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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要求》-第1部分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報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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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要求》-第1部分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報審稿)

ICSR 80SZDB/Z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SZDB/Z XXXXXX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要求第1部分: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Road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y designPart 1: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報批稿2011 - XX - XX發(fā)布XXXX - XX - XX實施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SZDB/Z XXXXXX目次前言V1范圍12規(guī)范性引文件13術語和定義24一般規(guī)定24.1總體原則24.2道路交通標志24.2.1基本要求34.2.2設置34.2.3逆反射、發(fā)光與照明44.2.4構造54.2.5支撐方式54.3道路交通標線54.3.1基本要求54.3.2標線的反光、抗滑和排水65機動車指路標志系統(tǒng)65.1服務定位65.2系統(tǒng)性要求65.3連續(xù)性要求65.4指路標志信息分層體系75.5交通標志版面的設置原則75.5.1指路標志的版面布置75.5.2指路標志的設置要求105.6指路標志中箭頭的使用方法115.7高速公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135.7.1功能定位135.7.2指路標志系統(tǒng)構成135.7.3信息在指路標志上的分配145.7.4路徑指引標志信息選取及設置155.7.5沿線信息指引標志235.7.6沿線設施指引標志245.7.7保持指路標志系統(tǒng)和連續(xù)的要求245.8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265.8.1功能定位265.8.2指路標志系統(tǒng)構成265.8.3信息在指路標志上的分配275.8.4路徑指引標志信息選取及設置275.8.5沿線信息指引標志325.8.6沿線設施指引標志325.8.7保持指路標志系統(tǒng)和連續(xù)的要求325.9國、省道指路標志系統(tǒng)325.9.1功能定位335.9.2指路標志系統(tǒng)構成335.9.3信息在指路標志上的分配335.9.4路徑指引標志信息選取及設置345.9.5地點指引標志385.9.6道路沿線設施指引標志385.9.7保持指路標志系統(tǒng)和連續(xù)的要求385.10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395.10.1功能定位395.10.2指路標志系統(tǒng)構成395.10.3信息在指路標志上的分配395.10.4路徑指引標志信息選取及設置415.10.5地點指引標志475.10.6道路沿線設施指引標志475.10.7其他道路信息指引標志475.10.8保持指路標志系統(tǒng)和連續(xù)的要求475.11進出深圳市的信息指引系統(tǒng)性要求475.11.1一般要求475.11.2進深圳指路信息系統(tǒng)485.11.3出深圳指路信息系統(tǒng)485.11.4進出深圳指引信息示意486非機動車和行人相關標志496.1非機動車相關標志496.1.1一般規(guī)定496.1.2非機動車行駛標志496.1.3非機動車車道標志496.2行人交通信息指引標志496.2.1一般規(guī)定496.2.2區(qū)域交通指引標志506.2.3交通信息指引標志506.2.4路名牌507平面交叉口標志和標線的設置527.1標志設置527.1.1總體布設527.1.2指路標志的設置537.1.3指示標志的設置537.1.4警告標志的設置547.1.5禁令標志的設置557.2標線設置597.2.1交叉口出入部分的標線設置597.2.2交叉路口內(nèi)的標線設置618互通式立體交叉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688.1一般規(guī)定688.2交通標志688.3交通標線689急彎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699.1一般道路699.2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7010陡坡和長大下坡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7010.1國道、省道7010.2高速公路7011收費站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7211.1主線收費站路段7211.1.1一般主線收費站路段7211.1.2主線ETC(電子不停車收費)收費站路段7411.2匝道收費站路段7512實施交通組織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7512.1實施禁令管制路段7512.2設置潮汐車道路段7812.3設置公交專用道路段7813行人出行比較密集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8013.1學校區(qū)域8113.2行人密集區(qū)域(居住小區(qū)、醫(yī)院、工業(yè)區(qū)、商場)8214道路橫斷面發(fā)生變化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8214.1車道數(shù)變化路段8214.2道路斷面形式變化路段8314.3公交車站和停靠站路段8415經(jīng)常堵車或道路中存在障礙物的路段標志和標線的設置8615.1經(jīng)常出現(xiàn)堵車的路段8615.2道路中存在障礙物路段8616旅游區(qū)相關標志的設置8716.1旅游區(qū)距離預告8716.2旅游區(qū)方向標志87附錄A(資料性附錄)交通標志常用名詞對照表91附錄B(資料性附錄)指路標志系統(tǒng)化設置示例92附錄C(資料性附錄)交通標志通用結(jié)構標準圖94前言SZDB/Z XXXXXX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要求分為以下部分:第1部分: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2部分: 道路交通防護設施;第3部分: 道路交通監(jiān)控設施和信號燈;第4部分: 人行過街設施;第5部分: 交通樞紐客運服務標識;第6部分: 城市道路交通照明設施;本部分為SZDB/Z XXXXXX的第1部分。