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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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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fā)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匯綜發(fā)(2013)8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為進一步簡化、規(guī)范和完善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提高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水平,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jù)近年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進展,對原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進行梳理、修改和再規(guī)范,制定了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2013年版)(見附件),現(xiàn)印發(fā)各分局、外匯管理部,請遵照執(zhí)行。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fā)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2009年版)的通知(匯綜發(fā)2

2、00977號)同時廢止,以往文件所涉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聯(lián)系電話:010-68402451,68402365,68402273。附件: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2013年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2013年8月26日各分局(外匯管理部)資本處及相關業(yè)務處室: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匯綜發(fā)201380號)已發(fā)布實施,該操作規(guī)程對59號文、21號文中個別規(guī)定進行了調整和完善,請注意學習掌握。 1 2.2 FDI新設登記 2 2.4 FDI登記注銷 3 3.2 ODI新設登記 4 3.4 ODI登

3、記變更 5 3.7 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6 8.6 直投項下資金結匯 7 8.12 減資清算資金匯出 8 8.23 ODI利潤匯回 9 申請表(表一、表七) 投資處 2013.9.3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2013年版)目錄第一部分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 6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有關說明61.1 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準71.2 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核準101.3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核準121.4 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支及匯兌核準141.5 證券公司外匯業(yè)務市場準入審批: 151.6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QFII)投資額度審批16

4、1.7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審批 181.8 收回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審批19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投資本金匯出核準(投資額度按余額管理的產品和資金除外) 201.10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審批21第二部分 外匯分(支)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yè)務操作指引 22外匯分(支)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yè)務操作指引有關說明 22、外商直接投資管理業(yè)務 232.1 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232.2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yè)基本信息登記242.3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yè)基本信息登記262.4 外商投資企

5、業(yè)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注銷282.5 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變更312.6 開立外匯保證金等其他賬戶的主體基本信息登記、變更322.7 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332.8 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342.9 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362.10 境內企業(yè)開展外幣資金池業(yè)務 37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業(yè)務 393.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393.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403.3 非貨幣形式出資確認登記 423.4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433.5 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453.6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463.7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登記473

6、.8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變更與注銷登記483.9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493.10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513.11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準 523.12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533.13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54三、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業(yè)務 564.1 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準564.2 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簽約登記594.3 財政部門和銀行辦理外債登記624.4 非銀行債務人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備案634.5 非銀行債務人辦理非資金劃轉類還本付息備案654.6 外債注銷登記664.7 境內企業(yè)辦理外保內貸業(yè)務674.8 金

7、融機構為外保內貸項下?lián)B募s款辦理結匯或購匯694.9 非銀行債務人辦理擔保費對外支付704.10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結匯核準 714.11 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 724.12 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方所得收益(購匯)匯出核準 744.13 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核準 754.14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核準 774.15 對外擔保(含保證、抵押、質押)逐筆核準 794.16 對外擔保即期逐筆登記 824.17 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定期登記 834.18 對外擔保履約核準84四、證券投資管理業(yè)務 855.1 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資金匯出

8、核準855.2 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或分紅派息資金境內再投資核準 855.3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登記 885.4 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持股登記 895.5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變更登記 905.6 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持股變更登記 915.7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資金結匯核準 925.8 中央企業(yè)境外金融衍生業(yè)務外匯登記 935.9 中央企業(yè)境外金融衍生業(yè)務外匯登記變更 945.10 國有企業(yè)境外期貨套沏保值外匯登記 955.11 國有企業(yè)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登記變更及注銷登記 965.12 上市公司回購B股股份購匯額度審核 97五、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業(yè)務 986.1 證券公司經營外

9、匯業(yè)務資格審批 986.2 證券公司更換外匯經營許可證審批1006.3 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yè)務資格審批1016.4 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終止即期結售匯業(yè)務資格審批 1026.5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營運資金匯兌核準 1036.6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開立核準1046.7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資本金結匯核準1056.8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利潤結匯核準 1066.9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核準 1076.10 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方股東受讓外方股權購付匯核準 1086.11 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方股東向外方股東轉讓

