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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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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PPT課件

民 法 總 論,三、學習方法 (一)理論層面 從邏輯推理、價值取向、歷史演進等方面把握民法制度體系 (二)務實層面 從學說、法條、判例三個方面綜合把握,主要參考資料 1、(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龍衛(wèi)球: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緒 論 第一節(jié) 民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民法的本質與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節(jié)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語源 (1) 古代法(羅馬法): “市民法” ius civile 對市民相互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市民法也為“世俗法”之意。 (2)近代歐洲:“市民社會”這一概念體現(xiàn)了反封建的意識形態(tài);據(jù)此, “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會的法”這一內涵。 (3)將“市民法”譯為“民法”,不能體現(xiàn)以私人平等和自治為終極關懷,試圖為公權力劃出邊界的意識形態(tài),所以存在內涵上的信息流失。,2、我國的“民法”概念的含義 (1)法定定義 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2)兩點說明 鑒于“公民”一詞內涵的公法屬性,可將民法定義為: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該定義引入了民法調整對象問題。,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一)調整對象的內容: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 (二)調整對象的內涵(重點理解) (三)調整對象的順序問題(一般理解),(二)調整對象的內涵 1、人身關系的含義 民法調整人身關系指民法確立相應社會實體的主體資格(人格),并調整相應主體之間基于彼此的主體性要素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系。,(1)對主體資格的解釋 導入案例 例1.甲被鄰居乙的小狗“貝貝”咬傷,則甲應向誰要求賠償?向乙,或者向“貝貝”?“貝貝”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 例2.小明是一6歲男孩,小莉是一5歲女孩,某天小明對小麗說:“我們結婚吧,明天去領結婚證?!毙←惡芨吲d地答應了。則他/她們之間的約定有法律效力么? 例3.某鍋爐公司生產(chǎn)的鍋爐爆炸,給用戶造成財產(chǎn)損失,卻不賠償。則該用戶應起訴該公司,還是起訴該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jīng)理?,主體資格制度的功能和意義 民法的功能在于確定各種實體(如生物人以及社會組織)在法律世界中的地位,并設計主體之間在家庭關系、資源配置等等領域中的規(guī)則,就像首先確定誰可參與游戲,接著讓參賽者按照游戲規(guī)則來活動。所以,“誰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就是首要問題,主體資格應該賦予哪些外在的實體也就成為民法的首要問題。 主體資格指可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及責任的可能性。,(2)對主體性要素的解釋 導入案例 例1.甲夜總會雇人毆打某不捧場的明星,構成對明星本人的侵害么?如果甲運用該明星的數(shù)字形象為其做廣告,構成對明星本人的侵害么? 例2.甲公司雇人焚燒乙公司的大樓,構成對乙的侵害么?如果甲散步乙的產(chǎn)品有嚴重缺陷的謠言,構成對乙的侵害么? 結合案例1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屬性,是否還有精神性的屬性?,主體性要素的意義 民事主體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屬性,還有精神性的屬性。 主體性要素指民事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的構成要素。 對主體性要素的保護,形成了人格權制度。 注意:教材使用的“人格關系”相當于我們所謂的“基于主體性要素的保護形成的社會關系”。,(2)對身份的解釋 導入案例 例1. 小明是一9歲男孩,聰慧過人,與眾不同。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由(與姚明相比),提出與8歲的小莉的“婚約”應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其理由有何不妥之處? 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則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則“消法”的規(guī)定是否違反了民法通則之規(guī)定所體現(xiàn)的平等原則?,身份制度的意義 身份指據(jù)以適用特殊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的社會地位。 現(xiàn)代民法中的身份制度體現(xiàn)了實現(xiàn)實質正義而非形式正義的思想。古代法中的身份制度則體現(xiàn)了維護等級制度的思想。,2、財產(chǎn)關系的含義 (1)財產(chǎn)的含義 對于主體具有經(jīng)濟利益的資源。 (2)財產(chǎn)的構成要件 a、有用性 b、稀缺性 c、可支配性 d、一般不屬于主體性要素(有例外) (3)對于財產(chǎn)的一種分類: 積極財產(chǎn)、消極財產(chǎn)、總合財產(chǎn),(4)財產(chǎn)關系的含義 見課本 (5)民法上對財產(chǎn)關系的分類 a、財產(chǎn)歸屬關系主要是物權關系 b、財產(chǎn)流轉關系主要是債之關系 知識產(chǎn)權關系涉及以上兩種關系。,3.調整對象的順序問題 (1)兩種觀點的對立: “人先物后”還是“物先人后”或順序無關緊要(兩種學派的對立觀點) (2)應贊成“人先物后”的觀點 從邏輯上講,民法應首先解決誰可以成為法律主體(亦即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的問題,并對主體的相關制度(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作出規(guī)定,才能再調整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問題。 從各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上看,也是首先在總則中規(guī)定了關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體資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相關制度,再(于分則中)規(guī)定財產(chǎn)關系上的制度。,第二節(jié) 民法的本質與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1.私權神圣 2.意思自治 3.過錯責任 4.誠實信用,二、民法的特性 1.權利本位性 2.主體身份平等性 3.含有任意性規(guī)范 4.糾紛的可調解性 5.責任的同質性和救濟性,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含義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定義 四、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法律事實 分類 人的行為的分類,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含義 (一)語源 “民事法律關系”是我國大陸民法學界所使用的術語。在德國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qū),民法中使用“法律關系”一詞。我國學界使用這一術語的原因是:法律關系不但存在于民法中,也存在于其他部門法中,比如在行政法中就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所以,加上“民事”這一限定詞,表明是存在于民法領域中的法律關系。