保又稱追奪擔保,是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應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奪。22.簡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答:數量限制是國家禁止商品進出口或對進出口的商品數額進行限制的各種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額、

2、許可制度等。依據GATT第11條和第13條規(guī)定,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概括如下:(1)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對其它成員產品進口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2)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yè)或其它產業(yè)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3)在GATT允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它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23.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

3、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海外投資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fā)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條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資。(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國有化或征收險、外匯險、戰(zhàn)爭險等。(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24.仲裁是解決國際經濟爭議的一種重要方法,請簡述仲裁的特點。答:仲裁具有如下

4、特點:(1)仲裁具有自愿性與協商方式和調解方式類似,仲裁以當事人的共同自愿為前提,即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必須建立在爭議當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該項爭議。(2)仲裁具有專業(yè)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機構專門審理。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常設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臨時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備置仲裁員名單供當事人選擇。由于名單中的仲裁員基本上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因此,能夠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同時,仲裁機構有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獨立自主地對爭議進行裁決,無須征得爭議各方當事人的同意。(3)仲裁的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可強制執(zhí)行性仲裁是一種最終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裁決

5、做出后,各方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而非內國仲裁裁決,勝訴方可以根據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以及其他雙邊或者多邊條約的規(guī)定,要求締約方有管轄權的法院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該裁決。(4)仲裁具有簡單靈活性仲裁具有比訴訟方式簡單的程序規(guī)則,有利于較快解決爭議。同時,仲裁實行一裁生效,也節(jié)省了爭議解決的成本和時間,(5)仲裁具有保密性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有助于各方當事人的進一步合作,仲裁通常以不公開方式進行。由于仲裁的上述特點,特別是在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方面已達成了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即紐約公約,

6、并有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參加,使得仲裁為更多國家的當事人所選用。2019年7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風險轉移原則。答: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但適用該原則的前提是賣方無違約責任。(3)國際慣例優(yōu)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的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不同于公約的規(guī)定,則該國際慣例優(yōu)先適用。(4)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依據公約的規(guī)定,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fā)生轉移。22.簡述GATT19

7、94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本質要求及其適用范圍。答:GATT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本質是要求一成員將給予另一國家(包括GATT成員和非成員)在進出口貨物方面的好處相應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類似的進出口貨物,不得在貿易伙伴之間造成對進出口貨物的歧視待遇。具體適用范圍是:(1)在征收進出口關稅方面。(2)在征收與進出口有關的各種費用方面。(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4)與進出口有關的規(guī)章手續(xù)。(5)進口貨物的國內稅費,影響進口貨物銷售的法律、規(guī)章和要求。(6)例外條款中允許實施數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額分配方式)。23.簡述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之含義。答:巴黎公約規(guī)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包括以下方面含義:(1)任何

8、成員國國民在保護工業(yè)產權方面,在其它成員國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或今后給予各該國國民的各種利益。只要遵守各該國國民應遵守的條件和手續(xù),就應和該國國民享有同樣的保護,并在其權利遭受任何侵害時,可得到同樣的法律救濟。(2)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即使在要求保護的國家沒有住所或營業(yè)所,其工業(yè)產權也應受到保護。(3)非公約成員國國民,凡在公約成員國領土內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所的,也享有與公約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4)各成員國在關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轄權以及選定送達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規(guī)定等方面,凡工業(yè)產權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確地予以保留,即不給外國人國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國人依本國民事訴訟程

9、序處理訴訟事宜,或要求外國人只能由本國律師代理等等。這些保留規(guī)定符合實際需要,具有可行性。(5)國民待遇原則僅僅保證了締約國國民在其它締約國享受與該國國民同樣的待遇,但對于該國給予的保護水平的高低則不能約束。24.簡述提單的概念及其作用。答:提單是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有三點:(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的憑證。(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2019年1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要約的概念及有效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答:要約是向一個或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

