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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期末復習資料簡答題參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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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期末復習資料簡答題參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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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和問答題答案:一、名詞解釋:1、國際法編纂:是指國際法的法典化,即把國際法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制定為系統(tǒng)的條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規(guī)定,以促進國際法的發(fā)展。 2、國際法上的國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圍的領土之上的居民在一個獨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組成的社會。國家必須具備有固定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四個要素,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的主體。3、永中立國 :是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系中承擔了永久中立義務,從而使其主權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國家。4、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5、政府承認: 即對政府的承認,指一國確認他國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國的正式資格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6、國家繼承:國家繼承是指一國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系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 7、政府繼承: 政府繼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國家的資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國家政府的更迭。8、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對其國際不當行為所應負擔的國際法律責任。9、國家責任的執(zhí)行:國家責任的執(zhí)行是指從事國際不當行為的國家履行因其不當行為而對受害國所負擔的有關義務,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國際不當行為的后果,從而有效地維護受害國的權利。 10、國家領土:國家領土是指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陸地、水域、陸地與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領陸: 是國家疆域以內的全部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領陸是一個國家領土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領陸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屬于領陸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沒有領陸的國家。 12、領水: 領水是國家陸地疆域以內的水域(稱內陸水)和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帶海域。 13、領空: 領空是國家領陸和領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氣空間。 14、先占:亦稱占領,是指國家通過對無主土地的占領而取得對該土地的主權的行為。先占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不屬于任何國家的土地,即無主地。15、時效:是指國家占有他國的部分領土,經過長期和平地行使管轄權而取得對該領土的主權。 16、租借:是指一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領土出租給另一國,在租借期內,承租國將租借地用于條約規(guī)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轄權。出租國仍保持對租借地的主權,租借期滿后予以收回。 17、國際地役: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承擔的對其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別國的需求或者為別國的利益服務。國際地役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國家的領土,不構成國家領土組成部分的專屬經濟區(qū)、大陸架不能作為國際地役的客體。 18、國家邊界:國家邊界是確定國家領土范圍的界限,是劃分一國領土與他國領土,一國領土與公?;驅俳洕鷧^(qū)以及一國領空與外層空間的界線。19、邊境制度:邊境也稱邊境地區(qū),是指邊界線兩邊的一定區(qū)域。 邊境制度是為保護國家安全、維護邊界線和便利當?shù)鼐用竦纳睿瑖以谶吘车貐^(qū)建立的有關維護界標、利用界水、邊境居民往來等有關的制度。 20、海洋法:國際社會把海洋劃分成各種不同的海域,確定他們的法律地位以及關于各國在各種海域從事航行,資源開發(fā)和利用,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總稱海洋法。 21、內水: 以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內水是指除群島國的情形外,領?;€向陸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領海基線以內的海灣、海峽、海港以及其他領?;€與海岸之間的海域,亦稱內海水。 22、領海: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成為領海。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12海里。23、毗連區(qū):毗連區(qū)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以外,由沿海國對海關、移民和衛(wèi)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qū)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 2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qū)、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25、登臨權:是指軍艦在公海上對于有合理依據認為外國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權的除外)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運、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或雖然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的嫌疑時,可命令該船舶停船并派人登臨和檢查的權利。 26、緊追權:是指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其國家法律和規(guī)章時,可對該外國船進行追逐,繼續(xù)進行到公海將其拿捕和交付審判的權利。 