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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九 章 外 交 和 領 事 關 系 法第 一 節(jié) 概 述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第 五 節(jié) 保 護 外 交 人 員 安 全 的 法 律 制 度 第 一 節(jié) 概 述一 、 外 交 和 外 交 關 系外 交 關 系 是 國 家 為 實 現(xiàn) 其 對 外 政 策 , 由 外 交 機 關通 過 訪 問 、 談 判 、 締 結 條 約 、 設 立 常 駐 代 表 機構 、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和 國 際 組 織 等 方 式 , 在 國 際交 往 中 形 成 的 一 種 關 系 。外 交 關 系 主 要 有 三
2、 種 形 式 :1、 正 式 外 交 關 系 : 互 換 常 駐 使 節(jié) 。 2、 半 外 交 關 系 : 互 派 最 低 級 使 節(jié) 。 3、 非 正 式 外 交 關 系 : 互 設 某 種 聯(lián) 絡 機 構 。 第 一 節(jié) 概 述二 、 領 事 和 領 事 關 系( 一 ) 領 事 是 一 國 根 據(jù) 與 他 國 的 協(xié) 議 , 派 往 他 國 某 一 城 市或 地 區(qū) 執(zhí) 行 領 事 職 務 , 以 保 護 派 遣 國 及 其 公 民和 法 人 在 當 地 的 合 法 權 益 的 人 員 。( 二 ) 領 事 關 系 是 指 一 國 根 據(jù) 與 他 國 達 成 的 協(xié) 議 , 相 互 在
3、對 方一 定 地 區(qū) 設 立 領 事 館 和 執(zhí) 行 領 事 職 務 所 形 成 的國 家 間 關 系 。 第 一 節(jié) 概 述三 、 領 事 關 系 和 外 交 關 系 的 聯(lián) 系 和 區(qū) 別( 一 ) 聯(lián) 系1、 同 屬 于 國 家 對 外 關 系 的 范 疇 。 2、 同 屬 外 交 人 員 組 織 系 統(tǒng) 。 3、 按 照 國 際 慣 例 , 外 交 使 節(jié) 可 以 同 時 執(zhí) 行領 事 職 務 。 第 一 節(jié) 概 述( 二 ) 區(qū) 別1、 使 館 全 面 代 表 派 遣 國 與 接 受 國 政 府 進 行 外 交往 來 ; 領 館 通 常 只 就 護 僑 、 商 業(yè) 和 航 務 等 領
4、 事職 務 范 圍 內 的 事 務 與 所 在 國 的 地 方 當 局 交 往 。2、 使 館 在 接 受 國 全 面 代 表 其 本 國 , 活 動 范 圍 是接 受 國 全 境 ; 而 領 館 在 接 受 國 特 定 地 區(qū) 代 表 其本 國 , 活 動 范 圍 一 般 限 于 有 關 的 領 事 轄 區(qū) 。3、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大 于 領 事 特 權 與 豁 免 。 第 一 節(jié) 概 述四 、 外 交 和 領 事 關 系 法( 一 ) 概 念1、 外 交 關 系 法 主 要 是 調 整 國 家 之 間 外 交 關 系 的 原 則 、 規(guī)則 和 制 度 的 總 稱 。 主 要 有
5、 1961年 維 也 納 外 交 關 系 公約 、 1969年 特 別 使 團 公 約 等 。2、 領 事 關 系 法 是 調 整 國 家 之 間 領 事 關 系 的 原 則 、 規(guī) 則 和制 度 的 總 稱 。 主 要 有 1963年 維 也 納 領 事 關 系 公 約 。 ( 二 ) 主 要 內 容關 于 外 交 和 領 事 關 系 的 建 立 , 外 交 使 節(jié) 和 領 事 的 派 遣 和接 受 程 序 , 使 館 和 領 事 館 的 等 級 和 職 務 , 外 交 人 員 和領 事 的 特 權 與 豁 免 等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一 、 國 家 的 中 央
6、 外 交 機 關( 一 ) 國 家 元 首 。 國 家 元 首 是 一 國 在 對 外 關 系 上 的最 高 機 關 , 它 可 以 是 個 人 , 也 可 以 是 集 體 。( 二 ) 政 府 。 政 府 是 一 國 的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 也 是 國家 對 外 關 系 的 領 導 機 關 。( 三 ) 外 交 部 門 。 現(xiàn) 代 國 家 的 政 府 中 , 均 設 有 專 門執(zhí) 掌 外 交 事 務 的 部 門 , 一 般 稱 外 交 部 。 也 有 不 同的 名 稱 , 如 美 國 稱 為 國 務 院 , 瑞 士 稱 為 政 治 部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7、員二 、 外 交 代 表 機 關指 一 國 派 到 國 外 的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 分 為 常設 的 和 臨 時 的 。 