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凡深圳市新設(改設)的交通標志和標線應按本部分規(guī)定實施,本部分頒布之前已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應在其使用期限內(nèi)逐步更換和完善。本部分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部分起草單位: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深圳市綜合交通設計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黃敏、于寶明、趙一平、郭時安、翟華聯(lián)、韓浩、王浩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劉鳳俊、溫偉平、劉曉定、康柳、王亞飛、蔡識遠;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侯德藻、姜明、唐琤琤、蔣海峰、王成虎、武科曼、黃凱、趙建東;深圳市綜合交通設計研究院:張勇、謝勇利、趙發(fā)科、滕燕寧、陳祖明、劉筠、李偉適、莫天明、劉文才。本部分為首次發(fā)布。89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要求 第1部分: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1 范圍SZDB/Z XXXX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計、制造、設置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等各類道路上交通標志、標線的設計制作、檢測和設置。其他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停車場的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可參照執(zhí)行。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5768.1-2009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1部分:總則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GB 14887 道路交通信號燈GB50017 鋼結(jié)構設計規(guī)范GB/T 18833 公路交通標志反光膜GB 23826-2009高速公路LED可變限速標志 GB/T 23827 道路交通標志板及支撐件GB/T 23828-2009高速公路LED可變信息標志 GB/T 24725-2009 突起路標JTG F80 公路工程質(zhì)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范JTG F71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技術規(guī)范JT/T 280 路面標線涂料JT/T 367-1997 公路照明技術條件JT/T 597 LED車道控制標志漢英深圳公示語詞典 海天出版社 2010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技術指南 2010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3.1 基準信息datum information作為路線前進方向的基準點,連續(xù)出現(xiàn)在到達該點前的指路標志版面中的信息。3.2 可變信息標志Variable Message Signs可根據(jù)需要改變顯示內(nèi)容的標志。3.3 預設信息型可變信息標志Prearrange message variable Message Signs可變信息為預設的幾組固定搭配的可變信息標志。3.4 即時信息型可變信息標志Instant message variable Message Signs可變信息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即時變換的可變信息標志。3.5 非機動車Non-Motor Vehicle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qū)動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qū)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zhì)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3.6 交通寧靜traffic calming以降低機動車輛使用的負效果為目的,通過設置小型環(huán)島、減速丘等方式有效降低機動車車速,規(guī)范駕駛?cè)诵袨?,從而降低區(qū)域內(nèi)行人、非機動車交通安全潛在風險、減少交通事故發(fā)生概率的交通安全理念。4 一般規(guī)定4.1 總體原則4.1.1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是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有關道路交通的規(guī)則、警告、指引等信息的交通設施。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的基本出發(fā)點是促進道路交通的安全與順暢,更好的滿足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4.1.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應在路網(wǎng)分析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道路條件、交通條件、氣象和環(huán)境條件等因素,根據(jù)各種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功能、道路使用者的行為特征和交通管理需要進行設置。4.1.3 當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條件長期或臨時超過30天以上發(fā)生變化時,所涉及的指路標志版面信息、指示標志、警告標志,交通標線等應及時調(diào)整或新增。4.1.4 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原則、標準、風格宜保持一致。