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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法期末復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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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法期末復習案例.doc

世界貿易組織法案例習題集案例1:企業(yè)名稱與注冊商標相同是否構成侵權【案情】日本的HOYA與豪雅1944年8月23日,“一株式會社”在日本國登記設立,該廠商名稱的日文漢字為“保谷株式會社”。2002年11月1日,“一株式會社”變更名稱為“HOYA株式會社”,注冊資金超過62億日元。HOYA株式會社的宣傳材料宣稱,該公司是全球性集團公司,在日本、中國、美國等世界28個國家及地區(qū)建立了7個生產基地及90個分支機構。1990年9月10日和1997年6月7日,當時的保谷株式會社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HOYA”英文字母商標和“豪雅”中文文字商標,兩者有效期分別至2010年9月9日和2007年6月6日。兩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9類眼鏡、鏡片、眼鏡架、眼鏡盒等。豪雅(廣州)公司系HOYA株式會社與廣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建設開發(fā)總公司于1995年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1998年4月,豪雅(廣州)公司授權無錫維瓊公司“在江蘇地區(qū)代理銷售豪雅公司之鏡片產品,并提供相應服務”。1999年5月1日,無錫維瓊公司授權“江蘇省南京市衛(wèi)崗眼鏡配戴中心”為豪雅鏡片的經銷商。半路殺出的南京豪雅自1999年以來,南京豪雅公司一直以“南京市衛(wèi)崗眼鏡配戴中心”名義與無錫維瓊公司發(fā)生業(yè)務往來。2003年,南京豪雅公司獲得HOYA加盟店資質證明,成為該年度當地特約加盟公司。2003年6月26日,南京豪雅正式登記為南京豪雅光電有限公司眼鏡分公司,經營范圍為眼鏡及相關產品等,并在營業(yè)招牌、店面裝飾中,突出使用了“豪雅眼鏡”、“HAOYA”字樣。2003年5月27日,豪雅(廣州)公司委托律師向南京豪雅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003年12月8日,南京豪雅公司致函豪雅中國地區(qū)銷售總經理小倉國俊和豪雅(廣州)公司,希望在2004年及以后的時間內能夠繼續(xù)獲得HOYA加盟公司資質的授權。跨國訴訟2003年11月20日,日本HOYA株式會社、豪雅(廣州)公司正式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南京豪雅光電有限公司。【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初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南京豪雅公司在其眼鏡分公司營業(yè)招牌中突出標注“豪雅眼鏡”和“HAOYA”,侵犯了兩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和使用權。法院裁決:被告南京豪雅公司立即停止非規(guī)范使用眼鏡分公司營業(yè)招牌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得突出使用“豪雅”和“HAOYA”字樣;南京豪雅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但是,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南京豪雅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豪雅”字號,不構成對HOYA株式會社和豪雅(廣州)公司“豪雅”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使用權的侵犯,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南京豪雅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豪雅”字樣,并不是在原告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也不是在與原告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關的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該行為不在我國商標法禁止的范圍內,不符合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至于原告提出的不正當競爭之訴,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和被告的企業(yè)名稱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既要看其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也要看被告實施該行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豪雅”商標在被告登記成立時已在中國知名,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利用“豪雅”商標的知名度銷售假冒豪雅產品并造成實際混淆的事實,所以不能由目前消費者對南京豪雅公司與“豪雅”或“HOYA”商標之間存在聯(lián)想的可能,推斷5年前被告將“豪雅”登記為企業(yè)字號,有攀附和利用“豪雅”商標的商業(yè)信譽推銷自己商品的主觀故意。一審法院還認為,從被告提供的兩份“授權書”、交易記錄以及“HOYA加盟店資質證明”的內容可以看出:被告企業(yè)成立后,即以衛(wèi)崗眼鏡佩戴中心名義取得原告鏡片產品江蘇總代理無錫唯瓊公司的授權,并實際從事豪雅鏡片的銷售。2003年又從無錫唯瓊公司正式以南京豪雅公司名義取得HOYA加盟店資質證明。