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制度與我國外資法律對策研究》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國民待遇制度與我國外資法律對策研究(2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國民待遇制度與我國外資法律對策研究
加進世貿組織后,如何遵循WTO規(guī)則,進一步改善投資環(huán)境,健全制度,繼續(xù)執(zhí)行積極、公道、有效的外國投資政策,在全球化進程中趨利避害,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是外經貿工作的重要戰(zhàn)略之一。外資領域的國民待遇制度,是當前政府、都十分關心的熱門。從和實踐兩個層面上全面把握和正確理解國際法上的國民待遇規(guī)則,有助于我們深進了解WTO立法體系,在新形勢下的外資促進與治理中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一、國民待遇的演進 (一)國民待遇的緣起和演進 國民待遇是傳統(tǒng)的外國人待遇制度之一,其基本含義指與本國有特定關系的外國人享有和承擔與本國國民同
2、等的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制度。即東道國通過國內立法或簽訂國際條約承諾給予外國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權利,不得低于本國國民所享有的同等權利?! 翊龇筛拍畹奶崞?,是國際經濟交往漫長歷史發(fā)展的必然產物。它的產生和發(fā)展與、經濟、文化等有著密切聯(lián)系。在商品經濟尚不發(fā)達,國家與國家之間基本處于自給自足、閉關自守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對外國人通常采取歧視待遇。如奴隸制時期的古羅馬“市民法”只賦予羅馬公民以某些特權,卻拒盡給予其他遠遠行省的居民,否認了外來人口可以在羅馬境內享有羅馬市民的各種權利。而到了國際間民商事活動和交流日益頻繁,商品經濟日趨發(fā)達的后封建主義和前資本主義時期,伴隨著國家體系的形成,國民待遇就
3、開始為各國采用與確認。據學者考證,國民待遇萌芽于中世紀后期,17世紀時,已有國家通過雙邊條約互相給予對方特定客體的國民待遇。1688年7月丹麥和荷蘭的初步協(xié)議(Preliminary Treaty),被以為是關于最早的一個有關國民待遇的雙邊協(xié)議?! ‖F(xiàn)代國家國內法中最早確立國民待遇原則的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法典第一章第十一條列明:“外國人在法國享有與其本國根據條約給予法國人的同樣的民事權利”。正是這一經典性的條款明確無誤地宣告了外國人可以與本國人享有對等權利,從而成為各國效法的濫觴。由于國民待遇規(guī)則經過國際雙邊條約后可以直接與國內法相聯(lián)系,使得外國人在內國享受的待遇可以比照國內法具體適
4、用,因而具備了明確的適用標準,較之“公平公道待遇”等極為彈性的原則性條款要實用得多,所以后來很快得到推廣,逐漸為各國國內立法及國際條約中所采用?! ‰S著國際間政治、經貿、文化交往規(guī)模的擴大,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在現(xiàn)代社會中日益復雜。由此反映在國際法實踐中,國民待遇的含義漸次豐富,適用范圍日漸廣泛,國民待遇從民事權利范疇擴大到經濟貿易領域。在具體適用范圍和對象上,從主要適用于外國人的出進境治理和民事權利,逐漸引申到經濟生活諸多方面,涉及投資、貿易、船舶遇難施救、申請發(fā)明專利權、商品注冊、版權以及民事訴訟等民商事法律領域。及至當今經濟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貿易與投資自由化理論與實踐勢如破竹的情勢下,國
5、民待遇更加普適化,開始大量滲透到傳統(tǒng)公法領域。具體表現(xiàn)在各國國內外貿法典中越來越多地突出國民待遇的,以迎合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國際法領域也越來越多地就國民待遇題目在雙邊條約和國際公約中予以規(guī)范。其中最為著名確當屬1948年1月1日起“臨時適用”的《關貿總協(xié)定》(GATT),總協(xié)定第三條規(guī)定了多邊貿易中的國民待遇,成為后來多邊經濟貿易往來廣泛引用的基本原則。烏拉圭回合達成的1994年GATT總協(xié)定、以及TRIMs、GATS、TRIPs等公約,從國際公法的角度對國民待遇在國際投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領域提出了新的要求。國民待遇適用范圍和內容的演進更加豐富多彩?! 。ǘ﹪翊鰞群c外延的幾個題目
6、 就基本內涵而言,國民待遇是指外國人同內國人在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適用對象是外國人。因此,國籍不同是確定國民待遇適用對象的惟一標準。在現(xiàn)代社會和廣泛的經濟活動交往中,理論上抽象的人的概念總是在一系列社會關系與社會活動參與過程中得以具象化的體現(xiàn),所以國民待遇制度隨著跨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國民待遇就不僅指外國人在東道國的活動,而且包括了其參與民商事活動的資產?! ±斫鈬翊龅幕緝群屯庋討摿粢庖韵聨c: 1、初期國民待遇的概念是全面而無條件的,即不附任何條件地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公民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從現(xiàn)代國際法實踐角度看,國民待遇的授予皆有一定適用范圍,各國總
7、是要從本國利益出發(fā),對外國人的待遇作出某些限制。因此,國民待遇制度所確定的只是內、外國人同等的權利,而非完全相同的權利。即便是普遍性規(guī)定了國民待遇制度的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fā),也仍然要對外國人作出某些限制?! ⊥瑫r,國民待遇同等地對待內、外國民,其同等也不是盡對的,而是有差異的。原因在于:近代國際法的基石是國家主權原則。只要存在國家,只要國家的職能依然是解決社會自我矛盾和緩和經濟利益沖突,純粹的、毫無保存的“國民待遇”就不可能存在?! ?、根據國際法的主權原則,各國事否給予他國人以國民待遇,有賴于一國依其主權予以確定?! Υ烁鲊⒎ù篌w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通過與他國簽訂國際條約或要求他國以互惠方
8、式授予;另一種則主要由國內立法予以單方面規(guī)定。 3、國民待遇的原則內涵固然基本確定,但其權利義務等實體化的內容外延卻是一個歷史的、動態(tài)的范疇,隨著時代發(fā)展與世界經濟格式的演變而不斷延伸或調整,它的外延很難劃出一道明晰的邊沿線。例如在國際投資領域,20世紀50 - 70年代,獨立后的發(fā)展中國家為了擴張民族經濟,廣泛開展了國有化運動。此時國民待遇的內容焦點集中于外資在東道國的經營、國有化征收補償?shù)却龇矫?,對外資準進限制等題目就無暇顧及。投資準進題目并未列進待遇標準。而進進80年代以來,發(fā)展中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的重點從借貸轉為吸收外國直接投資后,放寬外資準進限制就納進了國民待遇的基本討論范疇。由此可見,國民待遇概念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時代的改變不斷注進新的解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