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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影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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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影響論文

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影響論文摘要:入世議定書在WTO框架內是一個獨特的協(xié)議,中國在其中所承擔的“超WTO(WTO-plus)”義務涵蓋了中國的貿易管理體制、體制以及新的WTO有關投資的規(guī)范等諸多領域。與標準的WTO規(guī)則相比,這些超WTO義務對中國施加了更為嚴格的約束。這樣一種將行為規(guī)則的制定建立在針對特定成員的基礎之上的作法是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的產物,因而在根本上與以規(guī)則為基準的WTO體制不相吻合,并有可能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產生負面的。有鑒于此,有必要對WTO加入程序進行改革。 關鍵詞:中國入世議定書超WTO(WTO-plus)”義務WTO法治 200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在國際貿易體制的上堪稱最為引人矚目的事件之一。中國的入世進程歷時15年,令人翹首以待,也引發(fā)了專業(yè)人士和學者們的諸多評論。這些評論大多致力于中國的入世對世界經濟、對中國所產生的潛在的沖擊與影響,本文的主旨,則是探析中國的加入對WTO法律體制所具有的深遠內涵。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1(此后簡稱為“中國議定書”或“議定書”)在WTO法律框架內是一個獨特的協(xié)議。與任何其他的加入議定書不同,中國議定書并非又一個標準化的文件,相反,它包含了大量的特殊條款,這些條款闡釋、擴展、修改或者背離了現存的WTO諸協(xié)定,其結果是使WTO的行為規(guī)則在適用于中國貿易時被顯著修正了。 本文關注的是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的一類特殊條款,這些特殊條款包含了超出現有的WTO協(xié)定所要求的義務。此類義務也被稱為“超WTO(WTO-plus)”義務。在中國入世之前,只是在幾個加入成員中存在著極其有限的一些“超WTO”義務,它們對WTO法律體制所產生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中國議定書的出現改變了這一情形。中國所承擔的超WTO義務所涉范圍廣泛,涵蓋中國的貿易管理體制(透明度、司法審查、地方政府、過渡性審議),中國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承諾),以及新的WTO有關投資的規(guī)范(投資措施和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國民待遇)。某些超WTO義務條款在議定書的文本中占據著顯眼的位置,而另外一些則埋藏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2(此后簡稱為“工作組報告”)不引人注目的條款之中。 與標準的WTO規(guī)則相比,這些超WTO義務對中國施加了更為嚴格的約束。因此它們可能會對中國的貿易產生積極的影響。然而,這些義務也引發(fā)了對WTO體制而言具有根本性的一個:WTO是否應該對個別成員設置“附加”(plus)規(guī)則。本文將分析中國承擔的附加義務對WTO的規(guī)則體系及爭端解決程序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文章認為,將行為規(guī)則的制定建立在針對特定成員的基礎之上(onamember-specificbasis)的作法是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時代的產物,根本上與以規(guī)則為基準的WTO體制不相吻合。 本文的結構如下:第一部分介紹中國的超WTO義務的產生背景及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根據現有的WTO規(guī)則將這些義務劃分為七個種類;第三部分分析這些義務對WTO體制的積極的和消極的影響,以及這些義務產生的原因;第四部分闡明本文的結論以及改革WTO加入程序的若干建議。 一引言 (一)分析視角 通過對WTO法以下兩個重要特征的把握,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國議定書的獨特性和中國的超WTO義務的含義:(1)WTO規(guī)則義務和WTO市場準入義務的區(qū)分;(2)與關貿總協(xié)定體制下規(guī)則體系的“零散性”迥然相異的WTO行為規(guī)則的統(tǒng)一性。 1WTO規(guī)則義務與市場準入義務 WTO成員的義務可劃分為兩類:(a)遵守WTO行為規(guī)則的普遍性義務(規(guī)則義務);(b)就特定貨物與服務削減貿易壁壘所承擔的個別義務(市場準入義務)。WTO行為規(guī)則載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WTO協(xié)定)及其附件,這些附件包括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及其相關文件,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等。3成員的市場準入義務則見于附錄在GATT1994及GATS之后的成員各自的貿易與服務承諾減讓表當中。 WTO成員的規(guī)則義務與市場準入義務在設計上是不同的。WTO的規(guī)則義務是統(tǒng)一的:原則上,所有成員都由WTO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同一套行為規(guī)則來約束。4相反,WTO的市場準入義務則因國而異,每一成員承擔的開放貨物與服務貿易的具體義務各不相同,但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每一成員的市場準入義務必須適用于其他所有成員。5 規(guī)則義務與市場準入義務在修訂的方式上也有不同。對于WTO協(xié)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以及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合稱“多邊貿易協(xié)定”6)中任何條款的修改必須按照WTO協(xié)定規(guī)定的繁復而嚴格的程序來進行。7因此,要改變WTO規(guī)則是非常困難的。8然而,市場準入義務卻可以在互惠的基礎上定期地、或者在特定條件下隨時進行修改、撤銷或重新談判。9因此,雖然市場準入義務與規(guī)則義務同為WTO條約義務,對成員具有相同的約束力,市場準入義務具有靈活性可以經常變更,而規(guī)則義務則具穩(wěn)定性,不能輕易修改。 2WTO規(guī)則的統(tǒng)一性(uniformity)與GATT的“零散性”(alacarte) WTO行為規(guī)則的統(tǒng)一性被視為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主要成就之一。