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規(guī)考試重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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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旅游法規(guī)的基本理論 1.我國旅游法規(guī)特點: ⑴綜合性與專業(yè)性相統(tǒng)一; ⑵效益性與干預性相一致; ⑶靈活性。 2.旅游法規(guī)、旅游政策和旅游職業(yè)道德: ⑴旅游法規(guī)與旅游政策的關系: 旅游政策是制定旅游法規(guī)的依據(jù)和“靈魂”,旅游法規(guī)要體現(xiàn)黨的旅游政策的基本精神,對旅游法規(guī)起著指導作用。旅游法規(guī)是旅游政策的規(guī)范化、具體化和定型化,它是實現(xiàn)旅游政策的一種重要形式。 兩者聯(lián)系緊密、相輔相成,但不能相互代替: a. 不體現(xiàn)意志的屬性不同; b. 實施保證同; c. 表現(xiàn)形式不同; d. 確定性不同; e. 穩(wěn)定性不同。 ⑵旅游法規(guī)與旅游職業(yè)道德的關系: 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經濟基礎的產物,都受生產關系的制約,同時又都是反映和作用于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它們相互聯(lián)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作用,相輔相成。 旅游法規(guī) 旅游職業(yè)道德 確立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由社會輿論確立 表現(xiàn)形式 由國家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或國家認可的習慣 一般社會意識,存在于旅游從業(yè)人員的思想觀念,內心信念中和社會輿論 著重要求 人們的外部行為及其后果 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內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 3.旅游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 ⑴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⑵有利于旅游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 ⑶平等互利原則; ⑷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重原則; ⑸兼顧旅游法規(guī)各主體利益的原則; ⑹按照客觀經濟規(guī)律辦事的原則; ⑺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原則; ⑻全面參照國際慣例的原則。 4.旅游法規(guī)的作用: ⑴規(guī)范作用:引導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教育作用、強制作用。 ⑵社會作用:宏觀調控、微觀調控。 5.旅游法律規(guī)范: 旅游法律規(guī)范是構成旅游法規(guī)的基本單位,是旅游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主體的行為模式的明確規(guī)定。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并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是具體規(guī)定旅游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規(guī)則。分類: ⑴根據(jù)行為模式分類:命令性規(guī)范;禁止性規(guī)范;授權性規(guī) 范。 ⑵根據(jù)不同強制程度分類:強制性規(guī)范和任意性規(guī)范。 ⑶根據(jù)確定性分類:確定性規(guī)范;委任性規(guī)范;準用性規(guī)范。 6.旅游法律關系: 旅游業(yè)發(fā)展中的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指由旅游法律規(guī)范所確認和調整的,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具有旅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構成要素: ⑴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旅游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 ⑵內容:由旅游法規(guī)定的,旅游法律關系主體的旅游權利和旅游義務; ⑶客體:旅游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7.旅游法律責任: 旅游法律責任,是指旅游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法律、法 規(guī),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特征: ⑴強制性; ⑵綜合性; ⑶追究旅游法律責任的機關具有多樣性。 8.旅游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⑴旅游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要合法; 法人成立時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上述能力知道法人終止時才消失; 公民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公民的行為能力依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可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其它組織。 ⑵旅游法律關系主體要有過錯; a.故意; b.過失 ⑶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 ⑷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⑸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9.旅游法律責任的種類: ⑴行政責任: 旅游行政處罰:警告、罰款、限期整頓或停業(yè)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扣留或者吊銷證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 旅游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產看、開除等。 ⑵民事責任; ⑶刑事責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10.目前,最常見的旅游企業(yè)法人犯罪類型主要有:走私;制造銷售偽劣商品或假冒商標;偷稅、漏稅、騙稅、行賄、受賄等。 第二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1.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為實現(xiàn)旅行游覽的目的,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⑴主體:是具有平等資格的當事人; ⑵內容:在旅行游覽業(yè)務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旅游權利和旅游義務; ⑶客體:是主體為實現(xiàn)一定旅游活動而約定的旅游權利和旅游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費構成的食住行游購娛所指向的事物。 2.旅游合同的訂立: ⑴原則: 必須遵守國家的旅游法律法規(guī)和旅游政策的原則; 堅持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原則。 ⑵程序: 要約就是訂約提議; 承諾,就是接受訂約的提議; ⑶內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⑴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責任: 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的義務。 ⑵格式條款無效: a.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b.