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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單元二民事法律關系分析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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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綜合目標知識目標能力目標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和分類;理解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及意義;掌握民事權利行使和保護方法,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能應用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具體案例培 養(yǎng) 職 業(yè) 素 質 和 職 業(yè) 能 力 , 為 后 續(xù) 課 程的 學 習 打 下 堅 實 的 基 礎 。 學 習 目 標 3 3 專題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專題二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專題三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 專題四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4 重 點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內 容 和 客 體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變 動 的 原 因 民 事 權 利 行 使 和 保 護 方 法 民 事 責

2、 任 的 承 擔 方 式難 點 具 體 民 事 案 件 中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分 析重 點 和 難 點 5 情 境 導 入n 情 景 一n 張 、 李 、 王 三 人 合 伙 養(yǎng) 鴨 , 派 張 去 養(yǎng) 殖 廠 購 回 小 鴨 600只 , 推選 王 某 主 要 負 責 放 養(yǎng) 。 有 一 天 , 王 某 發(fā) 現 趙 某 7歲 的 兒 子 偷 捉去 一 只 小 鴨 , 抓 住 小 孩 打 了 一 頓 , 趙 兒 便 揚 言 要 毒 死 小 鴨 , 王某 將 此 事 告 訴 了 張 、 李 并 要 他 們 注 意 。 當 夜 , 警 惕 的 李 某 果 然發(fā) 現 趙 兒 用 小 瓶 在

3、 水 塘 中 放 毒 , 將 趙 兒 抓 住 后 毆 打 一 頓 。 次 日晚 小 鴨 即 開 始 死 亡 , 三 天 后 小 鴨 全 部 死 亡 。 這 時 , 養(yǎng) 殖 廠 來 索要 鴨 款 , 張 拒 付 , 認 為 應 向 趙 某 索 要 。 趙 某 拒 賠 , 認 為 兒 子 下毒 是 王 、 李 毆 打 趙 兒 的 緣 故 , 故 不 應 負 責 。 李 某 認 為 , 自 己 毆打 趙 某 的 兒 子 是 在 其 下 毒 之 后 , 而 王 某 負 責 放 養(yǎng) , 鴨 子 死 是 王某 放 養(yǎng) 不 當 所 致 , 故 應 由 王 某 負 責 。 萬 般 無 奈 之 下 , 養(yǎng) 殖

4、廠 決定 起 訴 , 并 向 當 地 的 基 層 法 律 服 務 所 進 行 咨 詢 。 n 任 務 : 如 果 你 是 該 法 律 服 務 所 的 共 組 人 員 , 請 向 養(yǎng) 殖 廠 解 釋 其應 向 誰 索 款 , 并 說 明 理 由 。 6 情 景 導 入n情 景 二n甲 與 乙 經 人 介 紹 建 立 戀 愛 關 系 , 兩 年 后 結 婚 。 婚后 , 兩 人 買 了 一 輛 汽 車 。 甲 在 開 車 上 班 途 中 , 丙將 甲 的 車 撞 壞 , 甲 要 求 丙 賠 償 。 數 年 后 , 甲 與 乙感 情 不 和 而 欲 離 婚 , 并 到 法 律 服 務 所 進 行 咨

5、 詢 。n任 務 : 假 設 你 是 該 法 律 服 務 所 的 工 作 人 員 , 請 向當 事 人 說 明 本 案 因 何 因 引 起 何 ( 民 事 法 律 ) 關 系, 并 說 明 其 中 存 在 哪 些 財 產 關 系 。 7 n一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概 念 和 特 征n( 一 ) 概 念n是 民 事 法 律 規(guī) 范 調 整 所 形 成 的 以 民 事 權 利 義 務 為內 容 的 社 會 關 系 。n( 二 ) 特 征n1、 是 一 種 社 會 關 系n2、 平 等 主 體 間 的 民 事 權 利 義 務 關 系n3、 國 家 強 制 力 保 證 其 實 現 的 社