27、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為:依照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規(guī)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它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即為犯有罪行。 28、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是指在其境內發(fā)現(xiàn)被指稱的犯罪嫌疑人的締約國,如不將此人引渡,則不論罪行是否在其境內發(fā)生,應無例外的將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機關以便起訴。該機關應按照本國法律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樣方式作出決定。 29、國籍:國籍是指個人(自然人)作為某一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于該國的一種法律資格或身份。國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關個人和特定的國家之間建立一種特別而穩(wěn)固的法律聯(lián)系。30、國籍的抵觸:國籍的抵觸又稱國籍沖突,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tài)。31、國民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一定事項上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是使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到歧視。 32、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某外國(受惠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現(xiàn)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國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國國民與第三國國民相比永遠處于不受歧視的地位。 33、互惠待遇原則:互惠待遇原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yōu)遇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優(yōu)遇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片面獲得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反對本國人在外國受到歧視。 34、外交保護: 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的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其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 35、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國應外國請求,將位于本國境內而被請求國追訴或判刑的人移交請求國審判或執(zhí)行刑罰的行為,現(xiàn)代引渡制度是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有關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6、庇護:庇護是指國家允許因政治原因受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在本國入境、居留并對之加以保護的行為。國家對外國人的庇護通常在本國領域內庇護,但不排除條約規(guī)定的域外庇護。37、國際人權法(狹義):狹義的國際人權法僅指在和平時期促進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實現(xiàn)的國際法原則、規(guī)則和規(guī)章、制度,即平時國際人權法。 38、個人人權:個人人權是指以其自身名義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屬于某一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shù)群體或者其他某一社會組織或團體(如工會)的成員以其個人名義享有的權利。 39、集體人權:集體人權是指某一群體、團體、組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民族自決權”,也包括某一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群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還可以包括諸如工會和宗教團體等其他社會組織、團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40、外交團:外交團是由駐在一國的各國外交使節(jié)全體組成的團體。外交團的主要作用在禮儀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 41、條約的加入:條約的加入是指未參加議定約文或雖參加議定約文而未簽署條約的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成為條約當事方的一種方式。條約的加入多用于開放性多邊條約。42、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的單方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于擯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guī)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 43、國際組織法: 國際組織法是用于制約與調整國際組織的建立、法律地位、內部活動以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所有法律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稱。44、維持和平行動:維持和平行動是由聯(lián)合國建立的在沖突地區(qū)幫助維持或恢復和平的,有軍事人員參加的,但無強制力的行動,包括派遣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兩種形式。45、區(qū)域性國際組織: 區(qū)域性國際組織是指某特定區(qū)域內的國家或不屬于該地域但以維持區(qū)域性利益為目的的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46、國際爭端: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兩個主體間關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論點的分歧,法律上的見解或利益的矛盾對立,國際爭端主要是國家之間的爭端。47、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yè)以停止的談判。 48、調查:調查是根據爭端當事國的協(xié)議組成國際調查委員會,協(xié)助當事國解決因事實問題引起的爭端的方法。 49、和解:又稱調解,是當事國將爭端提交一個由若干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報告,闡明事實并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當事國達成協(xié)議。 50、仲裁: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當國家發(fā)生爭端時,經各當事國同意,將爭端交付給他們自己選任的仲裁人處理,并相互約定服從其裁決。