分段、分期建設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原則、標準、風格應保持一致。4.1.5 新建道路開放交通時,應設有符合標準規(guī)范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道路施工或養(yǎng)護期間開放交通時,應根據(jù)有關標準規(guī)范設置臨時交通標志和標線,工程結(jié)束后應及時撤除不再發(fā)揮作用的交通標志和標線。4.2 道路交通標志4.2.1 基本要求4.2.1.1 深圳市道路交通標志的分類、顏色、形狀、字符、尺寸、圖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設計、制造、設置、施工的要求應符合GB5768-2009的一般規(guī)定。高速公路輔路、城市快速路輔路上設置的指路標志為藍底、白邊框、白色文字和圖形、藍色襯邊,如圖1示例。圖1 城市快速路輔路指路標志顏色設置例4.2.1.2 道路交通標志應醒目,易于辨識。交通標志前10米范圍內(nèi)不應存在有能夠遮擋標志板的障礙物,懸臂式交通標志可通過延長懸臂的方法避免標志板被遮擋。4.2.1.3 道路交通標志的設置應有效、合理使用新形式、新材料,充分考慮機動車駕駛?cè)艘曊J性與設置有效性,并與交通標線等交通工程設施相匹配形成系統(tǒng)。 4.2.1.4 交通標志中的文字字體應規(guī)范。深圳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中的文字采用道路交通標志專用字體;一般公路指路標志中的漢字采用文泰中黑字體,數(shù)字和英文采用文泰264字體,高速公路編號采用道路交通標志專用字體。4.2.1.5 交通標志中的英文譯法應符合GB5768-2009及漢英深圳公示語詞典的規(guī)定。4.2.1.6 指路標志中出現(xiàn)“行政區(qū)劃”信息時,行政區(qū)劃分界標志中應標識全稱,如“福田區(qū)、南山區(qū)、羅湖區(qū)、龍崗區(qū)”等,其他指路標志中不用標識“區(qū)”字,僅標識“福田、南山、羅湖、龍崗”。4.2.1.7 當街道名稱與行政區(qū)劃名稱相同時,指路標志中應同時標識“街道”兩字,如:龍崗街道。4.2.1.8 交通標志信息需要隨時間、交通、道路、氣候等狀況的變化而改變時,應設置可變信息標志。可變信息標志的顯示方式與用途應符合GB5768.2-2009的規(guī)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可變信息標志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GB 23826-2009、GB/T 23828-2009的規(guī)定,國省干線公路、一般城市道路參照執(zhí)行。4.2.2 設置4.2.2.1 交通標志宜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cè)或車行道上方。當?shù)缆穯蜗蜍嚨罃?shù)大于或等于3條、交通量較大、大型車輛較多或道路線形影響右側(cè)標志的視認性時,應在車輛前進方向的左側(cè)(即中央分隔帶內(nèi))重復設置。交通標志的設置不得影響道路的停車視距。4.2.2.2 交通標志的設置位置應考慮道路寬度、車輛的運行速度、駕駛?cè)说姆磻芰Φ纫蛩?。標志之間應保持合理的間距: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交通標志間隔不宜小于60m,其他道路不宜小于30m。如確需要在保持最小間隔的標志之間增設新的標志,宜采用互不遮擋的支撐結(jié)構形式。4.2.2.3 道路交通標志宜單獨設置,如因條件限制需要并列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a) 應對交通標志所提供的信息進行排序,優(yōu)先保留禁令和指示標志;b) 不同種類的標志不宜并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yōu)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會車讓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4.2.2.4 道路交通標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內(nèi)。路側(cè)柱式、附著式交通標志的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一般為150250cm,如圖2所示。應根據(jù)板面規(guī)格、標志所在位置的線形特點、是否有行人通行等因素按如下規(guī)定確定該高度:a) 設置在有行人、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路側(cè)時,標志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應不小于250cm。b) 懸臂、門架式等懸空標志凈空高度應預留不小于20cm的余量。c) 主標志的安裝高度應考慮輔助標志也能滿足建筑限界的要求。圖2 柱式、附著式交通標志凈高示例4.2.2.5 有輔助標志的主標志與沒有輔助標志的標志并設時,輔助標志應安裝在被說明的主標志下緣,只對該標志起說明作用。當需要兩種以上輔助內(nèi)容對主標志進行說明時,可采用組合形式,但組合的輔助標志內(nèi)容不應多于3種,如圖3所示。 圖3 組合式輔助標志設置示例4.2.3 逆反射、發(fā)光與照明4.2.3.1 除另有規(guī)定外,深圳市交通標志應采用逆反射材料或主動發(fā)光方式,也可根據(jù)需要增加標志照明設施。4.2.3.2 交通標志所采用的逆反射材料:a) 應采用二級及以上反光膜。b) 反光膜逆反射系數(shù)值、色度性能、耐候性能、耐鹽霧腐蝕性能、耐溶劑性能、抗沖擊性能、耐高低溫性能、對標志板的附著性能等,應符合GB/T 18833的規(guī)定。c) 在夜間事故較多,需要提高夜間警告標志警示效果的路段,警告標志的底色宜采用熒光黃色。d) 人流量較大的行人密集區(qū)域、學校(含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的注意行人標志、注意兒童標志宜采用熒光黃綠色反光膜。4.2.3.3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及隧道內(nèi)設置的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宜采用LED主動發(fā)光形式,并保證在下雨天、霧天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發(fā)光。4.2.4 構造4.2.4.1 設置于路側(cè),面積小于2m2的交通標志底板可采用鋁塑板等材料,其他交通標志底板宜采用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4.2.4.2 交通標志的立柱、橫梁等可采用鋼管、H型鋼、槽鋼等材料制作,材料應符合GB50017的要求。