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激勵辦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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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激勵辦法模板 第一條 為建立與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辦法。 第二條 實行期權激勵的目標是:激發(fā)經營者創(chuàng)造價值、追求利潤的動力,為經營者創(chuàng)造一個正當?shù)?、合法的收入渠道,杜絕灰色收入。用期權這根紐帶將經營者的自身利益與企業(yè)的長期利益結合起來,克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促進公司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第三條 期權激勵的原則是: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充分重視和發(fā)揮經營管理要素在企業(yè)生產經營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價值。堅持激勵與約束、權利與責任、利益與風險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企業(yè)與經營者雙方的利益。堅持與公司其他配套改革特別是人力資源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整體推進的原則,對經營者的管理必須法制化、契約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系指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經營層其他人員暫不實行期權激勵辦法。 第五條 期權是公司授予經營者在將來某一時期以簽約時的價格購買一定數(shù)量本公司股份的權利。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營者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既定價格購買本公司股權,此行為稱為行權。在行權以前,期權持有人不享有該股權的任何權利;行權以后,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價差。經營者可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股權。 第六條 董事長期權權利的授予主體是董事會(匯人上市后為股東大會),總經理期權權利的授予主體是董事會。 第七條 公司向經營者授予股權時,應與經營者簽訂協(xié)議,明確規(guī)定股權的授予對象、行權價格、行權期限、行權方式、行權條件以及特殊情況處理等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各項條款,作為雙方遵照執(zhí)行股權計劃的依據。 第八條 股權的授予數(shù)量由期權授予者根據公司當期經營狀況和激勵目標確定,確定時可設置股權數(shù)量的上限和下限,由期權持有者選擇。經營者已經持有的本公司股權達到本公司發(fā)行股權的4%時,公司原則上不再向其授予股權。 第九條 股權授予頻率可采用任期初始一次性授完和任期內分期(一般為每年一次)按相同比例授完兩種方式。一項期權計劃的行權期應與經營者一個任期大致相當(3年左右) 第十條 股權行權價格可由期權授予者根據具體情況調高或調低行權價格。調整幅度可在15%以內。最終的行權價格必須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確定,并在期權協(xié)議中執(zhí)行。 第十一條 股權期權的行權期限和行權比例根據授予方式確定。采用任期初始一次性授完方式的,期權持有者可在任期屆滿經審核合格后,對其中的50%行權,余下的50%在第一次行權滿一年后方可行權。采用任期內分期授予方式者,可在該部分期權授予滿三年后行權。 第十二條 授予股權期權協(xié)議生效后的6個月內,屬期權授予期。在此期間內,經營者不得行權。 第十三條 為確保資產保值增值,維護股東利益,經營者只有在任期內,從股東和公司的長遠利益出發(fā),在促進公司經濟效益和資產所有者權益逐步增加的基礎上,才能享有并行使公司授予的股權期權,并從中獲取應得的報酬。 第十四條 經營者在一個任期內,由公司授予股份期權的次數(shù)最多不得超過兩次。公司只有在經營者使公司利潤或公司所有者權益增加的基礎上,才能考慮向經營者再次授予股份期權。 第十五條 在第二次授予股份期權之前,公司應對經營者業(yè)績進行考核,對上一個期權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繼續(xù)授予期權的目的和理由在報告中詳細說明,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zhí)行。 第十六條 為保證期權計劃順利實施,公司應建立股份儲備制度,股份來源為:接受大股東贈予;在增配股中預留。 第十七條 期權持有者在行權前不享有股份的任何權利,包括表決、分紅、交易轉讓等。行權前,期權持有者自動離職或被公司解聘,期權即行作廢;若退休或喪失行為能力,期權到期后仍可繼續(xù)行權;若死亡,期權可由持有者直系親屬繼承。 第十八條 期權持有者行權時應通過由公司指定的單位辦理按行權價格購入公司股權的各項手續(xù)。 第十九條 經營者行權時需要借入資金購買股權,可以由公司擔保,在公司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個人財產抵押貸款手續(xù)。 第二十條 期權行使者在被授予期權后應支付期權總價(行權價)的10%為預付金。行權時,若期權持有者選擇行權,公司應將預付金連本帶息一次性返還給期權持有者;若期權持有者屆時放棄行權,該預付金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條 期權持有者行權前,公司應委托社會中介部門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最嚴格的審計核查,對虛報隱瞞者,除不得行權外,還將相應扣減預付金。對在經營期間嚴重違法亂紀、觸犯刑律者,不再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從出售或轉讓行權股權中所獲得的收益,由其本人自行依照稅法辦理交納個人所得稅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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