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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學(xué)案例分析周運(yùn)生非法占用耕地一案12級 土 管 一 班艾 媛 巧 羅 山 縣 人 民 檢 察 院 指 控 , 2007年 3月 ,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在 未 經(jīng)羅 山 縣 國 土 資 源 管 理 部 門 批 準(zhǔn) 的 情 況 下 , 擅 自 與 羅 山 縣 高店 鄉(xiāng) 陳 堂 村 部 分 村 民 簽 訂 租 地 協(xié) 議 , 非 法 占 用 農(nóng) 用 地14.355畝 , 其 中 基 本 農(nóng) 田 13.668畝 , 耕 地 0.687畝 , 改 變 土地 用 途 , 于 2007年 8月 建 成 強(qiáng) 生 珍 珠 巖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強(qiáng) 生 分公 司 并 投 入 生 產(chǎn) 。 上 述
2、事 實(shí) , 公 訴 機(jī) 關(guān) 提 供 了 相 應(yīng) 證 據(jù) 予以 證 實(shí) 。 據(jù) 此 , 公 訴 機(jī) 關(guān) 認(rèn) 為 ,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的 行 為 構(gòu) 成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 請 求 依 法 判 處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對 起 訴 書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實(shí) 與 罪 名 均 無 異 議 ,辯 稱 自 己 不 懂 法 , 當(dāng) 時(shí) 是 招 商 引 資 才 建 廠 觸 犯 法 律 的 , 請求 從 輕 處 罰 。 案例介紹: 經(jīng) 審 理 查 明 , 2007年 3月 ,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在 未 經(jīng) 羅 山 縣 國土 資 源 局 批 準(zhǔn) 的 情 況 下 , 擅 自 與 羅
3、 山 縣 高 店 鄉(xiāng) 陳 堂 村 部 分村 民 簽 訂 租 地 協(xié) 議 , 非 法 占 用 農(nóng) 用 地 14.355畝 , 其 中 基 本農(nóng) 田 13.668畝 , 耕 地 0.687畝 ,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 于 2007年 8月 建 成 強(qiáng) 生 珍 珠 巖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強(qiáng) 生 分 公 司 并 投 入 生 產(chǎn) 。上 述 事 實(shí) , 由 公 訴 機(jī) 關(guān) 提 交 , 并 經(jīng) 法 庭 質(zhì) 證 、 認(rèn) 證 的 證 據(jù)予 以 證 實(shí) 。 案例介紹: 2001年 6月 29日 , 我 和 我 弟 周 X強(qiáng) 、 妹 夫 郭 X軍 三 人 合 資 成 立 信陽 上 天 梯 強(qiáng) 生 珍 珠
4、 巖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 周 X強(qiáng) 任 法 人 代 表 。 2003年 人 事 變 更 , 周 X強(qiáng) 退 出 公 司 , 我 任 法 人 代 表 。 強(qiáng) 生 分 公 司 的法 人 代 表 還 是 我 。 2006年 , 強(qiáng) 生 總 公 司 的 廠 址 在 312國 道 沿 線 ,根 據(jù) 省 政 府 的 規(guī) 定 , 屬 于 關(guān) 停 企 業(yè) 范 圍 , 我 就 想 把 公 司 遷 址 。陳 堂 村 汪 灣 組 組 長 汪 X成 在 我 公 司 務(wù) 工 , 我 和 陳 堂 村 支 書 余 X恩又 熟 , 所 以 決 定 把 公 司 遷 到 陳 堂 村 。 先 由 余 X恩 和 汪 X成 做
5、群 眾工 作 , 然 后 我 和 農(nóng) 戶 簽 協(xié) 議 , 約 定 每 畝 土 地 每 年 支 付 租 金 700元 。 2007年 3月 20日 簽 的 協(xié) 議 。 2008年 元 月 份 建 成 投 產(chǎn) , 一 直經(jīng) 營 到 現(xiàn) 在 。 建 房 占 地 有 14畝 , 付 了 兩 年 的 租 金 9800元 。 沒 有辦 理 土 地 征 用 手 續(xù) , 也 根 本 辦 不 下 來 。被告人周運(yùn)生自述: 法 院 認(rèn) 為 ,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違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規(guī) , 非 法 占 用 農(nóng) 用 地 , 改 變 被 占 土 地 用途 , 數(shù) 量 較 大 , 其 行 為 構(gòu) 成 非 法
6、 占 用 耕 地 罪 。 羅 山 縣 人 民 檢 察 院 指 控 罪 名 成 立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到 案 后 , 認(rèn) 罪 態(tài) 度 較 好 , 依 法 可 酌 予 從 輕 處 罰 。 經(jīng) 本 院 審 判 委 員 會(huì)討 論 決 定 ,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條 、 第 七 十 二 條 、 第 七 十三 條 第 二 、 三 款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破 壞 土 地 資 源 刑 事 案 件 具 體 應(yīng) 用 法 律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第 三 條 之 規(guī) 定 , 判 決 如 下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犯 非 法 占
7、用 耕 地 罪 ,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個(gè) 月 , 緩 刑 二 年 , 并 處 罰金 人 民 幣 20000元 。 罰 金 于 判 決 生 效 后 三 十 日 內(nèi) 繳 納 。緩 刑 考 驗(yàn) 期 限 , 從 判 決 確 定 之 日 起 計(jì) 算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 可 在 接 到 判 決 書 的 第 二 日 起 十 日 內(nèi) , 通 過 本 院 或 者 直 接 向 河 南 省信 陽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書 面 上 訴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提 交 上 訴 狀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二份 。 判決情況: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在 客 觀 方