常 設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指 一 國 派 駐 外 國 的 使館 和 向 國 際 組 織 派 遣 的 常 駐 代 表 團 。 臨 時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 又 稱 特 別 使 團 (節(jié) ),指 派 往 國 外 執(zhí) 行 臨 時 性 任 務 的 外 交 使 團 。 政 治 性 使 團 , 禮 節(jié) 性 使 團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 一 ) 外 交 關 系 和 使 館 的 建 立依 雙 方 協(xié) 議 進 行 。( 二 ) 使 館 的
8、五 項 主 要 職 務代 表 : 在 接 受 國 中 代 表 派 遣 國 。保 護 : 在 接 受 國 中 保 護 派 遣 國 及 其 國 民 的 利 益 。 談 判 : 與 接 受 國 政 府 辦 理 交 涉 。 調 查 和 報 告 : 以 一 切 合 法 手 段 調 查 接 受 國 的 狀 況和 發(fā) 展 情 形 , 并 向 派 遣 國 政 府 報 告 。 促 進 : 促 進 兩 國 間 的 友 好 關 系 和 發(fā) 展 經 濟 、 文 化和 科 學 關 系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 三 ) 使 館 人 員 的 類 別1.使 館 館 長 。 2.外 交 職 員 。
9、3.行 政 和 技 術 職員 。 4.事 務 職 員 。( 四 ) 使 館 館 長 的 等 級 分 為 大 使 ( 教 廷 大 使 ) 、 公 使 和 代 辦 。臨 時 代 辦 與 代 辦 的 區(qū) 別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 五 ) 使 館 人 員 的 派 遣 與 接 受1、 使 館 館 長 的 選 派須 獲 得 接 受 國 同 意 。 接 受 國 無 須 向 派 遣 國 說 明 不 予 同 意之 理 由 。2、 使 館 職 員 的 選 派武 官 須 獲 得 接 受 國 同 意 。 其 他 職 員 原 則 上 可 自 由 選 派 。3、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
10、 外 交 職 員 ) 與 不 能 接 受 的 人 ( 其 他 職員 )4、 派 遣 國 書 ( 國 家 元 首 簽 署 ) 與 委 任 書 ( 外 交 部 長 簽 署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 六 ) 使 館 人 員 職 務 的 終 止(1)任 期 屆 滿 ; (2)派 遣 國 召 回 ; (3)接 受 國要 求 召 回 ; (4)派 遣 國 與 接 受 國 外 交 關 系斷 絕 ; (5)派 遣 國 或 接 受 國 發(fā) 生 革 命 而 成立 新 的 政 府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三 、 特 別 使 團1969年 特 別 使 團 公 約
11、規(guī) 定 :特 別 使 團 “ 是 指 由 一 個 國 家 , 經 另 一 個 國家 同 意 , 為 了 就 特 別 問 題 同 該 另 一 國 進行 交 涉 , 或 為 了 執(zhí) 行 同 該 另 一 國 有 關 的特 別 任 務 , 而 派 往 該 國 的 、 代 表 其 本 國的 臨 時 使 團 ” 。 第 二 節(jié) 外 交 機 關 和 外 交 人 員四 、 外 交 團指 駐 在 一 國 首 都 的 所 有 使 館 館 長 及 外 交 人員 組 成 的 團 體 。 廣 義 的 還 包 括 外 交 人 員的 家 屬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一 、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的
12、根 據(jù)( 一 ) 1961年 維 也 納 外 交 關 系 公 約 , 這 是 目前 關 于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規(guī) 則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據(jù) 。 ( 二 ) 理 論 依 據(jù) , 主 要 有 三 種 學 說 :(1)治 外 法 權 說(2)代 表 性 說(3)職 務 需 要 說 維 也 納 外 交 關 系 公 約 采 取 職 務 需 要 說 與 代 表性 說 相 結 合 的 立 場 , 否 定 治 外 法 權 說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二 、 使 館 的 特 權 與 豁 免1.使 館 館 舍 不 得 侵 犯 。2.使 館 檔 案 及 文 件 不 得 侵 犯 。3
