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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論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法律地位
南開大學現代遠程教育學院考試卷
2021年度春季學期期末(2021.2) 《經濟法》
主講教師:李建人
一、請同學們在下列(20)題目中任選一題,寫成期末論文。
1.論公司股東的投資收益權
2.論公司股東的累積投票權
3.論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法律地位
4.論企業(yè)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論企業(yè)破產共益?zhèn)鶆?
6.論企業(yè)破產清償順序
7.論電視購物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8.論企業(yè)合并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
9.論未成年人保護制度下的廣告立法完善
10.論政府預算信息公開訴訟制度
11.論政府預算編制制度的立法完
2、善
12.論建筑業(yè)“營改增”的立法影響與對策
13.論房地產租賃市場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論比特幣的法律性質和立法監(jiān)管
15.論反傾銷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論文寫作要求
論文題目應為授課教師指定題目,論文要層次清晰、論點清楚、論據準確;
論文寫作要理論聯(lián)系實際,同學們應結合課堂講授內容,廣泛收集與論文有關資料,含有一定案例,參考一定文獻資料。
三、論文寫作格式要求:
論文題目要求為宋體三號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為宋體小四號字,標題加粗,行間距為1.5倍行距;
論文字數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論文標題書寫順序依次為一、(一)、1. 。
四、論文提交注意事項:
3、
1、論文一律以此文件為封面,寫明學習中心、專業(yè)、姓名、學號等信息。論文保存為
word文件,以“課程名+學號+姓名”命名。
2、論文一律采用線上提交方式,在學院規(guī)定時間內上傳到教學教務平臺,逾期平臺關閉,將不接受補交。
3、不接受紙質論文。
4、如有抄襲雷同現象,將按學院規(guī)定嚴肅處理。
論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法律地位
國資委設立以后,其與國有企業(yè)之間的關系就一直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根據《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國資委是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法定機構,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國有企業(yè)中國有資產的股東和出資人。但這個股東和出資人究竟應該行使哪些權利?不能行使哪些權利?如
4、何擺正其地位,實現政企分開的目標?目前,這些關系到國有企業(yè)改制成功與否的關鍵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答。由于國有企業(yè)改革的基本途徑是將可以進行公司制改制的企業(yè)改造為規(guī)范的公司制企業(yè),又由于我國目前由國資委直接行使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yè)有近80%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因此改革的突破首先是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然后對于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公司逐漸實現股權的多元化。因此,從一個可預見的較長久時期來看,國有獨資公司將成為國有企業(yè)改制時首要選擇的方式。而一些國家要保留控制權的自然壟斷企業(yè),可能會長久地以國有獨資公司的面目存在。
一、國資委與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制度設計的
5、出發(fā)點
對國資委與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關系進行制度設計時,我們的出發(fā)點應當是如何使國資委像一個真正的股東一樣行為。因此,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股東應當享有哪些權利,董事會應當享有哪些權利;其次,要考慮國資委作為特殊的國有股東適合行使哪些權利。而既然每一類公司中股東會與董事會的關系都不相同,那么如果我們要回答國資委與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關系,我們就要先知道國有獨資公司與哪一類私人公司最為相似。
二、國資委與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關系不應簡單比照一人公司來構建
從形式上來看,國有獨資公司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屬于典型的業(yè)主式企業(yè),是最早的公司形態(tài)。所謂業(yè)主式公司是指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股東一般
6、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公司。這類公司在現代主要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其極端形式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東,因此股東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比較隨意,如中國公司法中對一人公司的組織機構沒有任何規(guī)定,原則上股東可以自由設置任何機構。而從國外立法來看,一般規(guī)定一人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如美國1948年標準公司法第21條規(guī)定,若公司章程中有規(guī)定者,法定閉鎖公司的不設立董事會。日本雖無與美國相似之規(guī)定,但學說上也作相同的解釋。由此可見,業(yè)主式公司一般是股東直接控制公司,股東可被視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從這種公司模型出發(fā),形成了股東會中心主義。因此可以說,股東會中心主義是以
7、“資本中心主義”為理論基礎,并以公司“幼年時期”規(guī)模小、股東人數少為實踐基礎的。在此定位下,董事會不擁有獨立于股東大會的法定權力,其執(zhí)行公司業(yè)務決策須完全依照公司章。從中國的《公司法》立法體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國有獨資公司是規(guī)定在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之中的,而且是位于一人公司之后。并且,第65條規(guī)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本節(jié)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jié)、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因此,立法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來進行規(guī)制。從這個角度來說,國有獨資公司中國資委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似乎也應當比照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來安排,即國資委作為公司的股東享有最高的權利,能夠完全控制公司的運營,其與
8、董事會之間適用代理關系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征,我們會發(fā)現,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獨資公司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質,這些性質使得如果我們比照私人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來構建國有獨資公司的治理機制并不合理。
董事一般分為執(zhí)行董事(常務董事)和非執(zhí)行董事。一般來說,執(zhí)行董事是那些全職負責公司管理的人。而非執(zhí)行董事是那些從外部引入的有豐富經驗的專家,他們使公司的決策基于更加客觀的視覺。很多在2000年左右重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執(zhí)行董事的人數和職權,因為人們普遍相信一個更加客觀的視覺能限制公司結構臃腫和盲目自大,也能減少公司丑聞的發(fā)生。這種觀點并不新鮮,和英國的Cadbury委員會于1992年提出的建議很相似。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