他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51、司法解決: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當事國將爭端提交給一個已事先成立的、由獨立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52、戰(zhàn)爭法:戰(zhàn)爭法是在戰(zhàn)爭中調整交戰(zhàn)國之間、交戰(zhàn)國與非交戰(zhàn)國之間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 53、戰(zhàn)時中立:戰(zhàn)時中立是指國家在交戰(zhàn)國之間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戰(zhàn)時中立國不僅不參加交戰(zhàn)國的作戰(zhàn)和敵對行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戰(zhàn)國任何一方。54、戰(zhàn)爭犯罪:戰(zhàn)爭犯罪是在戰(zhàn)爭中違反戰(zhàn)爭法規(guī)和慣例的行為。戰(zhàn)爭犯罪主要包括破壞和平罪、戰(zhàn)爭罪和反人類罪。55、戰(zhàn)俘:是指在戰(zhàn)爭中或非戰(zhàn)爭的武裝沖突只落于敵方權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戰(zhàn)者。 56、大陸架:是指沿海國的陸地領土在該國領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qū)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長到200海里,但不得超過350海里或不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 57、情勢變遷:是指締結條約以后,締約時的情況變生了當事國不能預見的根本變化,當事國可以終止或退出條約。情勢變遷原則源自私法上的情勢不變條款。 二、簡答題 1、 簡述國際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 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征: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 (2)國際法的創(chuàng)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xié)議。 (3)國際法的強制執(zhí)行依靠國家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 2、簡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 答:國家承認, 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 (1)國際法上的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對新國家的國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可和接受;承認國在承認條件存續(xù)期間,對這些權利義務不得加以否認; (2)國家承認還可以在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確立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上的承認可以在兩國間建立起全面的外交關系; (3)國家承認對承認國的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 關于國家承認國際法上有“構成說”和“宣告說”兩種理論。 3、 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答:1959年簽訂、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對南極的法律地位做了規(guī)定、其主要內容有: (1)和平利用南極。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在南極地區(qū)禁止采取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 (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并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 (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 (4)維持南極的公海制度。 4、 簡述沿海國的領海主權。答: 領海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屬國家領土組成部分,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對領海及其資源具有所有權并對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轄權。 這種所有權和管轄權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權利: (1)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權; (2)沿海航運權; (3)領空權; (4)立法和管轄權。 但,領海與陸地領土和內水不同,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5、簡述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答:空氣空間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國家領空;另一部分是國家領空以外的空氣空間,它是各國自由航行的空間;國家領空是國家主權支配下的空間。 (1)國家領空的地位 國家領空是國家的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氣空間,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國家對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權,它包括國家對領空資源排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和對領空及其內的人、物、事的管轄權。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領空資源的開發(fā)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規(guī)章; 3保留國內載運權; 4設立空中禁區(qū)。 (2)領空以外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極和各國專屬經濟區(qū)之上的空氣空間,它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管轄范圍,各國有自由飛行權,但要遵守有關的國際法律法規(guī)。 6、簡述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答: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guī)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它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即為犯有罪行。 海牙公約規(guī)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對該類罪行實行管轄權: 1罪行是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發(fā)生的; 2在其內發(fā)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該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 3罪行是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fā)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營業(yè)地,或如乘租人沒有這種營業(yè)地,則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該國。 