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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
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
(一)數次同種共同犯罪數次同種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復雜形式之一,因其與其他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很多交叉性,是一種綜合的復雜共同犯罪行為,同時我國現行刑法對該類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并不明確,對于一些部分可以說是一種空白,因此筆者將其在此提出作為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來論述。在論述該問題前,先來看兩個案例:案例一:2004年5月至7月期間,江蘇省鎮(zhèn)江市某工廠職工甲、乙、丙、丁、戊五犯罪人看到單位效益不好,三個月都沒有發(fā)工資,即多次相互邀約盜竊廠里的鋼板出賣,所得贓款全部由五人分掉
2、,比較特別的是,他們在實施犯罪時變化多端,雖然每次都是由兩人去廠里拿東西,兩人負責望風,一人負責銷贓,但五人之間的角色每次都有新的變化。至案發(fā)時,五犯罪人總共盜竊了四次,共盜得價值兩萬多元的鋼板。[1]案例二:河南省某縣級市公安局在2003年6月9日偵破一故意傷害犯罪團伙, 甲、乙、丙、丁四犯罪人為了長期霸占某菜市場,四次對侵占其"地盤";的菜農實施毆打,每次都導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損傷。經法醫(yī)鑒定,有輕傷也有重傷。另據公安機關查明,在每次實施犯罪時,四被告都積極參加,但每次實施犯罪時的地位和角色不同,有的砸東西,有的打人。同時,各犯罪人的角色在犯罪中都有變化。[1]從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發(fā)現
3、其有如下特征:1、在犯罪主體上,二個以上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且成員恒定。2、在犯罪次數上,數個犯罪人實施了兩次以上共同犯罪。3、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屬同一性質。4、在犯罪客體上,數次犯罪侵犯的是同一犯罪客體。5、在主觀方面,基于同一故意。6、各主體在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分工、作用、地位有交叉,各不相同,互相轉變。從以上特征可以將這類共同犯罪形式界定為數次同種共同犯罪即指固定的數個犯罪人實施了兩次以上性質相同的共同犯罪。[2]對于該類共同犯罪形態(tài),因其組織性、穩(wěn)固性、目標性等眾多差異,可以將這類共同犯罪分為兩種基本形式:第一種是犯罪集團模式;第二種是一般共同犯罪形式,其又可以分為交叉模式和非交叉模式
4、,即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角色、地位、作用若存在變化、交叉則為交叉模式,反之則為非交叉模式。而其中犯罪集團模式和非交叉模式與前面所述的各種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基本相同,其相關問題可以依照其他形式的共同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解決,此處要論述的是如案例所述的這種交叉模式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二)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區(qū)分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區(qū)分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能夠正確定罪、適當量刑的基礎是對共同犯罪人的正確認定,而在此類共同犯罪中,因各共同犯罪人身份、地位、作用的交叉,就很難綜合衡量一共犯人的類別,這就影響到其量刑的準確、適當性。對于這類共同犯罪人,其
5、在共同犯罪中有多重身份,以案例一為例,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要求每個犯罪人都要對自己參與的犯罪數額負責。如果對每個犯罪人都一次認定為主犯來定罪處罰,這顯然就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時司法解釋對此還要求按一罪來處理,在一罪處理模式下,必然要區(qū)分各共犯人的種類,而且對犯罪人只能定一個身份,在定罪時如何給每個犯罪人定一個標準,這是無法做到的,相矛盾的。筆者基于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認為對于這一矛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即通過數罪并罰原則來解決,這就需要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修改、補充:一是對于數額型犯罪來說,須改變司法解釋規(guī)定,規(guī)定對數額型同種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即首先對每次犯罪按照刑法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
6、定區(qū)分出犯罪人種類,對犯罪人判處一個合理的刑罰(宣告刑)之后再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對多次犯罪實施數罪并罰,最后對各犯罪分子判處一個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的刑罰(執(zhí)行刑)。另一種解決辦法是對非數額型犯罪來說,分為角色轉換造成的犯罪結果相同或相似和角色轉換造成的犯罪結果不同,對于第一種情況來說,可以按"一罪從重處罰";或"數罪并罰制度";來處罰都可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但對于角色轉換造成犯罪結果不同的情況,若適用"按一罪從重處罰";就很難保障量刑公正。對此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實施多次犯罪按照數罪并罰原則處罰,這樣既操作簡單,又可以保障量刑公正,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此情況下,對于交叉模式同種共同
7、犯罪人的區(qū)分可以首先將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以一次為單位,對每次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先根據刑法規(guī)定進行區(qū)分,并分別處罰,之后再按照數罪并罪原則實施數罪并罰。相較其他解決方法而言,這樣最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三)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處罰模式對于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特別是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處罰模式關系到各共犯人的刑罰處罰是否能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故在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其處罰模式爭論分歧比較大,有學者主張"以一罪累積總數處罰";,這主要適用于數額刑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而在交叉型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無法區(qū)分各共犯人的種類,不能體現出罪責刑相均衡,有時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原則的。因
8、此筆者認為這一主張不適用于交叉型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也有學者主張"按照一罪從重處罰";,筆者認為,這一原則的適用從法律實施的角度看,是有條件要求的,即刑法中關于法定刑的設置能夠達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但在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特別是交叉模式下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僅憑一個法定量刑幅度來囊括所有罪行是無法作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無法保障犯罪被有效懲罰,這有違刑法的根本任務。因此這一處罰模式是無法解決交叉模式數次同畢業(yè)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種共同犯罪問題的。筆者結合前兩種學者主張認為,對于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處罰模式易采用數罪并罰模式,這里的數罪是指數個同種共同犯罪,即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下對每次共同犯罪分別進行量刑,然后對其綜合并罰后執(zhí)行一個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刑罰,這其實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綜合體現。因此,數罪并罰模式應該是處理交叉模式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最佳處罰模式,有待我國刑法對這方面進行完善,以期能夠更好、更全面的在共同犯罪中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