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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能在解釋利他行為上的限度
本能在解釋利他行為上的限度
基金工程:2021年度廣東醫(yī)學院科研基金工程“生命文化視角下的利他問題研究〞
研究方向:生物學哲學、利他行為解釋
摘要:在生物學中,對于利他行為的定位是達爾文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本文探討了如何處理本能與效果利他之間的關系,最后得出結論:由達爾文的觀點推出利他性是本能,這樣的推理不具備必然性;達爾文對于利他與利己的解釋是由結果出發(fā)而建,并非動物的本能,而是動物的本能所驅動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效果;動物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效果取決于發(fā)生的環(huán)境及自然選擇的對象是群體還是個體;本能可以進化。
2、
關鍵詞:達爾文 利他 本能 效果
中圖分類號:B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9101-0000-00
利他行為研究綱領應該包括:關于施惠者動機的研究理論;關于施惠者行為效果的研究理論;利他行為的作用過程機制;關于受惠者感受的研究理論;關于是否產(chǎn)生利他效果的理論以及利他效果對于自然選擇單位的進化進程所產(chǎn)生影響的相關理論。
其中,和是心理學研究的范疇,最新的研究那么來自于社會心理學。和是生物學研究的范疇,最新的研究來自于社會生物學和行為生態(tài)學。是社會學研究的范疇,但是不能無視的是經(jīng)濟學的野心,最新的研究成果來自于效仿生物進化理論而建立的演化博弈論。當然對
3、于利他的最終解釋必須回歸于哲學。
在本篇論文中的所有探討所依托的背景依然是達爾文范式下的生物學。生物學家在利用達爾文范式“解謎〞的過程中,由于并沒有注重以上的區(qū)分,而導致了“利他〞與“利己〞在用法上的諸多混淆。而上面的五條,其實也代表了各自學科研究范式的界限。比方當我們讀到這樣的話:
“根據(jù)是否基于社會性動機、行動者是否有意識地使他者或自身獲益,利他行為可以分為四類。〞1
在這里,我們認為這為學者正在進行的必然是一個跨生物學與心理學的研究。
當然,筆者對于上面這段話所表達的觀點也持疑心態(tài)度,這里,可以首先給出我的觀點:如果在生物學的學科內研究利他,并且把人看作動
4、物的一個子集,那么生物學中所研究的利他是從結果所建立的模型,并不反響利他行為發(fā)生過程的真實因果機制2。因此,我們在達爾文范式下所探討的“利他〞與“利己〞,僅僅是一種行為產(chǎn)生的效果,可以命名為“效果利他〞或“功能利他〞。
這樣,上面動物行為學家德瓦爾的那段話,把利他的效果與動機劃分在一個層次,是值得提出疑問的。當然,從該學者所秉承的“進化倫理學〞范式來看,兩者是可以存在于同一個層次。但是這已經(jīng)是對傳統(tǒng)達爾文范式的一種質疑。
對利他行為的定位是應對達爾文理論質疑聲的核心問題。楊國利教授認為,達爾文本人的理論“把本能排除在生物進化的整體進程之外,堅持利己性是生物唯一本能,使達爾文贏得
5、理論內在邏輯一致性的同時,也面臨著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廣泛存在的利他行為的外部挑戰(zhàn)和沖擊。從本能進化的角度,利他主義是生物本能的組成局部之一,生物具有利他和利己雙重本能,可能更接近事實本身。〞3而我認為,里面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楊國利教授提到,達爾文認為“利己性是生物的唯一本能、生物變異的唯一動力和自然選擇的唯一標準〞。首先,我們要明確本能一詞的定義。達爾文對于本能的說法是:“我并不試圖給本能下任何定義。容易說明,這一名詞普通包含著假設干不同的精神活動…許多個體并不知道為了什么目的卻按照同一方式去完成時,一般就被稱作本能。但是我能說明,這些性狀沒有一個是普遍的。〞
作為達爾
6、文的追隨者,社會心理學家威廉?麥孤獨給出了本能的定義是:“一種遺傳或天賦的心理―生理傾向,它決定它的占有者對某種客體的知覺和注意;體驗知覺這種客體時引起的一種特殊情緒興奮以及特殊方式的動作,或者至少體驗到對客體動作的沖動。〞麥獨孤也成認了本能這個概念正在被混淆和濫用,他的觀點是本能可以支配人類的一切行為,本能的內驅力決定了非理性的行為。麥獨孤整個學說就是建立在“本能〞概念的假設上。
“利己性是生物的唯一本能、生物變異的唯一動力和自然選擇的唯一標準〞。這句話應該分為兩個陳述:第一,達爾文認為生物的本能是唯一的。第二,利己性是生物本能。
關于第一點,達爾文認為動物有很多種本能,還存
7、在一些特殊的本能。所以達爾文并沒有認為生物的本能是唯一的。
關于第二點,利己性是生物的唯一本能。首先要弄清楚“利己性〞的定義,我們可以仿照本篇文章一開頭所提出的五條界限,把“利己性〞圈在生物學領域的話,我認為利己性的定義應該是“某種對自己有利的效果,這種有利是指在自然選擇背景下獲得了更多的生存可能性。〞毫無疑問,這種效果的來源是本能所驅使的行為造成的。所以無論“利己性〞還是“利他性〞都不能與本能直接等同。本能是一種“性狀〞,而“利己性〞或“利他性〞是行為效果,只不過這種行為有可能是一種或多種本能索取時而產(chǎn)生的。
第二,楊國利教授指出,“...達爾文的生物本能是唯一且是利己的學說
8、,是一種小概率真理和真相,同樣生物本能是利他的學說也是一種小概率真理和真相,只有生物本能是具有利他和利己雙重性的學說才是一個大概率的真理和真相。〞這樣的說法也就成認了“利他性〞與“利己性〞是一種并集而非一種交集,因為只有并集才是概率相加的關系。按照這樣推理,我們認為達爾文成認了自然選擇在個體和群體兩個層面上發(fā)揮作用,在個體層面的本能驅動的行為效果可能是利他也可能是利己,但是產(chǎn)生利己效果的本能被保存下來的幾率更大;在群體層面,個體本能所驅動的利他效果導致了該個體所在群體在自然選擇的情況下被保存的幾率更大。這兩種情況的不同取決于自然環(huán)境的“差異性〞。
最后,我們認為,利他還是利己在達爾文看
9、來式結構層面的,而非本能層面的,本能可以進化,這點在他的著作中也有表達。至于利他與利己的結構之間的關系,在我看來,才是研究的重點,而本能在解釋利他問題上存在限度。因此,達爾文難題的表達形式應該是:本能驅動動物的行為產(chǎn)生,這種行為的效果是利己的還是利他的,取決于行為發(fā)生的環(huán)境與相互作用的結構,那么,產(chǎn)生利他效果的結構和環(huán)境究竟有哪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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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賈栗:淺議利他行為的解釋理論及其分類[J].廣東醫(yī)學院學報,2021:657
【3】楊國利:達爾文理論的陷阱―利他主義行為的定位[J].醫(yī)學與哲學,2021:7
【4】威廉?麥獨孤著,俞國良等譯.社會心理學導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