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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
Number:
汽車出口貿易合同
Automobile export trade
contract
買 方:
Buyer:
賣 方:
Seller: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Da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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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共 11 頁
簽訂地點(Sigh at)
簽訂日期(Date):
買方(The Buyers) 地址(Address ): 電話(Tel):
傳真(Fax):
電子郵箱(E-mail):
法定代表人:
賣方(The Sellers) 地址(Address): 電話(Tel):
傳真(Fax)
2、: 電子郵箱(E-mail) 法定代表人:
茲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協(xié)商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品質條款(quality )
1. 商品名稱(Name of Commodity )
2. 規(guī)格(specifications of the commodity )
該商品在允許的品質機動幅度內買方不可拒絕接受該商品的交易
基本參數(shù)
發(fā)動機
116kW(2.0L自然吸氣)
動力類型
汽油機
變速箱
長X寬X高
(mm)
車身結構
上市年份
最高車速(km/h)
0-100加速時間
(s)
工信部油耗
(L/
3、100km)
保修政策
車身參數(shù)
車長(mm)
車寬(mm)
車高(mm)
軸距(mm)
車重(kg)
最小離地間隙
(mm)
前輪距(mm)
后輪距(mm)
車門數(shù)
座位數(shù)
油箱容積(L)
行李廂容積(L)
其他參數(shù)
發(fā)動機型號:
排量(L):
排量(mL):
進氣形式:
氣缸排列形式:
最大馬力(Ps):
最大功率(kW/rpm):
最大扭矩(Nm/rpm):
供油方式:
環(huán)保標準:
驅動方式:
車體結構:
助力類型
4、:
前懸掛類型:
后懸掛類型:
3. 制造廠商(Manufacturer)
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價格條款(Price Terms)
1. 單價(Unit Price)
根據本合同所售岀的貨物價格以每輛計算,每輛 萬人民幣F0
(CNY per car FOB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
%
2. 數(shù)量(Quantity)
輛
3. 合同總值 仃otal Value)
數(shù)量X單價 = X = 萬(人民幣)
總值均有 %勺增減由賣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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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裝運條款 (Terms of Shipment)
1.
5、貿易術語( Trade Terms )
經買賣雙方協(xié)商,本合同使用 FOB術語中的FOB吊鉤下交貨(FOB Linder Tackle )。
附:FOB術語下雙方責任劃分
(一) 賣方責任
1.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指定的吊鉤下,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 知。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辦理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
續(xù)。
4.負責提供清潔已裝船單據、商業(yè)發(fā)票以及其他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
5. 提供產品相關的使用說明等。
6.賣方保證貨物嶄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與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
6、規(guī)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貨物 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 30 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
從貨物到達目的港起開始計算。
7. 賣方須在一定期限內保證其商品的質量符合說明書所規(guī)定的指標,如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品質低 于規(guī)定或零部件的制造工藝不良,或因材料的內部隱患而產生缺陷,買方有權提出索賠,賣方 有義務消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材料或商品,并承擔由此引起的各項費用。
(二) 買方責任
1.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將船期、船名、裝船地點及時通知賣方。 2.負責賣方交貨后的其他責任諸如:進口許可證、辦理貨物入境手續(xù)等,同時要負擔一切費用 和風險。
3.負責辦理保險。
7、4.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和單據。 5.辦理進口手續(xù),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
(三) 其他
若買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只 未能按時到達,或者未能承運貨物,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 一切風險和損失。
2. 裝運期 (Time of Shipment)
年 月 日裝運。
3. 裝運港 (Port of Shipment)
中國 。
4.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
美國 。
5. 分批和轉運 (Batch and transfer
8、)
不允許分批裝運或轉運。
6. 通知 (Notice)
備派通知
賣方應在裝運期開始前 天,向買方發(fā)出貨物備妥待運的通知。
裝船通知
買方在安排好船只后,以電報方式將裝貨船名、船籍、噸位、預計到港日期告訴賣方,以便及 時安排貨物裝運事項。
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后,立即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
7. 裝卸 (Loading and unloading)
裝卸時間
按工作日計算
滯期
若由于賣方原因導致租船滯期,需要賣方承擔全部滯期費用,其他情況下的滯期費用由買方自 行承擔
速遣
速遣費用按滯期費用的一半由買方向賣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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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包裝
9、條款(Packing)
1. 包裝標志(Shipping Marks)
賣方應在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以下運輸標志。
代號:
目的地:美國 港口
原產地:中國
2. 包裝方式(Packing method)
2.1每輛車需進行打蠟,包裝費用已計入貨價內
2.2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將“小心輕放”“此端朝上”標印在運輸包裝上的明顯部位,標志要醒
目,圖案要清楚,要易于識別,顏色也要和有關規(guī)定吻合,防止褪色脫落