4.2.4.3 交通標志結(jié)構設計按深圳地區(qū)50年一遇基本風速進行計算。交通標志基礎設計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a150kPa。4.2.5 支撐方式4.2.5.1 道路交通標志的支撐方式可分為:柱式、懸臂式、門架式和附著式四類。應根據(jù)標志尺寸、設置位置、視認距離、凈高要求合理選擇交通標志支撐方式。4.2.5.2 各種支撐方式的設置要求應符合GB5768.2-2009的規(guī)定。4.2.5.3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上的指路標志宜采用懸臂式、門架式支撐結(jié)構和采用附著于上跨橋梁的方式。路面寬度小于6米的道路,城市支路上的交通標志宜采用路側(cè)柱式支撐結(jié)構。4.2.5.4 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或城市主干道上設置的交通標志中,遇以下情況宜選用門架式支撐結(jié)構:a) 需要正對車道的指路或禁令標志;b) 交通量較大、外側(cè)車道大型車輛阻擋內(nèi)側(cè)車道小型車輛視線的路段;c) 交通流在較高運行速度下發(fā)生交織、分流和合流的路段;d) 受空間限制,柱式、懸臂式安裝有困難或出口匝道在行車方向的左側(cè)時。4.2.5.5 同一雙懸結(jié)構上的左右兩塊標志、同一門架結(jié)構上的各標志的版面高度宜保持一致。4.3 道路交通標線4.3.1 基本要求4.3.1.1 道路交通標線的分類、顏色、形狀、字符、圖形、尺寸等一般要求應符合GB5768-2009的一般規(guī)定。4.3.1.2 深圳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設置的輪廓標,按行車方向,左側(cè)設置黃色輪廓標,右側(cè)設置白色輪廓標。其他道路上設置的輪廓標,設置在中央隔離欄上的按行車方向,左側(cè)設置黃色輪廓標,右側(cè)設置白色輪廓標;設置在其他位置的兩側(cè)均為白色。4.3.1.3 道路交通標線的設置宜遵循以下原則:a) 與道路交通運行情況相匹配的原則:根據(jù)道路等級、狀況、交通流特性,科學地組織交通流,有利于道路交通的安全與通暢;b) 合理設置車道的原則:充分利用道路的有效面積,積極開辟附加車道以及增加路口導向車道數(shù)量,提高道路利用率;c) 合理選擇車道寬度的原則:以各類車輛的車身寬度與橫向安全距離之和,結(jié)合深圳市近年來道路交通的實際狀況和交通管理的實際需求來確定車道寬度;d) 路口進出車道相匹配的原則:一個路口可供某一方向車輛利用的進口車道數(shù)要小于或等于相應的出口車道數(shù);e) 提高路口通行能力的原則:在保證機動車(特別是公交車輛)、非機動車與行人視線良好、左右轉(zhuǎn)彎順暢的前提下,利用人行橫道和停止線前移措施,縮小路口,縮短車輛通過路口的時間,進而提高路口通行能力;f) 科學合理的原則:標線線形宜符合車輛行駛和行人行走軌跡,路口與路段標線銜接順暢,標線整體設置科學合理;g) 與其他交通設施相匹配的原則:同一地點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所傳遞的交通信息不能相互矛盾,不能給道路使用者造成困惑。4.3.2 標線的反光、抗滑和排水4.3.2.1 各級道路應設置反光交通標線。道路交通標線顏色的色度性能應符合GB/T 16311的規(guī)定。4.3.2.2 設置于道路上的道路交通標線應使用抗滑材料,標線表面的抗滑性能一般應不低于所在路段路面的抗滑性能。垂直行車道方向?qū)挾却笥?m,且整體面積大于5m2的交通標線,應達到相關路面抗滑技術指標的要求。4.3.2.3 設置在車道上的熱熔標線有可能阻水時,應沿排水方向設置排水縫。排水縫寬度一般為3cm左右。設置排水縫時應保證標線顏色的一致性。排水縫應設置在車道中央。5 機動車指路標志系統(tǒng)5.1 服務定位5.1.1 機動車指路標志系統(tǒng)的服務對象為對路網(wǎng)不熟悉但對出行有所規(guī)劃的機動車駕駛?cè)恕?.1.2 機動車指路標志系統(tǒng)應根據(jù)道路服務功能、交通流運行情況合理選取、發(fā)布信息,滿足進出深圳城市以及城市內(nèi)交通的不同需求;5.2 系統(tǒng)性要求5.2.1 機動車指路標志系統(tǒng)應為機動車駕駛?cè)颂峁┫到y(tǒng)連續(xù)的信息服務。通過不同的發(fā)布載體,以符合機動車駕駛?cè)似谕姆绞剑驒C動車駕駛?cè)颂峁┲辽侔ㄒ韵滦畔㈩愋偷南到y(tǒng)化指引服務:a) 路名、編號信息;b) 地區(qū)信息;c) 著名地點和主要地點信息;d) 行政區(qū)劃分界信息;e) 地理方向信息:包括東、南、西、北等四個地理方位信息;f) 距離信息:距離前方重要道路、省市、行政區(qū)(或功能區(qū))、立交等的距離;g) 行車安全指引信息。5.2.2 指路標志的使用應與地圖的使用相結(jié)合。道路編號(名稱)、地(區(qū))名應統(tǒng)一遵循相關規(guī)劃。5.3 連續(xù)性要求5.3.1 指路標志系統(tǒng)的信息應連續(xù):預告標志中出現(xiàn)的信息應在告知標志中再次出現(xiàn);某一信息一旦出現(xiàn),應在到達該信息之前的指路標志中連續(xù)出現(xiàn),不應中斷,當無法連續(xù)時,應補充距離標志;5.3.2 指路標志系統(tǒng)的信息應相互對應:預告標志、告知標志、確認標志中的主要信息應相互對應;入口標志、路段標志、分流點及出口標志、確認標志的主要信息應相互對應。5.4 指路標志信息分層體系機動車指路標志的信息應按照道路類型、信息重要程度進行分層選用。道路指路標志信息分層體系如表1所示:表1 道路指路標志信息分層體系序號信息類型A層信息B層信息C層信息D層信息1道路名稱信息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名稱或編號,如:G94、S30、北環(huán)大道等;國道、干線性城市主干路名稱或編號,如:G107、深南大道等;一般性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名稱,如:愛國路、科苑路、民治大道等;城市支路名稱,如:竹子林四路等;2地區(qū)名稱信息廣州、東莞、汕頭、惠州、深圳市內(nèi)行政區(qū):包括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寶安、龍崗、光明、坪山、龍華、大鵬;市民中心、華強北、東門街道辦名稱,如東湖街道辦、福永街道辦、龍華街道辦等;梅林一村、僑香村等大型社區(qū);3交通樞紐或互通立交機場、深圳火車站、深圳北站、鹽田港區(qū)、西部港區(qū)、大鏟灣港區(qū),皇崗口岸、深圳灣口岸、文錦渡口岸;一級汽車站、東湖立交、深圳西站、車公廟立交等互通立交;羅湖口岸、福田口岸、沙頭角口岸4旅游景區(qū)信息國家5A級旅游景點名稱,如:華僑城;國家4A級旅游景區(qū),如大梅沙、小梅沙等;國家3A級旅游景區(qū),5A級及4A級旅游區(qū)內(nèi)的重要旅游景點及重要設施;5重要地物或重要公共設施市級公共機構區(qū)級公共機構5.5 交通標志版面的設置原則5.5.1 指路標志的版面布置5.5.1.1 指路標志的字高和字體要求指路標志版面中字體應符合GB5768.2-2009的2.2.6的要求,字體應遵循清晰、飽滿、美觀的原則。