豪雅(廣州)公司認為被告通過非正當途徑取得加盟資質證明,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應當對該加盟資質證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原告稱加盟證明并沒有允許被告使用其“豪雅”注冊商標,但這一抗辯不能對抗被告合法使用其企業(yè)名稱的權利。此外,被告系眼鏡及相關產品的零售企業(yè),并不從事眼鏡的生產制造,其所銷售的“豪雅”鏡片也來源于原告的特約經銷商無錫維瓊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銷售了假冒的“豪雅”鏡片,所以這種可能存在的聯(lián)想對消費者和原告的利益均不會造成損害。到底哪里被侵權?不過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也的確存在侵權行為。一審法院認為,企業(yè)名稱是一種人身權,僅使用于標明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其使用的范圍有嚴格的規(guī)定。本案南京豪雅公司作為HOYA加盟店,可以對其合法銷售的“HOYA”鏡片進行指示性宣傳,但該宣傳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不得侵害“HOYA”和“豪雅”注冊商標權人的商業(yè)利益。但被告在營業(yè)招牌中突出標注與注冊商標“HOYA”和“豪雅”相同或近似的“豪雅眼鏡”和“HAOYA”字樣,擴大了其企業(yè)名稱的使用范圍,客觀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將被告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務與兩原告聯(lián)系起來,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構成商標侵權。至于因侵權行為所受經濟損失,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法院是根據南京豪雅公司眼鏡分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侵權時間、“豪雅”商標的聲譽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等因素酌定裁決的。【二審】一審宣判后,日本豪雅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了上訴,要求確認“HOYA”和“豪雅”商標為馳名商標;確認被上訴人在企業(yè)名稱和店牌名稱中使用“豪雅”二字,已構成對“HOYA”和“豪雅”商標和上訴人豪雅集團公司的商號侵權;判令被上訴人立即變更企業(yè)名稱和店牌名稱,刪除“豪雅”二字;判令被上訴人賠償兩上訴人經濟和商譽損失100萬元。8月26日,江蘇省高院審理了此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旁聽了庭審。庭審中,雙方針對認定馳名商標是否必要、是否構成對商標和商號的侵權等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法庭當庭作出判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改判。二審法院指出,南京豪雅作為同行業(yè)的經營者,應當知道中英文“豪雅”牌產品的存在,但卻在1999年登記成立南京豪雅公司,并在2003年6月26日,在其設立的眼鏡分公司的營業(yè)招牌、店面裝飾中,使用“豪雅眼鏡”等字樣。因此,南京豪雅主觀上存在混淆的故意,客觀上也容易造成混淆的后果,這種行為構成了對中英文“豪雅”商標的侵害,應當認定為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標專用權。依照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1993年3月1日的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江蘇省高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2003)寧民三初字第226號民事判決;二、南京豪雅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豪雅”字號的企業(yè)名稱,以及在營業(yè)招牌中使用“豪雅”和“HOYA”字樣的侵權的行為;三、南京豪雅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賠償HOYA株式會社、廣州豪雅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四、駁回HOYA株式會社、廣州豪雅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例2:埃及對土耳其螺紋鋼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案2002年8月8日,世界貿易組織發(fā)布專家組報告,就土耳其提起的埃及對土耳其螺紋鋼采取的最終反傾銷措施的申訴,裁定土耳其提出的大多數訴求不成立,裁定埃及沒有評估影響國內產業(yè)的所有因素違反了反傾銷協(xié)議第3條第4款,埃及作為必要信息接受了被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但卻裁定被申請人沒有提供必要信息、沒有對被申請人提供進一步澄清的機會,違反了反傾銷協(xié)議第6條第8款及附件2。本案中,土耳其提出了20多項訴求,而專家組只支持了其中的2項。就土耳其提出的訴求看,基本上都是細小的問題,涉及到根本性、制度性的問題很少。但反映出的一些問題,還是值得注意的。專家組認為,在整個專家組程序中,專家組面臨的基本問題是調查當局的調查義務與利害關系方通過提出證據或主張促進程序的關系問題。與此相聯(lián)系,反傾銷協(xié)議似乎含有兩類程序性義務:一類是反傾銷協(xié)議中明確、詳細規(guī)定的調查當局以具體方式履行的義務,另一類是確立了正當程序原則而由調查當局酌情決定如何履行的義務。第一類義務是調查當局主動履行的,利害關系方沒有必要也沒有義務提出問題以保護他們的權利。對于第二類義務,利害關系方的行為是保護其權利的關鍵。正如上訴機構以前所指出的,完成反傾銷調查需要利害關系方的密切合作,反傾銷調查是雙向的互動的過程。當調查當局有義務向利害關系方提供提出證據或主張的機會時,如果利害關系方沒有提出證據或主張,則沒有事實性證據的記錄,使專家組能夠判斷調查當局是否提供或拒絕了這樣的機會。