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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國際救生設備規(guī)則》的修正案
第I章
總則
1.1 定義
1 刪除第 1.1.8款,將現(xiàn)有第 1.1.9、 1.1.10和 1.1.11 款分別重新編為第 1.1.8、
1.1.9和 1.1.10款。
1.2 救生設備的一般要求
2 . 在第 1.2.3款末尾新增以下一句:
“對煙火救生設備,生產廠應在產品上牢固地標記失效日期?!?
2.2 救生衣
3 在第 2.2.1.16款中,“浮力”和“裝置”間插入“線或其它”。
2.3 救生服
4 現(xiàn)有第 2.3.1.1.1款替換如下:
“ .1 能不經幫助在 2 分鐘內打開并穿上, 包括穿上任何有關服裝
2、的時間,
如果需要將救生衣與救生服連同穿著,則還包括穿上 1 件救生衣的時間,以 及人工充氣室 (如安裝 )的充氣;”
“裝置”間插入“線或其它”。
5 在第 2.3.1.5款中,“浮力”和“裝置”間插入“線或其它”。
尺K l\ K 、、,:
第 IV 章
救生艇筏
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6 在第4.1.2.2款中,”要求安放在能提供 ……的位置”替換為“擬用于”
7 第 4.1.3.3款的第 1 句替換如下:
“人工控制的外燈應安裝在救生筏頂篷或結構的外部最上部位置?!?
8 第 4.1.3.4款的第 1 和第 2 句替換如下:
“人工控制的內照明燈應安裝在救生筏
3、的內部, 它能連續(xù)工作至少 12 小時。
當頂篷支起時,它應能自動點亮,并產生不小于 0.5 新燭光的算術平均發(fā)光
強度 (從整個上半球測定 ) ,以確保能閱讀救生和屬具須知。”
9 第 4.1.5.1 的第 .18和.19款替換如下:
“.18 救生筏額定乘員每人的食物配額為不少于 10,000 千焦耳 (2,400 千
卡)。 配額食物在保質期內應可口并可食用。 包裝應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
手拆分。
配額食物應置于牢固密封的金屬容器內,或采用柔軟型包裝材料真
空包裝;在按主管機關可接受的標準試驗時,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
傳導率 (在相對濕度為 23℃ /85% 時, 每
4、24 小時小于 0.1 g/m2)。 必要
時,應在軟包裝材料外再套外包裝,以保護食物免受銳角擠壓而損
壞。外包裝上應清晰標明包裝日期和失效日期、生產批號、包裝內
容和使用須知。符合經本組織認可的國際標準的食物視為符合上述
要求,可以接受;
.19 救生筏額定乘員每人 1.5 升淡水,其中的每人 0.5 升可由一臺 2 天
內能產出相等淡水量的海水淡化裝置替代,或每人 1 升淡水可由第
4.4.7.5 款所述的手動反向滲透海水淡化裝置替代,該裝置 2 天內能
產出相等量的淡水。該淡水的化學和微生物含量應符合適用的國際
要求,并應置于用防腐材料或經處理為防腐的材料制成的密閉水密
5、
容器。如采用柔軟型包裝材料,在按主管機關可接受的標準試驗時,
它應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傳導率 (在相對濕度為 23℃ /85% 時, 每 24
小時小于0.1 g/m2),但置于一個更大容器內的單獨包裝可不必滿足
該蒸汽傳導率的要求。每一盛水容器均應有防止溢水的重新關緊裝
置,但 125 毫升以下的單獨包裝除外。每一容器應清晰地標明包裝
日期和失效日期、生產批號、內裝淡水的容量和飲用須知。容器應
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打開。符合經本組織認可的國際標準的
應急飲用水視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
4.2 氣脹式救生筏
10 在第 4.2.2.3款的第 2 和第 3 句之間插
6、入新的句子如下:
“充氣系統(tǒng),包括任何按第 4.2.2.4 款要求安裝的釋放閥,應符合本組織
認可的國際標準的要求?!?