字高和字體按表2執(zhí)行。表2 城市道路指路標志的文字要求設計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字體要求道路交通標志版面文字(cm)漢字高度(h)6070506035502530簡體中黑指示箭頭內(nèi)漢字25英文及字母1h/31h/2英文264阿拉伯數(shù)字字高h英文264字寬1h/24h/5筆畫粗1h/61h/5方向標志1h高速公路編號標志漢字簡體中黑英文及數(shù)字交通標志專用字體注:表格字體要求均為最小值,實際高度可根據(jù)標志版面布局適當放大;版面標示公里的數(shù)字,小數(shù)點后的數(shù)字應為小數(shù)點前數(shù)字的0.75h。5.5.1.2 指路標志版面中各信息的含義應符合GB5768.2-2009的7.1.8的要求,如圖4示例。國、省道和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中宜設置方向標志,用于指示道路地理方向,包括“東”“南”“西”“北”四個方向,每個方向的角度范圍為正向左右各45º。方向標志宜設置在版面左上角。圖4 指路標志的版面設計示例5.5.1.3 一般道路指路標志,在標志板寬度受限時,版面中箭頭水平端所指向的信息可向版面中心方向壓縮,但應遵循以下兩點要求:a) 箭頭中未標識公路編號或道路名稱的指路標志版面,信息邊緣距箭頭桿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h,水平方向指示的信息與向上方向指示的信息的行間距不應小于0.25h。如圖5所示。圖5 版面受限時版面布置極限指標示意(一)(h為標志設計字高)b) 箭頭中標識公路編號或道路名稱的指路標志版面,信息越過箭頭端點的距離不宜大于1h,不應大于1.5h且距離向上箭頭外邊緣(向上箭頭中標有路線編號時為編號標識的外邊緣)不應小于1.5h,此時水平方向指示的信息與向上方向指示的信息的行間距不應小于0.25h。各極限指標如圖6所示。a)b)圖6 版面受限時版面布置極限指標示意(二)(h為標志設計字高) 5.5.2 指路標志的設置要求5.5.2.1 距離的計算基準點5.5.2.1.1 一般道路指路標志中距離信息的計算基準點如表3所示:表3 一般道路指路標志中距離信息的計算基準點指示信息計算基準點與當前道路直接相交的一般道路兩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通過其他道路與當前道路路相連接的一般道路連接道路與當前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當前道路與連接線的平面交叉口,當一般道路上存在減速車道時則為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寶安、龍崗、光明、坪山、龍華、大鵬行政區(qū)(或功能區(qū))劃邊界廣州、東莞、惠州、汕頭行政區(qū)劃邊界深圳市內(nèi)各街道辦距其大門最近的交叉口各大型風景區(qū)、博物館、火車站、大型交通樞紐等,如鳳凰山風景區(qū)、蓮花山公園、深圳北站等距其大門最近的交叉口5.5.2.1.2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中距離信息的計算基準點如表4所示:表4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距離信息的計算基準點指示信息計算基準點入口預告及入口標志中所指示的距離被交道路與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連接線平面交叉口或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出口預告及出口標志中指示的距離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的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服務區(qū)、停車區(qū)、停車場等沿線設施通往相關信息出口的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地點距離標志中所指示的相應信息通往相關信息出口的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5.5.2.2 距離數(shù)值確定方法5.5.2.2.1 距離的數(shù)值為標志設置點與相關信息計算基準點的距離;5.5.2.2.2 當指路標志設置點與計算基準點間存在多條路徑時,按照技術等級或行政等級相對較高的道路組成的路徑計算距離,全市范圍內(nèi)對同一計算基準點的計算路徑應相對統(tǒng)一。5.5.2.2.3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上的距離數(shù)值宜以公里為單位,一般道路指路標志上的距離、城市道路可以百米為單位計。5.6 指路標志中箭頭的使用方法5.6.1 指路標志中的箭頭包括6種方向指示,如圖7所示。其中a表示向右方向;b表示右側(cè)出口方向或斜向右方向;c表示前進方向;d表示左側(cè)出口方向或斜向左方向;e表示向左方向;f、h表示斜向下方向;g用于定義車道屬性、功能或用途,箭頭垂直向下直對車道中央。圖7 箭頭方向示意圖5.6.2 如圖7所示的箭頭中,箭頭C與箭頭f的主要區(qū)別為:a) 箭頭C指示車輛前進方向,并不指定某條車道的行駛要求與行駛方向,向上箭頭不必正對車道中心;如圖8a)為車輛向前行駛將到達南山區(qū)、寶安區(qū);圖8b)為車輛向前行駛將到達廣州、東莞。 a) b)圖8 箭頭方向示意圖b) 箭頭f指示的是箭頭正對車道的行駛要求與行駛方向,具有專屬性。如圖9所示標志的含義為,左側(cè)兩條行車道專供小客車通行,最高限速為80km/h,最低限速為60km/h;左往右第三條行車道供客車、貨車通行,最高限速為70km/h,最低限速為50km/h;最右側(cè)為應急停車帶。 圖9 分車道限速設置方法如圖10所示標志的含義為箭頭正對的車道為公交專用道。圖10 含有向下箭頭的標志c) 在互通立交出口附近路段,應根據(jù)去往各方向的交通量情況,結(jié)合交通管理方案,合理設置含有不同形式箭頭的指路標志,并應配合設置相應交通標線,設置示例如圖11。圖11 立交出口路段標志、標線配合設置示例5.7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5.7.1 功能定位高速公路網(wǎng)指路標志系統(tǒng)主要服務于過境遠途交通需求,兼顧深圳市內(nèi)區(qū)與區(qū)之間的中遠途交通需求。5.7.2 指路標志系統(tǒng)構成高速公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按照標志的功能分為路徑指引標志、沿線信息指引標志和沿線設施指引標志三類。a) 路徑指引標志包括:1) 入口指引標志: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地點、方向標志、命名編號標志、路名標志;2) 行車確認標志:包括地點距離標志、命名編號標志、路名標志;3) 出口指引標志:包括下一出口預告標志、出口預告標志、出口標志及出口地點方向標志。