,(二)含義 1社會關系 (1)含義 社會關系指人與人之間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相互聯(lián)系。 (2)與法律關系的關系 有些社會關系不受法律的調整,但許多社會關系則要受到法律的調整,如商品買賣關系、婚姻關系等,所以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就是法律關系。 社會關系是本原,是基礎;法律關系則是社會關系的法律形式。屬于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只有采取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護。,2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指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其本質在于: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區(qū)別于其他關系的根本之處就是此等權利義務。, 法律關系概念的重要意義 法律規(guī)范總是對法律關系的規(guī)定,所以整個民法的內容就是各種具體的法律關系的各個要素。所以要通過法律關系這一個切入點來考察、把握民法體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一)概述 社會關系涉及以下幾個方面:誰與誰之間的關系,針對什么事物而發(fā)生的關系,此等關系的性質或內容是什么,此等關系得以產(chǎn)生、變更和結束的事由是什么。 相應地,法律關系也涉及如上幾個方面,“誰與誰之間的”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問題,“針對什么事物”即法律關系的客體問題,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問題,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和結束即法律關系的變動,導致其產(chǎn)生、變更和結束的事由即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二)法律關系的主體 1.定義 主體即權利和義務、責任的承受者。 2.構成 法律主體由兩個要素構成: (1)某種客觀存在(being),可以稱之為主體的“事實要素”; (2)主體資格(personality),亦即法律賦予某種客觀存在可以成為主體的資格/可能性;可稱之為主體的“法律要素”。,(三)法律關系的客體 即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客體的類型有多種,因權利和義務的不同而不同。 (四)法律關系的內容 即權利和義務、責任。 【關于責任作為法律關系之內容的論述,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定義: 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四、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法律事實 (一)法律事實的定義 法律事實指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情況。 【說明】: a、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是有原因的,此等原因即特定的客觀情況; b、并非任何客觀情況都能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動,如日出、日落、吃飯、睡覺等即不能引起。,(二)法律事實的分類 重點和難點: 人的行為中的分類及其理由.,人的行為,法律事實,自然事實,1自然事實 民法上所稱的自然事實,指法律關系之當事人的行為之外的,能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一切客觀情況。 (1)狀態(tài) 指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xù)。 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對物繼續(xù)占有、權利繼續(xù)不行使、戰(zhàn)爭狀態(tài)、封鎖禁運等。 (2)事件 指某種客觀情況的發(fā)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當?shù)美?、混同、繼承開始,及自然災害的發(fā)生、戰(zhàn)爭爆發(fā)、發(fā)生動亂或罷工;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日常用語上的意義),完全行為能力在無意識或神智錯亂中所為的“行為”,均屬事件。,2人的行為 (1)定義 法律上所稱人的行為,指人的有自由意識的活動。 無自由意識的活動,如人在熟睡中或昏迷狀態(tài)中的動作,及受他人暴力強迫所為的動作,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動作,均不屬于行為。,(2)分類 這里第一步的分類依據(jù)(即把人的行為首先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的依據(jù))是: 行為的成立是否以行為人向外界表示某種心理狀態(tài)為必要條件,或者,行為之法律效力的產(chǎn)生是否與行為人向外界表示某種心理狀態(tài)有關 。, 導入思考: 以下哪些行為屬于民法中(A)以行為人向外界表示某種心理狀態(tài)為必要條件的行為和(B)不以行為人向外界表示某種心理狀態(tài)為必要條件的行為 a買賣行為 b協(xié)議離婚 c寬恕配偶的不忠行為 d催告法定代理人認可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e寫詩 f失手打碎別人的茶杯 g盜竊行為,表意行為 1)定義: 通過自然人將其心理狀態(tài)表示于外部而產(chǎn)生的行為。 2)分類: 分類依據(jù)心理過程的三個方面 a、認知過程:個體認識世界,獲取并運用知識的過程; b、情緒過程:人對事物產(chǎn)生的滿意、喜愛、厭惡、憎恨等主觀體驗; c、意志過程:人自覺地確定目的,并為實現(xiàn)目的而克服困難,有意識地支配和調節(jié)自己行為的心理過程。,具體類型: I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凡是可以依據(jù)行為人合法的意思表示而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為。 法律允許法律效果的內容(即打算產(chǎn)生何種權利和義務)由行為人的自由意志來設定。所以,法律創(chuàng)造法律行為制度的價值就在于承認了主體(之間)自由設定法律關系的能力。法律行為是最重要的一種法律事實,例如合同、婚姻協(xié)議、收養(yǎng)行為、遺囑行為等等。 關于意思表示概念的介紹,參見課本第五章。,II 準法律行為【非重點,一般了解】:包含著某種心理狀態(tài)的表示,但其法律效力之所以產(chǎn)生的直接依據(jù)是法律的規(guī)定而非此等心理狀態(tài)的表意行為。 又包括以下3種行為: A、觀念通知 B、感情表示 C、意思通知,A、觀念通知,又稱“事實通知”或“知的表示”,指行為人對外表示某種觀念或事實的行為。包括: a、表示某種觀念,如承認他人權利的存在; b、主張某種事實,如代理權人主張代理權的存在; c、通知某種事實,如債權讓與的通知、承諾遲到的通知、買賣標的物(即買賣的對象)瑕疵的通知。,B、感情表示,又稱“情的表示”,指行為人對外表示其感情,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引起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 表示感情而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為極少,民法上的感情表示行為有:贈與人對受贈人的忘恩負義行為予以宥?。ǚ珊蠊琴浥c仍然成立);配偶一方對他方的通奸行為予以寬?。ㄒ烂駠穹ǖ?053條,法律后果是此方當事人不得提起離婚之訴);繼承人的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經(jīng)被繼承人寬恕。,C、意思通知,指將自己的某種意愿表示出來,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引起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 常見的有: a、請求他人為某些行為,如請求承認之催告、選擇權行使的催告、債務承擔的催告、給付無確定期限時的債權人催告等等; b、消極的意思通知,如承認的拒絕、要約的拒絕等。