10、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fā)出。(2)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寫明貨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規(guī)定數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3)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22.簡述GATT1994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本質要求及其適用范圍。答:GATT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本質是要求一成員將給予另一國家(包括GATT成員和非成員)在進出口貨物方面的好處相應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類似的進出口貨物,不得在貿易伙伴之間造成對進出口貨物的歧視待遇。具體適用范圍是:(1)在征收進出口關稅方面。(2)在征收與進出口有關的各種費用方面。(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4)與

11、進出口有關的規(guī)章手續(xù)。(5)進口貨物的國內稅費,影響進口貨物銷售的法律、規(guī)章和要求。(6)例外條款中允許實施數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額分配方式)。23.簡述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原則及其適用范圍。答:(1)巴黎公約中的優(yōu)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專利、實用新型注冊、外觀設計注冊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guī)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yōu)先權。優(yōu)先權原則避免了多次申請和重復申請.為申請人的工業(yè)產權在其他公約成員國受保護提供了方便。(2)巴黎公約中的優(yōu)先權并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yè)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于專利、實用新型注冊外觀設計注冊和商標注冊。(3)對于商號、商譽

12、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優(yōu)先權制度。24.仲裁是解決國際經濟爭議的一種重要方法,請簡述中裁的特點。答:仲裁具有如下特點:(1)仲裁具有自愿性。與協商方式和調解方式類似,仲裁以當事人的共同自愿為前提,即種載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必須建立在爭議當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方不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該項爭議。(2)仲裁具有專業(yè)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機構專門審理。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常設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臨時種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備置仲裁員名單供當事人選擇。由于名單中的仲載員基本上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因此,能夠保證仲載裁決的公正性。同時,仲裁機構有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獨立自主地對爭議進行裁決

13、無須征得爭議各方當事人的同意。(3)仲裁的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可強制執(zhí)行性。仲載是一種最終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裁快做出后,各方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如方不廈行仲載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如果是沙外仲裝裁決而非內國仲裁裁決,勝訴方可以根據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裝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以及其他雙邊或者多邊條約的規(guī)定,要求締約方有管轄權的法院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該裁決。(4)仲藏具有簡單靈活性。仲獲具有比訴訟方式簡單的程序規(guī)則,有利于較快解決爭議。同時,仲裁實行載生效,也節(jié)省了爭議解決的成本和時間.(5)仲裁具有保密性。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yè)餐密,有助于各方當事人的進步合作,仲裁通常以不公開方式進行

14、。由于仲裁的上述特點,特別是在外國中款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方面已達成了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賴裁決的公約(即紐約公約),并有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參加,使得仲裁為更多國家的當事人所選用。2018年7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國際經濟法主體。答:(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可以從事各種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但受物力、財力所限,自然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發(fā)揮的作用有限。(2)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擁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起訴和應訴的組織。法人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大多數國際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國際經濟組織都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章

15、程,有固定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在一定的范圍和領域承擔一定的權利義務,有獨立承擔法律訴訟的能力,有些國際組織甚至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作為主權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國家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并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然而國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體,表現為它享有不可被剝奪的主權豁免權。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還具有其它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能,這些行政法律規(guī)范構成了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內容。22.簡述提單的概念及其作用。答:提單是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

16、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有三點:(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的憑證。(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23.簡述GATT1994之國民待遇原則及其適用。答:GATT第3條規(guī)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其含義是:一成員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境內時,進口方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以及在執(zhí)行國內規(guī)章方面施行差別待遇。(1)GATT國民待遇原則的給惠對象是在進口國銷售的原產于另一成員的類似產品;給惠標準是在征稅方面“不高于”對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在執(zhí)法方面不歧

17、視外國相似產品;給惠方面僅適用于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guī)章方面的措施。(2)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3)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投資措施和產品出口。(4)GATT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出口產品。24.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之險別。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以下五種風險:(1)貨幣匯兌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將其貨幣轉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或擔保權人可接受的另一貨幣,并匯出東道國境外,包括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擔保權人提出的此類匯兌申請做出行動。(2)征收和類似的措施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為,實際上剝奪了擔保權