b) 沿線信息指引標志包括:1) 起點標志;2) 終點預告標志;3) 終點提示標志;4) 終點標志;5) 著名地點標志;6) 分界標志;7) 交通信息標志;8) 里程牌和百米牌;9) 停車領卡標志;10) 車道數(shù)變少標志;11) 車道數(shù)增加標志;12) 交通監(jiān)控設備標志;13) 車距確認標志;14) 特殊天氣建議速度標志;15) 隧道出口距離預告標志。c) 沿線設施指引標志包括:1) 緊急電話標志;2) 救援電話標志;3) 收費站預告及收費站標志;4) ETC車道指示標志;5) 計重收費標志;6) 加油站標志;7) 緊急停車帶標志;8) 服務區(qū)預告標志;9) 停車區(qū)預告標志;10) 停車場預告及停車場標志;11) 爬坡車道標志;12) 超限檢測站標志。5.7.3 信息在指路標志上的分配高速公路不同層次、種類的信息應遵循表5的規(guī)定出現(xiàn)在相應的指路標志中。一般情況下表5中沒有包含的信息不宜出現(xiàn)在高速公路指路標志中。表5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信息分配表信息層次信息內(nèi)容所應用的指路標志及應用方式A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出現(xiàn)在入口預告標志和入口標志中。廣州、東莞、汕頭、惠州作為穿越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如廣深高速公路)的前方方向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及地點距離標志中。深圳市內(nèi)行政區(qū):包括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寶安、龍崗、及光明、坪山、龍華、大鵬;作為高速公路(如龍光高速公路、水官高速公路)標志的前方方向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及地點距離標志中。機場、深圳火車站、深圳北站;鹽田港區(qū)、西部港區(qū)、大鏟灣港區(qū);皇崗口岸、深圳灣口岸、文錦渡口岸;出現(xiàn)在:1)互通前的前方分流方向預告;2)進入地方路網(wǎng)前的指路預告,通常設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外。國家5A級旅游景點名稱,如:華僑城出現(xiàn)沿途經(jīng)過相關旅游景點的高速公路的前方方向的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地點距離標志以及相應的出口預告及出口標志之中。機場作為通往機場的高速公路的前方方向的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地點距離標志以及相應的出口預告及出口標志之中。B層國道、干線性城市主干路;深圳西站;羅湖口岸、福田口岸、沙頭角口岸;清湖立交、鶴州立交等互通立交;國家4A級旅游景區(qū)及市級旅游景點:包括大梅沙、小梅沙等出現(xiàn)在:1)互通前的前方分流方向預告;2)進入地方路網(wǎng)前的指路預告,通常設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外;3)出現(xiàn)在沿途經(jīng)過相關旅游景點的高速公路的前方方向的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地點距離標志以及相應的出口預告及出口標志之中。5.7.4 路徑指引標志信息選取及設置5.7.4.1 設置順序從互通式立體交叉駛?cè)敫咚俟?,直至下一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高速公路一般宜按照下列順序設置路徑指引標志: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高速公路入口標志(命名編號標志或路名標志)下一出口預告標志/地點距離標志高速公路命名編號標志或路名標志出口預告標志出口標志出口處地點、方向標志。5.7.4.2 入口預告標志入口預告標志的設置應遵循以下要求:a) 以被交道路與高速公路連接線平面交叉口或減速車道的漸變段起點作為基準點,被交道路為一級、二級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時,應在距基準點前2km、1km、500m以及基準點處對應設置2km、1km、500m入口預告標志及帶行車方向指引的入口預告標志;被交道路為其他公路或一般城市道路時,應在距基準點500m、200m以及基準點處對應設置500m、200m入口預告標志及帶行車方向指引的入口預告標志;b) 入口預告標志預告的信息數(shù)量不宜超過4條,不應超過6條。c) 不存在共線段的高速公路入口預告標志的信息選取應遵循以下原則:1) 指出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編號或名稱;2) 宜選用標志所指的高速公路行進方向上的A層信息,并宜預告四個信息。如G4(廣深高速公路)、G94(梅觀高速公路)、S27(鹽排高速公路)、G25(惠深高速公路)等放射狀跨境高速公路的入口預告標志中,宜預告四個地點信息,其中兩個為基準信息用以指示方向,分別為高速公路能夠通達的深圳市周邊最近的省會或地級市,如廣州、東莞、惠州,并應優(yōu)先選擇省會;以及高速公路終點所在的深圳市行政區(qū)劃,當入口處于終點所在的行政區(qū)劃時則指示最遠端的A層信息;另外兩個為相應方向上最近的一個A層信息,若沒有A層信息可選取最近的一個B層信息,其中基準信息應在深圳市內(nèi)相對固定,如圖12所示。S28(水官高速公路)、S33(南光高速公路)等全線均在深圳市內(nèi)的高速公路的入口預告標志中,其中兩個基準信息分別為該高速公路端點所在的深圳市行政區(qū)劃;另外兩個為相應方向上最近的一個A層信息,若沒有A層信息可選取最近的一個B層信息,其中基準信息應在深圳市內(nèi)相對固定,如圖13所示。 圖12 跨境高速公路入口預告標志 圖13 境內(nèi)高速公路入口預告標志d) 若所進入高速公路為兩條或多條高速公路共線段,則入口預告標志的信息選取應遵循以下原則:1) 若為兩條高速公路共線,應指出每條高速公路的編號,若為多條高速公路共線,則應指出行政等級相對較高的兩條高速公路的編號;2) 共線段高速公路入口預告標志應包含共線的每條高速公路上的基準信息,如圖14所示。 圖14 兩條高速公路共線時入口預告5.7.4.3 入口地點方向標志入口地點方向標志的設置應遵循以下要求:a) 設在駛?cè)敫咚俟坊虺鞘锌焖俾返脑训婪植睃c處,分別指向高速公路兩個行駛方向,版面示例如圖15所示;b) 版面內(nèi)容應與入口預告標志中的信息相一致。入口地點方向標志一個方向上指示的信息數(shù)量不宜超過3個;c) 如版面允許,在目的地信息之上,可增加前往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的編號或名稱信息,版面示例如圖16所示。