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黃皮書)FIDIC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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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IDIC 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通用條件 專用條件編制指南 爭端裁決協(xié)議書格式 投標函、合同協(xié)議書格式 周可榮 劉雯 萬彩蕓 王健譯 前 言 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lián)合會)是國際上咨詢工程師最權威的組織,F(xiàn)IDIC編制的合同文件在國際上為世行、亞行、非行及許多國家的項目中采用,隨著國際上工程咨詢和承包業(yè)的不斷發(fā)展,項目管理這個學科也在不斷地完善和創(chuàng)新,一般FIDIC每十年左右對原有合同條件都要作一次修改與更新。 經(jīng)過多位專家的努力,F(xiàn)IDIC最近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條件: “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 “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 (1999年第一版) “工程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 (1999年第一版) “合同的簡短格式” (1999年第一版) 為了及時地與國內同行共同學習研討這些國際上的最新文本,我們舉辦了這次學習班,并編寫了這本材料,但因時間急促,其中“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合同的簡短格式”三本書僅為講授提綱,“施工合同條件”為全文譯文。 但要聲明的是,這份譯文未經(jīng)仔細校對,因而請勿復制傳播,不要正式引用。中國工程咨詢協(xié)會FIDIC文獻編譯委員會將會組織對這些合同條件的翻譯,并出版中英對照的文本。 講授提綱后面附有6篇有關FIDIC99年版合同條件的論文,供學習參考并請指正。 天津大學管理學院 國際工程管理研究所 1999年11月 引 言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lián)合會(FIDIC)于1999年出版了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標準格式的第一版: l 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薦用于由雇主設計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這種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根據(jù)雇主提供的設計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機械、電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設計。 l 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薦用于電力和/或機械設備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設計和實施。在這種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據(jù)雇主任務書設計和提供永久設備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機械、電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組合形式)。 l 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適用于在交鑰匙的基礎上提供一加工廠或發(fā)電廠、一工廠或其它類似設施、基礎設施項目或其它類型的開發(fā)項目的提供,這種合同條件所適用的項目(i)對最終價格和施工時間的確定性要求較高,(ii)承包商完全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參與工作。在交鑰匙項目中,一般由承包商實施所有的設計、采購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鑰匙”時,提供一個配備完整、可以運行的設施。 l 合同的簡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薦用于價值相對較低的房屋建筑或工程。根據(jù)工程的類型和具體條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適用于價值較高的合同,特別是較簡單的、或重復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這種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據(jù)雇主或其代表(如有時)提供的設計實施工程,但對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樣適用。 建議在國際范圍內招標時通用上述格式。在某些國家和地區(qū),特別是當合同條件用于其國內合同時,可能需要對這些格式進行一些改動。FIDIC認為官方的和正式的文本是以英語編寫的文本。 在編寫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的過程中我們認識到,盡管有許多條款是普遍適用的,但也有一些條款必須根據(jù)特定合同的具體情況予以變動。因此,我們將那些對大多數(shù)(并非全部)合同都適用的條款編入了通用條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將其納入每一具體合同。 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共同構成了制約各方權力和義務的合同條件。對于每一份具體的合同,都必須編制專用條件,并且必須考慮到通用條件中提到的專用條件中的條款。 本版的通用條件是基于下列情況編寫的: (i) 期中支付和最終支付將根據(jù)測量的數(shù)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費率和價格決定; (ii) 如果通用條件中的某些詞語需要用進一步的數(shù)據(jù)來說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強,因而必須在雇主任務書中詳細說明外)要參照此數(shù)據(jù)的條款應編入投標函附錄中,數(shù)據(jù)或由雇主事先寫明或由投標人填入; (iii) 如果通用條件中的某條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對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適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則編寫此條款的原則應為; (a) 要使用戶感到,簡單地刪去或不引用某些他們不希望采用的規(guī)定,比在通用條件中沒有包括他們的要求而必須(在專用條件中)編寫附加的條文更為方便; (b) 而在原則(a)不適用的其它情況下,條款中應包含適用于絕大多數(shù)合同的規(guī)定。 例如,將第14.2款[預付款]編入通用條件是為了方便用戶,而不是因為FIDIC在預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規(guī)定。如果沒有說明預付款的數(shù)額從而將其舍棄,那么此款就不再適用(即使未被刪除)。因此,要提醒用戶注意的是,通用條件中的某些規(guī)定對某一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適用。 