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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律通論-第三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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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第 三 章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和 代 理 LOGO第 一 節(jié)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概 念與 功 能 Company name 一 、 法 律 行 為 的 概 念v中 文 的 法 律 行 為 一 詞 是 由 日 本 學 者 首 次 使 用 。v我 國 民 法 通 則 第 54條 規(guī) 定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是公 民 或 法 人 設 立 、 變 更 、 終 止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務 的 合 法 行 為 ”。v 民 法 通 則 的 定 義 沒 有 突 出 法 律 行 為 的 目 的 是旨 在 引 起 法 律 效 果 , 法 律 行 為 是 從 當 事 人 的

2、角 度來 定 義 的 , 只 要 當 事 人 具 有 引 起 法 律 效 果 的 意 思表 示 , 法 律 行 為 就 成 立 了 , 至 于 能 否 引 起 相 應 的法 律 效 果 , 即 其 效 力 狀 態(tài) 如 何 , 那 是 法 律 評 價 問題 , 這 取 決 于 法 律 規(guī) 定 , 將 法 律 行 為 限 制 為 合 法行 為 , 會 出 現(xiàn) 一 些 概 念 上 的 混 亂 。 Company name 二 、 法 律 行 為 的 功 能v( 一 ) 法 律 行 為 與 私 法 自 治 私 法 自 治 的 意 義 在 于 法 律 給 個 人 提 供 一 種 法 律 上 的 手段 ,

3、 并 以 此 實 現(xiàn) 個 人 的 意 思 , 也 就 是 說 , 私 法 自 治 給 個 人提 供 一 種 受 法 律 保 護 的 自 由 , 使 個 人 獲 得 自 主 決 定 的 可 能性 , 同 時 , 每 個 人 也 要 受 自 己 法 律 行 為 效 力 的 約 束 。 v( 二 ) 私 法 自 治 在 現(xiàn) 代 的 趨 勢v1 私 法 自 治 在 范 圍 上 的 擴 展 。 財 產(chǎn) 的 增 加 , 自 主 支 配 的 范 圍 也 相 應 增 加 ; 生 產(chǎn) 的 發(fā)展 ,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極 大 豐 富 , 擴 充 了 私 法 自 治 的 效 力 范 圍 ;生 活 水 平 的

4、提 高 , 超 越 物 質 利 益 的 追 求 , 以 精 神 生 活 的 滿足 為 目 的 。v2 私 法 自 治 在 程 度 上 的 限 制 。 人 們 在 經(jīng) 濟 實 力 上 的 巨 大 差 異 , 強 勢 一 方 的 自 由 實 際上 極 大 地 限 制 甚 至 剝 奪 了 弱 勢 一 方 的 自 由 , 為 了 維 持 起 碼 的 社 會 公 正 , 私 法 自 治 雖 然 仍 然 是 民 法 的 最 高 理 想 , 但 在程 度 上 受 到 了 許 多 限 制 。 Company name 三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特 征v( 一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須 以 意

5、思 表 示 為 要 素 。v 所 謂 意 思 表 示 , 是 指 行 為 人 將 其 期 望 發(fā) 生 某種 法 律 效 果 的 內 心 意 志 以 一 定 方 式 表 現(xiàn) 于 外 部 行為 的 過 程 , 它 要 求 行 為 人 要 有 設 立 、 變 更 、 終 止民 事 權 利 、 義 務 的 內 心 要 求 , 這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為的 內 在 本 質 , 是 意 思 表 示 的 內 容 。v( 二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須 以 引 起 民 事 權 利 、 義 務 關系 為 目 的 之 行 為 。 LOGO第 二 節(jié)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分 類 Company na

6、me 一 、 單 方 、 雙 方 、 多 方 法 律 行 為 與 決 議v分 類 標 準 : 參 與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意 思 表 示 的 人 數(shù) 之多 寡v( 一 ) 單 方 法 律 行 為 1 需 受 領 的 意 思 表 示 。 2 不 需 受 領 的 意 思 表 示 。v( 二 ) 雙 方 法 律 行 為v( 三 ) 多 方 行 為v( 四 ) 決 議 Company name 二 、 有 償 行 為 與 無 償 行 為v分 類 標 準 : 法 律 行 為 中 一 方 接 受 對 方 好 處 時 是 否給 予 對 方 以 對 價v( 一 ) 有 償 行 為 一 方 給 予 對 方