10鑒于歷史原因,GATT的規(guī)則體系在某種程度上是“零散”的,即成員的規(guī)則義務可以各不相同。由于臨時適用議定書和各加入議定書中“祖父條款”的存在,GATT各成員只需在與既存的國內立法不抵觸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適用GATT1947的第二部分。11此外,特定成員的加入議定書中可以規(guī)定特殊規(guī)則,其效力優(yōu)于GATT條款。12尤為重要的是,在東京回合中達成的一些協(xié)議僅適用于那些同意受其約束的成員。13GATT的這種“零散性”(lacarte)使其規(guī)則體系變得十分復雜混亂,損害了多邊貿易體制的統(tǒng)一性和有效性。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結束多邊貿易體制零散化的進程中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WTO各協(xié)定的“一攬子”適用禁止了成員對WTO協(xié)定的單方面保留;14GATT1994取代了GATT1947,實現了GATT對所有成員的統(tǒng)一實施。15此外,WTO協(xié)定第2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多邊貿易協(xié)定及其相關法律文件“是本協(xié)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由此,WTO協(xié)定在多邊貿易體制歷史上首次建立起了一套統(tǒng)一的行為規(guī)則。 (二)“超WTO”義務的出現 1WTO協(xié)定第12條:體制中的漏洞 在WTO協(xié)定的統(tǒng)一體制下,加入成員的義務原則上應與原有成員的義務相同。然而,WTO協(xié)定中關于加入事項的條款卻為背離這一原則的作法打開了方便之門。WTO協(xié)定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任何國家或在處理其對外貿易關系及本協(xié)定和多邊貿易協(xié)定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方面擁有完全主權的單獨關稅區(qū),可按它與WTO議定的條件加入本協(xié)定”。(著重號為作者所加)這一條款沿襲了GATT第33條的規(guī)定。與關貿總協(xié)定的加入相同,申請加入WTO的國家或單獨關稅區(qū)為獲得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益處,必須以降低其貨物與服務貿易的壁壘作為談判的“入場券”。因此加入WTO的條件主要是加入方承諾的市場準入義務。但WTO協(xié)定第12條并未對加入方與WTO議定條件的內容加以任何限制。16從法律上說,任何成員都可以與加入方就加入事項談判任何其他條件,包括針對特定加入方的特殊規(guī)則義務。第12條的規(guī)定使得WTO針對特定加入成員修改現行行為規(guī)則成為一種可能。 2WTO加入議定書的標準格式 盡管WTO協(xié)定第12條授權寬泛,WTO加入的實踐卻體現出對保持WTO規(guī)則體系統(tǒng)一性的努力。171995年以來,共有16個國家(地區(qū))加入了WTO,其中11個為轉型經濟國家(前中央計劃經濟國家)。18這16份加入議定書均成為“WTO協(xié)定的組成部分”。19除中國加入議定書外,其他每個議定書的主要條文都是由不超過兩頁的標準條款組成,涉及的是有關加入事項的一些必要的程序性和技術性問題。議定書采用標準文本表明,約束加入成員的實質性行為規(guī)則與適用于原有成員的實質性規(guī)則并無不同。 3超WTO義務的起源:工作組報告中的承諾 然而,這些加入議定書的標準條款之一提及相關工作組報告中的某些段落并將其納入到加入議定書當中。這些被納入議定書的工作組報告的內容也由此具有了與議定書本身條款效力相同的約束力。納入議定書的工作組報告內容因國而異,但通常都包含了對WTO規(guī)則的一些特殊承諾。20除中國議定書外,這些承諾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保證遵守現行WTO規(guī)則,如承諾使某些國內措施符合相關WTO規(guī)則; (2)承擔與WTO各協(xié)定中所允許的過渡期有關的義務,如承諾放棄發(fā)展中國家成員享有的有關過渡期的特殊條款; (3)允許加入成員暫時背離WTO規(guī)則、或背離貨物減讓表中所包含的市場準入的承諾; (4)承擔多邊貿易協(xié)定之外的某些規(guī)則義務,這些規(guī)則涉及加入成員關于履行“WTO義務和其他國際義務”、私有化、地方政府、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貿易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公布等承諾。21 與前三類承諾不同,第四類承諾為加入成員設置了超出WTO多邊貿易協(xié)定所要求的義務。這些義務也就是所謂的“超WTO義務”。22超WTO義務體現得最為廣泛的是關于加入政府采購協(xié)定(WTO下的一項復邊協(xié)定)的承諾23以及轉型經濟國家就其私有化進程不斷提供信息的承諾。24 在中國入世以前,已經有一些WTO成員對加入過程中超WTO義務的產生表示了關注。25一些成員認為,要求加入國政府承擔比原有成員更為嚴格的義務的做法屬于經濟權力的濫用,他們警告說WTO應注意避免將成員劃分為兩個階層。另一些成員則認為并不能對“超WTO義務”問題作出簡單結論,因為原有成員在WTO下的義務也會不斷增加,從而實現某種互惠。26 (三)中國加入議定書:WTO條約體系中一份獨特的法律文件 與所有其他WTO加入議定書不同,中國加入議定書并非一個標準文件。它是由11頁正文、9項附錄(包括中國的產品及服務承諾減讓表)以及納入到議定書中的143段工作組報告組成。27議定書的正文包含了17個部分的實質性條款(包括56段及眾多分段)。28納入到議定書中的143段工作組報告大部分包含了規(guī)則性承諾。因此,中國加入議定書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制定了一套在中國與其他WTO成員之間適用的特殊規(guī)則。 中國加入議定書的特殊條款可劃分為以下三類: 1.現有規(guī)則承諾。這類承諾包括確認中國將遵守現有的WTO規(guī)則、29同意中國將不援引各多邊貿易協(xié)定之下的向發(fā)展中成員提供過渡期的特殊條款。30議定書中大部分的條款(包括許多被納入的工作組報告的內容)屬于這一類承諾. 2.“超WTO(WTO-plus)”義務。此類條款對中國施加比多邊貿易協(xié)定要求更為嚴格的約束,涉及的事項包括透明度、司法審查、地方政府、外國投資、外國投資者的國民待遇、經濟改革、政府采購以及貿易政策審議等。 3.“負WTO(WTO-minus)”準則。這一類特殊規(guī)則降低現有的WTO約束標準,減少中國作為WTO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它們主要是有關貿易救濟的規(guī)則,即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31這些規(guī)則或改變、或背離了多邊貿易協(xié)定的規(guī)則或原則,抑或是在現有的多邊貿易協(xié)定中無法找到其明確的制訂依據。其中有關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特殊規(guī)則規(guī)定了有限的適用期,32但有關補貼的特殊規(guī)則卻永久適用。 