合同中免責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c.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免除自己責任; d.加重對方責任。 ⑶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⑷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⑴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⑵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⑶違反保密義務; ⑷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5.旅游合同的履行: ⑴旅游合同的全面履行包括實際履行和適當履行; ⑵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6.旅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變更是指旅游合同訂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對原來訂立的旅游合同條款進行增加、減少或修改的協(xié)議。 旅游合同的解除是指對已經訂立的旅游合同,在其有效期屆滿之前,提前終止其效力的協(xié)議。 旅游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⑴提議; ⑵答復; ⑶手續(xù); ⑷期限。 7.旅游合同轉讓: 旅游合同轉讓是指旅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改變合同條款的情況下,把合同約定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旅游合同的轉讓分為: ⑴旅游合同權利的轉讓; ⑵旅游合同義務的轉讓; ⑶旅游合同權利義務的全部轉讓。 8.違反旅游合同責任: 違反旅游合同的責任,也叫違約責任,是指旅游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⑴特征: 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 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相對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⑵承擔方式: 繼續(xù)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 9.違約責任的免除: ⑴ 不可抗力: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條件: a.不可預見性; b.不可避免性; c.不可克服性。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具有下列義務: a.及時通知義務; b.提供證明義務。 ⑵他人過錯; ⑶自然損耗。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規(guī)制度 1.旅行社: 依照《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 《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開始生效。 2.旅行社提供的相關旅游業(yè)務: ⑴安排交通服務; ⑵安排住宿服務; ⑶安排餐飲服務; ⑷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⑸導游、領隊服務; ⑹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3.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旅行社應當依法設立,要具備下列條件:“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此外,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整理如下: ⑴營業(yè)產所:擁有產權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yè)用房。 ⑵營業(yè)設施:至少2部以上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計算機; ⑶注冊資本:30萬; ⑷質量保證金: 國內、入境旅游業(yè)務:20萬元; 出境旅游業(yè)務:140萬元。 4.申請開辦旅行社應提交下列條件: ⑴設立申請書; ⑵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省份證明; ⑶企業(yè)章程; ⑷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⑸經營場所的證明; ⑹營業(yè)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旅行社的分支機構: ⑴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⑵增加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金: 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增存 5萬; 出境旅游業(yè)務:增存30萬。 ⑶旅行社服務網點: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譽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旅行社不得在注冊地的市、縣行政區(qū)域以外設立服務網點。 ⑷設立分社; ⑸設立服務網點 設立社應當加強對分社、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tǒng)一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guī)范,對服務網點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財務、統(tǒng)一招徠和統(tǒng)一咨詢服務規(guī)范。 6.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7.旅行社保護旅游者權益的職責: ⑴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 ⑵按約定提供服務; ⑶提供的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需要; ⑷旅行社應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⑸委派合格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 第四章 導游人員管理法規(guī)制度 1.導游人員: 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2.導游人員資格考試: ⑴必須具備的條件: 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必須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yè)學校或者以上學歷; 必須身體健康; 必須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⑵不得頒發(fā)導游證的情形: 無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受過刑事處罰的; 被吊銷導游證的。 3.導游人員的權利: ⑴導游人員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 ⑵導游人員在旅游活動中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 必須是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 必須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導游人員才可以行使這一權利; 必須是征得多數(shù)旅游者的同意; 必須立即報告旅行社。 ⑶導游人員對旅游行政行為不服時,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權; ⑷導游人員對旅游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權。 4.