本版的專用條件編寫指南中提供了有關上述問題的進一步資料、其它編寫方式的范例措辭以及幫助用戶編寫專用條件和其它招標文件的解釋性說明及范例措辭。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辭前,必須核實它是否完全適用于具體情況;如果不是,則必須對其進行修改。 修改范例措辭時,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所有情況下,必須注意確保不與通用條件產(chǎn)生歧義,或在專用條件的條款之間導致歧義。至關重要的一點是,所有這些改動的工作以及整個招標文件的編制,都應委托給有關方面(包括合同、技術和采購方面)的專家來完成。 本版的結尾部分是投標函、投標函附錄(給出了一個要參照它的條款列表)、合同協(xié)議書的范例格式,以及爭端裁決協(xié)議書的替代形式。爭端裁決協(xié)議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決委員(唯一的裁決委員或三人爭端裁決委員會中的一名成員)之間的協(xié)議的條文;并且在通用條件的附錄中納入了有關條款(以引用的形式)。 FIDIC計劃出版施工、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及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的應用指南。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為“招標程序”的相關文件則提出了選擇投標人以及獲得投標和評標的系統(tǒng)方法。 為了明確合同各項工作的順序,可參照隨后兩頁的圖表和下列各款(圖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條款號)。圖表是說明性質的,不得用其解釋合同條件。 1.1.3.1 及 13.7 基準日期 1.1.3.2 及 8.1 開工日期 1.1.6.6 及 4.2 履約保證 1.1.4.7 及 14.3 期中支付證書 1.1.3.3 及 8.2 竣工時間(包括按第8.4款延期的情況) 1.1.3.4 及 9.1 竣工檢驗 1.1.3.5 及 10.1 接收證書 1.1.3.6 及 12.1 竣工后檢驗(如有時) 1.1.3.7 及 11.1 缺陷通知期(包括按第11.3款延期的情況) 1.1.3.8 及 11.9 履約證書 1.1.4.4 及 14.13 最終支付證書 通用條件 目 錄 1 一般規(guī)定 3 1.1 定義 1.2 解釋 1.3 通訊聯(lián)絡 1.4 法律和語言 1.5 文件的優(yōu)先次序 1.6 合同協(xié)議書 1.7 轉讓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1.9 雇主任務書中的錯誤*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事項 1.13 遵守法律 1.14 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 2 雇主 9 2.1 進入現(xiàn)場的權利 2.2 許可、執(zhí)照和批準 2.3 雇主的人員 2.4 雇主的資金安排 2.5 雇主的索賠 3 工程師 11 3.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3.2 工程師的授權 3.3 工程師的指示 3.4 工程師的更換 3.5 決定 4 承包商 12 4.1 承包商的一般義務 4.2 履約保證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指定分包商* 4.6 合作 4.7 放線 4.8 安全措施 4.9 質量保證 4.10 現(xiàn)場數(shù)據(jù) 4.11 中標合同金額的完備性 4.12 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4.13 道路通行權和設施使用權 4.14 避免干擾 4.15 進場路線 4.16 貨物的運輸 4.17 承包商的設備 4.18 環(huán)境保護 4.19 電、水、氣 4.20 雇主的設備和免費提供的材料 4.21 進度報告 4.22 現(xiàn)場安全保衛(wèi) 4.23 承包商的現(xiàn)場作業(yè) 4.24 化石 5 設計 20 5.1 設計義務的總體要求 5.2 承包商的文件 5.3 承包商的保證 5.4 技術標準和規(guī)章 5.5 培訓 5.6 竣工文件 5.7 操作和維修手冊 5.8 設計錯誤 6 職員和勞工 22 6.1 職員和勞工的雇用 6.2 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 6.3 為雇主提供服務的人員 6.4 勞動法 6.5 工作時間 6.6 為職員和勞工提供的設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監(jiān)督 6.9 承包商的人員 6.10 承包商的人員和設備的記錄 6.11 妨礙治安的行為 7 永久設備、材料和工藝 24 7.1 實施方式 7.2 樣本 7.3 檢查 7.4 檢驗 7.5 拒收 7.6 補救工作 7.7 對永久設備和材料的所有權 7.8 礦區(qū)使用費 8 開工、延誤和暫停 26 8.1 工程的開工 8.2 竣工時間 8.3 進度計劃 8.4 竣工時間的延長 8.5 由公共當局引起的延誤 8.6 進展速度 8.7 誤期損害賠償費 8.8 工程暫停 8.9 暫停引起的后果 8.10 暫停時對永久設備和材料的支付 8.11 持續(xù)的暫停 8.12 復工 9 竣工檢驗 29 9.1 承包商的義務 9.2 延誤的檢驗 9.3 重新檢驗 9.4 未能通過竣工檢驗 10 雇主的接收 30 10.1 對工程和區(qū)段的接收 10.2 對部分工程的接收 10.3 對竣工檢驗的干擾 10.4 地表需要恢復原狀 11 缺陷責任 32 11.1 完成掃尾工作和修補缺陷 11.2 修補缺陷的費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長 11.4 未能補救缺陷 11.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1.6 進一步的檢驗 11.7 進入權 11.8 承包商的調查 11.9 履約證書 11.10 未履行的義務 11.11 現(xiàn)場的清理 12 竣工后檢驗 34 12.1 竣工后檢驗的程序 12.2 延誤的檢驗 12.3 重新檢驗 12.4 未能通過竣工后檢驗 13 變更和調整 35 13.1 有權變更 13.2 價值工程 13.3 變更程序 13.4 以適用的貨幣支付 13.5 暫定金額 13.6 計日工 13.7 立法變化引起的調整 13.8 費用變化引起的調整 14. 合同價格和支付 11 14.1 合同價格 14.2 預付款 14.3 期中支付證書的申請 14.4 支付表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設備和材料 14.6 期中支付證書的頒發(fā) 14.7 支付 14.8 延誤的支付 14.9 保留金的支付 14.10 竣工報表 14.11 最終支付證書的申請 14.12 結清單 14.13 最終支付證書的頒發(fā) 14.14 雇主責任的終止 14.15 支付的貨幣 15. 雇主提出終止 44 15.1 通知改正 15.2 雇主提出終止 15.3 終止日期時的估價 15.4 終止后的支付 15.5 雇主終止合同的權利 16. 承包商提出暫停和終止 46 16.1 承包商暫停工作的權利 16.2 承包商提出終止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設備的撤離 16.4 終止時的支付 17. 風險與責任 47 17.1 保障 17.2 承包商對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風險 17.4 雇主的風險引起的后果 17.5 知識產(chǎn)權和工業(yè)產(chǎn)權 17.6 責任限度 18. 保險 49 18.1 有關保險的總體要求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的保險 18.3 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害的保險 18.4 承包商的人員的保險 19. 