,非表意行為 1)定義 指不以行為人向外表示其內在心理狀態(tài)(尤其是自由意志)為構成要素的、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產(chǎn)生相應法律后果的主觀意圖的、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而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行為。,2)分類 I 事實行為:指基于某種事實之狀態(tài)(如無主物的先占)或經(jīng)過(如拾得遺失物),產(chǎn)生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的行為。 在事實行為中,行為人也存在特定的內在意愿,如拾得遺失物、無主物先占均有取得對物的占有的意愿(所以區(qū)別于自然事實),但這種“一己之私”的意愿并不是以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法律效果(如拾得遺失物的法定后果是歸還失主)為目的,而且也無須把這種意愿表達出來,所以區(qū)別于法律行為;另外,事實行為的成立也無須把內在的意愿表示出來,所以也區(qū)別于準法律行為。,II 違法行為:指法律施加于行為人以不利之法律后果的違法或有過錯的行為。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失權行為。 違法行為也不以行為人向外表示其內在心理狀態(tài)(即主觀過錯)為構成要素,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產(chǎn)生相應法律后果的主觀意圖(違法行為人并不是為了承擔責任才實施此等行為的?。苯右罁?jù)法律的規(guī)定引起產(chǎn)生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所以屬于非表意行為。,法律事實,自然事實,狀態(tài),事件,人的行為,表意行為,法律行為,觀念通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非表意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違法行為,第二章 民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的含義 二、權利的核心要素 三、權利的類型 四、義務的含義,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 一、“權利”概念的含義 1、梁慧星: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力; 2、卡爾拉倫茲:某人擁有一種權利,意指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應該享有什么。所謂“什么”和“某人享有”,可以有各種情況。 權利概念的含義與權利的核心要素有密切的聯(lián)系。,二、權利的核心要素 (一)權利主體的利益 大多數(shù)權利旨在維護此等利益。 (二)權利主體的自由意志 某些權利的本質特征。 (三)權利體現(xiàn)法律上的力 “法律上的力”指法律制度對權利主體的授權,一種“可以作為”或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所有的權利都具有這一要素。,三、民事權利的類型 (一)按客體劃分 (二)按行使方式及功能劃分 (三)權利的類型 (四)按義務人特定與否來劃分,(一)人身權、財產(chǎn)權、知識產(chǎn)權 1、分類依據(jù) 根據(jù)客體的不同而劃分。 2、財產(chǎn)權的意義與特征 3、人身權的意義和特征 (1)人格權是以主體(不限于自然人?。┑闹黧w性要素為客體的權利;身份權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而產(chǎn)生的權利。 (2)某些人格權是可以轉讓的,如對于姓名、肖像、聲音、形象的商業(yè)性利用權。,4、知識產(chǎn)權 (1)權利定位(所屬類型)問題 一般把知識產(chǎn)權劃入財產(chǎn)權這一類型中。此處單獨將之作為一種類型,意在強調知識產(chǎn)權(尤其是著作權)兼具人格權和財產(chǎn)權的特點。因為作品、發(fā)明等均與著作人、發(fā)明人的主體性要素(尤其是自由意志)有密切聯(lián)系,因此知識產(chǎn)權要保護權利人的精神利益。比如,著作權保護權利人在如下領域的精神利益:(是否)決定作品的發(fā)表、署自己的名為作者、防止他人對自己作品的篡改等。從著作權維護權利人精神利益的角度看,饅頭血案的內容是對凱歌著作權的不尊重。這是著作權中人格權要素的體現(xiàn)。 但著作權中的利用權能可以有限制地轉讓,比如作品的改編(為電影)、發(fā)表等權能,可以為作者帶來經(jīng)濟利益,這是著作權中財產(chǎn)權要素的體現(xiàn)。,(2)客體的特殊性 和物權一樣,知識產(chǎn)權也具有一個和人身分離的客體,但這個客體是無形體的。比如,著作作為著作權的客體,盡管要物化在一定的物上,比如,一幅畫、一件藝術品等,但著作權不是把特定的一幅畫、一個雕像這個物本身作為客體,而是把著作人的精神產(chǎn)品作為客體。這個精神產(chǎn)品體現(xiàn)了著作人的創(chuàng)作意圖和對于作品的自主支配,所以要維護作者在(是否)決定作品的發(fā)表、署自己的名為作者、維護作品的完整并防止他人對自己作品的篡改等方面的利益。,(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分類依據(jù):權利的行使方式和功能不同 1、支配權 (1)含義、(2)特征參見課本。 (3)類型 包括物權、知識產(chǎn)權、少數(shù)人格權。 因為大多數(shù)人格權是用來保護主體性要素免受他人不法侵害而非賦予權利人對自己或他人之主體性要素的任意支配。另外,身份權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產(chǎn)生的權利,并不是對他人之主體性要素或他人人身的支配,所以不屬于支配權。,2、請求權 (1)含義: 德國民法典第194條第1款規(guī)定,請求權是一種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菊n本的定義容易與債權的定義相混淆,易生請求權僅限于債權的歧義,故不采】 請求權不僅表明一種實體法上(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也表明針對他人的這種請求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和執(zhí)行(亦即通過訴訟使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并通過司法程序使之得到執(zhí)行)。,(2)特征,參見課本。 (3)分類 獨立請求權/原權型請求權 指不依賴于在它之前就存在的、它為之服務的權利,而單獨存在的請求權,它具有獨立的經(jīng)濟價值。 非獨立請求權/救濟權型請求權 指為實現(xiàn)絕對權、人格權、身份權、支配權(物權和知識產(chǎn)權)的功能、為這些它所依賴的權利服務的請求權。 詳見下圖:,請求權,原權型請求權,合同債權,無因管理債權,救濟權型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補正給付請求權(非違約方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不當?shù)美麄鶛?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chǎn)權受侵害時的請求權),3、形成權的基本內容,參見課本。 4、抗辯權 (1)定義 阻止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效力的權利。 (2)特征 行使對象主要是(但不限于)請求權。 其效力在于限制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效力,而非否認請求權的存在或徹底消滅該請求權【舉基于訴訟時效之抗辯權的例子,參見課本,頁352】。 (3)與訴訟上的抗辯的關系 是訴訟上的權利排除抗辯的實體法基礎。,(4)類型 一時性/延緩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 在德國民法典中,包括時效抗辯權、由于請求履行的債務乃無法律上的原因而承擔所產(chǎn)生的抗辯權(第821條)、由于債權人的債權乃通過侵權行為而取得所產(chǎn)生的抗辯權(第853條)。,(四)絕對權與相對權 1、 含義 (1)絕對權指能夠對一切人主張的權利; (2)相對權指僅能夠對特定人主張的權利。 2、特征 (1)絕對權 (2)絕對權,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一切人,義務的內容是尊重、不侵犯他人權利,義務人為特定人,義務的內容是具體的,不限于不作為,第二節(jié) 民事義務 一、定義: 見課本,頁32。 