7、利 益 , 另 一 方 須 為 此 支 付 相 應的 對 價 的 行 為 。v( 二 ) 無 償 行 為 一 方 給 予 另 一 方 利 益 而 另 一 方 無 須 給 付 對 價的 法 律 行 為 。 Company name 三 、 諾 成 性 法 律 行 為 與 實 踐 性 法 律 行 為v分 類 標 準 : 法 律 行 為 之 成 立 是 需 要 交 付 所 約 定 的物 為 要 件 v( 一 ) 諾 成 性 法 律 行 為 只 要 當 事 人 之 間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法 律 關 系 就成 立 的 法 律 行 為 。 v( 二 ) 實 踐 性 法 律 行 為 除 當 事 人

8、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之 外 , 還 需 有 物 之 交付 法 律 關 系 方 能 成 立 的 行 為 , 亦 稱 要 物 行 為 。 Company name 四 、 要 式 法 律 行 為 與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為v分 類 標 準 : 法 律 行 為 之 成 立 是 否 依 一 定 方 式v( 一 ) 要 式 法 律 行 為 這 種 行 為 的 意 思 表 示 須 依 一 定 特 別 的 方 式 才能 成 立 或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為 。v( 二 )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為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為 的 成 立 及 有 效 不 需 要 特 殊 的形 式 , 只 要 有

9、 意 思 表 示 且 符 合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隨 便采 取 什 么 形 式 都 可 以 成 立 或 有 效 的 行 為 。 Company name 五 、 財 產(chǎn) 行 為 與 身 份 行 為v分 類 標 準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果 種 類v( 一 ) 財 產(chǎn) 行 為 指 發(fā) 生 財 產(chǎn) 變 動 效 果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有 物權 行 為 ( 拋 棄 、 交 付 ) , 也 有 債 權 行 為 ( 買 賣 、承 攬 合 同 ) 。v( 二 ) 人 身 行 為 指 發(fā) 生 身 份 變 動 效 果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有 單方 行 為 ( 辭 去

10、委 托 監(jiān) 護 ) , 也 有 雙 方 行 為 ( 收 養(yǎng) 、協(xié) 議 離 婚 ) 。 身 份 行 為 一 般 不 適 用 代 理 。 Company name 六 、 負 擔 行 為 與 處 分 行 為v分 類 標 準 ; 法 律 行 為 所 產(chǎn) 生 的 效 果 v( 一 ) 負 擔 行 為 負 擔 行 為 一 般 是 指 產(chǎn) 生 債 權 債 務 關 系 的 合 同行 為 , 會 產(chǎn) 生 一 定 的 義 務 。 v( 二 ) 處 分 行 為 指 直 接 使 權 利 轉 移 、 變 更 、 消 滅 的 法 律 行 為 。 v( 三 ) 區(qū) 分 意 義v1 處 分 行 為 之 客 體 需 確 定

11、。v2 處 分 人 應 有 處 分 權 限 。v3、 對 于 物 權 法 上 的 處 分 行 為 , 適 用 公 示 原 則 。 LOGO第 三 節(jié)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要 件 Company name 一 、 成 立 要 件v是 指 認 定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存 在 所 必 備 的 要 件 , 欠缺 成 立 要 件 , 就 不 存 在 法 律 行 為 。v法 律 行 為 的 一 般 成 立 要 件 包 括 : 一 是 當 事 人 ; 二 是 行 為 的 標 的 ; 三 是 意 思 表 示 。 Company name 二 、 有 效 要 件v是 指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12、產(chǎn) 生 相 應 法 律 效 力 所 必 備 的 要 件 。v( 一 ) 行 為 主 體 合 格v 1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人 (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的 宣 告 制 度v 2 法 人 的 民 事 行 為 能 力v( 二 )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真 實v( 三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內 容 不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法 規(guī) 以 及 社 會 公 序 良 俗v( 四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形 式 合 格 LOGO第 四 節(jié) 民