導游人員的義務: ⑴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技能; ⑵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⑶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⑷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旅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⑸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俗和生活習慣; ⑹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終止導游活動; ⑺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務安全的情況,想旅游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⑻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里才有這都受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⑼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5.《導游人員管理辦法》確定了對導游人員實施計分管理和年審管理。 導游人員幾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是一項行政管理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登記分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6.導游人員等級: ⑴等級考核分為:中文導游員和外語導游員; ⑵四個級別:特級導游員、高級導游員、中級導游員和初級導游員。 第五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1.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國家在保護旅游者消費權益保護的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旅游經營者與消費者交易的基本原則: ⑴自愿原則; ⑵平等原則; ⑶公平原則; ⑷誠實信用原則。 3.旅游消費者的權利: ⑴安全保障權; ⑵知情權; ⑶自主選擇權; ⑷公平交易權; ⑸求償權; ⑹結社權; ⑺獲得有關知識權; ⑻受尊重權; ⑼監(jiān)督權。 4.旅行社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 ⑴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⑵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⑶旅行社組織旅游者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⑷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各項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⑸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guī)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⑹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qū)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在與之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⑺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yè)務檔案。 5.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是: ⑴與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 ⑵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 ⑶向有關部門申訴; ⑷根據(jù)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規(guī)制度 1.旅游安全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活動的過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財務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為: ⑴輕微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⑵一般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者; ⑶重大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元者; ⑷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2.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則是: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 3.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⑴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導游人員應當立即向其所屬旅行社和當?shù)芈糜涡姓芾聿块T報告; ⑵要回同有關事故發(fā)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xiàn)場; ⑶協(xié)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⑷有關單位負責任應及時趕赴現(xiàn)場處理; ⑸對于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進行處理。 4.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 ⑴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⑵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shù)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出不估計; ⑶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⑷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⑸事故報告單位。 5.《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主要內容: ⑴死亡的確定; ⑵通知外國使、領館及死者家屬; ⑶尸體解剖; ⑷出具證明; ⑸對尸體的處理; ⑹骨灰和尸體運輸出境; ⑺死者遺物的情敵處理; ⑻寫出《死亡善后處理情況報告》 第七章 旅游保險法律制度 1.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遺物關系的協(xié)議。必須具備保險合同主體、客體和保險合同內容這三個要素。旅游保險合同具備以下特點: ⑴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業(yè),也可以使旅游者個人或旅游團組; ⑵被保險人一般都是旅游者; ⑶旅游保險合同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2.旅游意外保險合同: 旅游意外保險合同,是指旅游者與承保的保險公司約定在旅游活動中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旅游意外合同的特點在于它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財產為保險標的,具有綜合性。保險金額基本標準: ⑴意外身故、身殘: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 ⑵意外突發(fā)病故:每位旅游者1萬元人民幣; ⑶醫(yī)療費:每位旅游者5千人民幣。 3.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想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yè)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⑴旅行社從事旅游業(yè)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⑵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 ⑶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 國內旅游沒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16萬元; 國內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200萬元。