二、意義 (1)本質是法律秩序施加的約束 (2)在經(jīng)濟上體現(xiàn)為不利益 (3)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三、義務的分類 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四、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只有相對法律關系中才是權利義務一一對應的,第三章 民事主體 第一節(jié)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意義 (一)含義 自然人,指其適格者是依照自然規(guī)律產(chǎn)生之人的法律主體。 (二)自然人與公民的區(qū)別 自然人在公法領域中,以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面目出現(xiàn)。在私法領域,則是市民。,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一)含義 指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權利能力與具體權利的區(qū)別 導入思考: “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權的資格”與“對某一房屋享有的所有權”,二者有何關系?當事人是否擁有前者和后者,是由誰決定的?,1、一為前提和基礎,一為結果; 2、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資格、承擔義務資格的統(tǒng)一,而民事權利、義務則是兩個不同概念,相互獨立 ; 3、一個具有法定性,一個具有意定性。 4、在取得、喪失上、相應規(guī)則不同。,(三)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 1、民法通則的一般規(guī)定 2、關于胎兒的特殊規(guī)定 例題:甲經(jīng)常搞不清自己的“生日”:他母親記得兒子是3月29日晚生,而醫(yī)院的接生記錄薄上記載的是3月30日凌晨,出生證上記載的是3月31日,戶口薄上記載的卻又是4月1日。依照民法通則,甲的出生時間應以哪個日期為準 A. 3月29日B. 3月30 日 C. 3月31日D. 4月1日,(四)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止 1、死亡的認定標準及其時點 (1)自然死亡 立法、解釋和判例目前尚無相關規(guī)定,有待填補。但有以下兩種學說: 1)心搏終止說。 2)腦電波消失說。 第二種學說已很有影響。但從操作上看,心博終止說較易查證。 2死亡證書和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時,應由醫(yī)院或者基層主管部門向其遺屬等出具死亡證書,后者并須依戶籍管理辦法辦理戶籍注銷登記。,3、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構成條件 1)下落不明滿4年(戰(zhàn)爭期間以戰(zhàn)爭結束日起算,失蹤的以最后離開住所次日起計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滿2年。 2)利害關系人申請,順序要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宣告死亡的程序,法院受理后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下落的宣告其死亡。,(2)死亡時間: 宣告死亡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人喪失民事權利能力,遺產(chǎn)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消滅。 注意:最高法院的民法司法解釋第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 (4)撤消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確知其沒有死亡而撤消死亡宣告。 1)撤消方法;經(jīng)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無順序限制,法院應當撤消死亡宣告。 2)撤消后果:二個方面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財產(chǎn)關系: 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法取得財產(chǎn)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從不予返還。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其財產(chǎn)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人身關系:死亡宣告被撤消后 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復。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喪正偶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三、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一)含義 行為能力是主體獨立實施法律行為從而成為相應法律主體的資格。 (二)確立標準 現(xiàn)代私法中,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狀況,決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狀況。判斷意思能力的狀況,個案審查主義最可靠,但不具操作性,于是,法律技術采取“年齡主義有條件的個案審查”模式。亦即: 1、對于心理發(fā)育無障得的人亦即正常人,硬性規(guī)定意思能力成熟、部分成熟和尚未具備的年齡標準,分別賦予相應的行為能力 2、對于心理發(fā)育有障得者,則仍然采取個案審查辦法。,(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 我國民法通則充分運用了上述立法技術。 1、關于年齡主義,它規(guī)定: (1)年滿18周歲的人有行為能力;但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者,也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不滿10周歲的人無行為能人。 (3)其他人有部分行為能力。 2、對于精神病人,則依意思能力狀況,個案審定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為能力,同時規(guī)定了利害關系人申請精神病人行為能力宣告的制度。,3、完全法律行為能力 (1)含義 完全法律行為能力是能夠獨立實施任何法律行為的資格。【不過應當說明,婚姻行為能力,依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須依婚煙法的規(guī)定。 】 (2)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外延 1)非精神病成年人 兩個構成要件 2)非精神病勞動成年者 三個構成要件,4、限制法律行為能力 (1)意義:能獨立實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2)能力的限制 1)范圍上的限制只有下列行為,始得獨立實施: 須對其生活居于必要,純受利益、不負擔義務,并且不損害他人的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和報酬等(意見第3條、第6條)。 對行為標的的價值能夠理解、對行為后果能夠預見。 2)程序上的限制。在上述范圍之外,倘欲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則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方式,包括事前得到難許或者事后得到追認。 然而,訂立經(jīng)國家審核批準的定型化合同,不在此限。例如,購買實行國家定價的商品,購買火車、汽車等客票,寄信、訂電報、電話等。,(3)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外延 1) 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但不包括勞動成年者。 2)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成年人。 民法通則第13條第2款稱之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意見第5條解釋為“對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者。 