18、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中產生的大量效益。(3)違約險東道國政府對擔保權人的違約或毀約,并且使擔保權人(a)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門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做出裁決或判決,或(b)該司法或仲裁部門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裁決或判決,或(c)雖有裁決或判決但無法執(zhí)行。(4)戰(zhàn)爭和內亂險MIGA對東道國領土內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提供擔保。(5)其它非商業(yè)風險應投資者與東道國聯合申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本公約(即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擔保范圍擴大到上述風險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業(yè)風險。2018年1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賣方擔保義務。答:包括賣方對

19、所交貨物的質量保證和所有權保證。(1)質量擔保。質量擔保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2)所有權擔保。所有權擔保又稱追奪擔保,是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應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奪。22.簡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答:數量限制是國家禁止商品進出口或對進出口的商品數額進行限制的各種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額、許可制度等。依據GATT第11條和第13條規(guī)定,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概括如下;(1)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對其它成員產品進口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

20、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2)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yè)或其它產業(yè)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3)在GATT允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它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23.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特征。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海外投資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fā)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

21、失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國有化或征收險、外匯險、戰(zhàn)爭險等。(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24.簡述國際許可協議及其特征。答:國際許可協議就是指以技術使用權作跨越國境轉移為目的簽訂的協議。國際許可協議有如下特征:(1)國際許可協議的主體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實體,但

22、法人是最常見的主體。(2)國際許可協議的客體是技術的使用權,而不是技術的所有權。(3)國際許可協議的客體作跨越國境的移動。簽訂國際許可協議后,許可方需將其技術使用權跨越國境地轉讓給被許可方,即技術使用權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4)國際許可協議內容復雜。很多國際許可協議屬于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它標的轉讓,或與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生產、咨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5)國際許可協議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出于某種特定目的,將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無償讓渡所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國際許可協議的范圍。2017年6月試題及答案1.簡

23、述國際經濟法主體。答:一、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可以從事各種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但受物力、財力所限,自然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發(fā)揮的作用有限。二、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擁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起訴和應訴的組織。法人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三、國際組織大多數國際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國際經濟組織都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固定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在一定的范圍和領域承擔-定的權利義務,有獨立承擔法律訴訟的能力,有些國際組織甚至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四、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作為主權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國家可以自己的名義

24、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并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然而國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體,表現為它享有不可被剝奪的主權豁免權。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還具有其它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能,這些行政法律規(guī)范構成了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內容。22.簡述提單的概念及其作用。答:提單是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有三點:(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的憑證。(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23.簡述

25、GATT1994之國民待遇原則及其適用。答:GATT條規(guī)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其含義是一成員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境內時,進口方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以及在執(zhí)行國內規(guī)章方面施行差別待遇。(1)國民待遇原則的給惠對象是在進口國銷售的原產于另一成員的類似產品;給惠標準是在征稅方面“不高于“對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在執(zhí)法方面不歧視外國相似產品;給惠方面僅適用于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guī)章方面的措施。(2)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3)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投資措施和產品出口。(4)GATT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出口產品。24.

26、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之險別。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以下五種風險(1)貨幣匯兌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將其貨幣轉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或擔保權人可接受的另貨幣,并匯出東道國境外,包括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擔保權人提出的此類匯兌申請做出行動。(2)征收和類似的措施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實際上剝奪了擔保權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中產生的大量效益。(3)違約險東道國政府對擔保權人的違約或毀約,并且使擔保權人(a)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門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做出裁決,或(b)該司法或仲裁部門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裁決,或(c)雖有

27、裁決或判決但無法執(zhí)行。(4)戰(zhàn)爭和內亂險東道國領土內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5)其它非商業(yè)風險應投資者與東道國聯合申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本公約的擔保范圍擴大到上述款中的風險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業(yè)風險。2017年1月試題及答案1.簡述國際經濟法主體。答:一、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可以從事各種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但受物力、財力所限,自然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發(fā)揮的作用有限。二、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擁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起訴和應訴的組織。法人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三、國際組織大多數國際組織包括各種類型