6、會 關 系 , 保 障 措施 具 有 補 償 性專 題 一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概 述 8 社 會 關 系民 事 法 律 關 系法 律 關 系 9 主 體 參 加 民 事 法 律 關系 、 享 有 民 事 權利 和 承 擔 民 事 義務 的 人 ???體 主 體 享 有 的 民 事權 利 和 負 有 的 民事 義 務 所 指 向 的事 物 。內 容 主 體 所 享 有 的 民 事權 利 和 負 有 的 民 事義 務 。 物行 為智 力 成 果人 身 利 益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自 然 人法 人其 它 組 織民 事 權 利民 事 義 務 10 n( 三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分

7、類n 1、 是 否 直 接 具 有 物 質 內 容 財 產 法 律 關 系 、 人 身 法 律關 系n 意 義 : 是 否 可 以 讓 與 、 救 濟 方 式n 2、 實 現 方 式 物 權 關 系 、 債 權 關 系n 3、 義 務 主 體 的 范 圍 絕 對 法 律 關 系 、 相 對 法 律 關 系n 4、 內 容 的 復 雜 程 度 單 一 、 復 合 法 律 關 系n 5、 實 現 特 點 權 利 性 法 律 關 系 和 保 護 性 法 律 關 系 案 例 分 析 專 題 一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概 述 11 案 例 訓 練n 案 例 : 某 百 貨 公 司 訴 某 建 化 公

8、司 合 同 糾 紛 案n某 建 化 公 司 ( 供 方 ) 與 某 五 金 廠 ( 需 方 ) 簽 訂 一 份 購銷 6000噸 鋼 材 的 合 同 , 約 定 單 價 每 噸 1520元 , 總 貨 款91.20萬 元 。 合 同 簽 定 后 , 某 五 金 廠 到 某 百 貨 公 司 聯 系推 銷 鋼 材 , 與 百 貨 公 司 簽 訂 200噸 鋼 材 的 購 銷 合 同 , 單價 上 浮 為 每 噸 1620元 。 合 同 簽 訂 后 , 百 貨 公 司 派員 攜 帶 25萬 元 的 特 種 轉 帳 支 票 , 隨 五 金 廠 的 業(yè)務 員 到 建 化 公 司 , 要 求 其 發(fā) 運

9、200噸 鋼 材 。 建 化公 司 則 以 百 貨 公 司 所 攜 帶 的 預 付 款 不 足 為 由 ,拒 絕 發(fā) 貨 。 后 經 協 商 , 建 化 公 司 同 意 發(fā) 貨 , 但提 出 要 將 預 付 款 先 進 帳 戶 后 才 能 發(fā) 貨 并 結 算 。 12n當 百 貨 公 司 到 銀 行 辦 理 轉 帳 手 續(xù) 時 , 銀 行 以 百 貨 公 司與 建 化 公 司 之 間 沒 有 直 接 的 合 同 關 系 而 不 同 意 轉 收 支票 款 。 于 是 , 百 貨 公 司 便 在 特 種 轉 帳 支 票 上 寫 上 “ 代五 金 廠 付 鋼 材 款 25萬 元 ” 后 , 銀 行

10、方 同 意 將 預 付 款轉 至 建 化 公 司 的 帳 戶 。 款 進 帳 戶 后 , 建 化 公 司 仍 以 預付 款 不 足 為 由 拒 絕 交 貨 , 要 求 再 付 20萬 元 。 經 交 涉未 成 , 百 貨 公 司 以 建 化 公 司 為 被 告 提 起 訴 訟 , 請 求 退回 貨 款 。 n 任 務 : 分 析 該 案 所 涉 及 的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13 案 例 分 析n 本 案 存 在 兩 個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一 個 是 建 化 公司 作 為 供 方 與 五 金 廠 作 為 需 方 簽 訂 的 購 銷 合同 , 另 一 個 是 五 金 廠 與 百