10、股權結匯核準 1096.12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股東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準 110六、資本項下個人外匯業(yè)務管理1117.1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1117.2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年度付匯額度核準1137.3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注銷登記1147.4 境內個人投資者B股購匯核準1157.5 境內個人投資者B股投資本金及收益結匯核準1167.6 移民財產轉移1177.7 繼承財產轉移119七、格式文本范例121表1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yè)務申請表(一) 121表2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yè)務申請表(二) 126表3 境

11、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 128表4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yè)務申請表 131表5 境外放款外匯登記業(yè)務申請表 135表6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137表7 特殊目的公司融資情況登記表 139表8 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141表9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申請表 143表10 境外上市登記表145表11 境外持股登記表148表12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yè)務登記申請表150表13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151表14 個人財產轉移業(yè)務申請表154第三部分 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155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有關

12、說明 1558.1 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1568.2 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1588.3 境內資產變現(xiàn)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1608.4 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1628.5 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1648.6 境內直接投資所涉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1668.7 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1698.8 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1708.9 境內資產變現(xiàn)賬戶資金原幣劃轉1718.10 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1728.11 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1738.12 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 1758.1

13、3 境內機構及個人收購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投資者股權資金匯出 1768.14 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 1778.15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 1788.16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將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1798.17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及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付匯1808.18 境內企業(yè)開展外幣資金池業(yè)務181 8.19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匯回1828.20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1838.21 境外資產變現(xiàn)賬戶開立、注銷1848.22 境外資產變現(xiàn)賬戶入賬、結匯18

14、58.23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yè)利潤匯回1868.24 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注銷1878.25 境外放款資金匯出、匯回入賬1888.26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1898.27 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開立、關閉外債賬戶1908.28 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資金劃轉類外債提款1928.29 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結匯1938.30 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資金劃轉類外債還本付息1948.31 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套期保值履約交割1958.32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準196第一部分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

15、有關說明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范圍:第一類是相關法規(guī)明確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類是無相關法規(guī)或法規(guī)不明確,或超出現(xiàn)行規(guī)定但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改革方向的業(yè)務需求,包括一些疑難、重大問題等需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事項。二、申請人上報的程序:一是由申請人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包括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審批等法規(guī)明確由申請人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的事項,對部分中央企業(yè)重大審批事項,若已經國務院批準(或同意)或經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委、商務部等部門核準,或相關部委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協(xié)商確定的,也可由申請人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二是申請人通過外匯局分支局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

16、事項,如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定等。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程序:經辦人辦理經辦處領導審核(必要時處務會討論)綜合處核稿分管司領導核簽司長核簽(必要時司務會討論,涉及跨部門業(yè)務須會簽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綜合司核稿(必要時綜合司司長核簽)分管局領導簽發(fā)(重大事項報局長簽發(fā)或簽閱)。經辦人在辦理過程中,需要擬寫詳細的辦文說明,特別是第二類審批(無相關法規(guī)或法規(guī)不明確,或超出現(xiàn)行規(guī)定),要詳細說明:為什么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與現(xiàn)行規(guī)定有哪些不符或超出現(xiàn)行規(guī)定,審批或不審批的原因及掌握的原則等),重大事項須報局領導批示。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時限: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的業(yè)務,國家外匯管

17、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副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在20個工作日期限屆滿前,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及理由。先經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查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業(yè)務,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國家外匯管理局接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的審查報告后,也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五、材料審核與留存:在辦理業(yè)務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的合規(guī)性和一致性進行認真審核。為進一步促進資本項目管理便利化,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簡潔、能說明問題”為原

18、則,可不要的材料全部取消,若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tǒng)中已有相關記錄或外匯局已留存過的材料盡量不要求申請人再次提供,使申請人辦事能帶最少的材料。業(yè)務辦理完畢后,對于業(yè)務申請書(表)等應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蓋簽章的復印件。1.1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準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yè)貸款管理辦法(97匯政發(fā)字06號)2.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9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459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以來關于核定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有關文件5.國家外匯管理局

19、綜合司關于下發(fā)所涉資本項自操作指引的通知(匯綜發(fā)201129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fā)布的通知(匯發(fā)201319號)7.其他相關法規(guī)審核材料一、分局申報材料1.申請書(包括轄內經濟金融發(fā)展情況、機構上年度指標使用情況、存在問題,融資需求和申請額度等)。2.本年度轄內短期外債指標需求匯總以及短期外債指標分配計劃。3.轄內機構短期外債和指標需求情況匯總表(電子版)。二、金融機構申報材料1.申請書(包括機構基本情況、上年度業(yè)務經營和資產負債狀況、上年度指標使用情況、本年度融資需求和資金用途等)。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3.流動性需要或資金用途有關的證明材料。4.外資金融機構的境內非法人分支機

