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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會召開實務操作流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董事會召開實務操作流程-有限責任公司
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zhí)行機構,是公司的業(yè)務決策機構。
董事會具有如下特征:
①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向股東會負責,貫徹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②董事會是公司的經(jīng)營決策機構
③董事會是集體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機構
④董事會是公司的必設和常設機構
一、董事會的人數(shù)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條)
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股東人數(shù)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
2、公司經(jīng)理。 (第51條)
二、董事會的成員構成
董事會的成員在通常情況下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45條第2款)
三、董事會的任期
(一)有限公司(第46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
3、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四、董事會的職權
(一)有限公司(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方案制定權);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
4、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jīng)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jīng)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注意:公司的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和財務負責人三個職務由董事會任免,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jīng)理任免。)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
提示:
1、董事會的監(jiān)督權
5、,其監(jiān)督對象為董事長和經(jīng)理(含兼任經(jīng)理的董事),對業(yè)務執(zhí)行的合法性和妥當性進行監(jiān)督。
2、董事會的職權和股東會的職權都規(guī)定了“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有利于股東自由調節(jié)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權利邊界,避免不必要的權力沖突。
3、股東會享有的“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與董事會享有的“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區(qū)別:
①經(jīng)營方針比經(jīng)營計劃更宏觀、更根本,董事會制定公司經(jīng)營計劃時必須遵循而不應偏離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經(jīng)營計劃”是“經(jīng)營方針”的具體落實;
② 董事會的“投資方案”被股東會認可后方位“投資計劃”;投資方案可以有多個,但投資計劃則必擇其一。
③股東會不是親自從事經(jīng)營的機
6、關,而且也不可能對以后發(fā)生的事預料得十分精確,所以,股東會只是對經(jīng)營的方針和計劃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
五、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表決
(一)召集權主體
1、有限公司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第45條第3款)——假設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亦無不可。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條)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
1、有限公司(第55條第1款
7、)
第五十五條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律師提示:召集董事會的通知不僅應送達各位董事,還應送達各位監(jiān)事,否則,應構成董事會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
(三)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有限公司(第49條第1、3款)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律師提示:有一個重要問題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確,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是狹義的還是,廣義概括?有人認為,應當認為是董事會全體成員,而非到會董事人數(shù);但劉俊海教授認為,參酌國際公司法管理,應當解釋為出席董事會的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
8、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113條第1款)——本條應當也適用于有限公司。
3、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9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
均要求: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董事會決議僵局的打破
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一人一票,但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此為例外規(guī)則,即僅在公司出現(xiàn)僵局時才可使用,在未出現(xiàn)僵局時,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決權。
(四)董事的決策責任(第113條第3款)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9、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jīng)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律師建議:對于騎墻董事來說,唯一較為可靠的選擇是對董事會決議投反對票。對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
(六)董事長制度
不論是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僅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但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有所不同。
1、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1)有限公司(第45條第3款)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假設公司章程規(guī)定
10、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亦無不可。
2、董事長的法定職權
(1)主持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1條第1、3款)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第102條第1款)
(2)召集主持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第48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110條第2款)
當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第110條第2款)
也同時適用于有限公司
(4)董事會上的一票否決權
在董事會表決出現(xiàn)贊成與反對僵持不下時,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長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以打破決策僵局。
注:能夠代理董事長履行職務的主體僅限于副董事長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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