在反傾銷協(xié)議允許調查當局作出判斷、酌情處理,而調查當局向利害關系方提供了提供信息的機會時,利害關系方如決定不提供信息,則自己承擔后果,而與調查當局的責任無關。在土耳其提出的大多數訴求中,專家組經過審查分析,認為是土耳其對埃及的指控屬于上述第二類義務的情形。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土耳其的被申請人沒有提出自己的主張或證據。因而,在本專家組程序中,作為申訴方的土耳其,沒有證明埃及違反了反傾銷協(xié)議的相關義務。本案中,專家組裁定埃及沒有對影響國內產業(yè)的所有因素進行評估,違反了反傾銷協(xié)議第3條第4款。埃及調查當局在其裁定中僅僅通過表格的形式列舉了影響國內產業(yè)的因素,但沒有對這些因素對國內產業(yè)的影響進行分析、說明、評估。專家組裁定,埃及的這種做法,不符合反傾銷協(xié)議第3條第4款的“評估”要求。本案提醒反傾銷調查的被申請人(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如果自己不主動提出主張、提供證據,自己的權益很可能得不到保護。這似乎是常識性問題。但關鍵是牢記這一警句,并把它付諸實施。如果自己不救自己,即使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專家組也愛莫能助。案例3:美國與日本關于限制農產品進口措施的糾紛在國際貿易中,農產品始終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各國針對農產品紛紛制定了眾多的標準,以確保進口農產品的質量。而同時,這些農業(yè)標準也對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構成了相應的貿易技術壁壘。    1997年4月7日,美國以日本對農產品進口的某些措施剝奪或損害了美國的利益,構成了貿易技術壁壘為由,向DSB提出,要求與日本進行磋商。    由于雙方磋商未果,因此1997年10月3日,美國請求成立專家組,1997年11月18日,DSB決定成立專家組。專家組的職權范圍是:"根據美國在編號為WT/DS76/2的文件中涉及之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由美國在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項,作出決定以協(xié)助DSB提出建議或作出這些協(xié)議規(guī)定的裁決。"專家組由Kari Bergholm(任組長)、Germain Denis和Eirikun Einarsson三人組成。歐共體、巴西和匈牙利保留第三方的權利。    由于本糾紛案涉及了較多的技術問題,因此1998年7月3日,專家組通知DSB它無法按規(guī)定的時間完成報告,1998年10月6日,專家組正式提交了報告,該報告認為日本限制進口的措施有違WTO協(xié)議要求。因對專家組報告的內容不滿,故而日本于11月24日提出上訴。隨后DSB組成了由Christopher Beeby(主持上訴庭的委員)、Julio Lacarte-Muro和Mitsuo Matsushita組成。    1999年1月19日,上訴庭審理本案,并于2月22日作出了報告,基本維持了專家組的報告。同年3月19日,DSB通過了上訴庭報告和經修改后的專家組報告。    此后,日本于1999年6月15日通知DSB日美雙方已就該糾紛案解決方案的執(zhí)行期達成共識,該執(zhí)行期為9個月零12天,自1999年3月19日至1999年12月31日。同年12月31日,日本根據專家組的報告取消了所有品種測試要求。2000年1月14日,日本通知DSB它正與美國磋商新的檢疫方法,以尋求令雙方均感滿意的方案。    本糾紛案主要涉及的是日本對部分農產品的進口實行限制的問題。根據日本1950年植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guī)定,日本農業(yè)部發(fā)布法令,禁止進口某些國家或途徑這些國家的農產品。1950年6月30日,日本農業(yè)部發(fā)布植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禁止從某些國家進口8種可能帶有蘋果蠹蛾的農產品,美國也在度禁止進口的國家之列,同時,該實施條例規(guī)定,如果某出口國采取相應的植物衛(wèi)生措施,能證明經過處理后的水果能達到禁令保護的相同水平,進口禁令也可以取消自1978年以來,該禁止進口的禁令也普被取消,向各國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用甲基溴函薰或用甲基甲基蒸薰加冷凍。    美國在其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日本對可能帶有蘋果蠹蛾的任何各類農產品實行禁止進口的措施,直到對每一品種分別測試其蒸熏或蒸熏加冷凍綜合處理的效果得到確認后解除"。該措施明顯有違WTO協(xié)議的要求。    日本指出,根據WTO相關協(xié)議的要求,成員方有權在特定的情況下采取臨時植物檢疫措施,因此日本對進口蘋果的檢疫措施是正當的。    對于本糾紛案,DSB上訴庭在其最終的報告中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日本提出其按WTO協(xié)議規(guī)定,采取對植物的檢疫措施,這師不充分,首先,日本對其采用的措施的合理性尚有及對進行評審,向在WTO協(xié)議中明確指出,成員方有責任在合理期限內審查其措施的合理性,且按TBT協(xié)議2.3的規(guī)定,"如果批準本技術法規(guī)的環(huán)境或的民不復存在或者改變了的環(huán)境或國標方以用對貿易有較少,限制的公式保障時,該技術法規(guī)不得繼續(xù)保?quot;,與此同時,日本該檢疫措施已實行了近50年,因此,決不能被稱為協(xié)議中所規(guī)定的"臨時措施",故而日本的檢疫措施不得個協(xié)議要求。    其次,日本采用檢疫措施沒有建立在充分的科學基礎上。    