20、構還應提供:(1)境外總行或地區(qū)管理部門批準的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年度授信限額文件。(2)“短期外債管理行”還應提供其境外總行授權文件,并附各成員行提出的短期外債指標需求計劃和有關財務報表(有人民幣業(yè)務的還須單獨提供外匯財務報表)。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三、境內非金融企業(yè)申報材料1.申請書(包括企業(yè)基本情況、上年度指標使用和還本付息等履約情況、本年度融資需求和資金用途、償還來源等)。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初次申請的機構,除新成立企業(yè)外,應提供近三年的財務報表3.上年度外匯收支情況。4.信貸機構出具的承諾貸款的意向書(意向書如為外文,除意向書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提供經

21、申請機構蓋章的主要條款中文翻譯件)。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審核原則1.每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jù)國際收支狀況、貨幣政策取向和債務人實際短期外債需求等因素,確定年度短期外債指標總規(guī)模,再按照公平原則為部分境內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和分局核定指標。2.短期外債實行余額管理,除另有規(guī)定外,債務人在任一個工作日末應當納入短期外債指標控制的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短期外債指標。3.除下列情形外,境內金融機構承擔的期限為1年以下(含)的各種形式短期外債均應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1)期限在90天以下(含)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90天以下(含)海外代付:信用證到期后續(xù)做海外代付的,兩者期限合計不超

22、過90天的可納入豁免范圍。在期限、金額以及發(fā)生時點等方面,納入豁免范圍的90天以下(含)海外代付應與貨物進口合同存在合理對應關系。(2)境外個人在境內同一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其余額之和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非居民存款。境內同一法人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或實行指標集中管理的外國銀行各分行,應對境外同一個人的不同外匯賬戶余額合并進行計算。(3)按照規(guī)定程序以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名義開立的前期費用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余額。(4)境外投資者新設、參股境內金融機構,根據(jù)境內金融監(jiān)管部門要求為繳付資本金或營運資金而提前存入境內銀行的資金,以及受匯率預期、彌補原境內機構財務虧損等不確定因素影響,

23、導致原匯入金額超出實際驗資所需的部分。(5)經外匯局核準在“外來外去”業(yè)務模式下吸收的非居民存款或承擔的其他形式對外負債。(6)國家外匯管理局明確的其他不需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的情形。4.除第3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開立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海外代付、期限不確定或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境外機構或個人存款,視同短期外債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5.金融機構初次提出短期外債指標申請,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區(qū)指標內按照不超過外匯營運資金或資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債余額指標。6.短期外債資金的使用期限應與其還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橋”外,短期外債不得用于中長期用途;短期外

24、債不得用于金融性投機交易。7.除另有規(guī)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yè)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8.未經批準,境內機構借用外債,其簽約、提款和還本付息的幣種應當保持致。審核要素1.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公平公開原則,根據(jù)當年國際收支調節(jié)需要核定各分局指標。2.金融機構(1)短期外債使用無不良記錄。(2)外匯局根據(jù)中、外資銀行對外匯資金的實際合理需求,參考上年度指標使用情況、同規(guī)模銀行一般水平和當年度短期外債余額調控目標等因素為銀行核定短期外債指標。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jù)其對各機構系統(tǒng)重要性的判斷,審核或調整各分局以及下列部分機構的短期外債指標:(1)政策性銀行。(2)全國性法人制中、外資商業(yè)

25、銀行。(3)對短期外債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注意事項1.根據(jù)年內外匯收支實際情況對轄內短期外債指標進行適度調整。2.與跨境人民幣結算制度安排直接相關的人民幣外債,如各種期限的人民幣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境內銀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幣存款,暫不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3.各分局應按規(guī)定在每季度末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短期外債指標執(zhí)行情況。4.在外匯局新核定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生效前,原有指標繼續(xù)有效。新年度指標生效后,指標被調減的境內機構,如其受指標控制的短期外債余額超過新核定指標,應在3個月內將受指標控制的短期外債余額調減到新核定指標以內。3個月期滿無法滿足新指標要求的,境內機構在將受指標控