28、的國際經濟組織都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固定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在一定的范圍和領域承擔-定的權利義務,有獨立承擔法律訴訟的能力,有些國際組織甚至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四、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作為主權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國家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并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然而國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體,表現為它享有不可被剝奪的主權豁免權。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還具有其它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能,這些行政法律規(guī)范構成了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內容。22.簡述提單的概念及其作用。答:提單是一種

29、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有三點:(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的憑證。(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23.簡述GATT1994之國民待遇原則及其適用。答:GATT條規(guī)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其含義是一成員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境內時,進口方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以及在執(zhí)行國內規(guī)章方面施行差別待遇。(1)國民待遇原則的給惠對象是在進口國銷售的原產于另一成員的類似產品;給惠標準是在征稅方面“不高于“對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征收的國內

30、稅費,在執(zhí)法方面不歧視外國相似產品;給惠方面僅適用于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guī)章方面的措施。(2)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3)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投資措施和產品出口。(4)GATT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出口產品。24.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之險別。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以下五種風險(1)貨幣匯兌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將其貨幣轉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或擔保權人可接受的另貨幣,并匯出東道國境外,包括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該擔保權人提出的此類匯兌申請做出行動。(2)征收和類似的措施險東道國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實際上剝奪了擔

31、保權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中產生的大量效益。(3)違約險東道國政府對擔保權人的違約或毀約,并且使擔保權人(a)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門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做出裁決,或(b)該司法或仲裁部門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裁決,或(c)雖有裁決或判決但無法執(zhí)行。(4)戰(zhàn)爭和內亂險東道國領土內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5)其它非商業(yè)風險應投資者與東道國聯合申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本公約的擔保范圍擴大到上述款中的風險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業(yè)風險。2016年7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要約及有效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答: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

32、條件: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fā)出。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寫明貨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規(guī)定數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22.按照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一經通過則對爭端各方有約束力,請簡述爭端各方執(zhí)行報告的三種方式。答: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一經通過,其建議和裁決對當事各方有約束力,爭端方應無條件接受。WTO爭端解決程序規(guī)定了以下三種執(zhí)行報告的方式:(1)實際履行在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通過后30天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成員應將執(zhí)行爭端解決機構建議和裁決的意向通知該機

33、構。該建議和裁決應迅速執(zhí)行,如不能迅速執(zhí)行,有關成員應確定一個合理的執(zhí)行期限。合理執(zhí)行期限可以經有關成員提議,由爭端解決機構批準;或者在沒有批準時采用爭議各方在建議裁決做出后45天內經協商同意確定的期限;如不能協商確定,應該在建議裁決做出后90天內由仲裁裁決確定執(zhí)行期限。(2)補償如果被訴方的措施違反了WTO規(guī)則,而且沒有在前述合理的期限內執(zhí)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使爭議的措施符合相關協議,則被訴方應申訴方請求,必須在合理期限屆滿前與申訴方進行談判,以期形成雙方可以接受的補償。補償是指被訴方在貿易機會、市場準人等方面給予申訴方相當于其所受損失的減讓。補償是臨時措施,只在被訴方未能實際履行爭

34、端解決機構建議裁決時適用,且應與WTO有關協議保持一致。(3)授權報復如果爭議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屆滿后20天內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申訴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對被訴方進行報復,即中止履行應承擔的給予被訴方貿易減讓義務或其他義務。報復可分為同部門報復、跨部門報復和跨協議報復3種。爭端解決機構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后30天內給予相應授權,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一致拒絕授權。被訴方可以就報復水平的適當性提請WTO爭端解決機構進行仲裁。報復措施是臨時性的,只要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報復措施應終止:被認定違反相關WTO協議的有關措施已被取消;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失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