不可抗力 52 19.1 不可抗力的定義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 減少延誤的責任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9.5 不可抗力對分包商的影響 19.6 可選擇的終止、支付和返回 19.7 根據(jù)法律解除履約 20. 索賠、爭端和仲裁 54 20.1 承包商的索賠 20.2 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委任 20.3 未能同意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委任 20.4 獲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 20.5 友好解決 20.6 仲裁 20.7 未能遵守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 20.8 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委任期滿 附件 爭端裁決協(xié)議書的通用條件 66 子條款索引 73 -可編輯修改- 定義(英文字母順序排列) 1.1.4.1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中標合同金額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投標函附錄 1.1.3.1 Base Date 基準日期 1.1.3.2 Commencement Date 開工日期 1.1.1.1 Contract 合同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合同協(xié)議書 1.1.4.2 Contract Price 合同價格 1.1.4.3 Contractor 承包商 1.1.6.1 Contractor’s Document 承包商的文件 1.1.5.1 Contractor’s Equipment 承包商的設備 1.1.2.7 Contractor’s Personnel 承包商的人員 1.1.1.7 Contractor’s Proposal 承包商的建議書 1.1.2.5 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 承包商的代表 1.1.4.3 Cost 費用 1.1.6.2 Country 工程所在國 1.1.2.9 DAB 爭端裁決委員會 1.1.3.9 Day 日 1.1.3.7 Defect Notification Period 缺陷通知期 1.1.2.2 Employer 雇主 1.1.6.3 Employer’s Equipment 雇主的設備 1.1.2.6 Employer’s Personnel 雇主的人員 *1.1.1.5 Employer’s Requirement 雇主任務書,雇主的要求 1.1.2.4 Engineer 工程師 1.1.2.10 FIDIC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lián)合會 1.1.4.4 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 最終支付證書 1.1.4.5 Final Statement 最終報表 1.1.6.4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1.1.4.6 Foreign Currency 外幣 1.1.5.2 Goods 貨物 1.1.4.7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 期中支付證書 1.1.6.5 Laws 法律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中標函,中標通知函 1.1.1.4 Letter of Tender 投標函 1.1.4.8 Local Currency 當?shù)貛? 1.1.5.3 Materials 材料 1.1.2.1 Party 一方 1.1.4.9 Payment Certificate 支付證書 1.1.3.8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履約證書 1.1.6.6 Performance Security 履約保證 1.1.5.4 Permanent Works 永久工程 1.1.5.5 Plant 永久設備 1.1.4.10 Provisional Sum 暫定金額 1.1.4.11 Retention Money 保留金 *1.1.1.6 Schedules 資料表 *1.1.1.10 Schedule of Guarantees 保證表,(性能)保證表 1.1.1.10 Schedule of Payments 支付表 1.1.5.6 Section 區(qū)段 1.1.6.7 Site 現(xiàn)場 1.1.4.12 Statement 報表 1.1.2.8 Subcontractor 分包商 1.1.3.5 Taking-Over Certificate 接收證書 1.1.5.7 Temporary Works 臨時工程 1.1.1.8 Tender 投標書 1.1.3.6 Tests after Completion 竣工后檢驗 1.1.3.4 Tests on Completion 竣工檢驗 1.1.3.3 Time for Completion 竣工時間,竣工期限,工期 1.1.6.8 Unforeseeable 不可預見 1.1.6.9 Variation 變更 1.1.5.8 Works 工程 1.1.3.9 Year 年 通用條件 1 一般規(guī)定 1.1 定義 在包括專用條件和本通用條件的合同條件(“本合同條件”)中,以下措辭和用語的含義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當事人和當事各方的詞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實體。 1.1.1 合同 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函、投標函、本合同條件、雇主任務書、資料表、承包商的建議書,以及在合同協(xié)議書或中標函中列明的其它進一步的文件(如有時)。 1.1.1.2 “合同協(xié)議書(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協(xié)議書】中所說明的合同協(xié)議(如有時)。 1.1.1.3 “中標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由雇主簽署的對投標函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備忘錄(由合同各方達成并簽定的協(xié)議構成)。在沒有此中標函的情況下,“中標函”一詞指合同協(xié)議書;頒發(fā)或接收中標函的日期指雙方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的日期。 1.1.1.4 “投標函(Letter of Tender)”指由承包商填寫的名稱為投標函的文件,包括已簽字的對雇主的工程報價。 1.1.1.5 “雇主任務書(Employer’s Requirements)”指合同中名稱為雇主任務書的文件,及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對此文件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體描述了工程的目的、范圍、以及(\或)設計和(\或)其他技術標準。 1.1.1.6 “資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由承包商填寫并隨投標函提交的名稱為資料表的文件。此文件可能包括數(shù)據(jù)、列表、以及支付表和(\或)價格表。 1.1.1.7 “承包商的建議書(Contractor’s Proposal)”指承包商隨投標函提交的名稱為建議書的文件,包括在合同中。