以上第一類條款不會改變現有的WTO行為規(guī)則,盡管某些條款可能會產生闡釋WTO規(guī)則的效果。33然而,第二類條款擴展了WTO的行為規(guī)則,第三類則修改了WTO貿易救濟規(guī)則。大部分的“超WTO”條款和全部的“負WTO”條款是中國議定書所獨有的。因此,議定書在WTO條約體系內創(chuàng)設了一套在WTO框架下調整與世界第六大貿易國之間全部貿易關系的新的規(guī)則。34 中國專用規(guī)則的產生對WTO體制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它對多邊貿易體制潛在的深刻影響將在未來若干年內顯現出來。限于篇幅,本文僅探討中國的超WTO義務及其對WTO法律體制的影響。 二中國的超WTO義務 中國政府承擔的主要超WTO義務涉及以下幾個領域:(1)透明度,(2)司法審查,(3)統(tǒng)一管理,(4)國民待遇,(5)外國投資,(6)市場經濟,(7)過渡性審議。此外,盡管啟動加入談判的具體日期還未得到確定,中國已經對兩個諸邊協(xié)定,尤其是政府采購協(xié)定作出了某些承諾。35 (一)透明度 透明度是WTO體制基本的價值取向之一開放的市場要求透明的規(guī)則和程序。36GATT、GATS協(xié)定、TRIPS協(xié)定以及其它的WTO協(xié)定都含有關于成員國內制度透明度的條款。37根據這些條款,WTO成員應該:(1)在影響進出口的法律、條例、國際協(xié)定、司法判決、行政規(guī)章及其他普遍適用的有關措施實施或生效前,及時予以公布,以便使其他成員方政府及商家了解其內容,(2)對這些法律、條例、決定及措施的任何變更,應通知WTO和其他成員。 中國議定書及工作組報告的若干段落都涉及到透明度問題。38中國對透明度要求的承諾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guī)的公布方面,議定書要求中國政府: 1.只執(zhí)行已公布的,且公眾易于獲取的有關或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措施; 2.在實施或執(zhí)行前公布所有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措施; 3.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此類公布.定期出版該刊物,并使個人和易于獲得該刊物各期; 4.設立一個或多個的咨詢點,以使任何個人、企業(yè)或WTO成員能夠獲得所公布的措施的全部信息; 5.在收到提供此類信息的請求后30天內(例外情況下45天內)作出答復,以書面形式向有關當事人提供延遲的通知及其原因.向WTO成員作出的答復應全面并代表中國政府的權威意見.向個人和企業(yè)提供的信息必須準確可靠. 6.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措施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之后但實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的合理時間(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外匯匯率或貨幣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則會妨礙法律實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7.將有關貿易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措施譯成至少一種WTO正式語文,并在實施或執(zhí)行后90天內使WTO成員可獲得譯文文本.39 上述1項至4項所設立的義務基本上確認或闡釋了現有的WTO規(guī)則,而5、6及7項的要求則顯然未包含在任何一個WTO協(xié)定當中。下面對這些超WTO規(guī)則進行分析。 1.征求公眾對法律法規(guī)的意見的義務 WTO成員并無義務就其擬議中的全部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征求公眾意見。根據現有WTO規(guī)則,WTO成員只是在有限的幾種情況下有義務征求其他成員的意見.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規(guī)定,在以下情況下成員應提供一段合理的時間以使其他成員可對擬議中的技術性法規(guī)提出書面意見,據其他成員的請求討論這些意見,并對這些意見予以考慮:(1)缺少有關的國際標準,或擬議中的技術法規(guī)與有關國際標準不一致,(2)擬議中的技術法規(guī)可能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40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xié)定也有類似的要求.41 比較而言,中國承擔了就范圍廣泛的法律法規(guī)征求公眾意見的普遍義務。議定書要求中國就“全部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及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guī)和措施”提供在實施之前向有關主管機關提意見的合理時間,除非這些法律、法規(guī)、措施涉及國家安全、確定外匯匯率或貨幣政策,以及一旦公布將會妨礙其實施。42雖然征求意見的期間是在這些法律法規(guī)公布之后,而且有關主管機關并無義務考慮這些意見,但這一條款的目的顯然在于給予公眾一個機會,以便在已公布的措施實施之前對其施加影響。由于議定書并未明文限定所要征求的意見必須來自WTO的其他成員,任何個人或團體都有權提供意見。使范圍如此廣泛的中國法律法規(guī)受到征求公眾意見期間的約束的作法顯然超出了現有WTO規(guī)則的要求。 2答復信息咨詢的義務 按照WTO各協(xié)定的要求,WTO成員只是在有限的幾種情況下有義務對來自其他成員的咨詢貿易信息的請求作出答復。例如,GATS規(guī)定成員方對任何其他成員就有關或影響GATS實施的普遍適用的國內措施、或已簽署的國際協(xié)定的具體信息的咨詢請求,應迅速予以答復。43TRIPs協(xié)定要求成員“應準備就另一成員的書面請求”,提供有關TRIPs協(xié)定規(guī)定事項的法律法規(guī)及普遍適用的司法終局裁決和行政協(xié)定以及雙邊協(xié)議的信息。44 對比之下,議定書要求中國政府對“任何個人、企業(yè)或WTO成員”提出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外匯管制”的請求給予答復。45答復必須在收到請求之后的固定期限內作出一般情況下30天、特殊情況45天,延遲的通知及原因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有關當事人提供。此外,答復還必須符合一定的“質量”要求:對WTO成員的答復必須“全面”和“權威”,對個人和企業(yè)的答復必須“準確”而“可靠”。顯而易見,與任何其他WTO成員承擔的義務相比,這些條款要求中國履行的相關義務在范圍上大為擴展,在內容上也更加嚴格。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不僅對其他WTO成員承擔了此項義務,也向“任何個人和企業(yè)”承擔了這項義務。 3提供譯文的義務 現有的WTO規(guī)則并未要求一個官方語言非、法語或西班牙語的成員,負責將其所有的有關或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和措施翻譯為上述三種WTO正式語文中的一種,更未要求在這些法律法規(guī)或措施實施或適用后90天內提供翻譯文本。