11 第 4.2.4.1 款的第 1 句替換如下:
“至少應在一個入口處安裝 1 個登筏跳板, 它能承受 1 名體重 100 kg 的
人員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 以使人員能從海上登筏。 ”
12 在第 4.2.6.3款中插入新的第 .8 目如下, 且現(xiàn)有第 .8和.9 目分別重新編為
第.9和.10 目:
“.8 包裝的救生筏質量,如大于 185 kg;”
4.3 剛性救生筏
13 第 4.3.4.1 款的第 1 句替換如下:
“至少應在
7、一個入口處安裝 1 個登筏跳板,它能承受 1 名體重 100 kg 的
人員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以使人員能從海上登筏?!?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14 在第 4.4.1.1 款的第 1 句末尾新增:“,并且在縱傾至 10及橫傾至任一
舷 20 時的所有條件下能安全降放?!?
15 第 4.4.1.2款替換如下:
“4.4.1.2 每一救生艇上應安裝 1 個經主管機關或其代表認同的固定的
認可標志板,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 制造廠名和地址;
.2 救生艇型號和序列號;
.3 制造年月;
.4 核定的救生艇乘員人數(shù);和
.5 根據(jù)第 1.2.2.9款要求的
8、認可資料。
每一出廠救生艇應配有 1 份證書或符合聲明,其除上述各項外,還應說
明:
.6 認可證書編號;
.7 艇體結構材料,其詳細程度應能確保在修理時不會發(fā)生兼容 性問題;
.8 完整配備及滿員時的總質量;
.9 救生艇測量的拖力;和
.10 如第 4.5、 4.6、 4.7、 4.8或 4.9款所述的認可聲明?!?
16 刪除第 4.4.3.1 款第 1 句中的“迅速”,并在其末尾加入“從發(fā)出登艇指
示起不超過 10 分鐘的時間內?!?
17 在第 4.4.6.8款的第 1 句中的“一條 25人的救生艇”替換為“船上所載
的最大型救生艇。”
18 4.4.7.6替換如
9、下:
“4.4.7.6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 每一需用單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
艇,應安裝符合下列要求的釋放裝置,但應注意以下第 .9 目所指情況的
特殊性:
.1 該裝置的布置應能同時脫開所有吊艇鉤;
.2 該裝置應具有兩種脫開能力: 正常 (無負荷 )脫開能力和
承載脫開能力:
.2.1 正常 (無負荷 )脫開能力應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時或
吊艇鉤無負荷時脫開,而無需將起吊環(huán)或將鉤環(huán)
與吊鉤夾頭人工分離;和
.2.2 承載脫開能力應在吊艇鉤受負荷時釋放救生艇。 該 裝置應如此布置,以致使救生艇在任何有負荷的 情況下從浮 于水面的救生艇無負荷至救生艇滿
載乘員及屬具的總質量
10、 1.1 倍的負荷情況下都能
脫開。 此種脫開能力應有適當?shù)谋Wo,以防意外
或過早使用時不致脫開。適當?shù)谋Wo應包括不屬
正常卸載脫開要求的特殊機械保護,此外還有一
個危險標志。為防止過早的負載脫開,釋放裝置
的負載操作應要求操作者有一個有意的和持續(xù)的
動作;
.3 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過程中的意外脫開,除非吊鉤
已經完全復位,否則該吊鉤不得承受任何負荷,或手
柄或安全銷在沒有額外受力情況下也不得回至復位 (關
閉 ) 位置 。每個吊站內還應張貼危險標示,提醒船員注
意復位的正確方法;
.4 釋放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在系統(tǒng)就緒提升時,使船員
能通過下列方法從艇內清楚地做出
11、判斷:
.4.1 直接觀察每一吊鉤的可移動吊鉤部分、或鎖閉其
中可移動吊鉤段的吊鉤部分已完全正確復位;或
.4.2 觀察所裝的 1 個能確認每一吊鉤中鎖閉可移動吊 鉤段的裝置已完全正確復位的不可調指示器;或
.4.3 簡便地操作 1 個能確認每一吊鉤中鎖閉可移動吊
鉤段的裝置已完全正確復位的機械指示器;
.5 應提供具有適當?shù)奈淖志鏄耸荆ū匦璧纳蕵?