35、的解決辦法。23.簡述國際許可協議及其特征。答:國際許可協議就是指以技術使用權作跨越國境轉移為目的簽訂的協議。國際許可協議有如下特征:(1)國際許可協議的主體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實體,但法人是最常見的主體。(2)國際許可協議的客體是技術使用權,而不是技術的所有權。(3)國際許可協議的客體做跨越國境的移動。簽訂國際許可協議后,許可方需將其技術使用權跨越國境地轉讓給被許可方,即技術使用權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4)國際許可協議內容復雜。很多國際許可協議屬于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它標的轉讓,或與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

36、生產、咨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轉讓。(5)國際許可協議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出于某種特定目的,將其技術使用權無償讓渡給被許可方所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國際許可協議的范圍。24.簡述國際經濟仲裁的特點。答: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如下特點:(1)國際經濟仲裁具有自愿性。與協商方式和調解方式類似,仲裁以當事人的共同自愿為前提,即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必須建立在爭議當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該項爭議。(2)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專業(yè)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機構專門審理。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常設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臨時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備置仲裁員

37、名單供當事人選擇。由于名單中的仲裁員基本上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因此,能夠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同時,仲裁機構有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獨立自主地對爭議進行裁決,無須征得爭議各方當事人的同意。(3)國際經濟仲裁的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可強制執(zhí)行性。仲裁是一種最終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裁決做出后,各方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而非內國仲裁裁決,勝訴方可以根據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以及其他雙邊或者多邊條約的規(guī)定,要求締約方有管轄權的法院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該裁決。(4)國際經濟仲裁具有簡單靈活性。國際經濟仲裁具有比訴訟方式簡單的程

38、序規(guī)則,有利于較快解決爭議。(5)國際經濟仲裁具有保密性。國際經濟仲裁通常以不公開方式進行,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有助于各方當事人的進一步合作。由于國際經濟仲裁的上述特點,特別是在國際經濟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方面已達成了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并有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參加,使得國際經濟仲裁優(yōu)于其它爭議解決方式,為更多國家的當事人所選用。2016年1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答: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改革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頓召開會議,并達成“牙買加協議”由此建立的國際貨幣制度一般稱為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浮動匯率合法化(

39、2)黃金非貨幣化(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4)擴大基金組織的份額(5)擴大對發(fā)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22.簡述世界貿易組織機構。答:按照WTO協議的規(guī)定,世界貿易組織設有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專門理事會、委員會、總干事、秘書處等機構。(1)部長級會議。是世界貿易組織最高決策機構。(2)總理事會。為WTO常設執(zhí)行機構。(3)分理事會。總理事會下設三個分理事會協助其工作,負責監(jiān)督協議的實施。(4)專門委員會。WTO設有三類專門委員會,分別由相應的機構授權履行職務。(5)總干事和秘書處。世貿組織下設秘書處,由部長會議任命的總干事領導。秘書處是世貿組織日常工作機構。23.簡述巴黎公約專利權與商標權獨立性

40、原則。答:(1)規(guī)定專利權、商標權獨立性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各國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請程序。(2)專利權獨立原則意指成員國國民向各成員國申請的專利與其在其他成員國或非成員國為同一發(fā)明而取得的專利相互獨立、各不相涉。特別是在優(yōu)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在專利的無效原因、被撤消權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沒有任何關系的。(3)商標權獨立原則是指對成員國國民在任何成員國中提出的商標注腮申請,不能以未在本國申請、注冊或續(xù)展為理由麗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注冊的商標,應視為與在其它成員包括申請人所屬國注冊的商標無關。24.筒述許可協議的種類。答:(1)獨占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

41、域范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也不能在該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自行使用該項出讓的技術。(2)排他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項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該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使用權。(3)普通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讓方不僅可以使用某項技術,許可方也可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某項技術。(4)交叉許可協議。指技術許可方和受讓方在協議中規(guī)定,將其各自的技術使用權相互交換,供對方使用。此種許可可以獨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5)分許