26、制短期外債余額調減到新核定指標以內之前,不得開展新的需占用指標的短期外債業(yè)務。1.2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核準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2.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fā)1996302號)及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fā)字第10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039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審核權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匯發(fā)201120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130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

27、012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235號)審核材料1.申請報告以及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2.上年度合并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3.上年度外匯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4.上年度對外擔保業(yè)務及合規(guī)情況(新成立銀行除外)。5.本年度的業(yè)務發(fā)展計劃。6.如系初次申請,應提供金融業(yè)務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審核原則1.單家中資銀行和法人制外資銀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本外幣合并的一級資本的50%,單家外國銀行分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年末本外幣合并營運資金的50%或外匯凈資產數(shù)額。指標上限比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jù)外匯收支形

28、勢、銀行業(yè)務發(fā)展等情況確定。2.指標應重點支持境內企業(yè)境外投資的融資需求,并綜合考慮申請銀行的資產規(guī)模、業(yè)務開展及合規(guī)情況等因素,認真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3.應在符合當年指標管理政策取向的基礎上,按照“尊重歷史、同增同減的原則,公平合理地分配指標。4.初次申請指標的銀行應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具有擔保業(yè)務經營資格。審核要素1.銀行上年末本外幣合并的一級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規(guī)模。2.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guī)情況。3.上年度執(zhí)行外匯管理規(guī)定考核情況。4.本年度業(yè)務發(fā)展計劃。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或調整以下金融機構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1.政策性銀行。2.全

29、國性商業(yè)銀行。3.全國性法人制外資商業(yè)銀行。4.對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注意事項1.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需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準。2.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范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3.實行余額管理的境內銀行,其指標可以由該銀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該銀行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支行)使用。4.銀行總行或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匯總本行全部對

30、外擔保情況,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xù),以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對外擔保,該分支機構也應當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shù)據(jù),但不納入外匯局系統(tǒng)對外擔保數(shù)據(jù)統(tǒng)計。5.境內銀行辦理融資性對外擔保業(yè)務時,應嚴格審核境外被擔保人融資資金的具體用途,擔保項下融資資金不得以股權或債權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1)融資資金用于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其他境外公司原有貸款,而原有貸款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調回境內的。(2)融資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購買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而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3)外匯局認定的其他調回方式。6.境外機構在境

31、外發(fā)行債券,擬由境內銀行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銀行應經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逐筆核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須占用該機構對外擔保余額指標。1.3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核準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2.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fā)1996302號)及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fā)字第10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039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130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2年度

32、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235號)審核材料1.申請報告以及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2.上年度合并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3.上年度外匯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金融機構適用)。4.上年度對外擔保業(yè)務及合規(guī)情況(以前沒有此項業(yè)務的機構除外)。5.本年度的業(yè)務開展計劃。6.如系初次申請,應提供金融業(yè)務許可證(金融機構適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審核原則1.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單家機構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shù)額,外匯局可參考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

33、規(guī)情況、當年度業(yè)務發(fā)展計劃,以及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進行相應調整。2.擔保人為企業(yè)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外匯局為企業(yè)核定的余額指標或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審核要素1.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年末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模。2.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guī)情況。3.企業(yè)總資產和凈資產狀況。4.企業(yè)對外擔保余額。5.當年度對外擔保業(yè)務發(fā)展計劃。授權范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以法人為主體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申請本年度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經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并下達。注意事項

34、1.在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準。2.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應在對外擔保合同簽約后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逐筆登記手續(xù)。3.實行余額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如提供屬于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須逐筆報外匯局核準:(1)擬提供的對外擔保,在指標規(guī)模、凈資產數(shù)額以及盈利條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關規(guī)定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分局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2)擔保標的為融資性合同項下的債務償還義務,被擔保人融資目的用于收購境外企業(yè)(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被擔保人為境外企業(yè)(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股權受讓方(付款方),擔保標的為股權轉讓合同

35、項下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的,應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3)擬為境外機構在境外發(fā)行債券提供對外擔保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逐筆核準。經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須占用該機構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指標不足的,外匯局在逐筆核準的同時調整其指標。4.擔保項下融資資金不得以股權或債權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1)融資資金用于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其他境外公司原有貸款,而原有貸款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調回境內的。(2)融資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購買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而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3)外匯局認定的其他調回方式。1.4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支及匯