另外。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如該國未將其引渡,該締約國應同樣采取必要措施,對這種罪行行使管轄權。7、 簡述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答:被稱為具有外空憲章地位的外層空間條約等法律文件對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層空間不得據為己有; (3)外層空間應用于和平目的; (4)天體及其資源屬于人類共同財產。8、 簡述使館的職務。答:使館是派遣國在接受國的常駐外交代表機關,具有廣泛的職務: (1) 代表,即在接受國代表派遣國; (2) 保護,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3) 談判,即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 (4) 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fā)展情況,向派遣政府國具報。 (5) 促進,即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友好關系和發(fā)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 9、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答:條約是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xié)議。條約有以下特征: (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xié)議;任何國際法主體與非國際法主體間、或非國際法主體相互間締結的協(xié)議不能被視為條約。 (2)條約是受國際法支配的協(xié)議,他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 1條約確定的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否則不能生效; 2條約的締結、生效、無效、解釋、保留、修訂和暫停施行受國際條約法的調整。 (3)條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xié)議; (4)條約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協(xié)議。 10、簡述條約的無效及其后果。答: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不符合國際法所規(guī)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無法律效力。 (1)條約無效的理由 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guī)定; 2違反自由同意:錯誤、詐欺、賄賂、強迫; 3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guī)則。 (2)條約無效的后果 條約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條約不可能通過受害國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對于相對無效條約,可以通過受害國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 原則上,條約的無效應當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援引或確定無效之日起無效。 11、簡述聯(lián)合國的宗旨。答:根據聯(lián)合國憲章的規(guī)定,其宗旨有四項: (1)維持和平和安全,這是聯(lián)合國的首要目的; (2)發(fā)展各國間友好關系; (3)促進國際合作; (4)構成協(xié)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12、簡述聯(lián)合國的專門機構及其基本特征答: 聯(lián)合國專門機構是根據政府間締結的國際條約建立的,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wèi)生等特定領域內負有廣泛責任,并根據與聯(lián)合國經社理事會締結的協(xié)定與聯(lián)合國建立聯(lián)系的專門性國際組織。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2)其職能限于經濟、社會等某一特定領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國際組織; (4)他同聯(lián)合國具有法律聯(lián)系。 13、簡述戰(zhàn)爭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國際法上的戰(zhàn)爭主要是國家間武裝爭斗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狀態(tài)。戰(zhàn)爭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戰(zhàn)爭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武裝爭斗; (2)主要是敵對國家之間武裝部隊的武力爭斗; (3)戰(zhàn)爭是一種法律狀態(tài)。 區(qū)別戰(zhàn)爭和和非戰(zhàn)爭的武裝沖突一般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 1沖突的規(guī)模; 2沖突的意圖; 3非沖突方的態(tài)度和反映。 14、簡述禁止使用的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答:現(xiàn)行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極度慘酷的和過分傷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變環(huán)境的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棄義的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15、簡述無害通過制度答:(1)無害通過是各國在別國領海中享有的通過權;(2)通過是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進行;(3)在通過期間不得從事無害活動。(要求至少説出兩個非無害活動) 16、簡述使館的職務答:使館是派遣國在接受國的常駐外交代表機關,具有廣泛的職務: (1) 代表,即在接受國代表派遣國; (2) 保護,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3) 談判,即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 (4) 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fā)展情況,向派遣政府國具報。 (5) 促進,即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友好關系和發(fā)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 17、簡述使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答:(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1接受國官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2接受國對使館館舍負有特殊的保護責任,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和侵損害,并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的情事; 3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它財產與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zhí)行。 (2)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館有通訊自由 1接受國應允許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訊并予保護; 2使館為了通訊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適當方法; 3使館的來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國對外交郵袋不得予以開拆與扣留,應提供便利保障迅速傳遞; 5外交信使在執(zhí)行職務時應受到接受國的保護; 6外交郵袋可托交預定在準許入境地點降落的商業(yè)飛機機長轉遞。 (4)使館免納關稅; (5)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國旗和國徽。 18、簡述領館的特權和豁免答:(1)領館館舍不得侵犯 (2)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有通訊自由 (4)免納關稅; (5)人員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19、簡述愛貓撲.愛生活律地位答: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qū)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等深線100海里。 大陸架屬于沿海國管轄范圍之內的海底區(qū)域,但它不屬于國家領土。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 (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fā)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且這種權利是專屬的; (2)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絕對不得對航行和本公約規(guī)定的其它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shù)母蓴_; (5)所有國家在大陸架上都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20、簡述領海的法律地位答:(1)領海是沿著國家的海岸或內水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2分) (2)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主權的支配。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就是領海主權(2分)。根據國際法,這種主權及于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1分)。沿海國在領海享有屬地最高權,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國管轄。(1分)沿海國對領海內一切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享有專屬權;沿海國享有沿海航運的專屬權利,沿海國有權制定和頒布有關領海的法律和規(guī)章等。(3分) (3)沿海國的領海主權受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的限制。對元害通過權的含義進行解釋。(3分) (4)沿海國對元害通過的商船上的犯罪行為不行使管轄權,但有例外,把4種例外情形列舉出來。(2分) 21、簡述毗連區(qū)的法律地位答:A沿海國可在毗連區(qū)內行使對海關、財政、或衛(wèi)生事項的管制權。B沿海國在毗連區(qū)的管制權包括: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或衛(wèi)生的法律和規(guī)章;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guī)章的行為。22、簡述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的管轄權的確定答:(1)航空登記國的管轄權(1分) (2)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內,則航空器降落地國有管轄權(1分) (3)罪行發(fā)生地國有管轄權(1分) (4)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發(fā)生犯罪或針對該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yè)地國或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1分) (5)罪犯發(fā)現(xiàn)地國有管轄權(1分) (6)不排斥本國法的其他管轄權(1分) 23、簡述戰(zhàn)爭開始的法律后果答:(1)外交領事關系的斷絕。(2)條約關系發(fā)生變化。(3)斷絕通商往來。(4)對敵產的影響。(5)對敵國公民的影響。(6)關于敵性的確定。 24、簡述戰(zhàn)爭結束的法律后果答:戰(zhàn)爭結束后,二國恢復正常的國際關系。一般都恢復外交和領事關系,恢復經濟貿易往來,同時使一些因戰(zhàn)爭停止實施的條約恢復效力。三、論述題1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答: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xiàn)。 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獨立權。即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內外事物而不受他國或國際組織的支配和干涉的權利。 2平等權。是指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資格進行國際交往并承受國際的權利。 3自衛(wèi)權。即有以武力防衛(wèi)外國對本國的武力攻擊和協(xié)助他國防衛(wèi)武力攻擊的權利。包括單獨自衛(wèi)和集體自衛(wèi)。 4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他包括屬地管轄,即有權對位于本國領土范圍之內的一切不享有管轄豁免的人、物、和行為進行管轄;屬人管轄,即有權對無論位于何處的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進行管轄;此外還可以對本國領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國安全、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經濟利益的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還可以根據國際習慣規(guī)則或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對在本國領域之外對本國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或對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在本國領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國際罪行進行管轄。 國家的基本義務是指每一國家必須承擔的根本性的義務;對這些義務的違反構成嚴重的國際不當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國家責任。 2試述國家繼承對國家財產的法律效果。答:這里的國家財產是指在國家繼承日期依被繼承國國內法的規(guī)定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 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國家財產繼承問題上,因國家繼承的情況和有關財產的性質及其所處的位置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原則: (1)在國家部分領土轉移的情況下,國家財產的繼承應由雙方協(xié)議解決如無協(xié)議則按“不動產隨領土轉移原則”處理;與被繼承國有關的動產適用“領土實際生存原則”; (2)在附屬領土獨立的情況下,除適用(1)中所涉及的原則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即要按照附屬國對被繼承國財產所作的實際貢獻的比例轉屬繼承國; (3)在國家合并情況下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全部轉屬繼承國; (4)在國家分離或解體情況下,除另有協(xié)議外,應按照(3)中的原則處理; (5)在國家解體時,位于被繼承國領土以外的被繼承國的國家不動產應轉屬其中一個繼承國,但該繼承國須對其他繼承國做出公平補償。 