42、可協議。指協議中的受讓方可以將其受讓的技術使用權再行轉讓給第三方。由于該類型的許可協議賦予受讓方的權利較大,因此,轉讓費要高一些。2015年7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風險轉移原則。答: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3)國際慣例優(yōu)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guī)定。(4)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依據公約的規(guī)定,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fā)生轉移。22.簡述GATT1994之最惠國待遇原則及其適用范圍。答: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國際經濟交往的

43、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一國在經濟關系中給予另一國國民的優(yōu)惠待遇不應低于該國現在和未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的待遇。具體適用范圍是:(1)在征收進出口關稅方面;(2)在征收與進出口有關的各種費用方面;(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4)與進出口有關的規(guī)章手續(xù);(5)進口貨物的國內稅費,影響進口貨物銷售的法律、規(guī)章和要求;(6)例外條款中允許實施數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額分配方式)。23.簡述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原則及其適用范圍。答:(1)巴黎公約中的優(yōu)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guī)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yōu)先權。(2)巴

44、黎公約中的優(yōu)先權并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yè)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于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3)對于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4)公約沒有把服務商標的注冊作為對成員國國內法的硬性要求。成員國可以對服務商標提供注冊保護,也可以不提供注冊保護。當提供注冊保護時,該國有權決定對服務商標適用優(yōu)先權原則。24.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作用。答: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促進外國私人資本自由流動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現在如下幾方面:(1)為沒有國內投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輸出國提供了一個投資擔保機構。這為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的資本輸出國缺乏投資擔保機構的弊端提供了彌補的機會,起到了消除這

45、些國家的投資者對非商業(yè)風險的憂慮的作用,有利于發(fā)展中國家之間的資本流動。(2)便于承保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投資于同一項目的投資。多邊投資擔保方案的最大優(yōu)點就在于它對合格投資者的國籍要求較為寬松,只要具有成員國國籍就行。(3)擔保的投資更具發(fā)展性質。由于強調了所擔保的投資對東道國發(fā)展的貢獻,該投資在該東道國受非商業(yè)風險影響的可能性就小,機構受損失的可能性也小。這既符合東道國利益,又符合機構自身的利益。(4)有利于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投資爭端的非政治性解決。機構作為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比作為實現一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工具的國內投資擔保機構,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猜疑,促進兩者的合作。201

46、5年1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答: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改革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頓召開會議,并達成“牙買加協議”由此建立的國際貨幣制度一般稱為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浮動匯率合法化;(2)黃金非貨幣化;(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4)擴大基金組織的份額;(5)擴大對發(fā)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22.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哪些?答:(1)協商協商解決爭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為使問題得到解決或達成諒解進行國際交涉的一種方式。爭端發(fā)生后,要求協商的申請人應通知爭端解決機構(DSB)及有關的理事會和委員會。接

47、到協商申請的成員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天內應做出答復,并在30天內進行協商,60天內解決爭端。凡與此爭端有重要利益關系的成員在傳閱協商申請日起10天內通知協商各方和DSB后,允許參加協商。(2)斡旋、調解和調停在解決爭端的60天期限內,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是爭端雙方自愿執(zhí)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隨時開始,隨時結束。(3)專家小組如果收到申請方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未做出答復,或未進行協商或雙方未能解決爭端,或者爭端雙方一致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不能解決爭端,則可向DSB提交設立專家小組的申請。專家小組通常由3至5名在國際貿易領域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資深的政府與非政府人員組成,按照專家小組的工作程度和

48、嚴格的時限,對將要處理的申訴案件的事實、法律(協定)的適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觀的評估,并向DSB提出調查結果報告及有關圓滿解決爭端的建議,從報告提交DSB起60天內,由DSB會議通過此報告。如爭端一方提出上訴,則報告不予通過。(4)上訴機構的審議當爭端一方對專家小組的報告持有異議并將上訴決定通知DSB、或DSB-致反對采納專家小組的報告時,則由DSB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處理對該案件的上訴。常設上訴機構由廣泛代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7名公認的具有法律、國際貿易和有關協定專門知識的權威人士組成,任期4年。該機構不隸屬于任何政府。上訴只能由爭端方提起,且上訴事由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中論及的法律問題及該小組所作

