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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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為了規(guī)范行政復議工作的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復議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縣政府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一、行政復議接待登記制度第一條 為方便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提高行政效能,規(guī)范行政復議申請接待登記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接待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使用規(guī)范、文明的語言,同時做好法律宣傳解釋工作。第三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將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及時進行登記,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登記表》。第四條 申請人不能提供書面申請且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接待人員當場制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申請人核實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第五條 申請人以郵寄、傳真、網絡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的,接待人員應在收到之日,與申請人聯(lián)系確認申請事項。第六條 接待人員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就是否符合行政復議受案條件進行初步審查。第七條 對不屬行政復議申請范圍或者不屬本級政府處理的行政復議事項,接待人員應在 5 日內告知申請人,并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第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辦案人員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 5 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通過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與申請人聯(lián)系,確認是否收到補正材料通知,并告之補正注意事項。第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接待人員填寫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第十條 行政復議接待人員對行政復議機構已批準立案的行政復議申請即時交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二、行政復議受理制度第一條 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受理以下行政復議申請:(一 )對行政執(zhí)法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 )對行政執(zhí)法部門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 )對行政執(zhí)法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 )對鄉(xiāng)級政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二條 行政復議人員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一 ) 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二 ) 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三 ) 是否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四 ) 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五 ) 是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是否有正當理由;(六 ) 是否已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七 ) 是否應當由本機關受理。第三條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擬定初步意見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后作出相應處理:(一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二 )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三 )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四 )行政復議申請缺少第二條所列內容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三、行政復議調查取證核實制度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調查取證或者行政復議參加人申請調查取證的,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取證。第三條 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或者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行政復議等程序性事項的,案件承辦人可主動調查取證。第四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因證據由國家機關保存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等客觀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調取證據;第五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應當提供調查取證申請書。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人;2、申請事項和原因 ;3、申請調查的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人基本情況;4、申請日期。第六條 調查取證工作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承擔,進行調查取證不得少于 2 人,并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第七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承辦人可以提出對證據進行登記或者提存的建議,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進行登記或者提存。第八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xiàn)場,勘驗人必須出示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九條 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商法定鑒定部門;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承辦人向行政機構負責人匯報后指定,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第十條 對需要固定的證據或證據現(xiàn)場,不適宜登記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錄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錄音應配書面文字說明,文字說明應當由調查人、見證人簽字。四、行政復議審查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復案件的審查工作,提高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是指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第四條 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對其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第五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或者召開行政復議庭當面進行質證,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第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同一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合并審查。第七條 在行政復議審查過程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復議中止審查的,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并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恢復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第八條 在行政復議審查過程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終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復議終結的,書面告知行政復議參加人。第九條 行政復議審查中發(fā)現(xiàn)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錯誤的,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逐級報有權處理的機關。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送達制度第一條 為及時、高效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及時告知復議當事人行政復議結論,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需要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除當事人自行領取外,可以郵寄送達或委托當事人所在鄉(xiāng)(鎮(zhèn)) 政府代為送達,并要求鄉(xiāng)(鎮(zhèn)) 政府在送達后將送達回證及時返回復議機構附卷。第三條 《送達證》上必須印明編號、受送單位(人) 、送達地點、送達文件名稱、字號、收到時間、受送達單位(人) 簽名或蓋章、不能送案的理由,送達簽發(fā)人、送達人、備注等。第四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含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戶)送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時,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第五條 被送達人如果不在時, 可由其單位其他負責人或其成年家屬代收。第六條 凡遇有拒絕簽收或者拒絕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的文書留在被送達人住所,經基層組織代表或派出所見證簽訂,即視為送達。第七條 被送達人如因下落不明或難以送達的,可以以公告形式,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第八條 如通過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等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如果掛號信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九條 對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的送達證或郵寄憑證都應入卷,并妥為保存。六、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受理后,由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指定承辦人辦理,案件的處理意見須經集體討論。第三條 復議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一) 決定不予受理的;(二) 決定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三) 需要舉行復議聽證的;(四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的,也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第四條 案件經集體討論后認為應當補充調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舉行聽證的,待調查、審查、聽證完畢后,應再次將該案件的處理意見提交集體討論。第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參加聽證的案件,在聽證員的主持下由政府法律顧問全體成員集體討論。第六條 集體討論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主持,全體工作人員參加。案件承辦人負責匯報案件事實情況、案件調查情況、處理該案件適用的依據和擬辦意見,并負責記錄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筆錄。第七條 案件經集體討論后,由主持人歸納討論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承辦人按該意見處理案件,其他參加人有保留意見的記錄在案。