圖15 地點方向標志版面示例 圖16 帶編號標識的地點方向標志版面示例5.7.4.4 編號標志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的編號,作為路線信息出現(xiàn)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標志版面中,相應的版面規(guī)格及設置要求符合GB57682009和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技術指南。5.7.4.5 命名編號標志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的名稱與編號,設置在高速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加速車道的漸變段終點后適當位置,也可在高速公路主線適當距離重復設置,分別作為高速公路的入口標志以及行車確認標志。相應的版面規(guī)格及設置要求符合GB57682009和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技術指南。5.7.4.6 地點距離標志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大于或等于5km時應設置該標志,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大于10km時,可重復設置,并保持地點信息的一致性,如圖17所示。此時,可不設置下一出口預告標志。地點距離標志宜設置三行地點距離,信息選取應遵循以下原則:a) 入口預告標志中相應方向上指示的信息都應反映在該方向的地點距離標志中;b) 第一行的地點為近程目的地,應選用下一個出口的出口預告標志中所指示的信息;c) 第三行的地點為遠程目的地,應與入口預告標志中的基準信息一致。d) 第二行的地點為中間遠程目的地,應與入口預告標志中該方向所選用的基準信息以外的信息相一致。接近基準地區(qū)時,則選用基準地區(qū)作為第二行的地點。若入口預告標志僅選取了兩個信息,則地點距離標志中的這一行信息應選取第一行和第三行信息之間最近的其他A層信息,如無A層信息則選取最近的B層信息;e) 地點距離標志選取道路信息時,宜同時預告該道路沿線最近的一個A層或B層地點。圖17 高速公路地點距離標志版面示例5.7.4.7 下一出口預告標志當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大于或等于3km、小于5km時,應設置下一出口預告標志,如圖18所示。此時可不設置地點距離標志;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大于或等于2km、小于3km時,可不設置下一出口預告標志和地點距離標志。下一出口預告標志中的信息選取應遵循以下原則:a) 如果設置了地點距離標志,則下一出口預告標志中應預告下一出口的編號以及該出口可到達的地點信息,該信息應與地點距離標志中的第一行信息相一致。b) 如果沒有設置地點距離標志,當下一出口可到達的地區(qū)或地點的知名度較高、交通量較大時,應選用圖18a)標志形式,出口地點信息應選用該出口的出口預告標志中指示的信息;如果下一出口可到達幾個地區(qū)或地點知名度相似,難于選擇時,應選用圖18b)的標志形式。 a) b)圖18 高速公路下一出口預告標志5.7.4.8 出口預告標志出口預告標志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a) 在距離互通式立體交叉的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2km、1km、500m和起點處,應分別設置2km、1km、500m出口預告標志和出口預告(行動點)標志,出口預告標志應同時附著出口編號標志,如圖19、圖20所示。標志設置受互通式立體交叉、橋梁、隧道等因素限制時,經(jīng)嚴格論證可取消2km出口預告標志。b) 高速公路出口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時,出口預告標志宜預告三行信息,第一行應為出口所連接的高速公路編號、第二行和第三行與該高速公路入口預告標志中的信息一致。出口接其他公路時,出口預告標志版面宜預告兩行信息:第一行應為出口所連接的道路編號(名稱)、第二行應為所連接道路上的兩個同類的地區(qū)或地點名稱信息,選取方法如下:1) 宜根據(jù)互通式立體交叉所連接公路的等級按表6選取信息:表6 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志信息選取表出口連接道路的等級選取信息高速公路、國道、城市快速路A層(B層)干線性城市主干路B層(A層)一般性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C層(B層)2) 高速公路沿線有多個出口可到達同一地點時,應選擇某方向到達該地點最短或最佳路線的一個出口預告該地點信息,不宜多個出口重復預告同一地點信息。c) 高速公路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時,可在距樞紐前1.5km處增設帶樞紐圖形的出口預告標志。標志版面示例如圖19所示。a)一般出口預告標志設置示例b)增強出口預告標志提示性的設置示例圖19 高速公路出口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時預告標志版面示例a)一般出口預告標志設置示例b)增強出口預告標志提示性的設置示例圖20 高速公路出口接一般道路時預告標志版面示例5.7.4.9 地點方向標志當大型車輛所占比例很高或出口和直行方向均存在A層信息時,可設置地點方向標志,用以指示高速公路直行方向的方向性信息,如圖21所示。地點方向標志宜與500m出口預告標志并設在門架上。每塊地點方向標志所指示的信息不應超過兩個,一處不應并設超過兩塊地點方向標志。地點方向標志應指示高速公路入口預告標志中所預告的信息以及前方最近的1-2個深圳市區(qū)劃。地點方向標志所指示的信息應到該相關信息出口前保持一致。 圖21 高速公路地點方向標志版面示例5.7.4.10 出口標志及出口地點方向標志 用于指示高速公路出口,設置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駛出匝道的三角帶端部,應同時附著出口編號標志。道路車輛組成中大型車輛所占比例不高時,應設置出口標志。出口標志的信息應選用出口預告標志中的信息并宜與出口預告標志相一致,包括出口可到達的公路編號或地區(qū)、地點名稱,受版面寬度限制時,可適當縮小字高;如因版面原因只能保留一個信息時,則應指示出口預告標志中第一行的信息。道路車輛組成中大型車輛所占比例很高或出口和直行方向均存在A層信息時,應設置地點方向標志。該標志宜采用雙懸臂支撐方式,版面信息可分為兩行:出口方向的地點應與出口預告標志的信息內(nèi)容一致,直行方向的信息應與入口預告標志中該方向所指示的兩條信息一致。若入口預告標志中的一條信息為該出口的出口信息時則選取沿線下一個最近的A層或B層信息。圖22為一般出口標志版面示例,圖23為多車道公路或大型車輛所占比例較高時,宜采用的出口地點方向標志版面示例。 圖22 高速公路出口標志版面示例(一)圖23 高速公路出口標志版面示例(二)5.7.5 沿線信息指引標志分界標志用以指示道路沿線經(jīng)過的深圳市行政區(qū)劃的邊界,如圖24所示。圖24 分界標志版面示例5.7.6 沿線設施指引標志遵循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09)的規(guī)定。