3)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未成年人。 所謂精神病人,是固心理障礙致使沒有或者僅有部分意思能力的人。至于其屬間歇型還是非間歇型,則在所不問,5、無法律行為能力人 (1)意義 不被民法賦予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稱為無法律行為能力人。 無法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獨立實施任何行為。但是,純獲利益、不負擔義務,并且不損害他人的行為仍可實施。然而必須指出,他們實施的這類行為,欠缺目的意思【即實施某行為是為了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自由意志】,因而嚴格說來不能被稱為法律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是絕對沒有行為能力的。,(2)外延 1)不滿10周歲者。 2)年滿10周歲無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稱之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意見第5條解釋為“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所果”的精神病人。 (3)對無法律行為能力人的能力救濟 無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獨立實施生活中的必要行為,純獲利益、不負擔義務并且不損害他人的行為,訂立經(jīng)國家審核的定型化合同的行為??紤]到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無法律行為能力年齡的上限比較高,作這樣的解釋是必要的。關于這一點,亟待立法機關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四、對行為能力欠缺者的救濟 (一)概說 自然人行為能力制度中,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制度,對于他們“自主參與”條件的創(chuàng)造明顯不足,從而限制了欠缺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享有權利的范圍。 無行為能力人相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欠缺的,只是行為能力,而不是權利能力。為了實現(xiàn)權利能力的實質平等,恰恰需要創(chuàng)造條件,使他們得以參與民事生活,更充分地享有私權。這就屬于救濟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制度。,(二)監(jiān)護 1、含義:監(jiān)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2、特征 (1)被監(jiān)護人必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監(jiān)護人必須具有監(jiān)護能力 (3)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或朋友關系,或者行政上隸屬關系。 (4)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之間一旦產(chǎn)生權利義務關系,不得自行改變。,3、監(jiān)護人的設立: 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法定監(jiān)護、指定監(jiān)護。司法實踐中,有條件也承認遺囑監(jiān)護,法定監(jiān)護,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 所以,我國民法制度中存在上述三種監(jiān)護類型。,1)法定監(jiān)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為監(jiān)護人,如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的沒有以上監(jiān)護情況的由未成年人父母單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由下列人員: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關系密切,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沒有上述人由精神病人單位、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可民政部門擔任。,2)指定監(jiān)護 含義: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jù)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為他們指定近親屬中人員擔任監(jiān)護。 有權指定監(jiān)護人的組織應按先后順序進行: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行政指定權, 父母沒有單位的或不適宜指定的由住所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指定監(jiān)護人 只有當未成年人親屬對組織指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時才由人民法院裁判指定監(jiān)護人。,3.遺囑監(jiān)護 含義 指父母用遺囑方式為其子女指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 條件 被遺囑指定的人同意做監(jiān)護人; 被監(jiān)護人并無不利情況 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不得用遺囑的方式取消生父或生母對該子女的監(jiān)護,被遺囑取消監(jiān)護的人對被監(jiān)護人有犯罪行為、無監(jiān)護能力的除外。,(四)監(jiān)護人的職責 1.含義:民通第18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除為被監(jiān)護人利益之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chǎn)。最高院民通司法解釋意見第22條規(guī)定 單身母親甲因晚上要去聽專升本的輔導課,遂將其6歲的兒子委托給好友乙照看。不料在此期間,淘氣的兒子將乙鄰居一小孩弄傷,花去醫(yī)藥費近千元。這一損失應由: A. 甲承擔,如乙確有過錯,乙負連帶責任 C. 甲承擔,乙概不承擔 B. 甲承擔,如甲無力負擔,由乙承擔 D. 乙承擔,甲負連帶責任 2.違反監(jiān)護職責的責任 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撤消監(jiān)護人的資格。,(五)監(jiān)護的終止 如發(fā)生以下事實,監(jiān)護終止: 1.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已經(jīng)成年或者精神病人完全恢復健康。 2.監(jiān)護人或被監(jiān)護人死亡。 3.監(jiān)護人喪失監(jiān)護能力。 4.監(jiān)護資格被法院撤消的。,第二節(jié)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含義 民通36條: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特征: 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主體資格) 區(qū)別于非法人組織的根本特征: 獨立組織 獨立財產(chǎn) 獨立責任,三、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參見民通第37條) (一)依法成立(一方面實體合法,另一方面程序合法) (二)有必要的財產(chǎn)(企業(yè)法人)或經(jīng)費(非企業(yè)法人)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須有章程。 民法通則第37條規(guī)定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不當之處!邏輯上的錯誤:倒果為因。,四、法人分類(注意民通規(guī)定與傳統(tǒng)理論的不同,重要?。?(一)企業(yè)法人與非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yè)法人: (1)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活動的法人, (2)特征: 1)以營利為目的, 2)必須具有歸其所有的獨立財產(chǎn) 3)依核準登記程序成立。