志、象形圖文和 (或)符號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須知。如采
用彩色標志,則綠色應表示正確復位的吊鉤,紅色應
表示不適當或不正確的復位危險;
.6 釋放控制標志應使用與其周圍形成反差的顏色予以清
晰標明;
.7 應配備吊起救
12、生艇以脫開釋放裝置進行維護的設備;
.8 救生艇釋放裝置的固定結構接頭的設計應根據(jù)所用材
料極限強度的安全因素 6 進行計算,救生艇的質量以
滿載乘員、燃油和屬具計,并假定救生艇的質量在艇
索間均勻分布,但對吊架裝置的安全因數(shù)可取救生艇
滿載燃油和屬具的質量加 1000 kg; 和
.9 如單根艇索和吊鉤系統(tǒng)用于降放救生艇或同時使用一
適當?shù)耐鹘捣啪戎В?則第 4.4.7.6.2.2和 4.4.7.6.3款 的要求不必適用;對此類裝置而言,只需做到釋放救 生艇或救助艇至其完全浮于水面即可?!?
19 在第 4.4.7.11款第 1 句中,“燈”改為“外部燈”。
20 第 4
13、.4.7.12款的現(xiàn)有文本替換如下:
“4.4.7.12 人工控制的內照明燈應安裝在救生艇的內部, 它能連續(xù)工作 至少 12 小時,并產生不小于 0.5 新燭光的算術平均發(fā)光強度 (從整個上
半球測定 ) ,以確保能閱讀救生和屬具須知;但油燈不得用于此目的。 ”
21 在第 4.4.8.9 款中,“淡水”和“每個人”之間插入“如第 4.1.5.1.19款 所述”。
4.5 部分封閉救生艇
22 第 4.5.3款替換如下:
“4.5.3 救生艇內部的燈光顏色應不致使乘員感到不適。”
4.6 全封閉救生艇
23 在第 4.6.2.8款中的第 2 次出現(xiàn)的“顏色”前插入“燈光”。
14、4.7 自由降落救生艇
24
刪除第 4.7.3.3款。
救助艇
5.1 救助艇
25 在第 5.1.1.1 款第 1 句中,“包括第 4.4.7.4款”和“以及第 4.4.7.6款”
之間插入“,第 4.4.6.8 款除外,”,并且,現(xiàn)有“第 4.4.7.6、 4.4.7.7、 4.4.7.9
和 4.4.7.10款”由“第 4.4.7.6、 4.4.7.8、 4.4.7.10和 4.4.7.11款”替代。
26 在 5.1.1.3.2第 1 句末尾, 新增 “全部穿著救生服, 以及救生衣, 如要求” 。
27 第 5.1.1.6款替換如下:
“5.1.1.6 每艘
15、救助艇均應配備充足的燃油,其能適用于船舶預期營運
海域的所有氣溫變化,并能在救助艇滿載乘員和屬具時,以 6 節(jié)的航速
保持航行至少 4 小時。 ”
28 在現(xiàn)有第 5.1.1.11款后新增第 5.1.1.12款如下:
“5.1.1.12 每艘救助艇應如此布置, 以致在控制和操舵位置上具有一個
對首部、尾部和兩舷的開闊視野,以進行安全降放和操縱,特別是對拯
救落水人員和集結救生艇筏至關重要的區(qū)域和船員的可視范圍。”
29 刪除第 5.1.3.11 款。
30 在現(xiàn)有第 5.1.3節(jié)后新增第 5.1.4節(jié)如下:
“5.1.4 快速救助艇附加要求
5.1.4.1 快速救助艇應如此
16、構造, 以致在各種惡劣天氣和海況下能安全 降放和回收。
5.1.4.2 除本節(jié)規(guī)定外,所有快速救助艇應符合第 5.1 節(jié)的要求,但第
5.1.4.3 .3、 4.4.1.6、 4.4.7.2、 5.1.1.6和 5.1.1.10款除外。
5.1.4.4 盡管有第 5.1.1.3.1 款的規(guī)定,快速救助艇艇體長度應不小于 6
米且不大于 8.5 米,其中包括充氣結構或固定碰墊。
5.1.4.5 快速救助艇應配備充足的、 適用于船舶預期營運海域的所有氣
