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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五 章 外 交 和 領 事 關 系 法 第 一 節(jié) 外 交 關 系 法 概 述外 交 國 家 為 實 現 其 對 外 政 策 所 進 行的 各 種 方 式 的 對 外 交 往 活 動 外交關系 正 式 的半 外 交非 正 式 雙 方 互 派 常 駐 使 節(jié)雙 方 互 派 代 辦 級 常駐 使 節(jié) 未 建 交 國 家 互 設 某種 聯(lián) 絡 機 構 外 交 關 系 : 廣 義 -各 種 官 方 的 關 系 /狹 義 -使 館 同 : 國 家 之 間 的 雙 邊 官 方 關 系 異 : 外 交 關 系 是 國 家 政 治 等 全 面 的 關 系 ; 領 事關 系 國 家 之 間 領 事 轄
2、區(qū) 內 的 商 業(yè) , 貿 易 以 及 與 本國 僑 民 相 關 的 權 益 的 保 護 等 。 聯(lián) 系 : 一 般 建 立 外 交 關 系 -建 立 領 事 關 系 用 于 外 交 關 系 領 域 的 國 際 法 原則 、 規(guī) 則 和 制 度 的 總 稱 中 國 1975年 加 入 公 約 , 并 提 出了 相 關 保 留 ( 一 ) 國 家 元 首 外 關 系 上 的 最 高 機 關 和 最 高 代 表( 二 ) 政 府 對 外 關 系 的 領 導 機 關( 三 ) 外 交 部 門 對 外 關 系 的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元 首 、 政 府 首 腦 和 外 交 部 長 在 外 國 時
3、,均 享 有 全 部 外 交 特 權 與 豁 免 * 一 , 外 交 使 節(jié) 的 種 類 常 駐 外 交 使 節(jié) -使 館 館 長 , 團 長 / 臨 時 外 交 使節(jié) 特 別 使 團 團 長 國 家 派 遣 /教 廷 派 遣 二 , 外 交 使 節(jié) 的 等 級 -使 館 館 長 的 等 級 使 館 館 長 的 等 級 標 志 著 國 家 之 間 外 交 關 系 的 級 別 大 使 -公 使 -代 辦 三 , 外 交 團 -不 是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 不 具 有 任何 法 律 職 能 , 主 要 是 在 外 交 禮 儀 方 面 發(fā) 揮 作 用 一 , 外 交 使 節(jié) 的 派 遣 1,
4、互 派 使 節(jié) 中 的 國 家 平 等 2, 程 序 和 證 書 : 國 書 國 家 元 首 /外 交 部 長 3,二 , 外 交 使 節(jié) 的 接 受接 受 國 的 同 意 是 派 遣 外 交 使 節(jié) 的 必 要 前提 ( 1) 代 表 派 遣 國 ( 2) 保 護 派 遣 國 及 其 國 民 之 利 益 ( 3) 與 接 受 國 辦 理 交 涉 ( 4) 調 查 和 報 告 ( 5) 促 進 和 發(fā) 展 派 遣 國 與 接 受 國 之 間 的 友 好 關系 ( 6) 其 他 五 , 使 館 人 員 職 務 的 終 止 1. 任 期 屆 滿 2. 召 回 3. 外 交 關 系 斷 絕 4. 革
5、 命 后 出 現 新 政 府 理論依據 治 外 法 權 說代 表 性 說職 務 需 要 說不 在 于 給 予 個 人 以 利 益 而 在 于 確 保 代 表 國 家之 使 館 能 有 效 執(zhí) 行 職 務 法律 根據 1. 使 館 館 舍 不 得 侵 犯 2. 使 館 檔 案 及 文 件 不 得 侵 犯 3. 通 訊 自 由 4. 行 動 及 旅 行 自 由 5. 免 納 捐 稅 、 關 稅 6. 使 用 國 旗 和 國 徽 二 、 使 館 的 特 權 與 豁 免 ( 一 ) 外 交 代 表 的 特 權 與 豁 免三 、 使 館 人 員 的 特 權 與 豁 免 1. 人 身 不 可 侵 犯 2.