工作組報告第334段規(guī)定了這一特殊義務并被納入到議定書當中。鑒于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可能頒布上百種與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措施,中央政府僅為搜集相關的地規(guī)及規(guī)章措施可能就要用去數月時間。46因此,將這些法律法規(guī)和措施全部譯成上述三種語言中的一種并保證在其實施后90天內使所有的WTO成員都能獲得譯本,對于中國政府來說如果不是一個難以完成的任務的話,也將是一個沉重的負擔。47 貿易商及投資者們多年來一直抱怨中國的法律體系缺乏透明度。中國的幅員遼闊,地區(qū)差異大,法律體系也遠未成熟,這些都使得外國企業(yè)和個人難以在需要時找到可適用的規(guī)則。中國議定書中規(guī)定這些特殊的透明度條款,其目的在于在最大程度上完善中國的法律體系,因此可以認為這些條款對中國的民主及法治進程的發(fā)展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細究之下我們可以發(fā)現,議定書中特殊的透明度條款不僅超出了現有WTO規(guī)則的要求,也可能是為中國政府設定了一些不切實際的、因而注定將會被違反的義務。48 (二)司法審查 GATT、GATS和TRIPs協(xié)定都包含了有關對成員的行政決定進行獨立審查的條款。49這些條款要求成員提供機會,使得一個司法或行政庭能夠對有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客觀和公正的審查。為保證審查的客觀公正性,審查庭必須獨立于作出有關行政行為的機構。然而,成員并無義務設立一個與其憲法結構或法律體制的性質不一致的審查機制。50 議定書第2條(D)項和工作組報告的第7679段(其中第78段和79段被納入議定書)為中國設立了有關司法審查的具體義務。議定書第2條(D)項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獨立的審查庭。中國應設立或指定并維持審查庭、聯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GATT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協(xié)定相關規(guī)定所指的法律、法規(guī)、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的實施有關的所有行政行為。此類審查庭應是公正的,并獨立于被授權進行行政執(zhí)行的機關,且與審查事項的結果無任何實質利害關系。 2上訴權利。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受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yè)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而受到處罰。如初始上訴權需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的機會。上訴審查的決定及其理由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訴人應被告知是否有進一步上訴的權利。 以上關于獨立審查庭的規(guī)定基本上確認了GATT、GATS和TRIPS協(xié)定中現有的義務,盡管這些規(guī)定進一步闡釋了有關義務的內容。然而關于上訴權利的規(guī)定卻比GATT、GATS和TRIPs協(xié)定所要求的義務更加嚴格。在GATT第10條下,對一個獨立審查庭的的決定進行上訴僅是一種可能性。51GATS則沒有關于審查結果上訴的條款。雖然TRIPs協(xié)定確認了對行政最終裁定的司法審查制度,但有關初步司法裁決的上訴權利必須符合成員國內法律中有關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轄權的規(guī)定。52相比之下,中國必須給予所有案件的當事方就獨立審查庭的裁定向司法機構上訴的權利,不論初步審查是由司法庭還是行政庭作出。此外,有關以書面形式向上訴方提供說明理由的裁決以及告知上訴方進一步上訴權利的義務也超出了現有WTO規(guī)則的要求。53不僅如此,中國在議定書下的司法審查義務是無條件的,這與GATT、GATS和TRIPs協(xié)定有關豁免與成員現有法律體制不一致的司法審查的規(guī)定形成對照。54 值得注意的是,議定書中的司法審查條款綜合和概括了GATT、GATS和TRIPs協(xié)定中有關條款的各項規(guī)定。由于議定書對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或知識產權的行政行為不加區(qū)分地設定了同一種司法審查標準,因此對中國來說,GATT、GATS和TRIPs協(xié)定中相關條款之間的差異可能已不再具有意義。然而,我們并不能確定議定書中的條款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取代GATT、GATS和TRIPs協(xié)定中的具體要求,這一問題只能留待議定書的解釋者以個案處理的方式予以回答。55 (三)統(tǒng)一實施 原則上,WTO協(xié)定應該適用于每一成員的全部關稅領土,包括其地方政府,56成員應以“統(tǒng)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實施所有的法律、法規(guī)、判決和裁定。57然而,成員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必須保證在其全部領土內統(tǒng)一實施WTO規(guī)則并非完全清楚。從字面上看,成員們僅被要求“采取其可采取的合理措施”來保證其領土內的地方政府及主管機關遵守GATT和GATS的規(guī)定。58因此可以說,只要中央政府已經采取了其權限之內的所有合理措施來保證地方政府對協(xié)定的遵守,那么即使地方政府違反了GATT和GATS的規(guī)定,中央政府也并未違反相關義務。59雖然這一“合理措施”標準原是出于聯邦政府無憲法權利控制其下級政府的考慮,60但WTO協(xié)定中并沒有條款明確排除對非聯邦制成員也應適用相同的標準。正是由于這一背景,要求加入成員保證其地方政府完全遵守WTO規(guī)則被認為是一種“超WTO”義務。61 然而,應該明確的是,“合理措施”標準并不能解除成員因其地方政府違反WTO協(xié)定而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條約法的原則,一個成員不能援引其國內法作為不履行WTO各協(xié)定義務的理由。62WTO規(guī)則也允許一成員因另一成員的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而訴諸WTO爭端解決程序。63在此意義上,一個成員是否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來保證地方政府對WTO規(guī)則的遵守,在實踐中已無太大的意義。 按照議定書,中國政府作為一個非聯邦制的政府組織結構,承擔了以下有關其地方政府的義務: 1廢止與WTO義務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guī)。議定書明確要求“中國地方各級政府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措施應符合在WTO協(xié)定和本議定書中所承擔的義務”。