溫變化的燃油,并能在平靜水域載有 3 名乘員的情況下,以至少 20 節(jié)
的航速航行,以及在滿載乘員和屬具時,以至少 8 節(jié)的航速航行
17、至少 4
小時。
5.1.4.6 快速救助艇應自行扶正,或能由不超過 2名的船員隨時扶正。
5.1.4.7 快速救助艇應自行抽水,或能快速排出進水。
5.1.4.8 快速救助艇應由遠離舵柄的操舵位置上的舵輪操縱。 還應配備
一個直接控制舵、噴水或外掛機的應急操舵系統(tǒng)。
5.1.4.9 如快速救助艇發(fā)生傾覆,其發(fā)動機應自動停止,或通過操舵機
應急釋放開關將發(fā)動機關閉。 當快速救助艇扶正后, 如操舵機應急釋放
開關 (如有 )已復位,每臺發(fā)動機或電動機應能重新啟動。燃油和潤滑油
系統(tǒng)的設計,應能在該救助艇傾覆的情況下預防 250 毫升以上的燃油
或潤滑油從推進系統(tǒng)中溢失。
5
18、.1.4.10 如可能, 快速救助艇應配備一個安全易操作的固定單點懸掛裝
置或等效裝置。
5.1.4.11 剛性快速救助艇應如此構造,以致在其懸吊點懸掛時,能承
受 4 倍于其滿載乘員和屬具質量的負荷,而在卸去負荷時無殘余變形。
5.1.4.12 快速救助艇的通常屬具中應包括一套水密的免提甚高頻 (VHF) 無線電通信設備?!?
尺K % ji 、、,:
第 VI 章
降放與登乘設備
6.1 降放與登乘設備
31 在第6.1.1.5款中的“靜負荷試驗”之前插入“工廠”,并在“ load”和 “test”之間刪除“ on”。
32 在現(xiàn)有第 6.1.1.10款后新增第 6.1.
19、1.11 款如下:
“6.1.1.11 救助艇降放設備應配備用以在重力動索滑車構成危險時的
惡劣天氣收回救助艇的收回環(huán)索?!?
33 在第 6.1.2.12 款中,“或由操作者啟動的機械裝置”替換為“或甲板上
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內”。
34 在現(xiàn)有第 6.1.2.12款后新增第 6.1.2.13款如下:
“6.1.2.13 救生艇降放設備應配備吊起救生艇以脫開承載釋放裝置進
行維護的設備。”
35 在現(xiàn)有第 6.1.6節(jié)后新增第 6.1.7節(jié)如下:
“6.1.7 快速救助艇降放設備
6.1.1.1 每艘快速救助艇降放設備應符合第 6.1.1 和 6.1.2 款的要求 (第
20、6.1.1.2 0款除外 ) ,此外,還應符合本段的要求。
6.1.1.3 降放設備應安裝一個能在快速救助艇降放或回收時降低波浪
造成的沖擊力的設備。 該設備應包括減弱沖擊力的柔性構件, 以及最低
限度降低搖擺的阻尼構件。
6.1.1.4 絞車應安裝一個自動高速張緊裝置, 用以預防快速救助艇在擬
操作時的所有海況下鋼索松弛。
6.1.1.5 絞車制動器應有一個逐漸制動動作。 當以全速降放快速救助艇
并突然制動時, 因減速而使吊艇索所受到的額外動力載荷應不超過該降
放設備工作載荷的 0.5倍。
6.1.1.6 滿載乘員和屬具的快速救助艇的降放速度不應超過 1 米/秒。
盡管有第 6.1.1.9 款的規(guī)定,快速救助艇的降放設備應能以不低于 0.8
米/秒的速度將載有 6 名乘員和滿載屬具的快速救助艇吊起。按第 4.4.2
款的計算,該設備還應能吊起載有可容納最大乘員數(shù)的救助艇。”
第 VII 章
其它救生設備
7.2 通用報警和公共廣播系統(tǒng)
36 刪除第 7.2.1.1 款的第 3 句。
37 刪除第 7.2.1.2款的第 2 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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