13、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力 狀 態(tài) Company name 一 、 有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v( 一 ) 附 條 件 的 法 律 行 為v1、 條 件 的 概 念 基 于 當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 將 其 法 律 行 為 效 力的 發(fā) 生 或 消 滅 , 取 決 于 將 來 客 觀 上 不 確 定 事 實 的成 就 與 不 成 就 , 而 該 不 確 定 的 事 實 即 為 條 件 。v成 為 條 件 的 要 求 : ( 1) 由 當 事 人 約 定 的 事 實 。 ( 2) 將 來 的 事 實 。 ( 3) 不 確 定 的 事 實 。 ( 4) 應 該 是 合 法

14、的 條 件 。 Company name 一 、 有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v2 條 件 的 種 類 ( 1) 根 據(jù) 條 件 的 效 力 , 條 件 可 分 為 停 止 條 件與 解 除 條 件 。 ( 2) 根 據(jù) 條 件 成 就 的 認 定 標 準 , 條 件 可 分 為積 極 條 件 與 消 極 條 件 。v3 條 件 的 成 就 ( 1) 條 件 的 實 際 成 就 ( 2) 條 件 的 擬 制 成 就 與 不 成 就 。v4 附 條 件 的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力 ( 1) 條 件 成 就 與 否 已 經(jīng) 確 定 時 的 效 力 ( 2) 條 件 成 就 與 否 尚 不

15、 確 定 時 的 效 力 Company name 一 、 有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v( 二 )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為v1 期 限 的 概 念 基 于 當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 將 其 法 律 行 為 效 力的 發(fā) 生 或 消 滅 , 取 決 于 將 來 確 定 的 事 實 , 該 確 定的 事 實 發(fā) 生 的 時 間 即 為 期 限 。v2 期 限 的 種 類 ( 1) 始 期 與 終 期 ( 2) 確 定 期 限 與 不 確 定 期 限v3、 附 期 限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力 ( 1) 期 限 屆 滿 前 的 效 力 ( 2) 期 限 屆 滿 后 的 效

16、 力 Company name 二 、 無 效 的 法 律 行 為v( 一 ) 無 效 法 律 行 為 的 概 念 無 效 法 律 行 為 是 指 因 嚴 重 欠 缺 有 效 要 件 而 在當 事 人 及 第 三 人 之 間 均 不 產(chǎn) 生 當 事 人 所 希 望 發(fā) 生的 法 律 效 果 的 法 律 行 為 。 v 1 絕 對 無 效 。v 2 自 始 無 效 。v 3 確 定 無 效 。v( 二 ) 無 效 的 原 因v 1 違 反 強 行 法 。v 2 損 害 國 家 、 社 會 或 第 三 人 利 益 。v 3 違 反 公 共 秩 序 與 善 良 風 俗 。 Company name

17、三 、 可 變 更 、 可 撤 銷 的 法 律 行 為v( 一 ) 概 念 可 變 更 、 可 撤 銷 的 法 律 行 為 , 是 指 因 法 定 理 由 存 在 ,可 由 一 方 以 單 方 意 思 表 示 對 其 內 容 加 以 變 更 或 撤 銷 的 法 律行 為 。v( 二 ) 種 類v 1 基 于 重 大 誤 解 所 實 施 的 法 律 行 為 。v 2 顯 失 公 平 的 法 律 行 為 。v( 三 ) 效 力v 1 如 果 當 事 人 在 知 道 或 應 當 知 道 變 更 、 撤 銷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不行 使 變 更 、 撤 銷 權 或 在 知 道 變 更 、 撤

18、銷 事 由 后 明 確 表 示 或 以 自 己 的 行 為 表 示 放 棄 變 更 、 撤 銷 權 的 , 該 法 律 行 為 就 是 完 全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為 ,已 經(jīng) 履 行 的 , 當 事 人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 尚 未 履 行 的 , 應 當 履 行 , 拒 絕 履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的 , 應 當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v 2 受 損 害 一 方 的 變 更 、 撤 銷 權 。 變 更 、 撤 銷 權 是 一 種 形 成 權 ,法 律 行 為 被 撤 銷 后 , 自 始 對 當 事 人 沒 有 約 束 力 。 Company name 四 、 效 力 待