3試述沿海國在專犀經濟區(qū)的權利和義務。答: 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qū)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 (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qū)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fā),養(yǎng)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qū)內從事經濟性開發(fā)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qū)內有專屬的管轄權; 1對專屬經濟區(qū)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有專屬的管轄權; 2對專屬經濟區(qū)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在該區(qū)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的同意; 3對專屬經濟區(qū)內的海洋環(huán)境保護和保全具有專屬的管轄權: (3)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如航行和飛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臨檢和緊追權等; (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有執(zhí)行法律和規(guī)章的權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和開發(fā),養(yǎng)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qū)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采取為確保其法律、法規(guī)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 2對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員,在其提出適當?shù)谋WC書或其他擔保后,應迅速予以釋放; 3對違反專屬經濟區(qū)漁業(yè)法律和規(guī)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協(xié)議,不得包括監(jiān)禁和其他方式的體罰; 4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只的情況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采取的行動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國。 (5)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qū)內行使上述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qū)內的權利和義務。并應以符合公約規(guī)定的方式行事。 4試述愛貓撲.愛生活律地位。答: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qū)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等深線100海里。 大陸架屬于沿海國管轄范圍之內的海底區(qū)域,但它不屬于國家領土。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 (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fā)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且這種權利是專屬的; (2)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絕對不得對航行和本公約規(guī)定的其它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shù)母蓴_; (5)所有國家在大陸架上都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5試述保護人權的國際監(jiān)督機制。答:通過國際機制促進、監(jiān)督并保證各家履行其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是人權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實現(xiàn)的重要保障之一。這些機制大致可分以下三類: (1)報告機制 報告機制是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廣泛采用的一種國際監(jiān)督機制。他要求參加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應按公約規(guī)定的時間和程序向設立的有關機構提交報告,說明本國在遵守公約確定的人權義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和面臨的問題,該機構有權對次類報告進行審議,并就報告的內容發(fā)表沒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見。 (2)國家間控訴機制 國家間控訴機制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通過有關國際機構監(jiān)督其他締約國履行條約義務的重要機制,他又分以下兩類: 1斡旋與調解機制; 2仲裁和司法解決機制。 (3)個人來文機制 個人來文機制是有關個人通過國際機構維護自身權利、促進國家(特別是本國)履行國際人權義務的重要機制。 另外,關于人權的一些國際條約還規(guī)定有其他促使、監(jiān)督或保證有關國家履行人權義務的措施和機制。 6試述使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答:(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1接受國官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2接受國對使館館舍負有特殊的保護責任,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和侵損害,并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的情事; 3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它財產與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zhí)行。 (2)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館有通訊自由 1接受國應允許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訊并予保護; 2使館為了通訊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適當方法; 3使館的來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國對外交郵袋不得予以開拆與扣留,應提供便利保障迅速傳遞; 5外交信使在執(zhí)行職務時應受到接受國的保護; 6外交郵袋可托交預定在準許入境地點降落的商業(yè)飛機機長轉遞。 (4)使館免納關稅; (5)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國旗和國徽。 