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杉肮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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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調研報告 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杉肮δ? XX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中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無疑,這是我國《婚姻法》的重大改革。它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從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δ芗芭c一般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谋容^出發(fā),試圖使大家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 離婚損害賠償,是夫妻一方違法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這里的法定違法行為,指新《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且已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這些是嚴重違背婚姻義務或嚴重侵害其配偶的人身權益,并造成離婚的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指出的是,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吸毒等,或雖實施了前述法定違法行為尚未導致離婚的,均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法定違法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因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受到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至于離婚財產損害,我國學者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意見認為,離婚財產損害,是指因實施法定違法行為致其配偶現(xiàn)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及為恢復損害而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養(yǎng)義務,造成配偶現(xiàn)有財產利益的損失或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配偶人身或精神上的損害所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yī)藥費,誤工費等。即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另一種意見認為,離婚財產上的損害,包括所持財產的減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期待利益的喪失。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補損害,故離婚財產損害的范圍,當然就包含財產方面已發(fā)生的現(xiàn)實損害即積極損害;至于可預期利益的喪失,應包括在離婚財產損害的范圍內。但配偶繼承權等期待權的喪失,則不應包括在內。因為,配偶繼承權的實現(xiàn),除以夫妻身份的存在為前提外,還需同時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遺產,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繼承權等。也就是說,配偶繼承權將來實現(xiàn)與否尚不能確定,保險受益權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內。至于夫妻扶養(yǎng)請求權是否應列入賠償范圍?亦應區(qū)別處理:無過錯配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如果已經(jīng)具備受扶養(yǎng)條件,實施法定違法行為的過錯一方卻不予以扶養(yǎng)的,由此造成無過錯配偶應得的扶養(yǎng)費損失,過錯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尚未具備受扶養(yǎng)條件的,不宜列入賠償范圍。因為,在我國夫妻一方是否對他方在經(jīng)濟上給予扶養(yǎng),取決于是否具備法定的扶養(yǎng)條件。凡具備法定扶養(yǎng)條件的夫妻一方,即使離婚后也享有受他方給予適當經(jīng)濟幫助的權利。 離婚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傷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兩個部分。精神創(chuàng)傷指因過錯配偶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等行為,致婚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肉體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直接原因。離婚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均屬于物質損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違法行為是發(fā)生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離婚精神損害,只需確認夫妻一方有法定違法行為而直接導致離婚的,就可以認定。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提出追究過錯一方侵權責任的,應按婚內侵權行為處理,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以夫妻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夫妻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如因過失傷害家庭成員等導致離婚的,因不具備主觀要件,故不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即構成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與一般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的界定 從《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看,雖然規(guī)定了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ɡ碛?,但對如何適用該條文并未作具體規(guī)定,這說明《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還是采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按照法律部門的分類,婚姻法屬民法。一般來說,離婚損害賠償具有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特征,但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權利主體方面,離婚損害賠償主體是夫妻,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和感情關系,一但因一方的過錯使對方受損害而離婚,其人身和財產都可能受到損害;而一般民事?lián)p害賠償主體沒有特定性,侵權行為人侵權之前沒有被特指。第二,在侵權對象方面,離婚過錯方侵犯的是夫妻關系,其損害主要表現(xiàn)為配偶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而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表現(xiàn)為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第三,在歸責原則方面,離婚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中均是承擔責任的一種原則。第四,在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方面,離婚過錯方的侵權行為不僅造成受害方的損害事實,而且導致了離婚事件的發(fā)生;而一般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倪^錯方的侵權行為導致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三、離婚損害賠償?shù)墓δ?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 第一,填補損害。填補功能是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救濟手段,通過補償損失,使受害方的權益得到救濟和補償。離婚財產損害賠償,目的在于彌補財產損失,其賠償范圍應以因離婚所受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為限。在此方面,我國臺灣地區(qū)、瑞士的立法可以借鑒。臺灣地區(qū)民法典規(guī)定了家庭生活費用請求權、撫養(yǎng)請求權、基于夫妻財產法上請求權,均可因離 婚而受損害。至于比較特殊的期待權的損害問題,《瑞士民法典》第151條第1款規(guī)定:“因離婚,無過錯配偶一方在財產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逼诖龣嗟膯适Оɡ^承權、保險受益權的喪失等。對財產上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依臺灣地區(qū)的判例,應斟酌受害人之身份、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之能力,并考慮加害人之財力如何而定。此外,過錯之大小及受損害的程度、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長短及夫妻財產分割的結果、受害人的過失等,亦應斟酌。對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也具有明顯的填補損害,使該損害得到平復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是一致的。 第二,精神撫慰。精神損害賠償之撫慰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兼具經(jīng)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功能:一是從經(jīng)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撫慰受害方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因為,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的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報復感情。 第三,制裁、預防違法行為。離婚損害賠償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也對其他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具有警戒和預防作用。即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補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慰撫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chuàng)傷,預防、制裁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以維護合法婚姻關系和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 必須指出,關于離婚損害賠償?shù)墓δ?,我國有些專家學者認為,實行離婚損害賠償,除前述功能外,還可以保障離婚后婦女兒童的生活,對于單親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別是子女的健康成長,會起積極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離婚雙方特別是經(jīng)濟上處于劣勢一方的后顧之憂,從而使離婚自由得以真正實現(xiàn)。筆者認為,誠然,通過離婚損害賠償,能夠減少離婚后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難,有利于提高單親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們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上時必須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補損害,預防、制裁違法行為。只有因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導致離婚而引起的損害,才能請求賠償。如果不是因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導致離婚的,即使離婚時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有困難,也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在我國,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離婚后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jīng)濟幫助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濟的。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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