,2機關法人: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機關法人包括:權力機關法人、行政機關法人、司法機關法人和軍事機關法人。 各職能機構的所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一般不具備法人資格。 3事業(yè)單位法人:以謀求社會公益為目的國家設立的,從事教文衛(wèi)體新聞等公益事業(yè)管理的法人,經(jīng)費主要來源國家財?shù)膿芸睢?4社會團體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xiàn)會員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從事政治,社會公益,學術研究,家教等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5、區(qū)分企業(yè)法人與非企業(yè)法人的意義: (1)性質不同: 前者以營利為目的,后者則不是。 (2)財產(chǎn)或經(jīng)費來源不同: 前者是投資者的或以營利形成的財產(chǎn),后者是財政撥款成自籌資金。 (3)設立程序不同: 前者須經(jīng)過審批登記或核準登記,機關法人設立依法律或行政命令,不需登記;事業(yè)單位依法律或行政命令組建,依登記設立;社會團體必須經(jīng)過登記。,(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1、含義 (1)社團法人: 以社員權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如公司、合作社、協(xié)會、學會 (2)財團法人: 為一定目的設立,并由專門委托的人按規(guī)定目的使用的各種財產(chǎn)為核心形成的組織,如基金會、寺院 注意這種分類與民法通則之分類的交叉!,2、區(qū)別 (1)成立基礎不同:前者以人為基礎,有組織成員社員,后者以財產(chǎn)為基礎,沒有法人成員。 (2)設立人地位不同:前者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時成為其成員,享有社員權;后者的設立人一般在法人成立時與法人脫離。 (3)設立行為不同:前者屬共同民事法律行為且是生前行為;后者為單方行為,有的為死后生效行為。 (4)目的不同:前者主要為了設立人及其成員的利益;后者不是為了設立人及其內部工作人員利益而是實現(xiàn)某一目的(往往是公益目的)。,五、法人機關 (一)含義 (二)構成:權力機關,執(zhí)行機關和監(jiān)督機關。 (三)法人機關與法人關系:(代表說)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機關是法人意志的表達者和執(zhí)行者,法人機關在其權限范圍內的活動為法人本身的活動。 (四)法定代表人: 含義: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特點:(1)資格是法定的(2)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注意:(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是不同的概念!,六、法人的設立與變動 (一)設立:設立申請和法人資格取得兩階段 1我國的法人設立原則:P66 (1)特許設立主義,非營利法人 (2)行政許可主義; (3)準則設立主義。 2方式: (1)發(fā)起 (2)募集 (3)捐助,3法人資格取得民通50條: (1)機關法人設立時即取得,不需登記 (2)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依法不需辦理登記的,從設立時即取得 (3)依法需登記的,經(jīng)核準領取法人證書之日取得 (4)法人自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 (二)法人變更P67 1法人合并: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法人,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2法人分立:一個法人分成兩個以上的法人,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三)法人終止 1含義 : 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又稱法人的消滅。 2終止原因: (1)依法被撤銷(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產(chǎn) (4)其他原因(合并、分立、不可抗力) 3法人清算 (1)種類:破產(chǎn)清算和非破產(chǎn)清算 (2)法人在清算期間地位,法人資格仍然存在 (3)終結:由清算人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依登記成立的法人于終結時均應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節(jié) 法人的人格/主體資格 一、法人的權利能力 (一)含義: 法律賦予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與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區(qū)別: 1產(chǎn)生時間不同: 法人的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化。 2享有的權利內容不同: (1)法人受到法人成立時根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范圍的限制,只有特定范圍內民事權利能力。 (2)自然人既享有財產(chǎn)權,又享有人身權,但法人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受遺贈權等。 3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的差異性程度不同 法人在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上存在較大差異。,(三)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限制 1法人目的限制 法人目的,是指法人性質所決定的是否以營利為目標,(如:機關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從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不能有效) 2事業(yè)范圍限制 民通第42條“企業(yè)法人應在核準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內從事經(jīng)營”。 3法律法規(guī)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目的是主體制度的體系化) (一)含義 法人以自己的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資格) (二)法人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區(qū)別 1產(chǎn)生和消滅的時間不同,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與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或代表人實現(xiàn)。 (三)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 只能在實行法律確認的事業(yè)或經(jīng)營范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圍。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利益,法律又肯定特定情形下超越經(jīng)營范圍的行為有效。