此外,日本檢疫措施還存在透明度問題,1987年日本農林漁業(yè)部公布了兩種試行檢測指南:"取消進口禁令指南蒸薰"和"昆蟲死亡率比較測試指南蒸薰",前者規(guī)定了取消禁令的相關測試標準,后者規(guī)定了批準額外種類產品進口的測試標準,美國指出,日本公布兩部測試指南的標準,尚有做到電影票按WTO協(xié)議應承擔的"透明度"義務,日本指出,它已將這些規(guī)定和標準通知了有關國家植物檢疫機構,而且隨時可以提供,而上訴庭指出,日本的水果品種測試標準是普遍適用的,并且?guī)в蟹煞罨驐l例的性質,因此必須予以立即公布,向日本僅向有關國家散發(fā)這些規(guī)定,顯然不能彌補其未將這些標準公布的缺陷,因此,日本在標準公布的"透明度"問題上存在投降缺陷,科學依據:專家組指出,所謂尚有科學依據是指在檢疫措施和科學證據之間缺乏客觀、合理的聯(lián)系,而該糾紛安的技術專家指出,同一種產品中不同品種有可能在試驗時產生不同結果;即使同一種水果有品種差異,對檢疫而言,這一差異是否構成重大影響,技術專家從已有證據中無法確定,但盡管在理論不同品種之間的差別,但至今沒有證據支持日本的這種測試標準?;诩夹g專家的意見和雙方提供的證據,專家組織為日本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共檢疫措施科學證據之間存在、合理的聯(lián)系,日本對同一種水果的不同品種提出要分別逐一檢測,但又沒有數據證明這樣做的合理性,這是日本敗訴的主要原因。     近年來,我國在出口貿易中也曾在類似的問題上遭受到貿易技術壁壘。2000年,歐盟曾以我國出口貨物的本質包裝可能含有天華等害蟲為由,禁止我國貨物入境,此舉對我國的出口貿易構成了極大的貿易技術壁壘,并造成了我國數億美元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歐盟的該項措施與本案中日本所采取的檢疫措施有相似之外,即均是以防止植物的病蟲害為由,為國際貿易進行限制,因此,在中國正式加入WTO之后,歐盟就再此問題上進行限制,則我國政府可尋求通過WTO貿易爭論解決機構予以處理此貿易技術壁壘.案例4:韓國酒稅案案由 根據韓國酒稅法,韓國對國內燒酒征收35的稅,而其他進口蒸餾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稅率是100。歐共體和美國認為韓國違背GATT1947的第三條第2款,即國內稅的國民待遇條款。本案的關鍵是確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餾酒和韓國的傳統(tǒng)燒酒是否是相同產品。因為根據GATT第3條2款,只有在對相同產品征稅高于國內產品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產品,征收不同的稅是理所當然的。 在準備中,韓國律師特意向日本咨詢(日本曾有過類似的案件),什么樣的人適合作為該案的專家。日本給出了一個非常具有實踐意義的建議。日本說,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類,專家本身應是飲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嘗出威士忌和燒酒的區(qū)別。另外,韓國認為,為了證明燒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產品,可以從價格差價上入手。威士忌比燒酒要貴12倍。按照反壟斷法的一般規(guī)則,存在如此巨大價格差距的兩種產品是不構成競爭性和替代性的(進而不是相同產品)。韓國認為如果專家組中有一個具有反壟斷法背景的律師在,那將有助于從相同產品的認定上為此案打開缺口。韓國也從各個方面積極準備應訴材料。例如,在一本當時歐共體出版的向韓國出口食品導讀中發(fā)現(xiàn)了最為有力的證據。這本書中講述了燒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此外,韓國注重了每個細節(jié),例如,在聽證會上,韓國為了克服語言的困難,認真準備了書面材料,所有問題的回答均按書面材料進行。 裁決 很遺憾,這個案子最終結果是韓國敗訴。但韓國在此案中積累了大量實戰(zhàn)經驗,為本國以后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提供了幫助。 點評 中國企業(yè)已經遭受許多雙邊糾紛,但是,我們實戰(zhàn)的經驗和能力還是不夠的。因此,對于我們來說,學會使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當務之急。案例5:加拿大訴澳大利亞關于鮭魚進口措施一、發(fā)生的背景分析、加拿大鮭魚出口的基本情況加拿大用于出口的新鮮、冷藏和冷凍鮭魚的主要來源包括:太平洋海水捕撈的成年野生鮭魚;太平洋淡水捕撈的成年野生鮭魚;太平洋海岸海水養(yǎng)殖的成年大西洋鮭魚;太平洋海岸海水養(yǎng)殖的成年太平洋鮭魚;大西洋海岸海水養(yǎng)殖的成年大西洋鮭魚。加拿大出口鮭魚從年的噸上升到年的噸,其中出口冰鮮或冷凍鮭魚的比例越來越高,年出口冰鮮或冷凍鮭魚噸,占總出口量的,年出口冰鮮、冷凍鮭魚噸,占總出口的。、澳大利亞鮭魚生產的發(fā)展概況澳大利亞于年首次引進大西洋鮭魚,到世紀年代,都主要是政府團體養(yǎng)殖一些用于觀賞的鮭魚。約于年開始,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省開發(fā)商用鮭魚產品,主要采用網箱養(yǎng)殖大西洋鮭魚和虹鱒魚,在維多利亞省和南澳也生產大西洋鮭魚。年生產量僅噸,但到年,年生產量達到噸,價值萬澳元,其中出口日本,供應國內市場,進入世紀年代后,澳大利亞國內市場對大西洋鮭魚的消費量顯著增加。目前世界上生產大西洋鮭魚的國家主要有挪威、智利、蘇格蘭等,在年代早期其生產量占全世界的。、澳大利亞關于鮭魚產品進口檢疫政策。早在年月日,澳大利亞就已經發(fā)布了()檢疫公告,在發(fā)布之前,澳大利亞對進口鮭魚產品沒有限制。發(fā)布后,禁止進口未處理新鮮的、冰解或冰凍鮭魚,只允許被處理過的鮭魚產品進入澳大利亞。在實施長達年的禁止從北美進口未煮鮭魚的檢疫措施過程中,對加拿大的鮭魚產品出口貿易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年月日,加拿大按照第條第款,向澳大利亞提出磋商請求,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實施的措施違背第條、第條和協(xié)議第條、第條的規(guī)定,損害加拿大的貿易利益。澳大利亞接受磋商請求,雙方于年月日在日內瓦舉行會議,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且澳大利亞政府在年月又根據風險分析報告的內容決定維持現(xiàn)行鮭魚進口政策,出于檢疫原因,禁止從北美太平洋進口未煮的,海洋捕撈的太平洋鮭科類產品。加拿大沒有要求進一步的磋商。而于年月日向請求成立專家組。年月日,決定成立專家組,歐盟、印度、挪威和美國保持作為第三方參加專家組程序的權利。開始了本案的專家組審理程序。年月至年月專家組展開調查。年月,專家組主席書面通知,因案件復雜及按照協(xié)議第條、第條需向技術專家咨詢,專家組在規(guī)定的時間程序個月內無法簽署專家組報告,申請延長期間,并預計該報告將在年月底完成。