49、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的報告可以確認、修改或反對專家小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如上訴機構報告被DSB采納,則爭端各方應無條件接受。(5)補償和交叉報復當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建議或報告未被DSB采納或執(zhí)行時,在自愿的基礎上,爭端各方可就補償辦法達成一致協議。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內不能達成令人滿意的一致,則援引爭端解決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權其中止履行對有關協議(協定)的減讓和其它義務,除非DSB-致拒絕該項要求。(6)仲裁作為可供選擇的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另一種辦法,是由爭端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仲裁條約),直接將案件提交仲裁,并將結果通知DSB和有關協定的理事會和委員會。23.簡述海外投資保險

50、制度及其特征。答:海外保險制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fā)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海外保險制度的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zhàn)爭險。(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24.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51、的作用。答: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促進外國私人資本自由流動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現在如下幾方面:(1)為沒有國內投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輸出國提供了一個投資擔保機構。這為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的資本輸出國缺乏投資擔保機構的弊端提供了彌補的機會,起到了消除這些國家的投資者對非商業(yè)風險的憂慮的作用,有利于發(fā)展中國家之間的資本流動。(2)便于承保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投資于同一項目的投資。多邊投資擔保方案的最大優(yōu)點就在于它對合格投資者的國籍要求較為寬松,只要具有成員國國籍就行。(3)擔保的投資更具發(fā)展性質。由于強調了所擔保的投資對東道國發(fā)展的貢獻,該投資在該東道國受非商業(yè)風險影響的可能性就小,機構受損失

52、的可能性也小。這既符合東道國利益,又符合機構自身的利益。(4)有利于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投資爭端的非政治性解決。機構作為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比作為實現一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工具的國內投資擔保機構,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猜疑,促進兩者的合作。2014年7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之風險轉移原則。答: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3)國際慣例優(yōu)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guī)定。(4)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依據公約的規(guī)定,貨物

53、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fā)生轉移。22.簡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答:數量限制是國家對允許進出口的商品數額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過配額制度和許可證制度來實施。依據GATT第11條13條規(guī)定,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概括如下:(1)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對其它成員產品進口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2)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yè)或其它產業(yè)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3)在GATT允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

54、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它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23.簡述巴黎公約專利權與商標權獨立性原則。答:(1)規(guī)定專利權、商標權獨立性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各國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請程序。(2)專利權獨立原則意指成員國國民向各成員國申請的專利與其在其他成員國或非成員國為同一發(fā)明而取得的專利相互獨立、各不相涉。特別是在優(yōu)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在專利的無效原因、被撤消權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沒有任何關系的。(3)商標權獨立原則是指對成員國國民在任何成員國中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未在本國申請、注冊或續(xù)展為理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注冊的商標

55、,應視為與在其它成員包括申請人所屬國注冊的商標無關。24.簡述國際經濟仲裁的特點。答: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如下特點:(1)國際經濟仲裁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當事人通過達成的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規(guī)則、仲裁地點、適用的法律,限定仲裁事項的范圍等。同時,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仲裁機構都無權受理案件。(2)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專業(yè)性和公正性。當事人可以選擇的仲裁機構可以是常設仲裁機構,也可以是臨時仲裁機構,但多為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基本上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因此能夠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同時,仲裁機構有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獨立自主地對爭議進

56、行裁決,無須征得爭議各方當事人的同意。(3)國際經濟仲裁的裁決具有終局牲和可強制執(zhí)行性。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可以依據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guī)定,要求成員方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該裁決。(4)國際經濟仲裁具有簡單靈活性。國際經濟仲裁具有比訴訟方式簡單的程序規(guī)則,有利于較快解決爭議。(5)國際經濟仲裁具有保密性。國際經濟仲裁通常以不公開方式進行,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有助于各方當事人的進一步合作。由于國際經濟仲裁的上述特點,特別是在國際經濟仲裁的承認