13、.通 訊 自 由 。4.除 禁 止 或 限 制 進 入 區(qū) 域 外 的 行 動 和 旅 行 自 由 。5.免 納 捐 稅 、 關 稅 。 6.使 用 國 旗 和 國 徽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三 、 使 館 人 員 的 特 權 與 豁 免( 一 ) 外 交 代 表 的 特 權 與 豁 免(1)人 身 不 可 侵 犯 。(2)寓 所 、 文 書 、 信 件 和 財 產 不 得 侵 犯 。(3)管 轄 的 豁 免 。(4)免 納 捐 稅 。(5) 關 稅 和 行 李 免 受 檢 查 。 ( 6) 其 他 特 權 與 豁 免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二 )
14、使 館 其 他 人 員 的 特 權 與 豁 免不 同 類 別 的 人 員 , 享 有 的 特 權 與 豁 免 有 差別 。(1)外 交 人 員 的 家 屬 。 與 外 交 人 員 構 成 同 一戶 口 的 家 屬 , 如 果 不 是 接 受 國 國 民 , 應享 有 全 部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2)行 政 和 技 術 人 員 及 其 家 屬 。 行 政 和 技 術人 員 和 與 其 構 成 同 一 戶 口 的 家 屬 , 如 果不 是 接 受 國 國 民 , 且 不 在 該 國 永 久 居 留者 , 也 享 有 各 項 特 權 與 豁 免 。
15、 但 執(zhí) 行 職務 范 圍 以 外 的 行 為 , 不 能 享 有 民 事 管 轄和 行 政 管 轄 的 豁 免 ; 就 任 以 后 進 口 的 自用 物 品 不 能 免 納 關 稅 : 行 李 不 免 除 海 關的 查 驗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3)事 務 職 員 。 事 務 職 員 在 其 執(zhí) 行 公 務 時 的行 為 享 受 豁 免 , 受 雇 酬 金 免 納 捐 稅 等 。 (4)私 人 仆 役 。 私 人 仆 役 如 果 不 是 接 受 國國 民 , 而 且 不 在 該 國 永 久 居 留 , 其 受 雇所 得 免 納 捐 稅 。 其 他 方 面 只 能 在 接
16、 受 國許 可 范 圍 內 享 受 特 權 與 豁 免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三 )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的 開 始 與 終 止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的 開 始 。 凡 享 有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的 人 員 , 自 其 進 入 接 受 國 國 境 前 往 就 任 之 時 起享 有 此 項 特 權 與 豁 免 。 如 果 人 員 已 在 接 受 國 國境 內 , 自 其 委 派 通 知 接 受 國 外 交 部 或 另 經 商 定的 其 他 部 之 時 開 始 享 有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的 終 止 。 享 有 特 權 與 豁 免 人 員 職
17、務 終 止 了 , 這 種 特 權 與 豁 免 通 常 于 該 員 離 境 之時 或 聽 任 其 離 境 之 合 理 期 間 終 了 之 時 停 止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四 ) 使 館 人 員 在 第 三 國 的 地 位四 、 特 別 使 團 及 其 人 員 的 特 權 與 豁 免與 使 館 及 其 人 員 享 有 的 特 權 與 豁 免 大 體 相同 。 第 三 節(jié)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五 、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及 其 人 員 對 接 受 國 的 義 務(一 )在 不 妨 礙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的 條 件 下 , 應 尊 重接 受 國 的 法
18、律 ;(二 )不 得 干 涉 接 受 國 的 內 政 ;(三 )使 館 館 舍 不 得 用 于 與 使 館 職 務 不 相 符 的 用 途 ; (四 )外 交 人 員 不 應 在 接 受 國 內 為 私 人 利 益 從 事 任何 專 業(yè) 或 商 業(yè) 活 動 。 六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條 例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一 、 領 事 館( 一 ) 領 館 人 員( 二 ) 領 事 職 務( 三 ) 領 事 的 派 遣 與 接 受二 、 領 事 特 權 與 豁 免( 一 ) 領 館 的 特 權 與 豁 免( 二 ) 領 事 官 員 及 其 他 人 員