二、專家組審理過程()協(xié)議第條第款()加拿大訴澳大利亞繼續(xù)維持鮭魚進口熱處理政策和禁止進口未煮的鮭魚產品沒有足夠的科學依據,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第條第款,第條第款。加拿大列舉了下列文件和研究報告的結論:年月新西蘭發(fā)表的“從加拿大進口海洋捕撈鮭魚傳入魚類國外病的風險分析”一文結論這樣寫道:從加拿大進口無頭、去內臟野生海洋捕撈鮭魚(加拿大政府出原產地證明和等級證明)的風險可以忽略,這對新西蘭野生和養(yǎng)殖鮭魚或非鮭魚沒有威脅。年由澳大利亞資源科技局領導的科學小組對動物檢疫政策進行了總結,總結特別說道:現(xiàn)行禁止鮭魚類肉進口的檢疫政策是不公正的,應該修改。年發(fā)表報告(稱哈氏報告):幾乎沒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進口人類消費的水生動物產品會造成病原在水生環(huán)境中定居的風險,還說現(xiàn)行熱處理滅活病原也沒有合理的依據,特別是熱穩(wěn)定性病原在較低溫度處理下不被滅活。年月,新西蘭應澳大利亞和美國市場準入要求,進行了風險分析,其結論是:進口加工過的水生物產品造成水生動物疾病傳入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對其它動物的風險也是非常低的,繼續(xù)進行禁止進口未煮鮭魚產品政策是不合適的。在年最終報告中也這樣論道:還沒有文字記載的流行病學證據說明可通過加工的水產品傳播水生動物疾病。,既使發(fā)現(xiàn),也是相當不普遍和極期困難去認識的。年澳大利亞風險分析草案報告指出,在特定條件下(去頭、去內臟、冷凍、分隔包裝,檢驗出證)從北美輸入野生捕撈鮭魚到澳大利亞,對國外病傳入澳大利亞沒有顯著風險,這一觀點與年新西蘭風險評估報告一致。最終報告在沒有指出草案報告觀點不正確或不合理的科學依據的情況下,斷然推翻草案報告的結論,更嚴重的是,在沒有任何解釋和說明的情況下,刪除了草案報告中的許多內容(科技咨詢專家同意這一說法)。加拿大委托澳大利亞專家對年草案報告中提及的最大風險病原鮭魚氣單胞菌和鮭魚鼻桿菌在進口未煮鮭魚引起病原定居的可能進行風險分析,而且加拿大方面要求只引用澳大利亞方面發(fā)表的報告和數據。科技專家小組成員認為的報告與本案極其相關。報告得出結論:一條鮭魚要消耗噸加拿大鮭魚垃圾才有可能攝夠鮭魚氣單胞菌的感染量;或一條鮭魚要消耗噸加拿大鮭魚垃圾才有可能攝夠鮭魚鼻桿菌的感染量;垃圾排放稀釋很高,風險低得可以忽略不計;廢水排放中兩種細菌的最高平均水平比引起感染的必需量低幾十億倍;要等上幾十萬年甚至幾百萬年才能有機會看到因進口未煮鮭魚產品引起的感染病變。澳大利亞反擊加拿大引用的這些報告誤導了一個不精確的事實和所謂的科學氛圍。澳大利亞指出,報告不可作為證據,這份報告只評價了種病源中的種,這種量化分析報告是不完善的,并且只分析了一種傳播途徑,忽視了其他高風險的傳播途徑,如垃圾丟棄被食腐鳥類吃食(如海鷗),喂食鳥類和魚類等。澳大利亞認為報告沒有分析的地方恰恰比他分析過的更顯重要。由于缺乏大量的流行病學資料,目前尚無法進行量化的風險評估。澳大利亞認為他們依據的科學根據包括:至少有種國外疾病有潛在可能存在于成年、野生海洋捕撈太平洋鮭魚,可能會隨進口鮭魚產品傳入澳大利亞;其中部分病原或全部存在于加拿大其它種類鮭魚中;一旦傳入這類疾病,就無法清除這些病原,并造成嚴重的經濟和環(huán)境影響。要證明上述依據,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資料。但加拿大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來補充可以進口的科學論據。加拿大沒有直接在下列幾方面提供相關科學依據。 野生、成年太平洋鮭魚的疾病流行情況; 加工處理過程對感染的影響; 有效的檢驗手段; 感染劑量; 感染途徑。澳大利亞還認為缺乏病原擴散的依據并不等于擴散不會發(fā)生,又列舉了美國對蝦養(yǎng)殖發(fā)生綜合癥、黃頭病、白斑病的事例,盡管不能肯定其傳入原因,但認為有可能是從發(fā)病地區(qū)進口供人類消費的凍蝦造成了疾病的傳入。()協(xié)議第條第款()加拿大列舉年風險分析最終報告中的內容,說道地方流行性造血器官壞死病毒(,應通報疾?。┰诰S多利亞虹鱒魚和大西洋鮭魚有發(fā)現(xiàn)記錄,而在西澳沒有報道過。然而澳大利亞在內陸運輸鮭魚產品方面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保護西澳不受該病的侵襲。最終報告這樣寫道:從有感染的地區(qū)運活鮭魚至非感染區(qū),應該采取控制措施,但由于感染很少,就沒有必要對鮭魚產品運輸采取控制措施。加拿大認為這構成了不合理的歧視。澳大利亞認為在澳大利亞引起的環(huán)境和商業(yè)損失很少,由于地貌和氣候因素的影響,西澳不象澳洲東南部那樣鮭魚生產和觀賞漁業(yè)有重要商業(yè)意義。因此國內運輸的控制措施不同于從國外進口,國外疾病的傳播風險遠比要大得多,在澳大利亞還沒有哪種水生動物疾病重要到要在國內產品運輸過程采取控制措施。澳大利亞稱北方領地沒有鮭魚,昆士蘭只限少部山區(qū)有一些,但加拿大說,這一點正好與不允許加拿大產品進入北方領地和昆士蘭形成鮮明對照,再一次說明澳大利亞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協(xié)議第條第款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在制定檢疫衛(wèi)生措施時,沒有參照的標準或建議,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認為魚類去內臟產品已將風險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澳大利亞則反駁說只規(guī)定了少量疾病的標準,本案涉及的大多數疾病在規(guī)則中還不存在,也就是說澳大利亞制定政策的基礎在標準內沒有。加拿大稱,若按照澳大利亞的說法,只要有一種疾病不在標準或建議規(guī)則內,就可以不按照規(guī)則制定措施。要按照澳大利亞的理解,許多國際規(guī)則指引或建議對協(xié)議所起到的作用都是不大的了。而澳大利亞則強調疾病數量的多少,即規(guī)則中只對極少數的疾病作了規(guī)定。()協(xié)議第條第款()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措施達到比標準定的措施有更高的保護水平,是不科學、不公正的,與協(xié)議其它規(guī)定不符,包括第、及第條,因而違背了第條第款的義務。