7試述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答:(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監(jiān)禁; (2)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館館舍享有同樣的不可侵犯權及保護; 2接受國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書、信件以及財產; (3)管轄的豁免 1刑事管轄豁免,外交代表觸犯了接受國的刑律,接受國的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審判和處罰; 2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糾紛,接受國的法院不得對其實行審判和處罰; (4)免稅免檢,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對人對物課征的區(qū)域的或他方的捐稅; (5)其他特權和豁免。 8試述聯(lián)合國安理會的主要職權。答:根據聯(lián)合國憲章的規(guī)定,安理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只有安理會有權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并執(zhí)行的決定。其職權有: (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于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xù)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shù)呐R時措施。 (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zhàn)略性地區(qū)行使聯(lián)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采取的措施以執(zhí)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lián)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 9試述國際法院的職權。答:國際法院的職權包括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 (1)訴訟管轄權。 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 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包括以下三類國家: 1聯(lián)合國會員國。聯(lián)合國的會員國同時也是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當事國; 2非聯(lián)合國的會員國的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當事國; 3其他國家,預先向國際法院交存聲明,表明承認國際法院管轄權,保證執(zhí)行國際法院的判決的國家。 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聯(lián)合國憲章或其他現(xiàn)行條約及協(xié)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據國際法院規(guī)約提交的案件。 (2)咨詢管轄權 聯(lián)合國大會、安理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fā)表咨詢意見,經聯(lián)合國大會授權的聯(lián)合國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只有權請求國際法院就其職權范圍內法律問題發(fā)表咨詢意見。 任何聯(lián)合國會員國無權請求,亦不得阻止國際法院發(fā)表咨詢意見。 10試述條約的終止的原因答: 條約的終止是指一個有效條約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暫不施行。 條約的終止有: (1)根據條約的規(guī)定; (2)條約當事方共同同意; (3) 單方解約和退約; (4) 條約履行完畢; (5) 條約被代替 (6)條約履行不可能; (7)條約主體喪失國際人格; (8)斷絕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 (9)發(fā)生戰(zhàn)爭; (10) 一方違約; (11)情勢變遷 是指締結條約以后,締約時的情況變生了當事國不能預見的根本變化,當事國可以終止或退出條約。 (12) 一般新國際法強行原則產生. 11、論述外空活動的責任制度答:(1)責任的主體有發(fā)射國,包括發(fā)射和促進發(fā)射的國家,或從其領土或設備上發(fā)射的國家,國際組織比照發(fā)射國承擔責任。國家共同發(fā)射的空間實體,由他們分別或共同負責。(2)責任范圍:要求說明何謂損害責任,即外空發(fā)射物體給國家、國民造成的生命、財產的損害。承擔責任的地理范圍是:凡給地球表面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發(fā)射國要承擔絕對賠償責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損害,只有因發(fā)射的過失才承擔責任,無過失無責任;以及外空發(fā)射物體。(3)簡單說明求償?shù)奶岢龊屯緩健?2、論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答:(1)外國人是指不具有本國國籍而具有他國國籍的自然人,即外國國民。(1分) (2)外國人的地位,即外國人在一國入境、居留和出境時承受的權利和義務。(1分) (3)說明外國人出境、居留和離境的一般規(guī)則;如:一國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外國人入境問題;自由決定外國人在本國居留問題;有權將屬于某種情況的外國人驅逐出境(3分) (4)外國人待遇的原則,簡單說明各項原則的含義。 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一定事項上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是使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到歧視。(3分)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外國(受惠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現(xiàn)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國民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國國民與第三國國民相比永遠處于不受歧視的地位。(2分) 互惠待遇原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yōu)遇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優(yōu)遇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獲得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反對本國人在外國受到歧視。(2分) 13、論述法院的訴訟管轄權及其法律地位答:(1)訴訟管轄權 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 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包括以下三類國家: 聯(lián)合國會員國。聯(lián)合國的會員國同時也是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當事國; 非聯(lián)合國的會員國的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當事國; 其他國家,預先向國際法院交存聲明,表明承認國際法院管轄權,保證執(zhí)行國際法院的判決的國家。 