64中國必須“及時廢止與中國義務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和其他措施”。65 2統(tǒng)一、公正與合理地實施法律。中國應以統(tǒng)一、公正即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中央政府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發(fā)布或適用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措施”。66 3建立投訴機制。中國應建立一種機制,使個人和企業(yè)可向國家主管機關提請注意有關貿易制度未統(tǒng)一適用的情況。67如未統(tǒng)一適用的情況被證實,中國主管機關必須迅速采取行動,運用中國法律下可獲得的補救措施并考慮中國的國際義務和提供有意義補救的必要,處理這一情況。中國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將其采取的決定和行動及時告知投訴的個人或實體。68 上述有關統(tǒng)一實施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比起GATT和GATS所明確要求的要更為具體而嚴格。它們不僅涉及GATT和GATS的實施,而且也涵蓋了其他任何適用于中國的WTO條款。在這些義務中,有關建立投訴機制的要求是中國所獨有的,任何其他的加入成員都未被要求承擔此項義務。 (四)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作為WTO的一項主要義務,適用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各領域。然而,國民待遇義務的范圍卻因具體的WTO條款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議定書中的超WTO國民待遇義務之前,有必要回顧一下在WTO諸協(xié)定中國民待遇義務各自具體的適用范圍。 GATT下的國民待遇僅適用于進口產品,即已清關并完成了其他進口程序的貨物。GATT第3條要求WTO成員在以下兩方面給予從任何其他成員進口的產品不低于同類國內產品所享受的待遇:(1)國內稅和其他國內收費,(2)產品在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方面的所有,規(guī)章和要求。 GATT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在烏拉圭回合之后延伸至某些可能影響進口貨物的國內銷售的投資措施。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協(xié)定(TRIMs)禁止成員采取任何與GATT第3條或第11條不一致的投資措施。69TRIMs確認,以下兩類法律法規(guī)屬于不符合GATT第3條國民待遇義務的投資措施:(a)要求購買或使用國內產品(當地成分要求);(b)將企業(yè)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限制在其出口本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之內(貿易平衡要求)。70由于這些要求使國內產品相對進口產品處于優(yōu)先地位,因此它們被認為與GATT第3條第4款不符。 GATS中的國民待遇義務僅限于成員在其服務貿易減讓表中作出的具體承諾,71這點與GATT的國民待遇義務不同,因為后者適用于所有進口貨物,無論其是否被列于成員的貨物貿易減讓表當中。對于已經作出市場準入承諾的服務部門,成員必須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低于其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該待遇范圍涉及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但以成員在服務貿易減讓表所設的條件為限。 TRIPs協(xié)定中的國民待遇條款要求成員在TRIPs協(xié)定中所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以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72此項義務以TRIPs協(xié)定規(guī)定的范圍為限。73 涉及國民待遇的條款散布在中國議定書的全文當中。74其中一些條款僅確認既存的WTO義務,75而另外一些則規(guī)定了WTO各協(xié)定中未涉及的國民待遇義務。這類超WTO規(guī)則主要是要求中國向外國個人及企業(yè)就其在中國的投資和商業(yè)活動提供國民待遇。 1.有關影響在中國境內生產條件的國民待遇 議定書第3條規(guī)定,“除本議定書另有規(guī)定外,在下列方面給予外國個人、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其他個人和企業(yè)的待遇: (1)生產所需投入物、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及其貨物據以在國內市場或供出口而生產、營銷、或銷售的條件;及 (2)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以及公有或國有企業(yè)在包括運輸、能源、基礎電信、其他生產設施和要素等領域所供應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和可用性?!?這一國民待遇義務適用于影響外國人及外國投資企業(yè)76在中國境內生產、營銷和銷售產品的條件。這一義務明顯超出了GATT第3條的范圍,因為該條僅給予進口產品以國民待遇;也超出了TRIMs的范圍,因為TRIMs關注的是與GATT第3條不一致的措施。同樣地,這一義務也明顯超出了GATS國民待遇的范圍,因為中國在GATS下的國民待遇義務僅以中國服務貿易減讓表中所列的特定服務部門為限。 2.與貿易權有關的國民待遇 作為其市場改革承諾的一部分,77中國承擔了逐步放寬國營貿易體制的義務,并承諾在加入WTO之后三年內給予所有在中國的企業(yè)進出口貿易權。78議定書明確,“除本議定書另有規(guī)定外,對于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yè),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和企業(yè),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其不低于給予中國企業(yè)的待遇?!?9此外,“對于外國個人、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在進出口許可證和配額方面,應給予不低于給予其他個人和企業(yè)的待遇?!?0 這些條款涉及的是外國人在中國的商業(yè)和貿易機會方面的國民待遇,而非進口貨物的待遇,因此它們超出了GATT第3條和TRIMs的范圍。雖然進出口活動可被劃為服務部門的一種,但它們卻并未被列入中國的服務貿易減讓表中,因此也不在GATS國民待遇條款的調整范圍之內。81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中國有關貿易權的國民待遇義務超出了現有WTO規(guī)則的要求。 3.中國國民與外國國民之間的平等待遇 除議定書中具體的國民待遇條款之外,工作組報告第18段規(guī)定了一項總括性的承諾:“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內的中國企業(yè)、在中國的外國企業(yè)和個人給予相同的待遇?!