6、 寓 所 、 文 書 、 信 件 、 財 產 不 可 侵 犯 3. 管 轄 的 豁 免 4. 免 納 捐 稅 5. 免 除 關 稅 和 行 李 免 受 查 驗 6. 其 他 特 權 與 豁 免 ( 1) 使 館 館 長 ( 2) 外 交 職 員 參 贊 、 武 官 、 秘 書 和 專 員 等 ( 3) 行 政 和 技 術 職 員 譯 員 、 會 計 、 打 字 員 等 ( 4) 事 務 職 員 司 機 、 廚 師 、 傳 遞 員 、 信 使 等 外 交 代 表使 館 人 員 的 類 別 四 、 外 交 代 表 機 關 及 其 人 員 對 接 受 國 的 義 務 1. 尊 重 接 受 國 法 律
7、 規(guī) 章 2. 不 干 涉 接 受 國 的 內 政 3. 使 館 館 舍 不 得 用 于 與 國 際 法 所 規(guī) 定 的 使 館 職 務 不相 符 合 的 用 途 4. 外 交 代 表 不 應 在 接 受 國 內 為 私 人 利 益 從 事 任 何 專 業(yè)或 商 務 活 動 康 某 是 甲 國 駐 華 使 館 的 官 員 。 與 康 某 一 起 生活 的 還 有 其 妻 、 其 子 ( 26歲 , 已 婚 ) 和 其 女 ( 15歲 ) 。 該 三 人 均 具 有 甲 國 國 籍 。 一 日 , 四 人 在 某餐 廳 吃 飯 , 與 鄰 桌 發(fā) 生 口 角 , 引 發(fā) 斗 毆 并 致 對 方重
8、 傷 。 警 方 趕 到 時 , 斗 毆 已 結 束 。 甲 國 為 維 也納 外 交 關 系 公 約 的 締 約 國 , 與 我 國 沒 有 相 關 的其 他 協(xié) 議 。 根 據 國 際 法 和 我 國 法 律 的 相 關 規(guī) 定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是 正 確 的 ? A 警 方 可 直 接 對 康 某 采 取 強 制 措 施 , 包 括 立 即 限 制 其 人 身 自由 B 警 方 可 直 接 對 其 妻 依 法 采 取 強 制 措 施 , 包 括 立 即 限 制 其 人身 自 由 C 警 方 可 直 接 對 其 子 依 法 采 取 強 制 措 施 , 包 括 立 即 限 制 其
9、人 身 自 由 D 警 方 不 得 對 康 家 的 任 何 人 采 取 任 何 強 制 措 施 , 包 括 立 即 限制 其 人 身 自 由 一 , 歷 史 發(fā) 展 二 , 領 事 與 領 事 關 系 領 事 是 指 國 家 主 要 為 了 商 務 利 益 和 其 他 相 關 目 的 ,經 另 一 國 同 意 而 派 駐 在 該 國 一 定 區(qū) 域 內 執(zhí) 行 職 務的 人 員 。 在 領 事 轄 區(qū) 內 保 護 派 遣 國 及 其 國 民 的 利 益 。 不 是 外 交 使 節(jié) 。 職 能 與 活 動 范 圍代 表 性特 權 及 豁 免 同 : 國 家 之 間 的 雙 邊 官 方 關 系 異
10、 : 外 交 關 系 是 國 家 政 治 等 全 面 的 關 系 ; 領 事 關系 國 家 之 間 領 事 轄 區(qū) 內 的 商 業(yè) , 貿 易 以 及 與 本 國僑 民 相 關 的 權 益 的 保 護 等 。 聯(lián) 系 : 一 般 建 立 外 交 關 系 -建 立 領 事 關 系 1, 種 類 ; 職 業(yè) 領 事 和 名 譽 領 事 2, 等 級 : 總 領 事 。 領 事 , 副 領 事 領 事 代 理 領 館 人 員 的 委 派 與 接 受 領 館 館 長 由 派 遣 國 委 派 , 并 由 接 受 國承 認 準 予 執(zhí) 行 職 務 。 領 館 館 長 以 外 的 領 館 人 員 , 原 則
11、 上 由派 遣 國 自 由 委 派 ( 1) 保 護 派 遣 國 及 其 國 民 的 利 益 ( 2) 增 進 和 發(fā) 展 友 好 關 系 ( 3) 調 查 和 報 告 ( 4) 發(fā) 給 護 照 及 旅 行 證 件 ( 5) 幫 助 及 協(xié) 助 派 遣 國 國 民 ( 6) 擔 任 公 證 人 、 民 事 登 記 員 及 類 似 之 職 司 ( 7) 監(jiān) 督 、 檢 查 、 協(xié) 助 具 有 派 遣 國 國 籍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及 其 航 行 人 員 ( 8) 其 他 一 , 領 事 的 地 位 不 是 外 交 代 表 , 但 具 有 官 方 身 份 , 不 是 一 般 的 外國 人
12、。 地 位 明 顯 低 于 外 交 代 表 , 享 有 有 限 的 特 權 和 豁 免權 。 1. 領 館 館 舍 不 得 侵 犯 與 使 館 館 舍 不 得 侵 犯 相 比 , 領 館 館 舍在 一 定 限 度 內 不 得 侵 犯 。 2. 領 館 檔 案 及 文 件 不 得 侵 犯 3. 通 訊 自 由 4. 行 動 自 由 5. 與 派 遣 國 國 民 通 訊 和 聯(lián) 絡 6. 免 納 捐 稅 、 關 稅 7. 使 用 國 旗 和 國 徽 1. 人 身 不 得 侵 犯 犯 嚴 重 罪 行 的 領 事 官 員 , 依 接 受 國 主 管 司 法機 關 裁 判 , 予 以 逮 捕 或 監(jiān) 禁
13、 或 對 其 人 身 自 由 加 以限 制 2. 管 轄 豁 免 兩 類 民 事 訴 訟 不 能 免 除 管 轄 3. 作 證 義 務 的 免 除 除 法 定 情 形 外 , 領 館 人 員 得 被 請 在 司 法 或 行政 程 序 中 到 場 作 證 4. 免 除 捐 稅 、 關 稅 和 免 受 查 驗 5. 其 他 特 權 與 豁 免 四 、 領 館 及 其 人 員 對 接 受 國 的 義 務 1. 尊 重 接 受 國 法 律 規(guī) 章 2. 不 干 涉 接 受 國 的 內 政 3. 領 館 館 舍 不 得 用 于 與 國 際 法 所 規(guī) 定 的 領 館 職 務 不相 符 合 的 用 途 4. 領 事 官 員 不 應 在 接 受 國 內 為 私 人 利 益 從 事 任 何 專業(yè) 或 商 務 活 動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領 事 特 權 與 豁 免 條 例條 例 的 主 要 內 容 與 維 也 納 領 事 關 系 公約 的 規(guī) 定 基 本 一 致 , 并 在 某 些 方 面 作 了 新 規(guī)定 或 必 要 補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