36、兌核準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6號)2.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備案管理的通知(發(fā)改外資2007254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fā)布的通知(匯發(fā)201319號)4.其他相關法規(guī)審核材料1.申請書。2.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就不良資產對外轉讓出具的備案文件。3.不良資產對外轉讓合同中涉及跨境交易的相關條款。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審核原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中對外轉讓境內不良資產時,應在取得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備案或核準后15個工作日內,就不良資產對外轉讓過程中的

37、外匯收支和匯兌管理事項安排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核準。審核要素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匯收支和匯兌核準申請書應包括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總額、資產回收率、外匯收入及結匯情況、受托管理的不良資產的清收情況等內容。2.審核材料的規(guī)范性、齊備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支及匯兌事項的核準。注意事項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其他從事不良資產集中對外轉讓的金融機構,應先獲得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然后參照本操作指引辦理相關手續(xù)。2001.5證券公司外匯業(yè)務市場準入審批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2.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yè)務管理規(guī)定

38、(1992年公布)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年第5號4.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 號)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概況、股東結構及其基本情況、經營外匯業(yè)務的可行性、內部組織機構、外匯業(yè)務范圍、經營外匯業(yè)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外匯資本金情況,外匯資本金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申請以人民幣資本金購匯)。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證券業(yè)務許可證正本復印件。3.公司章程、外資參股合同或協(xié)議。4.公司外匯業(yè)務內控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5.外匯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資格證明。6.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成立時間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7

39、.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審核原則外匯資本金不少于100萬美元。2.申請外匯業(yè)務范圍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3.在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同時即等于申請了外匯資產管理業(yè)務資格。審核要素1.公司各股東實際出資到位,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有較強的實力和經營業(yè)績。2.公司治理結構較為完善,經營業(yè)績較好,申請外匯資產管理業(yè)務的公司具有較強的資產管理能力(可審核人員素質狀況、資產管理規(guī)模和業(yè)績表現(xiàn))。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相關交易系統(tǒng)、完善的內控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授權范圍所在地外匯局對轄區(qū)內企業(yè)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后,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注意事項1.證券公司應自接到所在地外

40、匯局批復文件后20個工作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證券業(yè)務外匯經營許可證。2.證券業(yè)務外匯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證券公司應在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更換新證。3.證券公司可持證券業(yè)務外匯經營許可證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一個自有外匯賬戶和多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并按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自有外匯賬戶用于存放外匯資本金和經營外匯業(yè)務所得。4.擴大業(yè)務范圍的審批適用本操作指引,并可視具體情況簡化上述審核材料。1.6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額度審批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年第36號)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41、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號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號修改)審核材料1.托管人及合格投資者提交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與投資計劃、合格投資者在鎖定期內不撤資的承諾函等,并附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2.中國證監(jiān)會頒發(fā)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yè)務許可證復印件。3.經公證的合格投資者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4.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上述第1、4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在境內的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情況、

42、投資損益情況、合規(guī)履行情況和股票交易平均換手率等。審核原則1.申請人應在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yè)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2.單家QFII的申請額度原則上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萬美元,原則上累計不得高于等值10億美元,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投資額度上限可超過等值10億美元。3.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jù)國內資本市場發(fā)展情況和國際收支形勢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并掌握審批節(jié)奏。4.QFII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后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5.QFII應在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逾期不得匯入。6.未在規(guī)定

43、時間內匯足本金但超過2000萬美元的,以實際匯入金額核定其投資額度。7.QFII不得超過其投資額度匯入投資本金,不得將投資額度轉賣或轉讓給其它機構或個人使用。8.QFII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須單獨開立賬戶,QFII自有資金和符合條件的客戶資金可以分別開戶。審核要素審核材料的規(guī)范性、齊備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相關業(yè)務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負責部分報備信息的收集匯總。注意事項1.托管人應當在與QFII溝通確認開立相關外匯賬戶及人民幣賬戶的名稱、數(shù)量后,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為QFII領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托管協(xié)議。2.國家外匯管理局