2.3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當而引起貨物損傷,賣方應賠償由此而
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3. 包裝費用(Cost of packing)
包裝費用
10、有賣方自行承擔,已包含在價格中。
第五條 保險條款(In sura nee)
按FOB術語規(guī)定,由買方辦理貨物保險。但經雙方協(xié)商,在由買方支付保險費用的情況下由賣
方代辦保險。
險另 V和金額( Type of in sura nee and Amou nt )
應買方要求,賣方需對貨物辦理保險金額為貨物總值 %的一切險和罷工險。
第六條 付款條款(Payment)
1. 付款方式(Type of Payment )
雙方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作為支付工具
2. 付款條件(Condition of Payment )
2.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后及裝運期前 天,開立以賣方為受
11、益人的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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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其金額按合同金額增開 5%。中國銀行重慶分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后,承付信用
證款項:
(1)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 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運輸標志。
(3)裝箱單一式 份,注明貨物數(shù)量,毛重和凈重。
(4)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 份。
(5)提供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 份。
2.2 賣方在裝船后 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 套上述文件,一份寄買
方,兩份寄目的港運輸公司。
12、
2.3 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收到合同中規(guī)定的單證,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承付合同總值金 額。
2.4 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規(guī)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2.5 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第七條 檢驗條款 (Inspection)
1. 貨物在裝船前,由出口國出口口岸檢驗局對貨物進行檢驗,并簽發(fā)檢驗證書,作為向銀行議 付貨款的單據。
2. 在貨物抵達目的港之后,允許進口方有復驗權,由進口方目的港所在地的有關檢驗機構,對 貨物進行復驗,一切費用由買方負擔。
3. 如果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質、數(shù)量與合同不符,以他們所簽發(fā)的檢驗證書
13、作為索賠的依據,向賣方 提出索賠,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 天內。
第八條 索賠條款 (Terms of claim)
1. 索賠 (Claim)
買方對于所交貨物的任何異議或索賠,必須在貨到達提單規(guī)定的目的地 天內提
出,并要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證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2. 罰金( penalty )
2.1 如果出口方不能按期交貨,每推遲 天進口方應收取 %的罰金,
不足 天者以 天計算。
2.2 如果延誤 天,進口方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出口方交付延期交貨罰金,罰金
數(shù)額不得超過貨物總金額的 %。
2.3 在出口方交付罰金后不能解除履行合同的義務。
14、
第九條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Clause)
1. 如果由于戰(zhàn)爭、地震、洪水、災害、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出口方不能全部裝運 或延期裝運貨物,賣方對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約的責任概不負責。
2. 當交易雙方的任何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時,都必須向對方提交一定機構出具的證 明文件,以此作為發(fā)生不可抗力的證據。我國由中國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在國外則由當 地的商會以及登記注冊的公證機構出具。
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發(fā)生只是暫時或在一定時期內阻礙合同的履行,那么就只能中止合同, 不能解除有關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義務,一旦事故解除后,有關當事人仍必須履行合
15、同。
4. 如果所發(fā)生的不可抗力從根本上影響履行合同的基礎,使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即可解除合 同。
5. 按照國際慣例,如果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履行時,當事人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對方 也應于接到通知后及時答復,如果有異議也應及時提出。盡管如此,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以 后,應以電報通知對方,并要在 15 天以內以航空掛號信提供事故所發(fā)生的詳細情況,以及影響 合同履行程度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仲裁 (Arbitration)
1. 凡有關執(zhí)行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將分歧提交中國國 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按有關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2. 仲裁將是終局的,雙方均受
16、其約束。
第十一條 附加條款 (an Additional Clause)
1. 本合同使用的FOB術語系根據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 本合同上述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3. 簽署本合同后,所有任何雙方在此之前的通信聯(lián)系和口頭協(xié)議均予作廢。
4. 本合同一式 份,每份均由中英文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買賣雙
方各持 份為證。兩份文本具有同更效力。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備注( Remarks)
本合同由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西安簽署。
合同簽署后 天內由雙方確認生效。
買方(蓋章): 賣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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