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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破產管理 人體系成為各國破產體系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而之前在我國破產體系中一直缺少這一內容,該部分工作通常由指定組織完成。隨著經濟 成長和破產相關問題日益增多,專項制度缺失已與實際需要嚴重脫節(jié)。為此,在我國相關草案擬訂的過程,我們學習了相關先進法學 經驗,增加了破產管理的內容。破產管理人處于何種位置,成為解決破產問題的根源,也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責任的確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國內外的觀點
(一)國外觀點
人們對破產管理相關法律 問題的看法一直分歧很大,破產管理法律上身處何處眾說紛紜。國外觀點主要如下:
1.代理說。這種
2、觀點將破產管理人當做企業(yè)的代表,代表企業(yè)參與破產事務。
2.職務說。這種觀點將破產管理人歸類于公務員,認為其是在履行公務。
3.破產財團代表說。這種觀點將破產管理人當做破產財團,認為他們是打著財團的名號管理破產財產。
(二)國內觀點
國內相關破產管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觀點如下。
1.特殊機構說。這種觀點認為破產管理機構不同于其他機構,是專門以破產企業(yè)作為工作對象的特殊機構。
2.法定代表人說。認為破產企業(yè)在清算過程中法人人格尚存續(xù),仍可成為權利主體,其法定代表人就是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的行為效力和訴訟結果均歸屬于破產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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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法人機關說。這種觀點認為破產管理是專門清算法人的機關。
4.雙重地位說。這種觀點認為破產管理既執(zhí)行財產,也具有獨立資格。
5.破產財團代表說。這種觀點認為破產管理財團的代表,代表他們維護利益。
二、應賦予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一)中立性的特點要求其能夠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因此需要獨立資格。各界普遍認為破產法的目的是對各種利益的平衡,那么財產管理人就必須保持中立。因為只有中立,才能真正平衡各種利益之間。這種中立性,一方面要求財產管理人和相關主體之間沒有任何利益關系,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負責。
(二)天然職責也顯示其具有該資格。
4、破產程序進行時,需要管理人對外做出許多行為??梢钥闯?,天然職責已經顯示其具有該資格。管理人同時保持破產否認這項特殊權利。該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是,當企業(yè)在正式宣布破產以前,侵害某一方的合法利益,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該項權利表明其具有中立性和獨立性,不受企業(yè)過多的影響。
三、管理人獨立的條件
任何關系都需要相關主體的參與。相關法律明確,管理人可以由中間一方擔當。自然人當然享有資格,而如果破產管理人是中間一方,是否仍然獨立,這里存在著問題。筆者看來,破產管理人法律位置上的獨立,仍然需要理論基礎和現(xiàn)實條件。
(一)理論基礎。通常理論認為,一般活動中只有自然人和法
5、人。隨著社會 經濟的深入發(fā)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越來越多的組織機構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原來的認識已經越發(fā)不能順應現(xiàn)代發(fā)展,并在各個方面產生了矛盾。我國相關法律就承認不僅僅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獨立資格。
(二)現(xiàn)實條件。除了理論基礎,還需要管理人長期獨立性這一現(xiàn)實條件。臨時組成,時間上的緊迫性則難以真正保持獨立,更無法施展其作用和效果。要真正獨立性,就需要保持管理人職業(yè)化,即有專門的組織來擔任管理人,該組織將管理人作為一種職業(yè),從而為企業(yè)提供專業(yè)的管理服務。一方面體現(xiàn)職業(yè)化,另一方面也推動管理人獨立發(fā)展。
四、應被視為專門的獨立機構
我國現(xiàn)有理論學說難以對管理人處于何
6、種法律位置問題自圓其說。我認為,將破產管理人看作一種獨立機構更加合適。專門的獨立機構是指不屬于任何一方,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公司,而是負責公司破產的獨立主體。
(一)管理法律特點需要將其視為獨立機構。與企業(yè)等各方面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既獨立于各民事主體,又獨立于法院。
(二)是管理人的職業(yè)化目標,可推動管理人自立成長。
(三)將其視為專門的獨立機構,使得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更為明晰。
五、結語
破產管理人體系成為各國破產體系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而之前在我國破產體系中一直缺少這一內容,該部分工作通常由指定組織完成。隨著經濟成長和破產相關問題日益
7、增多,專項制度缺失已與實際需要嚴重脫節(jié)。為此,在我國相關草案擬訂的過程,我們學習了相關先進經驗,增加了破產管理的內容。破產管理人處于何種位置,成為解決破產問題的根源,也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責任的確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本文認為,破產管理人中立性的特點要求其能夠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因此需要獨立資格。天然職責也顯示其具有該資格,因此,應當賦予其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同時,破產管理人法律位置上的獨立,仍然需要一定的理論條件和現(xiàn)實條件。破產管理人應當被看作一種獨立機構,不屬于任何一方,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公司,而是負責公司破產的獨立主體。只有如此,才能體現(xiàn)制度這樣設計的巨大價值,為經濟活動的有序發(fā)展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