(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經(jīng)濟穩(wěn)定) 【善意第三人指無過錯地不知情的與相關的法律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人】,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一)含義: 法人對自己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且能夠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或職務行為,給他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四、法人(的獨立)人格制度的功能 (一)財產(chǎn)獨立:法人的財產(chǎn)是法人的,區(qū)別于成員的個人財產(chǎn)(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二)責任獨立:公司的責任獨立于出資人(降低股東風險),五、法人人格否定理論 (一)含義 在特定情形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相關社會主體的利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法律授權法院或特定機構否定法人團體獨立的人格,由該法人股東直接對法人的債務負責,阻止法人利用其獨立人格對權利進行濫用,損害他人利益。 (二)理由:和下述“意義”一樣。 (三)意義: 實現(xiàn)股東利益與相關主體(債權人、法人團體、小股東、職工、消費者)的利益平衡。 (四)我國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1、公司法第20條第3款以及第64條 2、構成要件: (1)資格要件(2)行為或事實要件(3)結果要件(4)主觀要件(5)程序要件,第四章 人身權 第一節(jié) 人身權概述 一、人身權的含義 二、特征: (一)民事主體固有的權利 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存在同期性 2、人身權不一定體現(xiàn)主體自由意志 3、人身權具有專屬性 (二)沒有直接財產(chǎn)內容(不能用金錢計算衡量) 大多數(shù)人格權如名譽權、隱私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無財產(chǎn)內容。 (三)與民事主體不可分離,三、人身權的權能(權利所具有的功能與作用) (一)受尊重權 (二)受保護權 (三)控制權:以自己的意思對自身主體性要素進行控制的權利 (四)利用權: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主體性要素,從事各種活動,以滿足自身需要的權利。 (五)有限轉讓權:權利主體對其部分主體性要素的利用可以適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也是利用權有限制的延伸。, 以下關于一般人格權和特別人格權的論述中不準確的是: A. 一般人格權指一種受尊重權,即要求義務人承認并且不侵害權利人固有的存在和應然的存在的權利 B.一般人格權指以自然人的所有主體性要素為客體的人格權 C. 特別人格權指以自然人的特定主體性要素為客體的人格權 D. 一般人格權就是所有自然人都可以享有的人格權,而特別人格權是只有特定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權,第二節(jié) 人格權概述 一、人格權概念 (一)含義:民事主體固有的,由法律確認的,以人格利益(或主體性要素)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基本權利。 (二)特征 1民事主體固有的一種權利 2由法律確認的權利(法律通過明確規(guī)定將人生來就應有的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律上的權利) 3以人格利益(對人的人身和行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為客體 4維護民事主體獨立人格(主體資格)所必備的權利,第三節(jié) 具體人格權 一、生命權: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維持和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 二、身體權: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健康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體整體功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四、姓名權與名稱權 姓名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名稱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一)姓名權的內容 1決定權:以具備意思能力為前提 2使用權: (1)內容:1)專用權;2)排斥權; 3)許可權;4)要求他人正確使用 (2)限制:1)在一定場合有使用正式姓名義務(證件、文書、契約上) 2)不得濫用(不正當目的,有違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等) 3變更權:遵循一定的法定條件與程序,筆名、藝名不受限制,(二)名稱權的內容 1命名權 2使用權 限制: (1)企業(yè)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qū)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同行業(yè)名稱相同或近似 (2)企業(yè)不得使用有損國家公共利益,引人誤解,欺騙公眾名稱、政黨、組織、漢語拼音字母數(shù)字 (3)對一些特殊用語的使用,如“中國”、“中華”、“國際”、“總”、“分公司”、“分廠”、“分店” 3變更權 4轉讓權 民法通則第9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三)侵犯他人姓名、名稱權的情況 1、干涉 2、盜用(利用別人姓名) 3、假冒(把自己當別人) 4、不正當使用 (四)責任: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自然人的姓名權受到侵害可以主張精神賠償,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權則不可以。 例題: 某甲與某乙素來不和,遂在其創(chuàng)作的童話中將某乙姓名作為一只豬的名字。某甲的此種行為構成對某乙之姓名權的: A.假冒 B.不正當使用 C.盜用 D.應標表而不標表,五、名譽權(目的:維護人的尊嚴) (一)含義 名譽權:主要包括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兩種,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名譽: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功績、資歷和身份等方面評價的總和。 (二)類型 1、自然人名譽權 2、法人名譽權/商譽權,(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譽,(口頭書面,暴力方式進行人身攻擊) 2、以誹謗方式侵犯他人名譽,(無中生有) a.新聞采訪報道中嚴重失實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 b文學作品中虛構事實,對他人進行誹謗 德國學者的觀點:大家誤認為小說中寫的丑惡的“張三”就是現(xiàn)實中的那個張三,則作者可能會構成侵犯張三名譽權,而不屬于對張三姓名的不正當使用 c傳播謠言對他人進行侮辱,六、肖像權 (一)含義: 肖像權:指公民能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xiàn)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 (二)侵犯與保護 1、侵犯肖像權的典型例子: (1)使用公民肖像未經(jīng)本人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 2、肖像權的限制: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成為科學藝術上目的,成為了宣傳報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職務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需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犯,張貼尋人啟事。,七、隱私權 (一)含義: 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捐公民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秘密的權利。 隱私:當事人不愿被他人知曉的生活事實。 (二)內容 (三)侵權行為的情形、責任,民通意見第140條第1款 (四)限制 1不得與公共利益相沖突,如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要受到公眾知情權限制。 2不得與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沖突。 