5.7.7 保持指路標志系統(tǒng)和連續(xù)的要求5.7.7.1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應結(jié)合路網(wǎng)特點構成完整的指引系統(tǒng),要求如下:a) 跨境高速公路的路徑指引應以服務遠程跨境交通流為主,兼顧深圳市內(nèi)的集散交通服務需求;b) 深圳市內(nèi)的高速公路的路徑指引應兼顧深圳市內(nèi)的集散交通以及通過該高速公路進入跨境高速公路的過境交通流的服務需求;c) 路徑指引系統(tǒng)內(nèi)部各標志應相互關聯(lián)、有序。5.7.7.2 指路標志系統(tǒng)的信息應遵循如下要求:a)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的信息應連續(xù);b) 地點方向標志中所指示的信息,應在到達相應行政區(qū)劃或出口前保持連續(xù),不應中斷、缺失,示例如圖25所示。圖25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信息連續(xù)性示例c)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的信息應前后對應:1) 入口預告標志中的信息應全部體現(xiàn)在入口地點方向標志中;2) 入口預告標志中的信息應體現(xiàn)在相應的出口預告、出口標志中;3) 地點距離標志上的第一行信息應體現(xiàn)在出口預告標志、出口標志以及駛出高速公路后相銜接的一般城市道路或國道平面交叉路口路徑指引標志之中,示例如圖26所示。圖26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信息對應性示例5.8 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5.8.1 功能定位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系統(tǒng)主要服務于深圳市內(nèi)區(qū)與區(qū)之間的中遠途交通需求,兼顧過境遠途交通需求。5.8.2 指路標志系統(tǒng)構成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按照標志的功能分為路徑指引標志、沿線信息指引標志和沿線設施指引標志三類:a) 路徑指引標志包括:1) 入口指引標志: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地點、方向標志,路名標志;2) 行車確認標志:包括地點距離標志,路名標志;3) 出口指引標志:包括下一出口預告標志,出口預告標志,出口標志及出口地點方向標志。b) 沿線信息指引標志包括:1) 著名地點標志:;2) 分界標志:;3) 交通信息標志;4) 里程牌和百米牌;5) 交通監(jiān)控設備標志;6) 車距確認標志;7) 特殊天氣建議速度標志;8) 隧道出口距離預告標志。c) 沿線設施指引標志包括:1) 加油站標志;2) 緊急停車帶標志;5.8.3 信息在指路標志上的分配城市快速路不同層次、種類的信息應遵循表7的規(guī)定出現(xiàn)在相應的指路標志中。一般情況下表7中沒有包含的信息不宜出現(xiàn)在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中。表7 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信息分配表信息層次信息內(nèi)容所應用的指路標志及應用方式A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作為基準信息出現(xiàn)在入口預告標志和路名標志中;深圳市內(nèi)行政區(qū):包括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寶安、龍崗、及光明、坪山、龍華、大鵬;作為基準信息出現(xiàn)在城市快速路的前方方向的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及地點距離標志中;深圳火車站、深圳北站;鹽田港區(qū)、西部港區(qū)、大鏟灣港區(qū);皇崗口岸,深圳灣口岸、文錦渡口岸;出現(xiàn)在互通前的前方分流方向預告和進入地方路網(wǎng)前的指路預告標志中,通常設在城市快速路出口收費廣場外。全國5A級旅游景點,如華僑城出現(xiàn)在通往相關旅游景點的城市快速路(東部沿海高速公路)的前方方向的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地點距離標志以及相應的出口預告及出口標志之中出現(xiàn)在城市快速路互通前的前方分流方向預告和進入地方路網(wǎng)前的指路預告標志中,通常設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外。機場作為通往機場的城市快速路的前方方向的指示:包括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地點距離標志以及相應的出口預告及出口標志之中B層國道、干線性城市主干路;市民中心、華強北、東門;東湖立交、車公廟立交等互通立交;深圳西站;羅湖口岸、福田口岸、沙頭角口岸;國家4A級旅游景區(qū)及市級旅游景點:包括大梅沙、小梅沙等出現(xiàn)在互通前的前方分流方向預告和進入一般城市路網(wǎng)前的指路預告標志中,通常設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外。C層一般性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出現(xiàn)在互通前的前方分流方向預告和進入一般城市路網(wǎng)前的指路預告標志中,通常設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外。5.8.4 路徑指引標志信息選取及設置5.8.4.1 設置順序從互通式立體交叉駛?cè)氤鞘锌焖俾?,直至下一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城市快速路一般宜按照下列順序設置路徑指引標志:入口預告標志入口處地點、方向標志路名標志下一出口預告標志/地點距離標志路名標志出口預告標志出口標志出口處地點、方向標志。5.8.4.2 入口預告標志入口預告標志的設置應遵循以下要求:a) 以被交道路與城市快速路連接線平面交叉口或減速車道的漸變段起點作為基準點,被交道路為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時,應在距基準點前1km、500m以及基準點處對應設置1km、500m入口預告標志及帶行車方向指引的入口預告標志;被交道路為其他道路時,應在距基準點500m以及基準點處對應設置500m入口預告標志及帶行車方向指引的入口預告標志;b) 入口預告標志預告的信息數(shù)量不宜超過4條,不應超過6條。c) 不存在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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