此文件可包括承包商的初步設計。 1.1.1.8 “投標書(Tender)”指投標函和合同中包括的承包商應隨投標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9 “投標函附錄(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稱為投標函附錄并已填寫完畢的文件,附于投標函之后并構成投標函的一部分。 1.1.1.10 “保證表(Schedule of Guarantees)”和“支付表(Schedule of Payments)”指資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時)。 1.1.2 當事各方和當事人 1.1.2.1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據(jù)上下文而定)。 1.1.2.2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標函附錄中指定為雇主的當事人或此當事人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標函中指明為承包商的當事人(一個或多個)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4 “工程師(Engineer)”指雇主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為工程師工作并在投標函附錄中指明的人員,或由雇主根據(jù)第3.4款【工程師的更換】隨時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員。 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根據(jù)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隨時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員。 1.1.2.6 “雇主的人員”(Employer’s Personnel)指工程師,第3.2款【工程師的授權】中所指的工程師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職員、勞工和工程師或雇主的其他雇員;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師作為雇主的人員通知給承包商的人員。 1.1.2.7 “承包商的人員”(Contractor’s Personnel)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承包商在現(xiàn)場使用的所有人員,包括職員、勞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員;以及其他所有幫助承包商實施工程的人員。 1.1.2.8 “分包商”(Subcontractor)指合同中指明為分包商的所有人員,或為部分工程指定為分包商的人員;及所有上述人員的合法繼承人。 1.1.2.9 “爭端裁決委員會”(DAB)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個或三個當事人,或根據(jù)第20.2款【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委任】或根據(jù)第20.3款【未能同意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員(一個或多個)。 1.1.2.10 “FIDIC”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lián)合會。 1.1.3 日期、檢驗、期限和竣工 1.1.3.1 “基準日期”(Base Date)指提交投標書截止日前28天的當日。 1.1.3.2 “開工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根據(jù)第8.1款【工程的開工】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時間”(Time for Completion)指在投標函附錄中說明的、根據(jù)第8.2款【竣工時間】的規(guī)定,自開工日期起到工程或某一區(qū)段(視情況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根據(jù)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決定的任何延期)。 1.1.3.4 “竣工檢驗”(Tests on Completion)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區(qū)段(視情況而定)前根據(jù)第9條【竣工檢驗】進行的檢驗,此檢驗可在合同中說明、或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或以變更的形式指示進行。 1.1.3.5 “接收證書”(Taking-Over Certificate)指根據(jù)第10條【雇主的接收】頒發(fā)的證書。 1.1.3.6 “竣工后檢驗”(Tests after Completion)指合同中規(guī)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區(qū)段(視情況而定)后,根據(jù)第12條【竣工后檢驗】的規(guī)定進行的檢驗(如有時)。 1.1.3.7 “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指根據(jù)投標函附錄中的規(guī)定,自工程或區(qū)段根據(jù)第10.1款【對工程或區(qū)段的接收】被證明完工的日期起,到根據(jù)第11.1款【完成掃尾工作和修補缺陷】通知工程或區(qū)段(視情況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根據(jù)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長】決定的任何延期)。 1.1.3.8 “履約證書”(Performance Certificate)指根據(jù)第11.9款【履約證書】頒發(fā)的證書。 1.1.3.9 “日”(day)指一個公歷日,而“年”指365天。 1.1.4 款項與支付 1.1.4.1 “中標合同金額”(Accepted Contract Amount)指雇主在中標函中對實施、完成和修補工程所接受的金額。 1.1.4.2 “合同價格”(Contract Price)指第14.1款【合同價格】中定義的價格,包括根據(jù)合同所做的調整。 1.1.4.3 “費用”(Cost)指承包商在現(xiàn)場內或現(xiàn)場外正當發(fā)生(或將要發(fā)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類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1.1.4.4 “最終支付證書”(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據(jù)第14.13款【最終支付證書的頒發(fā)】頒發(fā)的支付證書。 1.1.4.5 “最終報表”(Final Statement)指第14.11款【最終支付證書的申請】中定義的報表。 1.1.4.6 “外幣”(Foreign Currency)指可用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價格的某種貨幣,但不指當?shù)貛拧? 1.1.4.7 “期中支付證書”(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據(jù)第14條【合同價格和支付】頒發(fā)的付款證書,但不包括最終支付證書。 1.1.4.8 “當?shù)貛拧?Local Currency)指工程所在國的貨幣。 1.1.4.9 “支付證書”(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據(jù)第14條【合同價格和支付】頒發(fā)的支付證書。 