19、 定 的 法 律 行 為v( 一 ) 概 念 效 力 待 定 的 法 律 行 為 , 是 指 其 效 力 不 確 定 的 法 律 行 為 。也 即 該 法 律 行 為 成 立 后 , 其 是 否 有 效 尚 未 最 終 確 定 。v( 二 ) 種 類v 1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實 施 的 與 其 年 齡 、 智 力 、 健康 狀 況 不 相 適 應 的 法 律 行 為 。v 2 無 權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實 施 的 法 律 行 為 。v 3 無 權 處 分 行 為 。v( 三 ) 效 果 v 1 若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實 施 的 法 律

20、行 為 不 被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認 、無 權 代 理 行 為 不 被 被 代 理 人 追 認 , 則 該 法 律 行 為 就 是 無 效 法 律 行 為 。v 2 法 定 代 理 人 、 被 代 理 人 的 追 認 權 。v 3 善 意 相 對 人 的 撤 銷 權 。v 4 相 對 人 的 催 告 權 。 LOGO 第 五 節(jié) 代 理 Company name 一 、 代 理 概 述v( 一 ) 代 理 的 概 念 : 根 據(jù) 民 法 通 則 第 63條 的 規(guī) 定 ,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依據(jù) 代 理 權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與 第 三 人 實 施 民 事 法

21、 律 行 為 ,而 后 果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擔 。( 二 ) 代 理 制 度 的 產(chǎn) 生 ( 三 ) 代 理 的 特 征 v1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 限 范 圍 內 實 施 代 理 行 為v2 代 理 人 直 接 為 獨 立 的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領 第 三 人 意 思 表 示 。v3 代 理 人 與 被 代 理 人 均 為 獨 立 的 民 事 主 體 。v4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實 施 法 律 行 為 , 其 法 律 效 果直 接 歸 屬 于 被 代 理 人 。 v( 四 ) 代 理 的 適 用 范 圍 Company name 二 、 代 理 的

22、 分 類 :v( 一 ) 法 定 代 理 、 委 托 代 理 與 指 定 代 理v 基 于 代 理 權 產(chǎn) 生 的 原 因 v1 法 定 代 理 代 理 權 因 法 律 規(guī) 定 而 當 然 發(fā) 生 的 。 v2 委 托 代 理 代 理 權 因 本 人 授 權 行 為 而 發(fā) 生 的 ,為 委 托 代 理 , 又 稱 意 定 代 理 。v3 指 定 代 理 代 理 權 是 根 據(jù) 法 院 或 者 指 定 機 關 而進 行 的 代 理 , 為 指 定 代 理 。 在 指 定 代 理 中 ,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權 是 由 人 民 法 院 或指 定 機 關 指 定 的 , 與 被 代 理 人 的

23、 意 志 無 關 。 Company name 二 、 代 理 的 分 類v( 二 ) 概 括 代 理 、 種 類 代 理 和 單 一 代 理v基 于 代 理 權 限 范 圍 明 確 化 的 程 度 v1 概 括 代 理 代 理 人 對 一 切 事 項 都 有 代 理 權 ,代 理 事 項 不 限 于 某 一 具 體 事 項 。v 2 種 類 代 理 代 理 人 對 某 一 種 類 的 事 項 具 有代 理 權 。v3 單 一 代 理 代 理 人 對 某 一 特 定 事 項 具 有 代 理權 。 Company name 二 、 代 理 的 分 類v( 三 ) 單 獨 代 理 與 共 同 代

24、理v1 單 獨 代 理 代 理 權 可 由 代 理 人 單 獨 行 使 的 。v2 共 同 代 理 代 理 權 須 由 數(shù) 個 代 理 人 共 同 行 使( 四 ) 本 代 理 與 復 代 理v1 本 代 理 代 理 權 來 源 于 被 代 理 人 直 接 授 權 的代 理 。v2 復 代 理 代 理 權 來 源 于 代 理 權 人 將 所 享 有 的代 理 人 轉 托 他 人 而 產(chǎn) 生 , 亦 稱 為 再 代 理 或 轉 代 理 。 Company name 三 、 無 權 代 理v( 一 ) 無 權 代 理 的 概 念 無 代 理 權 的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義 實 施 的 代 理