澳大利亞認為標準、規(guī)則或建議是最低標準,澳大利亞有權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比標準更高的保護水平。()協(xié)議第條第款()風險分析基本情況澳大利亞根據第條的磋商結果同意加拿大和美國的要求,就涉及從北美進口未煮鮭魚的檢疫衛(wèi)生措施作風險分析,由于這次任務的復雜性,雙方都認為首先對野生、海洋捕撈太平洋鮭魚進行風險分析。于年月出了草案報告,年月發(fā)表了風險分析的最終報告。年月公布的風險分析草案的結論是,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從美國、加拿大進口去內臟,無頭的海洋捕撈鮭魚,特定條件包括:合適授權機構認可的加工廠,對加工過程、檢驗分隔包裝要求等。但在年月發(fā)表最終報告指出,太平洋鮭魚中多種疫病對澳大利亞來說是外來疾病,盡管侵入擴散的可能性較低,也會對水產養(yǎng)殖和觀賞漁業(yè)造成重要的經濟影響,另外對環(huán)境也有影響。報告認為,多種疾病的任何一種一旦傳入并擴散,肯定是消滅不了的。換句話說,年最終報告推翻了年風險分析草案報告的結論。完善性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所作的年最終報告:沒有評估疾病傳入的可能性;沒有對疾病逐個進行風險分析;沒有對不同措施達到的保護水平進行分析。澳大利亞強調說風險分析方法可采用相關國際組織()發(fā)展的方法,但不僅僅限于此,而且還說沒有單一的風險分析模型,由于水生疾病研究的資料不多,在最終報告中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則也沒有規(guī)定要一個病一個病地分析評估。加拿大強調澳大利亞描寫了每種病害可能定居發(fā)生的情形及相關因素,但沒有對假設的情形作必要的概率推測。盡管最終報告中列舉了五種檢疫措施,但沒有就每種檢疫措施所達到的風險保護水平進行評估。澳大利亞認為很難在這五種措施間量化風險水平。澳大利亞還認為年草案報告過低估計了風險水平,而最終報告中所列舉的事實,(如美國進口冷凍對蝦造成蝦病流行;旋轉病病原在澳大利亞改變宿主;加拿大發(fā)現(xiàn),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發(fā)現(xiàn)鮭魚紅血球壞死病毒;在加拿大大西洋鮭魚發(fā)現(xiàn),)都是澳大利亞以前不了解的。專家認為,澳大利亞年草案報告分析思路清楚,分析技術正確,有科學依據,是可以很好用作依據的定性風險分析報告。而年的最終報告是草案報告發(fā)表后的文件總結,與草案報告的不同部分應該清楚闡明在評估、結論和結論性政策建議等方面不同的原因。然而風險分析專家認為年報告在實際風險評估方面遠沒有草案報告清楚,這份報告不僅在許多方面含糊不清,而且也改變了基本的風險評估方法,僅僅得出風險的可能性(),而不是風險發(fā)生概率(),這既不是適宜的技術方法,也不是基于風險分析綜合的科學結論。新西蘭風險分析同時,加拿大又列舉了新西蘭風險分析報告,哈氏報告,年草案報告的主要內容和結論進行舉證。然而澳大利亞則反駁說,新西蘭的分析報告與本案無關。因為:此類型的風險分析不適合使用定量風險分析技術;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在許多應考慮分析因素方面是不同的;新西蘭分析報告沒有考慮病害傳入的后果;新西蘭專家的假設并不反映澳大利亞專家的分析方法和合適的保護水平;該分析報告的分析技術模型有缺陷。專家認為,這兩個國家的自然條件有許多相似的地方,該報告的部分內容與本案有關,新西蘭的風險分析報告對每一種疾病都進行了風險分析,得出的結論理由充分,技術專家肯定了新西蘭風險分析技術的正確性,特別指出新西蘭報告與澳大利亞報告中都提到鮭魚氣單胞菌是最容易引起傳入的病源,這一病原在病魚的肌肉中濃度高,新西蘭對此進行了單獨的定量風險評估。專家認為如果新西蘭報告中所用數據是正確的,那么同樣適用于澳大利亞。新西蘭在年的風險報告中得出結論:從北美進口去頭和去內臟的冰鮮或冰凍鮭魚沒有可能傳入鮭魚氣單胞菌。專家組認為,澳大利亞措施不是根據合適的風險分析為依據制定,不符合協(xié)議第條第款,也與第條第款不符。()協(xié)議第條第款() 適宜的保護水平加拿大指證澳大利亞沒有闡述清楚目前使用的措施所要達到的“適宜保護水平”。在草案報告中對進口美加未煮鮭魚定性為“沒有重大風險”,在最終報告中卻將“可接受的風險水平”變成了“非常低風險”,用疾病定居的“可能性”作為禁止進口未煮鮭魚的依據。這等于是實行的零風險政策。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既沒有確定“適宜的保護水平”,也沒有以“適宜的保護水平”為目的而制定檢疫衛(wèi)生措施,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澳大利亞認為在最終報告中描述了“適宜保護水平”。澳大利亞政府歷來在“適宜保護水平”方面采用保守方法,是考慮到澳大利亞是一個島國,它沒有在其他地方已經發(fā)生的許多疾病,而且其農產品生產和出口是其非常重要的經濟支柱。盡管發(fā)生的幾率很小,但一旦發(fā)生的后果對澳大利亞來說是無法接受的。年代以來,鮭魚在澳大利亞的分布和數量顯著增加,消費生魚產品的數量也大大增加,這樣澳大利亞鮭魚受外來病感染的機會大大增加,在不同時期采取的檢疫政策是隨澳大利亞社會對“適宜保護水平”期望的改變而改變的。 任意或不公正的不同保護水平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的不同保護水平是任意和不公正的,體現(xiàn)在如下幾方面:) 已經確認,非種間特異性的宿主譜較廣,包括太平洋鯡魚、黑線鱈、鰈魚、日本鰻等等,澳大利亞允許這些品種的冰鮮產品(整條)進口,然而在不知道太平洋鮭魚是不是的宿主情況下,澳大利亞以該菌可能是太平洋鮭魚的宿主而禁止未煮鮭魚進口。在最終報告中,澳大利亞承認在成年野生海洋捕撈的太平洋鮭魚中從未發(fā)現(xiàn)過、,而澳大利亞卻禁止進口未煮鮭魚以防止這兩種疾病傳入澳大利亞。而已知的宿主包括太平洋鰈魚、鯡魚、大西洋鰈魚、黑線鱈,的宿主有大西洋鯡魚、歐洲鰻、日本鰻和鰈魚,澳大利亞都沒有禁止進口這些水生動物種類的冰凍產品;)澳大利亞進口整條的冷凍鯡魚用作澳大利亞水域的餌料,這樣做的風險要比進口去頭、去內臟作為人類消費的冰凍鮭魚大得多,我們已知鯡魚是,的宿主;)在澳大利亞檢疫框架下,年年間澳大利亞進口淡水、海水觀賞魚達萬尾,已知這些觀賞魚是:,耶爾禁氏菌、愛德華氏菌、和安圭拉弧菌的宿主,而且已有事實證明進口活的觀賞魚傳入了國外病。年哈氏報告也指出,引進活魚或無脊柱動物時傳入國外病的風險是特別高的。然而還不知道加拿大成年野生海洋捕撈鮭魚是不是這些病原的宿主卻被拒絕進口。)