1.1.4.10 “暫定金額”(Provisional Sum)指合同中指明為暫定金額的一筆金額(如有時),用于根據(jù)第13.5款【暫定金額】實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設備、材料和服務的一筆金額(如有時)。 1.1.4.11 “保留金”(Retention Money)指雇主根據(jù)第14.3款【期中支付證書的申請】扣留并根據(jù)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計的保留金。 1.1.4.12 “報表”(Statement)指承包商根據(jù)第14條【合同價格和支付】申請支付證書時作為申請的一部分而提交的報表。 1.1.5 工程和貨物 1.1.5.1 “承包商的設備”(Contractor’s Equipment)指用于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缺陷所需的全部機械、儀器、車輛和其它設備。但,承包商的設備不包括臨時工程、雇主的設備(如有時)、永久設備、材料和所有其它將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1.1.5.2 “貨物”(Goods)指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永久設備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其中之一。 1.1.5.3 “材料”(Materials)指將構成或構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類物品(永久設備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根據(jù)合同僅負責供應的材料(如有時)。 1.1.5.4 “永久工程”(Permanent Works)指將由承包商根據(jù)合同實施的永久工程。 1.1.5.5 “永久設備”(Plant)指將構成或構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機械、儀器和車輛。 1.1.5.6 “區(qū)段”(Section)指投標函附錄中指明為區(qū)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時)。 1.1.5.7 “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指為實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補任何缺陷,在現(xiàn)場上所需的各種類型的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除外)。 1.1.5.8 “工程”(Works)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其中之一。 1.1.6 其它定義 1.1.6.1 “承包商的文件”(Contractor’s Documents)指由承包商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提交的計算書、計算機程序及其它軟件、圖紙、手冊、模型,和其它技術性文件(如有時),第4.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對此作了說明。 1.1.6.2 “工程所在國”(Country)指現(xiàn)場(或大部分現(xiàn)場)所在的國家,永久工程將在此實施。 1.1.6.3 “雇主的設備”(Employer’s Equipment)指規(guī)范中說明的,在實施工程過程中,雇主提供給承包商使用的機械、儀器和車輛(如有時);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設備。 1.1.6.4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如第19條【不可抗力】中所定義。 1.1.6.5 “法律”(Laws)指國家(或州)的所有立法、法令、法規(guī)和其它法律以及任何合法設立的政府機構的規(guī)章和章程。 1.1.6.6 “履約保證”(Performance Security)指第4.2款【履約保證】中的保證(可能有多份)。 1.1.6.7 “現(xiàn)場”(Site)指永久工程將要實施且永久設備和材料將運達的地點以及合同中規(guī)定為現(xiàn)場一部分的其它地點。 1.1.6.8 “不可預見”(Unforeseeable)指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當天仍不能合理預見的。 1.1.6.9 “變更”(Variation)指根據(jù)第13條【變更和調整】被指示或批準作為變更的雇主任務書或工程的任何變動。 1.2 解釋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規(guī)定,否則: (a) 表示陽性、陰性或中性的詞包括所有的性別; (b) 單數(shù)形式的詞亦包括復數(shù)含義,復數(shù)形式的詞亦包括單數(shù)含義; (c) 包括“同意”、“批準”或“協(xié)議”這些用詞的規(guī)定,要求將涉及的協(xié)議書面記錄下來,且 (d) “書面的”或“書面地”指手寫、打字、印刷或運用電子技術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記錄。 解釋本合同條件時,不應考慮旁注和其它標題。 1.3 通訊聯(lián)絡 合同條件中,無論何處述及發(fā)出或頒發(fā)批準、證書、同意、決定、通知和要求,這些通訊聯(lián)絡均應: (a) 為書面的,且應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據(jù),或者郵寄,或由信使送達,或按投標函附錄中所列通過經(jīng)同意的電子傳輸系統(tǒng)傳輸;且 (b) 遞交、郵寄或傳輸?shù)酵稑撕戒浿幸?guī)定的收件人地址。但: (i) 如果收件人發(fā)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則其后的信件應投送到相應的地址;且 (ii) 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準或同意時沒有另做說明,則此批準或同意可送達發(fā)出要求的地址。 批準、證書、同意及決定不得被無理扣壓或拖延。向一方頒發(fā)證書時,頒發(fā)者應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復制件。當另一方或工程師向一方發(fā)出通知時,應向工程師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復制件(視情況而定)。 1.4 法律和語言 合同應受投標函附錄中規(guī)定的國家(或其它管轄區(qū)域)的法律的制約。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種以上語言編寫,從而構成了不同的版本,則以投標函附錄中規(guī)定的主導語言編寫的版本優(yōu)先。 往來信函應使用投標函附錄中規(guī)定的語言。如果投標函附錄中沒有規(guī)定,則往來信函應使用編寫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語言。 1.5 文件的優(yōu)先次序 構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被視作互為說明的。為解釋之目的,各文件的優(yōu)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協(xié)議書(如有時); (b) 中標函; (c) 投標函; (d) 專用條件; (e) 本通用條件; (f) 雇主任務書; (g) 資料表,以及 (h) 承包商的建議書和其它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發(fā)現(xiàn)任何含混或矛盾之處,工程師應發(fā)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協(xié)議書 除非雙方另有協(xié)議,否則雙方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協(xié)議書應以專用條件后所附格式為基礎。