11、貨 公 司 簽 訂 的 購 銷合 同 。 這 兩 份 合 同 相 互 獨 立 , 但 又 由 于 具 有同 一 的 標 的 物 而 存 在 聯 系 , 尤 其 是 后 一 合 同的 需 方 直 接 向 前 一 合 同 的 供 方 支 付 貨 款 , 使三 方 當 事 人 之 間 的 法 律 關 系 看 起 來 更 為 復 雜。 14 n通 過 對 本 案 這 兩 個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三 要 素 的 分 析 ,我 們 發(fā) 現 建 化 公 司 與 百 貨 公 司 之 間 沒 有 直 接 的 法律 關 系 , 因 此 也 不 存 在 民 事 權 利 義 務 的 爭 議 , 當然 不 可 能

12、成 為 該 案 的 原 告 與 被 告 , 因 此 建 化 公 司成 為 該 案 的 被 告 是 不 適 格 的 , 百 貨 公 司 只 能 將 與其 直 接 發(fā) 生 法 律 關 系 的 五 金 廠 作 為 被 告 。 至 于 建化 公 司 , 五 金 廠 可 以 將 其 作 為 被 告 另 案 起 訴 , 或考 慮 建 化 公 司 作 為 貨 款 的 直 接 接 收 方 , 不 供 貨 又不 退 款 造 成 了 這 次 糾 紛 , 本 案 的 處 理 結 果 與 其 有法 律 上 的 利 害 關 系 , 可 以 作 為 第 三 人 參 加 訴 訟 。 15 15 專題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專題

13、二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專題三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 專題四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16 綜合目標知識目標能力目標理解各種民事權利、義務、責任,掌握民事權利行使和保護方法,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能應用民事權利、義務、責任的理論分析具體案例,解決具體問題。培 養(yǎng) 職 業(yè) 素 質 和 職 業(yè) 能 力 , 為 后 續(xù) 課 程的 學 習 打 下 堅 實 的 基 礎 。 學 習 目 標 17 18 情 境 導 入情 景 一2011年 10月 13日 , 2歲 的 小 悅 悅 ( 本 名 王 悅 )在 佛 山 南 海 黃 岐 廣 佛 五 金 城 相 繼 被 兩 車 碾壓 , 7分 鐘 內 , 18名 路

14、 人 路 過 但 都 視 而 不 見 ,漠 然 而 去 , 最 后 一 名 拾 荒 阿 姨 陳 賢 妹 上 前 施以 援 手 , 引 發(fā) 網 友 廣 泛 熱 議 。 2011年 10月 21日 , 小 悅 悅 經 醫(yī) 院 全 力 搶 救 無 效 , 在 零 時 32分 離 世 。 19 任 務n小 悅 悅 的 父 母 應 該 怎 么 做 ?n假 設 你 是 法 律 服 務 工 作 者 , 請 從 民 法 方面 為 他 們 提 供 咨 詢 意 見 。n并 提 供 民 法 根 據情 境 導 入 20 情 景 導 入n情 景 二n甲 、 乙 二 人 是 同 事 , 因 小 事 甲 在 宿 舍 院 里

15、把 乙 打 了 一 頓 , 并 把 乙 的 車 胎 扎 破 。 乙 忍氣 吞 聲 兩 年 后 , 不 想 再 忍 。 于 是 到 當 地 的基 層 法 律 服 務 所 進 行 法 律 咨 詢 21 情 境 導 入任 務 :假 設 你 是 法 律 服 務 所 的 工 作 人 員 , 請 從 民 法的 角 度 , 幫 助 乙 尋 求 解 決 問 題 的 辦 法 22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 務n一 、 民 事 權 利n ( 一 ) 民 事 權 利 的 概 念n 民 事 權 利 是 民 事 主 體 依 法 享 有 并 受 法 律 保 護 的 利 益 范圍 或 者 是 法 律 允