澳州維省的虹鱒魚、大西洋鮭魚發(fā)現(xiàn),而西澳大量商業(yè)養(yǎng)殖鮭魚和重要的運動漁業(yè)未發(fā)現(xiàn)的報告,然而其國內鮭魚產品的運輸方面沒有任何限制,澳大利亞沒有舉證解釋國內保護水平和禁止冰凍鮭魚進口所達到的保護水平之間不同的理由。技術專家支持加拿大的論點。澳大利亞反駁說,加拿大引用的一些證據或文章是過時的,加拿大沒有考慮報告發(fā)出時的情況,而且所用的任何報告都不是進口風險分析的報告。澳大利亞進口觀賞魚和娛樂業(yè)魚種是在考慮環(huán)境因素和聯(lián)系野生動物保護法下評估后做出的決定。同時有嚴格的檢疫措施。專家組認為很多證據證明活的水生動物引進外來疾病的風險最高,尤其活的觀賞魚的風險更大。加工過程可以降低風險。風險高的觀賞魚能進口,而相同風險或更低風險的產品種類則要求更高的檢疫要求。因此澳大利亞的衛(wèi)生要求是任意和不公正的。變相限制國際貿易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措施是變相的國際貿易限制措施。澳大利亞反駁說以上要點不是事實,只是妄然推斷。專家組認定這是偽裝的、歧視的限制國際貿易的變相措施。()協(xié)議第條第款()加拿大認為澳大利亞措施比要獲取適宜的衛(wèi)生保護水平所需更具貿易限制性,因此澳大利亞措施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澳大利亞允許非鮭魚(整條不去內臟)作用餌料的水生產品進口,按澳大利亞的說法,這達到了一致的適宜保護水平,而風險比這小的去頭、去內臟冰凍鮭魚卻遭拒絕進口,要進行熱處理后方可進口,可見其保護水平的任意性。而且熱處理消除風險是沒有科學依據的,有時反而增加了風險。澳大利亞認為,風險是存在的,不用爭辯的,至于用什么方法來控制風險達到合適的保護水平,目前除“禁止”以外還沒有其它更好的辦法。澳大利亞有權采用比較謹慎的方法。況且協(xié)議沒有限制成員國采取何種方法。技術專家證實目前關于野生海洋魚類疾病的流行病學資料不多,野生和養(yǎng)殖漁業(yè)之間的疾病傳播流行病學資料更少。但專家們從以往的實踐中一致認為去內臟產品能大大降低疾病傳播的風險。通過人類消費的去內臟魚產品侵入疾病還從未有過先例。歐盟、新西蘭也都是采取了這一方法來控制疾病傳播的。專家們舉例證明了這些論點。如英國進口未去內臟魚作為網箱養(yǎng)殖飼料結果引起的傳入和流行。又如有超過起報道因感染的活魚或卵運輸造成擴散,但沒有一例報道的擴散與新鮮去內臟魚有關。再比如智利鮭魚養(yǎng)殖場流行鮭魚立克次氏體病,挪威有些鮭魚養(yǎng)殖場流行傳染性鮭魚貧血,但這兩個國家每年出口幾千噸冷鮮、去內臟鮭魚產品,都從未在其他地方造成疾病傳入和定居。專家中有一名叫的專家談到了他自己還沒有發(fā)表的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稱,某公司養(yǎng)殖場幾乎所有魚都不同程度地感染,但加工后的新鮮去內臟樣品,采用細胞培養(yǎng)分離和技術,都從未檢出過病毒。關于熱處理,技術專家舉了一個例子,是旋轉病的病原,是能形成芽胞的微生物,熱處理很難將它滅活。的魚類疾病委員會()對魚病風險評估沒有推薦的正式程序。對有些疾病的記錄少,并不是考慮得少,而是目前對這些疾病缺乏研究,也沒有標準的診斷方法。專家組提議各成員國都應避免使用“安全”一詞,因為大多數人會理解成“零風險”,其實“零風險”是不可能的。一致認為去內臟鮭魚達到了較高的安全水平,經過認真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見,去內臟鰭魚能提供非常高的安全保護水平,去內臟魚代表了最低風險,不能成為限制貿易的理由。專家組認為澳大利亞的反駁不成立,澳大利亞措施比要獲得適當的衛(wèi)生保護水平更具貿易限制性。年最終報告沒有指出,其它材料也沒有反應出熱處理措施確實能大大降低疾病傳入風險,根據技術專家觀點分析,已知有些病原在熱處理過程中仍可存活,有的還可以繁殖,而有些病原在冷凍過程中反而降低了傳播風險。()第三方陳述意見歐盟、印度、挪威、美國。專家組認為即使鮭魚產品可能帶有的疾病比其他魚類產品多,但不影響這些產品作為不同情形(第條)的比較。對同一種疾病來說,傳入或引起的生物和社會后果是相同的或相似的。專家組認為所謂不同情況下風險和后果都可以在條下進行比較。專家組報告()的結論專家組報告于年月日提交給爭端各方。隨后秘書處向成員國散發(fā)專家組報告。專家組認為澳大利亞禁止從北美進口鮭魚的措施不符合協(xié)議第條第款,第條第款,第條第款,第條第款,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或減損了加拿大在協(xié)議下的利益。建議裁決要求澳大利亞遵守協(xié)議的義務,對檢疫措施做出修正。三、上訴機構報告()的審理結論在專家組報告向各成員國散發(fā)后,年月,澳大利亞對專家組報告的某些法律解釋提起上訴。同時,加拿大也遞交了上訴請求。、上訴機構對澳大利亞措施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的審議專家組為了分析澳大利亞的措施,先假定澳大利亞年年終報告是第條第款所說的風險評估,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不應當依據這一假定來做分析,完全可以依據對事實的分析做出結論,即年年終報告中沒有評價疾病進入成員方境內的概率,也沒有評價采取措施能減少疾病進入的概率,因此澳大利亞年年終報告不是協(xié)議第條第款所說的風險分析。由于這是澳大利亞提供的唯一風險分析報告,上訴機構認為澳大利亞對新鮮、冰鮮和冷凍鮭魚禁止進口的措施不是以風險分析為基礎,因此不符合協(xié)議第條第款。專家組認為,違反第條第款的措施也就是違反了第條第款,但指出違反第條第款的措施不一定違反第條第款。上訴機構同意專家組的觀點。、上訴機構對澳大利亞措施是否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的審議。澳大利亞的措施是否符合協(xié)議第條第款的問題。澳大利亞指出專家組在分析時犯了法律錯誤,在分析“不同情況”時專家組把不可比的情況放在一起分析,所以得出了錯誤的結論。上訴機構認為,相同或類似疾病進入一國國境及傳播的不同情況是可比的。有著相同或類似生物或經濟影響的疾病也屬于可比的情況。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在這一問題上的分析和結論都是正確的。、上訴機構對澳大利亞措施是否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的審議。澳大利亞的措施是否超出了保護的必要程度而成為限制貿易的措施,從而違反了協(xié)議第條第款?