法律規(guī)定的與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有關的印花稅和其它類似費用(如有時)應由雇主承擔。 1.7 轉讓 任何一方都不得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或轉讓根據(jù)合同應得的利益或權益。但一方: (a) 經(jīng)另一方事先同意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決定權完全在于另一方,及 (b) 可將其根據(jù)合同對任何到期或將到期的金額所享有的權利,以銀行或金融機構為受益人,作為抵押轉讓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承包商的文件均應由承包商保護和保管,除非且直到其被雇主接受。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否則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供每份承包商的文件的六份復制件。 承包商應在現(xiàn)場保留一份合同、雇主任務書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變更以及其它根據(jù)合同收發(fā)的往來信函。雇主的人員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發(fā)現(xiàn)了技術性錯誤或缺陷,應立即將此類錯誤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雇主任務書中的錯誤 如果因雇主任務書中的錯誤而導致承包商遭受了延誤和(或)招致了費用增加時,且此錯誤是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在根據(jù)第5.1款【設計義務的總體要求】檢查雇主任務書時即使相當認真也不能發(fā)現(xiàn)的,則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且根據(jù)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有權獲得: (a) 根據(jù)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對任何此類延誤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將被拖延;及 (b) 對此費用加上合理利潤的支付,此支付應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收到上述通知后,工程師應根據(jù)第3.5款【決定】商定或做出決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話)在多大程度上此錯誤是應能夠被發(fā)現(xiàn)的,及(ii)在(a)和(b)段中所述與此程度相關的事件。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雙方之間,承包商應對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權的人員)編制的設計文件保留版權和其它知識產(chǎn)權。 應認為,承包商通過簽訂合同給予了雇主復制、使用及傳輸(包括修改和使用對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費使用許可證,此類許可證是無限期的、可轉讓且非專用的。此類許可證應: (a) 在工程各有關部分的實際或預期工作期(取較長者)內有效, (b) 使任何合法擁有工程有關部分的當事人為完成、操作、維護、改變、調整、修補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復制、使用、傳輸承包商的文件,且 (c)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計算機程序和其它軟件形式的情況下,允許其在置于現(xiàn)場以及合同中許可的其它地點的計算機(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計算機)上使用。 未經(jīng)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規(guī)定外的任何目的為第三方復制、使用或傳輸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權的人員)編制的設計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雙方之間,雇主應對雇主任務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權的人員)編制的設計文件保留版權和其它知識產(chǎn)權。承包商可為合同之目的,自費復制、使用、及傳輸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則未經(jīng)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為第三方復制、使用、或傳輸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項 為證實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應根據(jù)工程師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項和其它情況。 1.13 遵守法律 履行合同時,承包商應遵守適用的法律的規(guī)定。除非在專用條件中另有說明: (a) 雇主應已經(jīng)(或將要)獲得永久工程的規(guī)劃、分區(qū)和其它類似許可,及雇主任務書中說明已經(jīng)(或將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許可;雇主應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許可的后果的侵害;且 (b) 對于法律中要求的與設計、實施、完成工程和修補缺陷有關的各項事宜,應由承包商發(fā)出通知、支付稅款、關稅和費用,并獲得所有的許可、許可證和批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遭其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侵害。 1.14 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組成的聯(lián)營體、聯(lián)合集團或其它聯(lián)合團體時: (a) 應認為上述當事人應對合同的履行向雇主負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 (b) 上述當事人應向雇主通知他們的負責人,此負責人有權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員;且 (c)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變其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 進入現(xiàn)場的權利 雇主應在投標函附錄中注明的時間(或各時間段)內給予承包商進入和占用現(xiàn)場所有部分的權利。此類進入和占用權不為承包商所獨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賦予(承包商)對基礎、結構、永久設備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權,則雇主應在雇主任務書中注明的時間內根據(jù)雇主任務書中規(guī)定的方式履行該職責。