16、許 其 行 為 的 界 限 。n 特 點 :n ( 1) 民 事 權 利 是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 但 民 事 主 體 只 有 在 具 體 的民 事 法 律 關 系 中 才 能 夠 享 有 具 體 的 民 事 權 利 。n ( 2) 民 事 權 利 以 利 益 為 內 容 。 23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 務n ( 二 ) 民 事 權 利 的 分 類n 1.財 產 權 與 人 身 權n 2.支 配 權 、 請 求 權 、 抗 辯 權 、 形 成 權n 3.絕 對 權 與 相 對 權n 4.主 權 利 與 從 權 利n 5.既 得 權 與 期 待 權n 6.原 權 與 救

17、濟 權 24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 務n( 三 ) 民 事 權 利 的 行 使 和 保 護n 1.民 事 權 利 的 行 使n 概 念 : 民 事 權 利 的 行 使 是 指 民 事 主 體 為 實 現 自 己 的 權 利 而實 施 一 定 的 行 為 。 權 利 人 通 過 行 使 權 利 實 現 權 利 的 內 容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要 。n 行 使 權 利 的 方 式 :n 實 施 事 實 行 為 、 法 律 行 為 來 行 使 權 力 。n 民 事 權 利 可 以 自 己 行 使 、 通 過 代 理 人 代 為 行 使 。 25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18、 和 民 事 義 務n2.民 事 權 利 的 保 護n概 念 : 民 事 權 利 的 保 護 , 是 指 為 保 障 權 利 不 受 侵害 或 恢 復 受 侵 害 的 民 事 權 利 而 采 取 的 救 濟 措 施 。n民 事 權 利 的 保 護 方 法 : 自 我 保 護 和 國 家 保 護n自 我 保 護 的 方 式 有 : ( 1) 請 求 行 為 ( 2) 自衛(wèi) 行 為 ( 3) 自 助 行 為 。n 民 事 權 利 的 國 家 保 護 , 公 力 救 濟 , 是 指 在 民事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時 , 由 國 家 機 關 給 與 保 護 。 26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和

19、 民 事 義 務n二 、 民 事 義 務n( 一 ) 民 事 義 務 的 概 念n 民 事 義 務 是 民 事 權 利 的 對 稱 , 是 指 義 務 主 體為 滿 足 權 利 主 體 利 益 的 需 要 , 在 權 限 范 圍 內 須為 一 定 行 為 或 不 為 一 定 行 為 的 約 束 27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 務n( 二 ) 民 事 義 務 的 分 類n 1. 法 定 義 務 與 約 定 義 務n 根 據 民 事 義 務 發(fā) 生 的 原 因 不 同n 2.積 極 義 務 與 消 極 義 務n 根 據 義 務 人 行 為 的 方 式 不 同n 3.專 屬 義 務

20、 與 非 專 屬 義 務n 根 據 義 務 是 否 可 以 轉 移n 根 據 其 他 的 標 準 , 民 事 義 務 還 可 以 分 主 義 務 和從 義 務 、 一 般 義 務 和 附 隨 義 務 等 。 28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 務n三 、 民 事 責 任n ( 一 ) 民 事 責 任 的 概 念n 是 民 事 主 體 違 反 民 事 義 務 時 所 依 法 應 承 擔 的 民 事法 律 后 果 。n ( 二 ) 民 事 責 任 的 分 類n 1.發(fā) 生 的 原 因 債 務 不 履 行 的 民 事 責 任 與 侵 權 的 民 事責 任n 2.內 容 財 產 責 任

21、與 非 財 產 責 任n 3.內 部 關 系 按 份 責 任 、 連 帶 責 任 與 補 充 責 任n 4.過 錯 在 誰 單 方 責 任 與 雙 方 責 任 29 專 題 二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 務n( 三 ) 民 事 責 任 的 形 式n 根 據 民 法 通 則 第 134條 的 規(guī) 定 , 民 事 責 任方 式 有 以 下 10種 :n 1.停 止 侵 害 ; 2.排 除 妨 礙 ; 3.消 除 危 險 ;n 4.返 還 財 產 ; 5.恢 復 原 狀 ;n 6.修 理 、 重 作 、 更 換 ; 7.賠 償 損 失 ; 8.付 違 約 金;n 9.消 除 影 響 、 恢 復