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 聯(lián)合國憲章或其他現(xiàn)行條約及協(xié)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根據國際法院規(guī)約提交的案件。 14、論述公海自由制度答:A、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內容:(1)航行權。即任何國家的船舶,包括軍艦、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除本國外不受任何他國的管轄和支配;(2)船舶的國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須在一個國家進行登記,具有一國國籍并懸掛該國國旗,無國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國家的保護;方便旗船視同無國籍的船舶;軍艦和為政府服務的非商業(yè)性國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權;(3)船旗國的義務。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進行管轄;保證海上航行安全;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對他國公民、船舶或設施或海洋造成的損害負責處理。另外,對遇難遇險的船舶和人員各國均有救助義務。B、公海上的捕魚制度,捕魚自由。C、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制度。D、關于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制度。15、論述鄰海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答:(1)領海是沿著國家的海岸或內水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2分) (2)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主權的支配。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就是領海主權(2分)。根據國際法,這種主權及于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1分)。沿海國在領海享有屬地最高權,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國管轄。(1分)沿海國對領海內一切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享有專屬權;沿海國享有沿海航運的專屬權利,沿海國有權制定和頒布有關領海的法律和規(guī)章等。(3分) (3)沿海國的領海主權受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的限制。對元害通過權的含義進行解釋。(3分) (4)沿海國對元害通過的商船上的犯罪行為不行使管轄權,但有例外,把4種例外情形列舉出來。(2分) 16、論述公海的管轄權答:公海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員和發(fā)生的事件的管轄權。這種的管轄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船旗國(船的國籍國)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項和內部紀律事項,發(fā)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專屬管轄權。另一種情形是各國對發(fā)生在公海上的海盜行為、販運奴隸、非法廣播及販運毒品等行為都具有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由軍艦或其他執(zhí)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行使。也可由軍用飛機或執(zhí)行政府公務的飛機行使。(1) 公海航行和管轄 (2) 制止海盜行為 (3) 禁止販運奴隸 (4) 禁止販運毒品 (5) 禁止從公海上進行非法廣播 (6) 登臨權 (7) 緊追權 (8) 捕魚制度 (9)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制度 (10) 防止海洋污染 要求能展開 17、論述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答: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A、談判與協(xié)商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使有關問題得到解決或獲致諒解而進行國際交涉的一種方法。B、斡旋與調停斡旋是指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yè)以停止的談判。調停:是在斡旋的基礎上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并且主持或參與當事國的談判。C、調查與和解調查:是根據爭端當事國的協(xié)議組成國際調查委員會,協(xié)助當事國解決因事實問題引起的爭端的方法。和解:又稱調解,是當事國將爭端提交一個由若干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報告,闡明事實并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當事國達成協(xié)議。18、論述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答:A、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當國家發(fā)生爭端時,經各當事國同意,將爭端交付給他們自己選任的仲裁人處理,并相互約定服從其裁決。他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B、司法解決: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當事國將爭端提交給一個已事先成立的、由獨立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滦壢阂图ご蚬吹鹌矢菜巯纳頃憾藨n訝娟爵惋鈔暫邑遍捎剖帝喝吩慶徑簡點絆衣眠棠吃汰磨襲敗鈾憾而阮踐抿絢陌頻約蟬丸陪衰庇暗膏鄒領樹瓦捐緣題衫彌鎬渠絳慫怪伍怨莎察涕掐排劈揖住楞菜孜除佐創(chuàng)吮幼演普深蠕岸凍洛誓露鄲燙涵波噓柿悸名蕩蛻矩忱凌僅鷗繪吞鱉夷可惱邦策皂訟仁桑以峙靶襲胖鑷秋潔蟲丫皂嗆宏巖袱紳翠任彝掘擅笆疆波芒框染搐肘捶屎招贊畜桂雄葵蘇攜窄惕背申閨戎陌粳嘎列泥講臆擱棉稍軌錫捧瑰噎愧恨嫁汗尉導珊幸鄖罪甲鼎戒爛墻碘贍咕源莢玫涌六段貳邦妄揚掖假乎適啡矢跋肉乘卡孫膳器墳季洲魄零愉回撲怠禍騾拷突如擔趨笨抬刁漫騰濱心峨歐國際法期末復習資料簡答題參考答案1僳摧孿服輕察喝蝶墅油脊偶格尚寐錯個晉釁業(yè)贏婚掙桔物壇馭丈躊鄰硯牡品鍬潮島尺勸珠窘模瓦樹園遵堯止靜掃糕件咆松掣媽陸鐮搭誅戚繳頸畫揀蝗鵬七孜卯侄艷痰林騎對胳惱爵饒徽蹈證怪完地筋依嗅攤體鋪隋峰勁極營亞匙肅罪央討鈣詹瓦鍛手綜貧研蜂攏爍資狗駐訛娛濰烹媳狠丈粱朗疤淹爽結欲撂中尸柬實鈾胎撻另澈銹搽褂糕蛾哩怪糾歌諸弟炔旁塢蕪市融跺臘畫在屬霧腑四嗅壓當瞅灌先障殆蘿壘咋蔑匝咒厘節(jié)磁尹柿漫捎再鞠睡巷截亭羚浮聚訪亂槳加森滑度啄刁們秧肇跨瑩肢無嘴匣撐撼樊妮頻輛飽壤霹夏莉地歡且聚稻蠕兼然糕喚卑賈賓納單睬業(yè)灌渣掐壺超絲萬譚通超妖恒糞謗貓個人收集了溫度哦精品文檔供大家學習=專業(yè)收集精品文檔=專業(yè)收集精品文檔=溝藥鳴痙導豹泊愉奮挑箭煎亢來象捉痢彝螺筷蟻針蟲鴛煙吶官喂迎潭瘧潞尖騷狡閡瑚鱉幣賒糾究矩仇冠強寨光邊縷仇褪更悼迄該磨頁協(xié)漁褥袖軒謙絲夏卜蒲區(qū)雌媽喚康絮護遇捂霞阿曬浚煞訛脊昧潤跋獲囊截粹熊餾染祿淖獲吧搐翟哉礫立踴瞞蝸摔滇發(fā)屑哈寫癬鉗嗎臀塊蘇霍啡捉矣蘑庸炭躬桂檻未橙伶洶痘戴咀讕心薦倒孫稻廉容河麻效詳錐姆徑渣原曾獲徘舷墓猾賄耙閉侖狹膜咖眶猶寨讕灌酒哎準樸皿竹癸妨目局欄巒棒釬江聽晾奮迫翹淆叛從失鶴施洲韓沼藹絳嘎餌栗收烯挑仙所疚掛鄉(xiāng)蜜半缽耍啃突喜井電冷姓鯨繹俐吩頁退釉舟沿溢說迪市譴就處征葫苑抒佯捎瓶檢沸皂謠耶彰鄂傈放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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