4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上相關外匯賬戶及人民幣賬戶情況進行確認后,托管行憑以為QFII正式開立相關賬戶。1.7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審批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13年第90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39號)審核材料1.申請報告,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并附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2.中國證監(jiān)會頒發(fā)的證券投資業(yè)務許可證復??;3.經公證的對境內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45、4.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上述第1、4項材料外,另需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已有額度使用情況、投資損益、合規(guī)履行和產品投資交易平均換手率等情況。審核原則1.國家外匯管理局自收到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并頒發(fā)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2.國家外匯管理局對RQFII發(fā)起設立開放式基金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開放式基金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除開放式基金外,其

46、他產品或資金的投資額度按發(fā)生額管理,即累計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3.RQFII除開放式基金外的其他產品或資金應在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逾期不得匯入;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匯足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核定其投資額度;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4.RQFII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5.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jù)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審核要素審核材料的規(guī)范性、齊備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相關業(yè)務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負責部分報備信息的收集匯

47、總。注意事項1.托管人應當在與RQFII溝通確認開立相關外匯賬戶及人民幣賬戶的名稱、數(shù)量后,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為RQFII領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托管協(xié)議。2.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上相關外匯賬戶及人民幣賬戶情況進行確認后,托管行憑以為RQFII正式開立相關賬戶。1.8收回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審批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年第36號)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號根據(jù)國家

48、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號修改)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13年第90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39號)審核材料1.QFII/RQFII及托管人的書面申請。2.既往資金匯出入及投資情況說明。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原件。4.中國證監(jiān)會收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yè)務許可證的說明(若有)。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審核原則QFII/RQFI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的投資額度應當收回:1.中國證監(jiān)會已收繳其合格

49、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yè)務許可證。2.QFII在投資額度有效期內匯入的投資款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3.QFII因將投資撤回境外,使得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的。4.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j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取消QFII/RQFII原有投資額度的。5.國家外匯管理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審核要素審核材料的規(guī)范性、齊備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注意事項QFII/RQFII應在額度作廢后1個月內變現(xiàn)資產并關閉其在托管人處開立的外匯賬戶或人民幣賬戶,并應在賬戶關

50、閉后5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原件繳還國家外匯管理局。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投資本金匯出核準(投資額度按余額管理的產品和資金除外)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年第36號)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號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號修改)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13年第90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

51、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39號)審核材料1.QFII/RQFII及托管人書面申請。2.本金匯入及既往投資情況說明。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原件。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審核原則1.匯出資金性質。2.對于QFII,審查其賬戶資金是否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3.是否已過本金鎖定期。審核要素審核材料的規(guī)范性、齊備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注意事項1.QFII/RQFII可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后,分期、分批匯出本金和收益,每月匯出資金(本金、收益)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底境內總資產的20%2.托管人應在每筆資金匯出入發(fā)生后2個工作日

52、內報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明細表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明細表等。3.托管人應準確、及時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上記錄其資金的匯兌情況。4.同意QFII/RQFII匯出本金的,應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上變更投資額度。1.10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審批主要法規(guī)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2.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年第5號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銀發(fā)2006121號)4.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46號)5.中國

53、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銀監(jiān)發(fā)200727號)6.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7年第2號)7.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號)審核材料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申請表。2.相關部門對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資格批準或許可文件復印件。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取得經營外匯業(yè)務資格的機構,還需提供外匯局等部門出具的經營外匯業(yè)務資格文件或憑證。3.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與境內托管行簽訂的托管協(xié)議草案。4.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1、3、4外,

54、還需提供已獲批投資額度使用情況說明。審核原則1.境內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開展境外證券等投資,應取得相關部門批準或許可。2.有關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健全。3.申請投資額度依據(jù)是否充分,擬投資市場和產品是否符合規(guī)定等。審核要素1.相關部門批準或許可文件。2.申請人基本情況和投資計劃。3.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4.歷史額度使用情況說明。是否受到外匯管理部門的處罰等。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相關業(yè)務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負責部分報備信息的收集匯總。注意事項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等投資凈匯出額(含外匯及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投資額度可以循環(huán)使用。2.商業(yè)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不計入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第二部分 外匯分(支)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yè)務操作指引外匯分(支)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yè)務操作指引有關說明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申請表格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jù),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在特定外匯收支形勢下,外匯局可要求申請人說明相關資本交易定價的合理性。二、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yè)務申請表等14類資本項目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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