贝隧棾兄Z被納入到議定書當中。從字面上看,這項對中國企業(yè)及所有在中國的外國企業(yè)和個人給予相同待遇的承諾在其適用范圍上沒有任何限制。82這種無限制的國民待遇義務也許并非中國政府的本意,83但就其內容而言,這一條款無疑超出了所有的WTO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國民待遇義務的范圍。 以上分析的中國議定書當中的國民待遇條款主要涉及的是外國國民在中國的貿易及投資活動方面的待遇。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通??侩p邊或地區(qū)性的投資協(xié)定規(guī)定。84雖然貿易與投資的密切相關,但的WTO法律框架在TRIMS和GATS之外還沒有涉及到投資問題。顯然,議定書要求中國在投資活動方面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的規(guī)定超出了現有WTO協(xié)定的范圍。 (五)投資措施 如前所述,除了TRIMs所規(guī)定的被認為是直接影響了貨物貿易的投資措施以及GATS所調整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投資措施以外,現有的WTO框架并未對成員方政府限制跨國投資的措施進行約束。按照TRIMs的規(guī)定,成員方不得采取對進口產品有歧視性效果的投資措施(違反GATT第3條)或對進出口產生限制的投資措施(違反GATT第11條)。具體而言,TRIMs禁止的投資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以及出口限制。85 議定書明確重申了中國在TRIMs下的義務。86此外,議定書第7條第3款對中國設定了一項特殊義務:“在不損害本議定書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中國應保證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對.投資權的任何其他批準方式不以下列內容為條件:此類產品是否存在與之競爭的國內供應者;或任何類型的實績要求,例如當地含量、補償、技術轉讓、出口實績或在中國進行與開發(fā)等”。這一義務在工作組報告第203段(納入議定書)中得到進一步闡釋:“.投資的分配、許可或權利將不以國家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所規(guī)定的實績要求為條件,或受到諸如進行研究、提供補償或其他形式的產業(yè)補償,包括規(guī)定類型或數量的商業(yè)機會、使用當地投入物或技術轉讓等間接條件的影響。投資許可.應不考慮是否存在與之競爭的中國國內供應商。在與其在WTO協(xié)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義務相一致的情況下,企業(yè)的合同自由將得到中國的尊重。” 上述條款中包含的是中國向外國投資提供市場準入的一個全盤承諾。87根據這一承諾,中國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實績要求作為批準外國投資的條件,也不得以保護國內產業(yè)為目的而限制外國投資。這樣一種放松對外國投資市場準入管制的普遍性義務遠遠超出了TRIMs要求的范圍。88 中國承擔的有關投資的普遍性義務加之上文所述的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的承諾在WTO法律框架內是沒有先例的。多年以來,無論是在WTO/GATT框架之內或之外,投資政策的自由化問題都是多邊談判的重要議題之一,然而迄今為止,在多邊層次上制訂一個完整的投資協(xié)定的努力仍未取得成功,89甚至對特定的投資措施是否會對貿易產生扭曲的效果這一問題也未取得共識。90許多中國家十分看重制定其自身發(fā)展戰(zhàn)略的權力,而外資政策正是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烏拉圭回合中,正是由于缺乏對投資問題的共識才導致了范圍十分有限的TRIMs的產生,該協(xié)定反映了成員之間不同觀點的調和與妥協(xié)。在此背景之下,中國有關外資政策的全盤承諾堪稱非同尋常,盡管這一承諾對未來WTO有關投資問題的談判的意義與影響尚待觀察。 (六)市場經濟承諾 WTO各協(xié)定雖沒有要求成員必須實行某種特定的經濟制度,但多邊貿易體制卻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假設之上的。因此,如何將中央計劃經濟,或稱“非市場經濟”(NMEs),納入到多邊貿易體制當中曾是多邊貿易體制上的一項重大挑戰(zhàn)。91冷戰(zhàn)結束以后,大多數的前中央計劃經濟國家向市場經濟轉型,這一問題也隨之不再凸顯。在中國入世之前有10個轉型經濟國家加入了WTO.92鑒于其經濟的過渡性質,所有這些國家都就其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作出了某些承諾。然而,這些承諾大多是確認對特定WTO規(guī)則的遵守,或者是對已有的市場經濟實踐進行認定。93唯一的例外是關于持續(xù)地就私有化進程提供信息的承諾,這是WTO體制所未規(guī)定的一項義務。94 與其他的轉型經濟國家相比,中國作出的市場經濟承諾并不限于確認將遵守WTO規(guī)則或對經濟現狀進行陳述。相反,中國的承諾是一種持續(xù)的(onanongoningbasis)義務,95其中最為重要的有以下幾項: 1由市場力量決定價格 議定書第9條對中國規(guī)定了一個總括性的市場經濟義務:除議定書附件4中所列的產品和服務以外,“中國應允許每一部門交易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力量決定?!备郊?列出的產品和服務部門可在符合WTO規(guī)則的前提下實行價格控制,它們包括:(1)可實行國家定價的四類產品(煙草、食鹽、天然氣和藥品)和四類服務(公用事業(yè)、郵電服務、景點門票費、服務);(2)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六類產品(糧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蠶繭和棉花)和六類服務(運輸服務,專業(yè)服務,服務代理,銀行結算清算、傳輸服務,住宅銷售價格和租用服務,以及醫(yī)療服務)。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并須通知WTO,否則不得對附件4所列貨物或服務以外的貨物或服務實行價格控制。同時,中國承諾將盡最大努力減少和取消這些控制。96 由市場決定全部價格(少數指定的產品和服務除外)的義務體現了中國政府對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體制的根本性的承諾。在某種意義上,這一承諾是中國所承擔的所有WTO義務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因為實現這一承諾將最終保證中國的經濟體制與WTO體制相契合。 2.不對國有及國家投資企業(yè)施加影響 與其他轉型經濟加入成員不同,中國議定書中沒有任何關于私有化的內容,這是因為中國政府沒有象其他轉型國家那樣實行大規(guī)模的經濟私有化。但中國對“國有及國家投資企業(yè)”作出了一些普遍性的承諾。97具體而言,中國保證“所有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yè)僅依據商業(yè)考慮進行購買和銷售,如價格、質量、可銷售性和可獲性,并確認其他WTO成員的企業(yè)將擁有在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基礎上,與這些企業(yè)在銷售和購買方面進行競爭的充分機會。