澳大利亞認為,在其他措施是否可以達到相似的保護程度問題上,專家組的結論是錯誤的,因為專家組實際在用目前采取的措施和熱處理做比較,而不是和必要保護程度做比較。專家組認為,根據第條第款的腳注,如果存在著其他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行的其他保護措施,可以達到類似的保護程度,但其對貿易的限制作用明顯小于已經采取的措施,則已經采取的措施就超過了必要的保護程度。專家組注意到,澳大利亞年年終報告提到了種不同的保護途徑,其中一種是熱處理。專家組對其他四種作了分析,認為上述三個條件都滿足,因此認為澳大利亞的措施也違反了第條第款。上訴機構指出,年年終報告列出了種其他措施,但沒有列出各自的保護程度,專家組的分析也沒有提供這方面的事實。上訴機構認為對這一問題無法分析,不得不推翻專家組認為澳大利亞的措施違反了第條第款的結論。但上訴機構認為,根據已有的材料,上訴機構應當完成對這一問題的分析。上訴機構承認,專家組采用的第條第款腳注中的標準是正確的,因此也運用這三條標準分析澳大利亞目前采用的措施。根據資料得知,存在著可以采用的其他措施。至于其他措施是否可以達到與已采取的措施類似的保護程度,上訴機構注意澳大利亞采取的是禁止進口的措施,這是屬于“無風險”措施。上訴機構明確指出,它并沒有確定澳大利亞是違反還是沒有違反第條第款,非常有可能存在違反第款的情況,由于沒有事實依據來證明,上訴機構無法得出結論。、上訴機構對“鮭魚產品范圍”的審議加拿大出口的鮭魚包括海洋捕撈的和其他鮭魚。專家組在討論澳大利亞的措施是否符合協(xié)議第條第款時,把所有鮭魚都包括在內,但在討論澳大利亞的措施是否符合協(xié)議第條第款和第款時,專家組只限于討論海洋捕撈鮭魚。加拿大認為專家組的結論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上訴機構注意到,專家組這樣做的理由是:幾乎所有的證據都只是“成年、野生和海洋捕撈鮭魚”的數據。上訴機構指出,“專家組需要討論為解決爭端事項必須討論的問題”。上訴機構認為,在本案中,不討論澳大利亞對其他鮭魚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協(xié)議第條第款和第款的問題,就不可能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充分的建,在討論第條第款的問題時應討論所有鮭魚,沒有理由只討論其中一類產品。經過對事實的分析,上訴機構認為,就其他鮭魚而言,澳大利亞的措施滿足了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的條件。但由于缺乏事實,不能確定其是否違反了第條第款。年月,常設上訴機構主席簽發(fā)了上訴機構報告。上訴機構建議爭端解決機構要求澳大利亞修改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不符合協(xié)議的措施,使其符合協(xié)議規(guī)定。四、專家組報告的執(zhí)行情況年月日,通過了上訴機構和專家組報告后,澳大利亞于月日通知它準備執(zhí)行報告,但需要合理的時間。澳大利亞和加拿大談判,澳方希望得到個月的時間,但加拿大不同意。年月日,加拿大提出希望通過仲裁決定執(zhí)行期。年月日,雙方通知總干事他們同意由任仲裁員,并表示同意將仲裁裁決的最后期限延長到年月日。年月日進行了開庭審理。澳大利亞提出立即執(zhí)行報告是不現(xiàn)實的,根據實際情況,它需要個月的時間,加拿大則提出修改標準可能需要時間,但頒發(fā)進口許可證可以馬上做到。仲裁員引用了第條第款,指出它的權限僅僅是確定執(zhí)行期,而且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或縮短。一方面上訴機構和專家組報告應當立即執(zhí)行,一方面應當給成員方合理的時間,兩者要綜合考慮。本案的困難在于兩個成員方對“執(zhí)行”的理解不同,澳大利亞說執(zhí)行就是要先做出風險分析報告,而加拿大則認為進行風險分析是澳大利亞自己的事,“執(zhí)行”就是將不符合協(xié)議的措施進行糾正。仲裁員最后確定執(zhí)行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加拿大根據第條第款要求授權中止對澳大利亞的關稅減讓,理由是澳大利亞未執(zhí)行專家組的報告,同時根據第條第款,成立專家組,審議澳大利亞是否執(zhí)行了原專家組報告。同意將這一請求轉給原來的專家組。也同意澳大利亞的請求,依照第條第款,裁決中止減讓的水平。澳大利亞和加拿大雙方都同意在專家組報告發(fā)布后進行仲裁程序。如果按第條第款成立的專家組(簡稱專家組)調查得出澳大利亞的執(zhí)行與協(xié)議義務不一致,那么加拿大可立即要求按進行仲裁,無需顧及任何一方對專家組報告的申訴。經過調查,專家組做出了最終結論:()專家組發(fā)現(xiàn)澳大利亞執(zhí)行裁決的執(zhí)行合理期限為年月日,在合理執(zhí)行期限內,澳大利亞沒有使檢疫措施符合協(xié)議。新措施是年月日才發(fā)布的。因此,澳大利亞沒有履行的裁決。()盡管澳大利亞的于年月發(fā)表的風險分析報告符合協(xié)議要求的風險分析,但是只允許即食鮭魚制品進口到澳大利亞時免于檢疫,這一點不是依據風險分析所制定的措施,因而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同時違反第條第款。該措施比要獲得澳大利亞適宜衛(wèi)生保護水平更具貿易限制性,違反協(xié)議第條第款。專家組下結論澳大利亞違反了和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了加拿大國際貿易利益損失。建議要求澳大利亞使其措施遵守和協(xié)議下的義務。年月日會議上,專家組報告獲得通過。五、本案的啟示、澳大利亞專家的觀點協(xié)議是起作用的,而且很有效率爭端解決費時費力費錢,年,萬對澳大利亞國際聲譽的影響措施應符合協(xié)議的規(guī)定、另一種觀點通過案件的發(fā)展和審理過程,可以看出澳大利亞方面用足了所能提供的時間期限和程序技巧,特別是仲裁執(zhí)行最后期限是年月日,而到年月日才發(fā)布新的檢疫衛(wèi)生措施,嚴格意義上說,可以不認可這一新措施,也無須去審議它,可以直接進入仲裁程序,但加拿大在申訴這一問題同時又訴請成立專家組進行審議裁決,而沒有直接請求,在合理期限到期后天內授權中止關稅減讓或其他義務。當然以爭端解決為宗旨,盡可能避免爭端引發(fā)兩國間的貿易戰(zhàn)爭,雖然加拿大贏得了這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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