國際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400萬元。 第八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1.中國旅游者出入境的有效征件: ⑴護照; ⑵旅行證; ⑶出入境通行證; ⑷簽證。 2.國家開辦出國旅游的方針:有計劃、有組織、有控制發(fā)展。 ⑴總量控制; ⑵組團社審批制度; ⑶出國旅游目的地審批制度;開放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目的地條件是: 對方是我國客源國,有利于雙方旅游合作與交流; 政治上對我友好,開展國民外交符合我國對外政策目標; 旅游資源有吸引力,具備適合我國旅游者的接待服務設施; 對我國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沒有歧視性、限制性、報復性政策; 旅游者安全有保障,具有良好的可進入性。 ⑷現(xiàn)階段以團隊方式開展出國旅游制度。 3.外國人入境有效證件: ⑴護照,是主權國家發(fā)給本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旅行、居留的證件,以證明其國籍、身份及出國目的; ⑵簽證:已過外交、領事、公安機關或由上述機關授權的其他機關,根據(jù)外國人要求入境的申請,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其所持證件上簽注、蓋印,表示準其出入本國國籍或過境的手續(xù)。我國簽證制度分為: 一次簽證; 多次簽證; 免除簽證。 第九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1.旅游交通 旅游交通,是指旅游業(yè)經營者為旅游者在旅游游覽過程中提供各類交通運輸服務而產生的一系列社會經濟活動和現(xiàn)象的總和。 2.承運人運送旅客,應當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應當交驗有效客票。 3,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shù)陌踩?,做到列車正點到達。鐵路運輸賠償原則: ⑴限額賠償; ⑵保價運輸; ⑶貨物運輸保險。 第十章 旅游住宿管理法規(guī)制度 1.旅游飯店接待旅游者的義務: ⑴不加歧視的接待旅游者; ⑵旅游飯店有義務采取措施保證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⑶旅游飯店有義務保證旅游者行李物品的安全。 第十一章 旅游資源管理法律制度 1.風景名勝區(qū) 凡是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huán)境優(yōu)美,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qū),應當劃為風景名勝區(qū)。即具備: ⑴具有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 ⑵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 ⑶可供人們游覽、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 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風景名勝旅游資源實行保護、開發(fā)和利用的方針。 2.人文旅游資源 人文旅游資源,是指由于歷史發(fā)展所產生的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舊物或文化傳統(tǒng)。 第十二章 旅游投訴管理法規(guī)制度 1.旅游投訴: 旅游投訴,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游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權益,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和有關服務單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請求處理的行為。 2.旅游投訴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⑴處理的機關不同:一是人民法院,一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機關; ⑵依據(jù)的程序法不同:一是《民事訴訟法》,一是《旅游投訴暫行規(guī)定》。前者是法律,后者是部門規(guī)章。 3.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 4.確定旅游投訴的管轄的原則: ⑴效率原則; ⑵兼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分工與案件性質的原則; ⑶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投訴者對下列損害行為可以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投訴: ⑴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xié)議的; ⑵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的; ⑶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⑷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⑸認為旅游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⑹旅游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⑺其它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制作被投訴者的書面答復要注意以下幾點: ⑴有針對性; ⑵實事求是; ⑶符合法律規(guī)定; ⑷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7.調節(jié)應當堅持如下原則: ⑴盡量調解原則; ⑵調解自愿原則。 第十三章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旅游條例 1.發(fā)展旅游業(yè): ⑴應當發(fā)揮自治區(qū)旅游資源優(yōu)勢; ⑵突出地方特色; ⑶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開發(fā)、協(xié)調發(fā)展的原則; ⑷實現(xiàn)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的統(tǒng)一。 第十四章 旅游職業(yè)道德 1.道德 道德,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它是以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誠實與虛偽等行為規(guī)范,用來約束人嗎的行為,調整人與人,個人與集體、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原則和規(guī)范的總和。 2.旅游職業(yè)道德的基本要求: ⑴熱愛旅游事業(yè); ⑵全心全意為旅游者服務; ⑶發(fā)揚愛國主義精神。 3.導游人員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做到: ⑴要堅持祖國和人民的利益高于個人的一切; ⑵要自覺地維護祖國各族人民的安定團結; ⑶要自覺地維護祖國各族人民的安定團結; ⑷要自覺地維護祖國的繁榮昌盛奮發(fā)進??; ⑸要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⑹要尊重、關心和支持其他民族和國家的人民,堅持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相統(tǒng)一。 4.旅游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愛國愛企 自尊自強 遵紀守法 敬業(yè)愛崗 公私分明 誠實善良 克勤克儉 賓客之上 熱情友好 清潔端莊 一視同仁 不卑不亢 耐心細致 文明體諒 團結服從 大局不忘 優(yōu)質服務 好學向上-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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