第八條 “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筆錄”實行一案一錄,內容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受理時間、討論時間、主持人與參加人姓名、承辦人與記錄人姓名、基本案情、承辦人意見、討論意見等。討論完畢后筆錄交所有參加人核對、簽名,并附卷存檔。第九條 集體討論的案件一般安排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后進行。七、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第一條 為更好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作用,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fā)〔2006〕第 27 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調解,是指行政復議辦案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過程中,在不違背法律、不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對行政復議事項進行的協(xié)調。第三條 行政復議調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則。第四條 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辦案機構還必須遵循調解和決定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沒有調解意愿或者達不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五條 調解必須在行政復議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被申請人應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辦人員參加,申請人與第三人可以和委托代理人一同參加。第六條 調解方案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提出,也可以由行政復議辦案人員提出。調解方案最終由行政復議辦案機構確認。第七條 對重大復雜、社會關注度大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調解,可邀請在本地有影響的法律專家及律師參加。第八條 主持調解應遵循以下程序:(一) 查明案件事實;(二) 征求爭議雙方是否同意調解的意見;(三) 分清責任,說服教育;(四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第九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二) 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三) 當事人協(xié)議的內容;(四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行政復議調解書須經行政復議機關認可,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記入筆錄,復議工作人員及當事人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調解書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行政復議機構留存一份備案。第十條 行政復議案件達成調解后,行政復議終止。第十一條 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當事人必須積極履行,行政復議人員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調解意見。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案件調解,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結案時限,依法中止行政復議的除外。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在調解過程中不得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存在違法、違紀的調解案件,調解結論無效,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八、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報告制度第一條 為全面、準確地掌握全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研究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中的問題,完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制度,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完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國法〔2007〕77 號)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統(tǒng)計報表分為《行政復議案件統(tǒng)計報表》和《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報表》,每半年統(tǒng)計一次。上半年統(tǒng)計信息截止日期為 6 月 30 日,全年統(tǒng)計信息截止日期為 12 月 31日。報送統(tǒng)計報表采取電子報送和紙質報送的方式紙質文件應當加蓋填報單位印章。第三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qū)、本單位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匯總統(tǒng)計和報表填報工作,并應分別于當年 7 月 10 日和翌年 1 月 10 日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統(tǒng)計報表報送縣人民政府法制辦。第四條 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對本部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進行匯總統(tǒng)計,在按本系統(tǒng)要求報送上級部門的同時,抄報縣政府法制辦。第五條 各單位在報送年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報表的同時,應當一并報送本年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tǒng)計分析報告。統(tǒng)計分析報告應當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及不足,提出改進意見。第六條 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工作是一項經常性、嚴肅性的工作,納入全縣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執(zhí)行,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上級要求,切實做到不漏報、不錯報。九、行政復議案件分析通報制度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社會矛盾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縣政府法制辦要對全縣法制工作的推進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并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第三條 在調研過程中,需要向有關部門調取案卷及有關數據的,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四條 縣政府法制辦每年 12 月要將經縣政府同意的行政復議以及行政應訴書面意見進行通報,總結政府法制工作經驗,指出行政執(zhí)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對全縣典型的個案進行分析。第五條 對調查研究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縣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監(jiān)督行政執(zhí)法部門進行整改的,依《河北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第六條 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對行政執(zhí)法單位進行評議考核??h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協(xié)同配合做好考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根據考核結果,對在依法行政中表現(xiàn)突出或者在行政執(zhí)法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 將評議考核納入行政執(zhí)法單位依法行政目標考核體系,并量化一定的分值。對評議考核情況予以通報。第九條 對考核不及格的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由縣法制辦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負有全面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十、行政復議案件文書立卷歸檔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復議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使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立卷歸檔工作標準化、規(guī)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縣行政復議機關及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行政復議機構,均須按本規(guī)定做好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立卷歸檔工作。 第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文書是指一個行政復議案件從受理、審查到結案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公文、函電、圖片等。 第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文書立卷,實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號制度,按照方便利用、利于保密的原則,單獨立卷。 第五條 各類行政復議案件文書必須用國際標準 A4 型紙。書寫材料應符合檔案保護要求(如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或墨汁)。打印件,必須用鋼筆、毛筆簽字或蓋章。 第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文書立卷歸檔工作由案件承辦人員具體負責,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為立卷審核人。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案件承辦人員即開始收集、整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依據和相關材料,在案件辦結以后,要認真檢查該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fā)現(xiàn)案件文書材料不完備,應當及時補齊或采取補救措施,并剔除與本案無關的文書材料。 第八條 立卷歸檔的行政復議案件文書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為正本,多余的決定書及其他文書材料,可以另立一卷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錄文書材料立卷,缺者可復印補足。 第九條 由行政復議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文書材料,可與原行政復議案卷合并立卷歸檔。 第十條 下列行政復議案件文書材料不歸檔,由承辦案件的行政復議機構自行處理: (一)答復來信來訪到有關單位的; (二)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 (三)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四)內容相同的重份文書材料; (五)法律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復制件; (六)與行政復議案件無關的其他文書材料。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 (四)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處理決定; (五)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六)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批表; (七)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 (八)責令受理或直接受理通知書; (九)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十)行政復議申請書; (十一)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 (十二)申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十三)提出答復通知書; (十四)行政復議答復書; (十五)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 (十六)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十七)第三人參加的行政復議通知書; (十八)第三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書; (十九)第三人提交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 (二十)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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