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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和姓名中的權利,,本課要點,第一目我有肖像權,第二目維護姓名權,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標志,肖像權是對自己肖像的專有權,與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作斗爭,,姓名是人們相互區(qū)別的文字符號,姓名權是對自己姓名的支配權,與盜用、冒用他人姓名等行為作斗爭,,我有肖像權,2004年11月21日,出版的某報頭版刊登劉翔的大幅圖片,并配有中友百貨的廣告,之后,被劉翔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告上了法庭。,肖像是以容貌為中心的人體形象的再現(xiàn)。其制作方法豐富多樣,可以用繪畫、雕塑、剪紙、照相、攝影等各種方式再現(xiàn)某個人的音容笑貌。,什么是肖像,15歲的小紅,喜愛芭蕾舞,讓爸爸給自己拍了張?zhí)璧恼掌?。某刊編輯找到了小紅,要求將該照片
2、刊登于雜志封面上。小紅征得爸爸同意后答應了編輯的要求,編輯將使用照片的報酬交給了小紅。,案例分析,探究:小紅行使了什么權利?,這樣拍照侵犯肖像權了嗎?,一名部隊業(yè)余攝影愛好者,前幾天在一公園游玩時,發(fā)現(xiàn)幾個女青年邊吃東西邊把果皮扔在地上,便立即按動快門。不料她們立即圍過來,要求他立即將底片曝光,說如果一旦報社刊登,就告他侵犯肖像權,這個攝影愛好者不同意?,F(xiàn)在照片已沖洗好了,攝影愛好者很矛盾,擔心一旦投稿,是否會吃官司?,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
3、“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案例評解,所謂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肖像權的基本含義,,肖像權的基本內(nèi)容,肖像制作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利益維護權,表現(xiàn)為自己可以隨時通過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還表現(xiàn)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小紅讓爸爸給自己拍照,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這里還附屬包含了肖像權的使用權的轉讓權。,小紅征得爸爸同意后答應編輯的要求。,除權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編輯將使用照片的報
4、酬交給了小紅。,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并公布批評,通緝逃犯;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于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于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但這一觀點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時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廣角鏡照嘴“獠牙”與野豬像放在一起),并不是為了贏利,同樣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這一限制??偨Y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jīng)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
5、),不具“阻卻違法事由”。,公民肖像權的行使,在某些場合下受到限制,如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有關機關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使用他人的肖像;為了新聞報道的目的、新聞工作者有權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攝影愛好者為了向報社反映一些公民不講衛(wèi)生的行為,使用她們的肖像,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德,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且沒有非法毀損、惡意玷污她們的肖像,故你的行為是合法的。,肖像權的限制性,,如果將這幅照片制成公益廣告用來宣傳保護女童工程,也未經(jīng)本人同意,這種行為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你說我說,維護姓名權,朱永明行使了什么權利?這項權利具體包括哪些內(nèi)容?你知道魯迅、常香玉的真實姓名嗎?,大學生朱
6、永明喜好文學,在向文學刊物投稿時,常以“小草”署名。,案例分析,牛順可以改名嗎?牛正干涉牛順改名的行為是否合法?請說說你的依據(jù)。,牛順父子的沖突,姓名權的主要內(nèi)容,姓名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命名權、姓名使用權和姓名變更權,是公民依法享有并要求他人尊重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蔽覈竦男彰麢啵芊杀Wo。,盜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經(jīng)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份或謀取不正當?shù)睦妗?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
7、達到某種目的。,案例分析,【案情】宋明怎么也沒想到,一個玩笑惹上一場官司,落得與好友對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2004年9月,宋明突發(fā)奇想,到郵電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義,向遠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電報,電文內(nèi)容為:“家有急事,速歸?!鄙暄蠼拥诫妶蠛笮乓詾檎?,心急如焚地趕回家里,誰知卻是一場虛驚。申洋夫婦一怒之下將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案例探究,宋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宋明為尋開心,假冒江玉姓名虛構事實愚弄他人,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宋明向申洋夫婦賠禮道歉,并賠償二人因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合計5100元。,法院判決,想定作業(yè),鄰家狗與自家女同名同姓,鄰居是否侵犯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