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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老助家集團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梁桂生先生和茂名全國商會分會共同出資設立伍老助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根據業(yè)務需要,經股東批準可以進行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2、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股東的名稱:
出資方式:現(xiàn)金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物出資
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五章 公司股東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的報酬事項,委派和更換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財務經理;
3、審議批準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
3、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內部分配方案;
8、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董事會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選派董事 人和職工代表董事 人組成。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股東選派。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4、人。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權力: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3、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制訂公司內部分配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選派子公司董事長、董事、監(jiān)事;
12、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
5、會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做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記名投票制。
董事本人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以前,由公司的董事會將會議時間、地點、所有議案和將在會議上出示的,與議案相關的詳細資料,一并通報全體董事和股東。未按規(guī)定通報的議案,董事會會議不予表決。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結束后,由會議主持人
6、簽發(fā)的會議紀要、決議應在會議結束的5日內,送達全體董事和股東。
第十六條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董事職務。
第七章 公司總經理
第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由股東委派,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組織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組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組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7、、子、分公司經理建議;
7、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監(jiān)事會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為3人,由股東選派監(jiān)事2人和職工代表監(jiān)事1人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jiān)事人數(shù)不少于三分之一。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股東推薦,監(jiān)事會選舉產生。
監(jiān)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選派,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jiān)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新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
8、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專項研究的提案;
5、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其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
9、常,應立即報告股東,并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會每年度召開兩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監(jiān)事會實行記名投票制,監(jiān)事會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jiān)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做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股東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會計年度用公歷年制,即以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十日內制作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后送交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
10、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損益表);
3、利潤分配表;
4、現(xiàn)金流量表;
5、財務情況說明書;
6、經濟活動分析。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將每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抄送股東,并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順序如下: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積金;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向股東支付紅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股東決定。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
11、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決定公司進行合并和分立。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并進行清算:
1、股東決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被依法宣告破產;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建清
12、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人員由股東選定。公司依照前條第3項規(guī)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4項規(guī)定解散的,由主管機關組織股東及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13、。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應將事務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終止時,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公司職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
14、
2、所欠稅款及其附加等;
3、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
4、剩余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5、公司終止時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時,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條 根據公司發(fā)展需要,股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修改后,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
2、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3、股東決定修改章程。
第三十八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公司董事會對本章程未盡事宜,可依照章程規(guī)定,提出修改和補充方案,提交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為黨、團、工會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由股東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全體股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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