此外,中國政府將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有企業(yè)或國家投資企業(yè)的商業(yè)決定,包括關于購買或銷售的任何貨物的數量、金額或原產國,但以與WTO規(guī)定相一致的方式進行的除外?!?8 這一承諾的前一部分幾乎照搬了GATT第17條第1款b項有關對國營貿易企業(yè)施加特定約束的內容。議定書將GATT的這一要求延伸至所有的國有或國家投資企業(yè),無論這些企業(yè)是否從事外貿經營活動。此外,中國政府承諾將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有企業(yè)或國家投資企業(yè)的商業(yè)決定,這一義務從未被明確規(guī)定在任何WTO協(xié)定當中。 3.放寬外貿體制 在入世之前,中國限制擁有進出口權的公司的數量,并對此類公司可進口和出口的產品進行控制。99根據議定書第5條第1款,中國承諾將“逐步放寬貿易權的獲得及其范圍,以便在加入后三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yè)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議定書附件2A中所列的貨物除外。100如前所述,根據中國承擔的超WTO國民待遇義務,未在中國進行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或企業(yè)也將享有此種貿易權。101議定書附件2B規(guī)定了含有245種具體貨物的放開計劃表,被納入議定書的工作組報告的一些段落又對此進行了詳細闡述。102中國承諾將在三年過渡期內“完成所有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所必須的立法程序”。103 對于仍然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議定書對中國規(guī)定了若干義務。議定書第6條要求中國政府應“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對國營貿易企業(yè)購買或銷售貨物的數量、價值或原產國施加影響或指導,但依照WTO協(xié)定進行的除外”。此外,中國必須“保證國營貿易企業(yè)的進口購買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協(xié)定”,并向WTO提供“有關其國營貿易企業(yè)出口貨物定價機制的全部信息”。104中國關于國營貿易的義務在工作組報告的一些段落里又得到進一步的闡釋。105中國所承擔的這些特殊義務都在GATT第17條有關國營貿易企業(yè)和GATT第8條有關壟斷或專營貿易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之外。 需要澄清的是,以上所討論的市場經濟承諾,因其并未被任何一個WTO協(xié)定所要求,所以從技術層面上理解屬于“超WTO”義務。然而,鑒于這些承諾反映了WTO體制的市場經濟假設,它們并不見得使中國受到比其他傳統(tǒng)的市場經濟國家更為嚴格的約束。 (七)過渡性審議 按照WTO協(xié)定附件3中所規(guī)定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所有WTO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實踐均應接受定期審議。審議的目的在于,提高各成員貿易政策和實踐的透明度并使之得到理解,幫助成員更好地遵守多邊貿易協(xié)定的規(guī)則和義務,以使多邊貿易體制更加平穩(wěn)地運行。106每一成員接受審議的頻率取決于他們在一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貿易中所占的份額:按此確定的前四名成員(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審議一次,其后的16名成員每4年審議一次,其他成員每6年審議一次,但對最不發(fā)達國家成員可確定更長的間隔期限。審議由貿易政策審議機構(作為總理事會的職責之一)負責實施。107自WTO成立以來,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已完成了一百多次的審議。108 在TPRM之外,議定書第18條建立了一個特殊的過渡性審議機制,以檢查中國對WTO義務的履行情況。根據過渡性審議機制,中國將在入世后頭10年內接受總共9次的審議:前8次審議在加入后8年內每年進行;最終審議將在第10年或總理事會決定的較早日期進行。每次審議均須通過兩個層次,先由授權涵蓋中國的承諾的16個WTO下屬機構進行審議,109然后由總理事會再行審議。每次審議之前,中國須向16個WTO下屬機構提供議定書附件1A中所列的信息(議定書附件1A對中國在WTO協(xié)定及議定書中所作的各類承諾列出了一個全面的清單)。下屬機構將審議結果向總理事會報告后,由總理事會依照附件1B所列的框架再行審議??偫硎聲筛鶕徸h結果向中國提出建議。 因此,在貿易政策審議方面,中國將比任何其他的WTO成員受到更為嚴格的約束。在加入后頭10年內,TPRM所規(guī)定的正常的貿易政策審議將不被適用110,取而代之的是WTO對中國遵守WTO規(guī)則及其特殊承諾情況的持續(xù)的監(jiān)控。此外,在過渡性審議機制下,總理事會有權向中國提出建議,這一權力是TPRM所沒有的。盡管此類建議的法律約束力并不明確,111中國肯定會被期望在今后的實踐中參照這些建議。 需要指出的是,過渡性審議機制顯現出與TPRM不同的性質。如前所述,TPRM的目的在于提高成員貿易政策的透明度,使之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就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作出評估。因此,TPRM下的審議“無意作為履行各項協(xié)定下具體義務或爭端解決程序的基礎,也無意向各成員強加新的政策承諾”。112正因為如此,TPRM被排除在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的適用范圍之外。113相比之下,過渡性審議的目的在于保證中國對其WTO義務的履行和遵守。114與TPRM不同,過渡性審議機制將在DSU的適用范圍之內,因為議定書作為WTO協(xié)定的組成部分屬于DSU的“適用協(xié)定”(“coveredagreement”)之一。因此可以認為,中國承擔的有關過渡性審議的義務將可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實施執(zhí)行,過渡性審議的結果也可以作為要求中國履行WTO義務的基礎。115 對中國設置這樣一個單獨的更加嚴格的審議機制的正當理由是什麼并不清楚。116過渡性審議的性質既然如此,首次審議過程中充滿了矛盾與沖突就不奇怪了。117首次審議在2002年12月結束,但對中國履行義務的情況沒有作出任何結論,總理事會也沒有提出任何建議。118未來審議效果如何尚有待觀察。 三超WTO義務對WTO法律體制的影響 (一)超WTO義務的性質及其可執(zhí)行性 應該強調,以上所討論的超WTO義務的性質并非中國的單方承諾或僅僅是為中國設立的努力目標,而是WTO關于特定國家的規(guī)則義務。與WTO體系中以特定成員為基礎的市場準入義務一樣,這些超WTO規(guī)則義務雖然僅由中國承擔,但卻“代表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協(xié)定”。