25、行 為 。v( 二 ) 無 權 代 理 的 發(fā) 生 原 因 :v 1 自 始 不 存 在 代 理 權 。v 2 曾 經(jīng) 有 代 理 權 , 而 該 代 理 權 因 發(fā) 生 代 理 權消 滅 事 由 已 經(jīng) 消 滅 ,v 3 超 越 代 理 權 范 圍 。v( 三 ) 無 權 代 理 的 效 力 該 行 為 并 非 當 然 無 效 , 只 是 不 能 依 代 理 制 度對 本 人 發(fā) 生 代 理 行 為 的 效 力 而 已 。 Company name 三 、 無 權 代 理v( 四 ) 本 人 的 追 認 所 謂 追 認 , 是 指 在 無 權 代 理 情 形 , 本 人 欲 使無 權 代 理

26、 人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力 歸 屬 于 己 而 對無 權 代 理 行 為 的 承 認 。v( 五 ) 相 對 人 的 保v1 相 對 人 的 撤 銷 權v2 相 對 人 撤 銷 權 的 限 制 ( 1) 唯 有 善 意 相 對 人 才 有 撤 銷 權 。 ( 2) 此 撤 銷 權 須 在 本 人 未 追 認 前 行 使 , 如 果 本 人已 經(jīng) 追 認 , 善 意 相 對 人 的 撤 銷 權 即 歸 于 消 滅 。v ( 六 ) 無 權 代 理 人 與 相 對 人 的 責 任 Company name 四 、 表 見 代 理v( 一 ) 概 念 : 表 見 代 理 又 稱 表

27、 示 代 理 , 指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為 , 雖 實無 代 理 權 , 但 有 可 使 第 三 人 信 其 有 代 理 權 之 理 由 , 因 而 使本 人 對 于 第 三 人 負 授 權 人 責 任 之 無 權 代 理 行 為 。( 二 ) 表 見 代 理 存 在 的 理 由 : 為 了 保 護 交 易 安 全 。( 三 ) 表 見 代 理 的 構 成 要 件 :v 1、 須 代 理 人 無 代 理 權v 2、 須 該 無 權 代 理 人 有 被 授 予 代 理 權 的 假 象 。v 3、 須 相 對 人 有 正 當 理 由 信 賴 無 權 代 理 人 有 代 理 權 。v 4、

28、 須 相 對 人 基 于 此 信 賴 而 與 該 無 權 代 理 人 成 立 法 律 行 為 。 Company name 五 、 濫 用 代 理 權v( 一 ) 概 念 濫 用 代 理 權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形 式 代 理 權 時 , 違 背 代 理 人的 意 志 ,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行 為 。v( 二 ) 濫 用 代 理 權 的 構 成 要 件 :v 1 代 理 人 有 代 理 權 。v 2 代 理 人 行 使 代 理 權 的 行 為 違 背 了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違 背 了 代 理 制 度 設 定 的 宗 旨 和 基 本 行 為 準 則 。v 3 代

29、理 人 的 代 理 行 為 有 損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v( 三 ) 濫 用 代 理 權 的 種 類 及 其 后 果v 1 自 己 代 理 。v 2 雙 方 代 理 。 v 3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惡 意 串 通 , 實 施 對 被 代 理 人 不 利的 民 事 行 為 。 Company name 六 、 代 理 權 的 消 滅v( 一 ) 代 理 權 消 滅 的 概 念 代 理 權 的 消 滅 , 又 稱 代 理 權 的 終 止 , 是 指 代 理 人 與 被 代 理 人 之 間的 代 理 關 系 的 消 滅 , 代 理 人 不 再 具 有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進

30、 行 民 事 活 動 的資 格 。 v( 二 ) 委 托 代 理 權 的 消 滅 根 據(jù) 民 法 通 則 第 69條 的 規(guī) 定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委 托代 理 終 止 : (一 )代 理 期 間 屆 滿 或 者 代 理 事 務 完 成 ; (二 )被 代 理 人 取 消委 托 或 者 代 理 人 辭 去 委 托 ; (三 )代 理 人 死 亡 ; (四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為 能 力 ; (五 )作 為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終 止 。 v( 三 )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的 消 滅 民 法 通 則 第 70條 規(guī) 定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法 定 代 理 或 者 指 定 代 理 終 止 : (一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或 者 恢 復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二 )被 代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死 亡 ; (三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四 )指 定 代 理的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指 定 單 位 取 消 指 定 ; (五 )由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被 代 理 人和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監(jiān) 護 關 系 消 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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