但在收到履約保證之前,雇主可不給予任何此類權利或占用權。 如果投標函附錄中未注明時間,則雇主應在一合理的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現(xiàn)場和占用現(xiàn)場的權利,此時間應能使承包商可以根據(jù)第8.3款【進度計劃】提交的進度計劃順利開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現(xiàn)場和占用現(xiàn)場的權利,致使承包商延誤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則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fā)出通知,并根據(jù)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有權: (a) 如果竣工已經(jīng)或將被延誤,根據(jù)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的規(guī)定,對所有此類延誤獲得延長的工期;以及 (b) 獲得任何有關費用加上合理利潤的支付,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師應根據(jù)第3.5款【決定】對此事商定或做出決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過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錯誤或延誤引起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錯誤或提交的延誤,則承包商無權要求獲得此類延長的工期、費用或利潤。 2.2 許可、執(zhí)照和批準 雇主應根據(jù)承包商的請求,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協(xié)助(如果他能夠做到): (a) 獲得與合同有關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國的法律的副本,以及 (b) 協(xié)助承包商申請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所要求的許可、執(zhí)照或批準: (i) 根據(jù)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獲得的許可、執(zhí)照或批準, (ii) 為了貨物的運送,包括清關所需的許可、執(zhí)照或批準,以及 (iii) 當承包商的設備運離現(xiàn)場而出口時所需的許可、執(zhí)照或批準。 2.3 雇主的人員 雇主有責任保證現(xiàn)場的雇主的人員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a) 根據(jù)第4.6款【合作】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 采取類似于承包商根據(jù)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而應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資金安排 在收到承包商的請求后,雇主應在28天內提供合理的證據(jù),表明他已做出了資金安排,并將一直堅持實施這種安排,此安排能夠使雇主根據(jù)第14條【合同價格和支付】的規(guī)定支付合同價格(根據(jù)當時的估算值)的款額。如果雇主欲對其資金安排做出任何實質性變更,雇主應向承包商發(fā)出通知并提供詳細資料。 2.5 雇主的索賠 如果雇主認為根據(jù)任何合同條件或其它與合同有關的條款的規(guī)定,他有權獲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長,則雇主或工程師應向承包商發(fā)出通知并說明細節(jié)。但對于根據(jù)第4.19款【電、水、氣】、第4.20款【雇主的設備和免費提供的材料】的規(guī)定,承包商應支付的款額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務而應支付的款額,則無須發(fā)出通知。 當雇主意識到某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索賠時,應盡快地發(fā)出通知。有關延長缺陷通知期的通知應在相關缺陷通知期期滿前發(fā)出。 在細節(jié)中應詳細說明索賠條款或其它索賠根據(jù),包括雇主根據(jù)合同認為他自己有權獲得的費用和(或)延期的證明,工程師應根據(jù)第3.5款【決定】商定或做出決定 (i) 雇主有權獲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額(如有時),以及(或) (ii) 根據(jù)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長】給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長(如有時)。 此筆款額應在合同價格及支付證書中扣除。雇主僅有權從支付證書中確定的款額中抵消或扣除,或根據(jù)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賠。 3 工程師 3.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雇主應任命工程師,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賦予他的職責。工程師的人員包括有恰當資格的工程師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職責的專業(yè)人員。 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 工程師可行使賦予他的權力,這些權力是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的或必然隱含的。如果要求工程師在行使其規(guī)定權力之前需獲得雇主的批準,則此類要求應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對工程師的權力加以進一步的限制,除非與承包商達成一致。 然而,每當工程師行使某種需經(jīng)雇主批準的權力時,則(為合同之目的)應認為他已從雇主處得到任何必要的批準。 除非合同條件中另有說明,否則: (a) 當履行職責或行使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的或必然隱含的權力時,均應認為工程師為雇主工作; (b) 工程師無權解除任何一方根據(jù)合同承擔的任何職責、義務或責任;以及 (c) 工程師的任何批準、審查、證書、同意、審核、檢查、指示、通知、建議、請求、檢驗或類似行為(包括沒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據(jù)合同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包括對其錯誤、漏項、誤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責任。 3.2 工程師的授權 工程師可隨時將其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助理,并可撤回此類委托或授權。這些助理包括一位駐地工程師和(或)指定的對設備和(或)材料進行檢查和(或)檢驗的獨立檢查人員。此類委托、授權或撤回應是書面的,且在合同雙方收到副本之后才能生效。但工程師不能授予其根據(jù)第3.5款【決定】的規(guī)定決定任何事項的權利,除非合同雙方另有協(xié)議。 助理必須是具有恰當資格的人員,有能力履行此類職責以及行使這種權力,并且能夠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語言】中規(guī)定的語言進行交流。 被委托職責或授予權利的每位助理僅有權力在其被授權范圍內對承包商發(fā)布指示。