19、的 特 權 與 豁 免( 三 ) 領 館 及 其 人 員 對 接 受 國 的 義 務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一 、 概 述國 與 國 間 領 事 關 系 的 建 立 , 以 協(xié) 議 為 之 。領 事 館 的 設 立 、 級 別 、 地 點 、 轄 區(qū) , 由派 遣 國 和 接 受 國 協(xié) 商 決 定 。領 事 館 分 為 總 領 事 館 、 領 事 館 、 副 領 事 館和 領 事 代 理 處 四 級 。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 一 ) 領 事 館 人 員分 為 領 事 官 員 、 領 事 雇 員 和 服 務 人 員 。 領事 館 館 長 為 領 事 。 領 事 分 為 專
20、職 領 事 和名 譽 領 事 。 我 國 既 不 委 任 也 不 接 受 名 譽領 事 。 領 事 館 館 長 分 為 四 級 : 總 領 事 、領 事 、 副 領 事 和 領 事 代 理 人 。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 二 ) 領 事 職 務1.在 接 受 國 內 保 護 派 遣 國 及 其 國 民 (個 人 與 法 人 )的 利 益 ;2.促 進 兩 國 間 的 經 貿 、 科 學 文 化 及 友 好 關 系 的 發(fā) 展 ;3.以 合 法 手 段 調 查 接 受 國 的 經 濟 、 文 化 及 科 學 的 發(fā) 展 情 況 ;向 派 遣 國 政 府 報 告 , 并 向 有 關 人
21、士 提 供 資 料 ;4.辦 理 護 照 和 簽 證 ;5.幫 助 和 協(xié) 助 派 遣 國 國 民 ;6.公 證 和 行 政 事 務 ;7.對 具 有 派 遣 國 國 籍 的 船 舶 、 航 空 器 及 其 航 行 人 員 , 進 行監(jiān) 督 、 檢 查 和 協(xié) 助 等 。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 三 ) 領 事 的 派 遣 與 接 受領 事 由 派 遣 國 委 派 , 并 得 到 接 受 國 發(fā) 給 領 事 證 書后 , 才 能 執(zhí) 行 領 事 職 務 。 接 受 國 是 否 給 領 事 人選 發(fā) 給 領 事 證 書 , 由 接 受 國 自 行 決 定 , 接 受 國如 拒 不 發(fā)
22、給 領 事 證 書 , 無 須 向 派 遣 國 說 明 理 由 。接 受 國 還 可 以 隨 時 通 知 派 遣 國 , 宣 布 某 一 領 事 官員 為 “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 或 其 他 領 館 人 員 為 不 能接 受 , 并 可 撤 銷 領 事 證 書 或 不 復 承 認 他 為 領 館館 員 , 無 須 向 派 遣 國 說 明 理 由 。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領 事 職 務 終 止 的 情 形 主 要 有 :1.派 遣 國 通 知 終 止 職 務 ;2.領 事 證 書 被 撤 銷 ;3.被 宣 告 為 “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 或 不 能 接 受 ;4.兩 國
23、 領 事 關 系 斷 絕 或 領 館 關 閉 。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二 、 領 事 特 權 與 豁 免 領 事 特 權 與 豁 免 , 是 指 為 了 確 保 領 館 及 其人 員 在 接 受 國 能 代 表 本 國 有 效 地 執(zhí) 行 職務 而 在 接 受 國 享 有 的 特 殊 權 利 和 優(yōu) 惠 待遇 的 總 稱 。 它 比 外 交 代 表 享 受 的 特 權 與豁 免 要 少 一 些 。 第 四 節(jié) 領 事 關 系 法( 一 ) 領 館 的 特 權 與 豁 免(1)領 館 館 舍 在 一 定 限 度 內 不 可 侵 犯 ;(2)領 館 檔 案 及 文 件 不 可 侵 犯 ;(3)通 訊 自 由 ;(4)行 動 自 由 和 旅 行 自 由 ;(5)與 派 遣 國 國 民 通 訊 及 聯(lián) 絡 ;(6)免 納 捐 稅 、 關 稅 ; 第 五 節(jié) 保 護 外 交 人 員 安 全 的 法律 制 度一 、 概 述二 、 侵 害 應 受 國 際 保 護 人 員 罪 的 定 義 和 特征三 、 控 制 侵 害 應 受 國 際 保 護 人 員 罪 的 國 際法 機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