57、與執(zhí)行方面已達成了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并有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參加,使得國際經濟仲裁優(yōu)于其它爭議解決方式,為更多國家的當事人所選用,以致成為近20年來當事人首選的爭議解決方式。2014年1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要約及有效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答:(1)要約。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2)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fā)出。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寫明貨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規(guī)定數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22.簡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答:數量限制是國家對允許

58、進出口的商品數額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過配額制度和許可證制度來實施。依據GATT第11條13條規(guī)定,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概括如下:(1)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對其它成員產品進口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3分)(2)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yè)或其它產業(yè)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3分)(3)在GATT允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它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2分)2

59、3.簡述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之含義。答:巴黎公約規(guī)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包括以下方面含義:(1)任何成員國國民在保護工業(yè)產權方面,在其它成員國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或今后給予各該國國民的各種利益。只要遵守各該國國民應遵守的條件和手續(xù),就應和該國國民享有同樣的保護,并在其權利遭受任何侵害時,可得到同樣的法律救濟。(2)被請求保護的國家不得要求成員國國民必須在該被請求國有永久住所或營業(yè)所才能享有國民待遇原則。(3)非公約成員國國民,凡在公約成員國領土內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所的,也享有與公約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4)各成員國在關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轄權以及選定送達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規(guī)定

60、等方面,凡工業(yè)產權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確地予以保留,即不給外國人國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國人依本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訴訟事宜,或要求外國人只能由本國律師代理等等。這些保留規(guī)定符合實際需要,具有可行性。(5)國民待遇原則僅僅保證了締約國國民在其它締約國享受與該國國民同樣的待遇,但對于該國給予的保護的水平則不能約束。24.簡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作用。答: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促進外國私人資本自由流動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現在如下幾方面:(1)為沒有國內投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輸出國提供了一個投資擔保機構。這為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的資本輸出國缺乏投資擔保機構的弊端提供了彌補的機會,起到了消除這些國家

61、的投資者對非商業(yè)風險的憂慮的作用,有利于發(fā)展中國家之間的資本流動。(2)便于承保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投資于同一項目的投資。多邊投資擔保方案的最大優(yōu)點就在于它對合格投資者的國籍要求較為寬松,只要具有成員國國籍就行。(3)擔保的投資更具發(fā)展性質。由于強調了所擔保的投資對東道國發(fā)展的貢獻,該投資在該東道國受非商業(yè)風險影響的可能性就小,機構受損失的可能性也小。這既符合東道國利益,又符合機構自身的利益。(4)有利于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投資爭端的非政治性解決。機構作為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比作為實現一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工具的國內投資擔保機構,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猜疑,促進兩者的合作。2013年7

62、月試題及答案21.簡述牙買加主要內容。答: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改革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頓召開會議,并達成“牙買加協議”由此建立的國際貨幣制度一般稱為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浮動匯率合法化;(2)黃金非貨幣化;(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4)擴大基金組織的份額;(5)擴大對發(fā)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22.簡述世界貿易組織機構。答:按照WTO協議的規(guī)定,世界貿易組織設有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專門理事會、委員會、總干事、秘書處等機構。(1)部長級會議。是世界貿易組織最高決策機構。(2)總理事會。為WTO常設執(zhí)行機構。(3)分理事會??偫硎聲略O三個分理事會協助其工作,負責監(jiān)督協議的實施。(4)專門委員會。WTO設有三類專門委員會,分別由相應的機構授權履行職務。(5)總于事和秘書處。世貿組織下設秘書處,由部長會議任命的總干事領導。秘書處是世貿組織日常工作機構。23.簡述GATT1994之國民待遇原則及其適用。答:國民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在經濟活動和民事權利方面給予其境內的外國國民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享受的待遇。(1)GATT國民待遇原則僅適用于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guī)章方面的措施。(2)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3)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投資措施和產品出口。(4)GATT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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