119 中國入世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中有關規(guī)則的承諾)構成“WTO協(xié)定的組成部分”。120議定書由此成為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的“適用協(xié)定”之一,其全部條款可以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執(zhí)行。按照DSU的規(guī)定,一成員未履行其在適用協(xié)定項下的義務的情況,可被視為初步構成了利益喪失或減損的事實。這就意味著一種推定,即這一對規(guī)則的違反給其他成員造成了不利影響,此時應由被指認為違反義務的成員來決定是否反駁此項指控。121因此,如果中國未能履行所承擔的任何超WTO義務無論是由市場決定所有貨物及服務價格的義務還是翻譯所有有關地規(guī)的義務,那麼任何其他成員都可以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來尋求補償,122此時必須由中國來證明其不履行對相關成員并未產生不利影響。換言之,對中國來說,違反超WTO義務的后果與違反標準的WTO規(guī)則的后果是相同的。 (二)超WTO義務背后未被說出的“理由”(Unspoken“Rationale”) 也許加入議定書最令人驚訝的地方在于,它對為什么需要制訂一套單獨適用于中國的特殊規(guī)則沒有任何解釋。在長達數百頁的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里,沒有一段對給予中國這種區(qū)別待遇的依據和目的進行闡釋。123顯然,標準的WTO規(guī)則在規(guī)范中國貿易方面被認為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附加特殊規(guī)則。但究竟是中國的哪些特殊情況導致了它應當接受任何其他成員都未曾被施加的特別約束呢?在缺乏官方解釋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對這個問題的答案進行推測。 顯而易見,中國與其他WTO加入成員之間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它的經濟規(guī)模。中國目前是世界第六大貿易國。124雖然其進出口額僅占世界貿易總額的4,但由于人口眾多,勞動力供應充足且成本低廉,不斷深化的經濟改革正在釋放出巨大的能量,中國的經濟增長潛力是巨大的。主要的貿易大國們一方面感受到中國產品的競爭威脅,另一方面急切地尋求更多的進入廣大的中國市場的機會,這促使它們不僅要求中國作出盡可能多的市場準入承諾,還不惜裁剪WTO規(guī)則,以求從中國交易中獲取更多的利益。 然而,對中國實行區(qū)別待遇的動機并不等同于這種區(qū)別待遇的“理由”(“rationale”)。每一項中國特有規(guī)則的制訂肯定都有其原因。上文分析的超WTO義務可大致歸為三類:(a)加強法治的義務(包括有關透明度、司法審查、統(tǒng)一管理及過渡性審議的承諾);(b)實行市場經濟的義務;(c)開放投資的義務(包括有關投資措施和對外國企業(yè)的國民待遇義務)。其中每一類義務所依據的“理由”可有所不同。 如前所述,議定書中的市場經濟義務提供了中國經濟體制與WTO體制相適應的保證。鑒于WTO協(xié)定中缺乏如何將非市場經濟國家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條款,中國又是一個從非市場經濟脫胎出來的龐大的轉型經濟體,這類義務的意義和必要性很容易理解。 對于超WTO的法治性義務而言,它們的合理性就不那么明顯了。固然中國在實施貿易法規(guī)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可能有必要對其施以更為嚴格的法治約束以保證其履行WTO義務。然而,中國的這些問題在其他發(fā)展中國家或轉型經濟成員當中也同樣存在。為什么WTO現有的關于透明度、司法審查及貿易政策審議的規(guī)則僅僅在對中國適用時被認為是不夠充分的? 就開放投資方面的義務而言,其“理由”就更不明確了。既然現有的WTO法律框架在TRIMs非常有限的條款之外并未對投資措施進行規(guī)范,那末這類義務的規(guī)定當然不會是出于遵循WTO法的必要。實際上,此類義務旨在要求中國進一步開放外商投資市場。這一目標雖對貿易大國的利益至關重要,卻不屬于WTO現有的規(guī)范內容。 顯然,中國被要求承擔超WTO義務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在世界貿易與投資中占有的重要地位。然而,這一未被說出的“理由”給WTO法律體制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WTO是否應該根據個別成員在世界貿易中的重要程度而要求其承擔額外的規(guī)則義務(區(qū)別于市場準入義務而言)?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衡量這一重要程度的標準應當是什么?缺乏對中國特有規(guī)則的原理的明確闡釋不僅使我們對這些問題感到困惑,也將給WTO爭端解決機制帶來潛在的壓力,后面將對這點進行討論。 (三)對WTO法的積極影響 中國議定書中的超WTO規(guī)則應當可以對中國和世界貿易產生有益的影響。原因是,這些附加規(guī)則總體上與WTO貿易自由化的目標相一致,制定這些附加規(guī)則旨在加強而非削弱WTO多邊貿易體制的規(guī)范。一個更加透明、統(tǒng)一和開放的中國的貿易及投資體制無疑將有力地推動其自身貿易與投資的發(fā)展,從而推動全球貨物和服務貿易的增長。 除對中國和世界貿易的影響之外,超WTO規(guī)則還可能對WTO法律產生某些積極作用。 1市場經濟義務:為WTO法填補空白 在諸多的中國超WTO義務當中,市場經濟承諾對于WTO法律體制來說可能具有特殊的意義。如前所述,盡管WTO規(guī)則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假設的基礎之上的,但WTO協(xié)定并沒有規(guī)定成員必須實行任何特定的經濟體制。為此,在融合非市場經濟體制方面WTO體制被認為是不夠完善的。不管正確與否,對WTO體制不能有效規(guī)范非市場經濟的考慮也延伸到正在經歷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的轉型國家。125在此前轉型經濟國家的加入實踐中,有關的WTO加入工作組對申請方經濟體制的某些方面進行了審查,并要求申請方就其市場經濟改革作出某些承諾。然而,在這些轉型經濟國家的加入議定書中,沒有任何一個包含了實質性的市場經濟義務。126 因此,中國議定書是第一個為成員規(guī)定了市場經濟義務的WTO法律文件。127鑒于WTO規(guī)則里沒有關于“市場經濟”的定義,中國的市場經濟義務特別是有關由市場決定所有產品和服務價格(某些特定種類除外)的義務和有關國有企業(yè)的義務反映了WTO成員對市場經濟標準的一種理解。在此意義上,議定書中有關市場經濟義務的條款有助于填補WTO法中的一個空白,也有助于在未來明確轉型經濟國家加入時的標準。 2為WTO規(guī)則和貿易自由化樹立了一個新的標準? 有鑒于中國承擔的超WTO義務擴展了現有的WTO規(guī)則,人們會期待這些超WTO規(guī)則將對未來WTO法的發(fā)展產生一種積極的影響。畢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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