例子:甲偷看了好友乙的日記后,向其他人透露乙在日記中所記載的一些情感話語。眾人遂以此取笑,乙得知后倍感痛苦而跳樓自殺,結果身負重傷導致下肢癱瘓。甲的行為 A. 不構成侵權 B. 侵害了乙的身體權 C. 侵害了乙的隱私權 D. 侵害了乙的名譽權,完全有效的民事行為=民通中的“民事法律行為” (主體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和義務 的合法行為),民事行為,效力不完全的 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或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民通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效力不完全的 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第五章 法律行為 一、傳統(tǒng)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含義 指以欲發(fā)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的一種法律事實。 說明:意思表示為了使發(fā)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為,所謂私法效果就是法律關系的發(fā)生、消滅、變更都包括在內。法律行為只需具備使發(fā)生私法上效果的目的,卻不必實際上一定要發(fā)生效力,所以無效或可以撤銷的表意行為也一概叫做法律行為。,二、民法通則之規(guī)定存在的問題 (一)另起爐灶并無實益 采用以“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等概念為核心的概念體系,并不比傳統(tǒng)民法更合理。 (二)民法通則之編纂體例中的邏輯問題 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存在著“文不對題”的問題,三、意思表示概述 (一)含義 行為人將其希望發(fā)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1、效力意思: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意圖(或旨在發(fā)生私法上效果的意圖) 【反例:在拍賣會上無意識地舉手】 2、表示意思:知道自己的表示行為能夠清楚表達效力意思的內心狀態(tài) 【反例:呂秀才討債記】 3、表示行為:把內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過程。 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三)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的構成要素。 有的情況下,意識表示就是法律行為(亦即諾成行為),意思表示的完成就是法律行為的完成。 有的情況下,意思表示并不等同于法律行為。僅有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構成法律行為,還必須鋪之以其他要素或形式要件方才構成相應的法律行為。,四、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 1、區(qū)分標準 法律行為是由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是由多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2、單方法律行為 (1)含義: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意識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2)特點:有無對方當事人,都不需要他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 (3)類型 有對方當事人的:如免除債務,授予代理權,放棄繼承權等 無對方當事人的:如遺囑,設立財團的捐助行為,3、多方法律行為 (1)含義: 指必須由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2)分類: 合同行為: 又稱契約行為:是指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對立統(tǒng)一地相互結合的行為。 共同行為: 是由多個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相結合的行為。 共同行為是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內容上并非相互對立,而是有著一致追求的目標,如合伙行為,社員大會表決行為。,(二)諾成性法律行為與實踐性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之外是不需要物之交付為標準,可分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 1、諾成性法律行為(又稱不要物行為):含義是指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合同行為 2、實踐性法律行為(又稱要物行為):指除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交付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三)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四)主行為與從行為 (五)基本行為與補助行為 (六)生存行為與死因行為,五、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基礎。因此,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自由 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行為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相一致的狀態(tài)。二是指當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進行意思表示的狀態(tài)。將意思表示真實作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3、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與可能 標的確定指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在行為開始時就是明確的。 標的可能指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實現(xiàn)的可能。 (二)特別有效要件 1、多方法律除具備一般有效要件外還需達成合意。 2、實踐性(要物)法律行為的有效還需標的物交付為特別有效要件。 3、要式法律行為的有效需以采取特定的形式為特別有效要件,六、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為 (一)無效法律行為 1、含義: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從而肯定不能發(fā)生行為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民事行為。 、特征: ()根本不能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不被法律承認。 ()無效民事行為可能發(fā)生與當事人愿望不符甚至完全相反的其他法律后果。,3、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 ()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超出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超越權限訂立的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的合同,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有效)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I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1)構成要件: 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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