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險(B)條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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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保險合同 子女教育保險(B)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gòu)成 子女教育保險(b)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或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gòu)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二十至五十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0-17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yǎng)關系的少兒(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教育保險金后,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fā)生于繳費期內(nèi),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五條 責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 五、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 六、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fā)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的繳付方式分為年繳,繳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七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七條 首年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險費應依照本合同所載繳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首年后的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本合同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nèi),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檢查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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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教育 保險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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