22、 名 譽 ; 10.賠 禮 道 歉 。 30 30 專題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專題二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專題三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 專題四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31 綜合目標知識目標能力目標掌握客體的種類,了解物的分類能應用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理論分析、處理具體案例培 養(yǎng) 職 業(yè) 素 質 和 職 業(yè) 能 力 , 為 后 續(xù) 課 程的 學 習 打 下 堅 實 的 基 礎 。 學 習 目 標 32 情 景 導 入n情 景 一n張 某 與 李 某 訂 立 買 賣 合 同 , 將 祖 傳 玉 器 一件 賣 給 李 某 , 價 款 為 1萬 元 。 在 李 某 付 款 后、 張 某 交 付 玉

23、器 之 前 , 玉 器 被 盜 , 張 某 無法 交 付 , 遂 到 法 律 服 務 所 進 行 咨 詢 。 33 情 境 導 入n任 務 :n如 果 你 是 張 某 咨 詢 的 法 律 服 務 所 工 作 人 員 , 你建 議 張 某 應 當 怎 么 做 ? 請 從 民 法 的 角 度 , 給 出正 確 法 律 意 見 。 34 情 景 導 入情 景 二農 民 甲 于 村 外 抓 住 一 脫 韁 母 牛 , 久 侯 其 主 未果 。 于 是 牽 回 家 中 自 養(yǎng) 。 半 年 后 , 母 牛 在生 產 牛 犢 時 死 產 , 小 牛 存 活 , 甲 繼 續(xù) 喂 養(yǎng)。 一 日 , 農 民 乙

24、來 到 甲 家 , 證 明 自 己 是 母牛 的 主 人 。 甲 以 母 牛 已 死 為 由 拒 絕 返 還 牛犢 。 35 情 境 導 入n任 務 :n如 果 你 是 村 委 會 的 調 解 員 , 應 如 何 處 理 此案 ?n法 律 根 據 是 什 么 ? 36 專 題 三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物n一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的 特 征 和 種 類n( 一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的 特 征n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客 體 是 指 民 事 權 利 和 民 事 義 務所 指 向 的 對 象 。n 主 要 有 以 下 特 征 :n 1.客 觀 性n

25、2.有 益 性n 3.法 定 性 37 專 題 三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物n( 二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的 種 類n 1.物 , 其 中 包 括 金 錢 與 有 價 證 券 。n 2.行 為 。n 3.智 力 成 果 。n 4.人 身 利 益 。n 5.其 他 財 產 。n 6.其 他 。 38 專 題 三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物n二 、 物n( 一 ) 物 的 概 念 和 特 征n 物 是 民 事 主 體 能 夠 實 際 控 制 或 支 配 的 具 有 一 定 n 經 濟 價 值 的 物 質 資 料 。n 法 律 特 征 :n 1.須 存 在 與 人

26、體 之 外n 2.須 為 有 體 物n 3.須 為 人 力 所 能 控 制 和 支 配 n 4.須 能 滿 足 人 的 需 要n 5.須 獨 立 成 為 一 體 39 專 題 三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物n( 二 ) 物 的 分 類n 1.動 產 和 不 動 產n 根 據 其 是 否 具 有 可 移 動 性n 2.流 通 物 、 限 制 流 通 物 和 禁 止 流 通 物n 根 據 其 是 否 具 有 自 由 流 通 性n 3.主 物 和 從 物n 根 據 物 與 物 之 間 是 否 有 從 屬 關 系 40 專 題 三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物n 4.原 物 與 孳 息n

27、 根 據 兩 物 間 的 關 系n 5.可 消 耗 物 與 不 可 消 耗 物n 根 據 使 用 后 形 態(tài) 的 變 化 性n 6.可 分 物 與 不 可 分 物n 根 據 是 否 可 以 分 割n 7.特 定 物 和 種 類 物n 根 據 其 在 交 易 中 確 定 的 方 式 41 41 專題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專題二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專題三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 專題四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42 綜合目標知識目標能力目標理解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及意義能應用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理論分析具體案例培 養(yǎng) 職 業(yè) 素 質 和 職 業(yè) 能 力 , 為 后 續(xù) 課 程的 學 習 打 下