8、面 表 現(xiàn) 為 違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規(guī) , 非 法 占用 耕 地 改 作 他 用 , 數(shù) 量 較 大 , 造 成 耕 地 大 量 毀 壞 的 行 為 。 非 法占 有 耕 地 行 為 通 常 表 現(xiàn) 為 : 其 一 , 未 經(jīng) 批 準(zhǔn) 占 用 耕 地 , 即 未 經(jīng)國 家 土 地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審 理 , 并 報(bào) 經(jīng) 人 民 政 府 批 準(zhǔn) , 擅 自 占 用 耕 地的 ; 其 二 , 少 批 多 占 耕 地 的 , 即 部 分 耕 地 的 占 用 是 經(jīng) 過 合 法 批準(zhǔn) 的 , 但 超 過 批 準(zhǔn) 的 數(shù) 量 且 多 占 耕 地 的 數(shù) 量 較 大 的 ; 其 三 , 騙取 批
9、準(zhǔn) 而 占 用 耕 地 的 , 主 要 是 以 提 供 虛 假 文 件 、 謊 報(bào) 用 途 或 借用 、 盜 用 他 人 的 名 義 申 請 等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批 準(zhǔn) 手 續(xù) 而 占 用 耕 地 ,且 數(shù) 量 較 大 的 。本 案 中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在 未 經(jīng) 羅 山 縣 國 土 資 源 局 批 準(zhǔn) 的 情 況 下 ,擅 自 與 羅 山 縣 高 店 鄉(xiāng) 陳 堂 村 部 分 村 民 簽 訂 租 地 協(xié) 議 , 違 反 土 地管 理 法 規(guī)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在 主 觀 方 面 表 現(xiàn) 為 故 意 。 即 明 知 占 用 耕 地 改作 他 用
10、的 行 為 違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規(guī) , 而 且 對 于 占 用 耕 地 改 作 他用 會(huì) 造 成 大 量 耕 地 被 毀 壞 的 結(jié) 果 也 是 明 知 的 。 明 知 自 己 的 行為 會(huì) 發(fā) 生 危 害 社 會(huì) 的 結(jié) 果 , 仍 然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結(jié) 果 的 發(fā) 生 ,在 主 觀 上 為 故 意 。 根 據(jù) 周 運(yùn) 生 自 訴 : 強(qiáng) 生 總 公 司 的 廠 址 在 312國 道 沿 線 , 根 據(jù) 省 政 府 的 規(guī) 定 , 屬 于 關(guān) 停 企 業(yè) 范 圍 , 其 想 將公 司 遷 址 。 陳 堂 村 汪 灣 組 組 長 汪 某 在 其 公 司 務(wù) 工 , 被 告 人
11、 和陳 堂 村 支 書 余 某 熟 識(shí) , 所 以 決 定 將 公 司 遷 到 陳 堂 村 。 先 由 余某 和 汪 某 做 群 眾 工 作 , 然 后 被 告 人 和 農(nóng) 戶 簽 協(xié) 議 , 約 定 每 畝土 地 每 年 支 付 租 金 700元 。 其 主 觀 方 面 表 現(xiàn) 為 故 意 。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條 規(guī) 定 , 違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規(guī) ,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 林 地等 農(nóng) 用 地 , 改 變 被 占 用 土 地 用 途 , 數(shù) 量 較 大 , 造 成 耕 地 、 林 地 等 農(nóng) 用 地 大量 毀 壞 的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12、 者 拘 役 , 并 處 或 者 單 處 罰 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破 壞 土 地 資 源 刑 事 案 件 具 體 應(yīng)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解 釋 (2000.6.19 法 釋 2000 14號(hào) )第 三 條 : 違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規(guī) ,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改 作 他 用 , 數(shù) 量 較 大 , 造 成 耕地 大 量 毀 壞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條 的 規(guī) 定 , 以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定 罪處 罰 :(一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 數(shù) 量 較 大 ” , 是 指 非 法 占 用 基 本 農(nóng) 田 五 畝
13、 以 上 或 者 非法 占 用 基 本 農(nóng)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十 畝 以 上 。(二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 造 成 耕 地 大 量 毀 壞 ” , 是 指 行 為 人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建 窯 、建 墳 、 建 房 、 挖 沙 、 采 石 、 采 礦 、 取 上 、 堆 放 固 體 廢 棄 物 或 者 進(jìn) 行 其 他 非農(nóng) 業(yè) 建 設(shè) , 造 成 基 本 農(nóng) 田 五 畝 以 上 或 者 基 本 農(nóng)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十 畝 以 上 種 植條 件 嚴(yán) 重 毀 壞 或 者 嚴(yán) 重 污 染 。案例分析: 本 案 中 被 告 人 周 運(yùn) 生 在 未 經(jīng) 羅 山 縣 國 土 資 源 管 理 部門 批 準(zhǔn) 的 情 況 下 , 擅 自 與 羅 山 縣 高 店 鄉(xiāng) 陳 堂 村 部 分村 民 簽 訂 租 地 協(xié) 議 , 非 法 占 用 農(nóng) 用 地 14.355畝 , 其中 基 本 農(nóng) 田 13.668畝 , 耕 地 0.687畝 ,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于 2007年 8月 建 成 強(qiáng) 生 珍 珠 巖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強(qiáng) 生 分 公司 并 投 入 生 產(chǎn) 。被 告 人 行 為 符 合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 法 院的 判 決 結(jié) 合 被 告 人 實(shí) 際 情 況 , 合 情 合 法 , 有 理 有 據(jù) 。案例分析: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