由助理根據(jù)授權做出的任何批準、審查、證書、同意、審核、檢查、指示、通知、建議、請求、檢驗或類似行為,應與工程師做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 未對任何工作、永久設備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見并不構成批準,也不影響工程師拒絕該工作、永久設備或材料的權利; (b) 如果承包商對助理的任何決定或指示提出質疑,承包商可將此事宜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盡快對此類決定或指示加以確認、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師的指示 工程師可以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在任何時候)向承包商發(fā)出為實施工程和修補缺陷所必需的指示。承包商只能從工程師以及根據(jù)本條款獲得適當授權的助理處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構成了變更,則適用于第13條【變更和調整】。 承包商應遵守工程師或授權助理對有關合同的某些事宜所發(fā)出的指示。此類指示均應以書面形式發(fā)出的。 3.4 工程師的更換 如果雇主準備更換工程師,則必須在期望更換日期42天前向承包商發(fā)出通知,說明擬替換的工程師的姓名、地址及相關經(jīng)歷。如果承包商對擬替換人選向雇主發(fā)出了合理的拒絕通知,并附有具體的證明資料,則雇主不能用此人替換原工程師。 3.5 決定 每當合同條件要求工程師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對某一事項商定或做出決定時,工程師應與合同雙方協(xié)商并盡力達成一致。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工程師應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在適當考慮到所有有關情況后做出公正的決定。 工程師應就每項協(xié)議或決定向每一方發(fā)出通知以及具體的證明資料。每一方均應遵守此類協(xié)議或決定,除非且直到根據(jù)第20條【索賠、爭端和仲裁】規(guī)定做出了修改。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義務 承包商應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且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當工程竣工時,該工程應能夠滿足合同中擬定的工程目的。 承包商應為工程的設計、施工、竣工以及修補缺陷提供所需的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設備、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員、貨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務。 工程應包括為滿足雇主任務書、承包商的建議書以及資料表的規(guī)定而必需的任何工作,或合同中隱含的任何工作,并且應包括(盡管在合同中沒有指明)為了工程的穩(wěn)定性、工程的竣工,或安全且恰當?shù)淖鳂I(yè)而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應對工程的所有現(xiàn)場作業(yè)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負責。 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承包商應提交所作安排的詳細說明以及為實施工程擬采用的方法。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師的情況下,不得對此類安排和方法進行重大修改。 4.2 履約保證 承包商應(自費)取得一份保證其恰當履約的履約保證,保證的金額和貨幣種類應與投標文件附錄中的規(guī)定一致。如果投標文件附錄中未說明金額,則本款不適用。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將履約保證提交給雇主,并向工程師提交一份副本。履約保證應由雇主批準的實體,且在其批準的國家(或其它管轄區(qū))管轄范圍內頒發(fā),并應采用專用條件附件中規(guī)定的格式或雇主批準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應保證履約保證持續(xù)有效。如果履約保證的條款明確說明了其期滿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滿日期前第28天還無權收回履約保證,則承包商應延長履約保證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補了缺陷。 雇主不能根據(jù)履約保證提出索賠,但根據(jù)合同雇主有權獲得款額的下述情況除外: (a) 承包商未能根據(jù)上一段的說明,延長履約保證的有效期,此時雇主可對履約保證的全部金額進行索賠; (b) 根據(jù)承包商的同意或根據(jù)第2.5款【雇主的索賠】或第20條【索賠、爭端和仲裁】所做的決定,在此同意或決定后42天內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應付的款額; (c) 在收到雇主要求修補缺陷的通知后42天內,承包商未能修補缺陷,或 (d) 根據(jù)第15.2款【雇主提出終止】的規(guī)定雇主有權提出終止的情況,無論是否發(fā)出了終止通知。 雇主應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遭受因雇主根據(jù)履約保證對無權索賠的情況提出索賠而產(chǎn)生的損害、損失和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和開支)。 雇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保證退還給承包商。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應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根據(jù)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時所必需的一切權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則承包商應在開工日期前將其準備任命的作為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及詳細情況提交工程師,以取得其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壓或隨后被撤銷,或該指定人員無法擔任承包商的代表,則承包商應同樣地提交另一合適人選的姓名及詳細情況以獲批準。 未經(jīng)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對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對其進行替換。 承包商的代表應以其全部時間努力完成承包商的履約責任。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暫離現(xiàn)場,則在工程師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適的替代人員,并相應地通知工程師。 承包商的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根據(jù)第3.3款【工程師的指示】的規(guī)定接受指示。 承包商的代表可將其權力、職責與責任委托給任何勝-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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