28、堅 實 的 基 礎 。 學 習 目 標 43 情 景 導 入n王 家 村 有 兩 家 養(yǎng) 魚 專 業(yè) 戶 , 趙 甲 和 錢 乙 。 兩 家魚 池 相 鄰 。 去 年 夏 天 , 因 氣 候 變 化 , 趙 甲 甲 的魚 跳 躍 進 了 錢 乙 家 的 魚 池 , 有 人 數 了 一 下 , 有25條 。 趙 甲 要 求 錢 乙 返 還 , 錢 乙 宣 稱 這 是 魚 的自 由 選 擇 , 拒 絕 返 還 。 雙 方 糾 紛 。n任 務 : 站 在 調 解 員 的 立 場 , 從 民 法 的 角 度 應如 何 處 理 ?n法 律 根 據 是 什 么 ? 44 專 題 四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29、 的 變 動n一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動 的 形 態(tài)n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變 動 , 是 指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發(fā) 生、 變 更 、 消 滅 。n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發(fā) 生 產 生n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更 發(fā) 生 了 變 化n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消 滅 不 再 存 在 45 專 題 四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動n二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變 動 的 原 因n( 一 ) 民 事 法 律 事 實 的 概 念 和 特 征n 或 稱 法 律 事 實 , 指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 能 夠 引 起 民 事 法 律關

30、 系 的 發(fā) 生 、 變 更 或 消 滅 的 客 觀 現 象n 特 征 :n 1 客 觀 性 。 2.法 定 性 。n ( 二 ) 民 事 法 律 事 實 的 構 成n 是 指 相 互 結 合 才 能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發(fā) 生 、 變 更 、 終 止的 法 律 事 實 的 總 和 。 46 (三)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自 然 事 實行 為 民 事 行 為事 實 行 為自 然 人 的 出 生 、 死 亡自 然 災 害 的 發(fā) 生意 外 事 故 的 發(fā) 生是 否 與 當 事 人 意 志 有 關事 件狀 態(tài) 時 間 的 經 過 等行 政 行 為 、 司 法 行 為合 法 行 為非 法 行

31、 為是 否 合 法是 否 以 發(fā) 生 一 定的 法 律 后 果 為 目 的 47 練 習 案 例n某 商 場 為 促 銷 , 在 商 場 門 口 懸 掛 了 一 巨 型 廣 告 牌 。 不料 一 日 狂 風 大 作 , 把 廣 告 牌 從 架 子 上 刮 了 下 來 , 正 砸在 準 備 進 商 場 購 物 的 李 某 頭 上 , 當 即 致 使 李 某 流 血 不止 , 商 場 急 忙 派 人 將 李 某 送 往 醫(yī) 院 治 療 。 李 某 住 院 花費 2000元 , 單 位 也 扣 發(fā) 其 住 院 期 間 的 工 資 和 獎 金 500元 。 李 某 住 院 后 找 商 場 索 賠 ,

32、商 場 認 為 廣 告 牌 是 風 刮下 來 的 , 商 場 沒 有 責 任 。 李 某 到 法 律 服 務 所 進 行 咨 詢n任 務 :n1、 如 果 你 是 法 律 服 務 所 工 作 人 員 , 請 分 析 廣 告 牌 傷人 是 行 為 還 是 事 件 , 并 就 商 場 應 否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向 李某 提 供 法 律 建 議 。 481D5G8JbNeQhTlWo#r%u(y+B2E6H9LcOfRjUmXp!s&w)z0C4F7IaMdPhSkVnZq$t*x-A2D5G8KbNeQiTlXo#r%v(y+B3E6I9LcOgRjUmYp!s&w)z1C4F7JaMd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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