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與人事制度更新與撰寫(程向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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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向陽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與人事制度更新與撰寫 與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與人事制度相關的新規(guī)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風險分析 l 身份證、學歷證虛假 l 簡歷虛假 l 帶病入職 l 形成了非法的雙重勞動關系,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yè)應對策略 l 設計好員工履歷表,含(真實性、背景調查) l 統(tǒng)一體檢或健康證 l 學歷證、身份證審核 l 背景調查 l 職業(yè)信用擔保 l 離職證明與承諾書 規(guī)章制度制定與公示的新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的新規(guī)定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 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企業(yè)應對策略 l 盡量和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保持良好的溝通。 l 把必要的的有關條文寫入勞動合同中,變成相應的合同條款(附件)。 l 建立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建立,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簽到表(身份、姓名)、會議記錄(記錄員、簽字確認)等。 選擇完善的公示方式: A:勞動合同約定:甲方下列規(guī)章制度為本合同附件,相關規(guī)章 制度窮舉(必須名稱完全一致) B:員工手冊等的簽收:必須寫明時間、本人簽字 C:規(guī)章制度傳閱確認單:已閱并愿自愿遵守,簽字、時間 D:規(guī)章制度修改后的公示:開會(開會時間、地點、人員、內容、簽到表) E: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無紙化辦公:在內網的欄目公布,員工定期閱覽,有爭議時,請公證處進行公證,證明制度的發(fā)布位置與時間,公證書、勞動合同組合示證 具體操作 l 規(guī)避制定程序風險:實施前修訂 制定的民主程序:HR起草--各部門審閱--員工建議 公示或告知 有關建立勞動關系的新規(guī)定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等(第9、84條)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它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風險分析 l 管理難度加大了 l 無法保證獲得合理賠償 企業(yè)應對策略 1. 約定損害遺失賠償制度 2. 約定賠償方式 3. 根據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職工本人自愿原則收取風險抵押金、全員入股等不屬于上述要求的范圍,但不得以結束勞動關系為條,件強制員工繳納 4. 在合同中約定賠償金繳納方式 5. 公司購買員工職業(yè)信用擔保服務 6. 購買雇員忠誠險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約定 (第16、17、81條)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項。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分析 l 不發(fā)放勞動合同按81條處罰,或被仲裁認定為沒有簽 訂勞動合同,按82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l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l 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l 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并要求離職經濟補償金 企業(yè)應對策略 l 依法簽訂(含必備條款)并發(fā)放勞動合同 l 合理約定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崗位),工作內容約定重點之一: l 合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l 合理約定勞動報酬( 化); l 社會保險繳納地點約定; l 勞動爭議仲裁處理地及法規(guī)適用地約定 試用期新規(guī)定 (第19、20、21、83條)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 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 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風險分析 l 不能辭退試用期員工 l 向勞動者支付試用期賠償金 l 試用期短, 試不出能力 企業(yè)應對策略 l 不同法人單位再次聘用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l 錄用條件須明確:如何設定:硬性條件:學歷、年齡、專業(yè)等;軟件性條件: 五方面,避免掛一漏萬 l 試用期為約定條款,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延長 l 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企業(yè)可以更改 合同期限為X年,并相應依法延長試用期X月。 l 試用期滿,公司沒有給予的,試用期自動延續(xù)X月(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 培訓合同服務期和違約金(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 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 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風險分析 違約金及賠償金約定內容與方式 專項培訓費用暫無細則 職工培訓經費相關規(guī)定: 企業(yè)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于企業(yè)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企業(yè)應對策略 1. 約定培訓費用及還款減免條件 2. 在培訓協(xié)議中約定, 培訓是用的是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的專業(yè)技術培訓 3. 與培訓有關的費用需要在協(xié)議中約定:除培訓收費以外, 還 包括培訓期間的勞動報酬等 4. 保留好培訓費用的相關證據 5. 約定培訓違約金及支付方式(在離職之前交納或在發(fā)工資時…) 6. 約定離職賠償金及支付方式 7. 服務期約定:勞動合同與培訓合同相融合 保密合同與競業(yè)限制的內容(第23、24條)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它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風險分析 l 競爭對手公司去上班 l 員工竊取秘密自辦公司 l 約定有漏洞 企業(yè)應對策略 l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崗位性質(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 l 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約定金額、與方式(指定銀行卡)]。 l 約定違約金與(如可約定違返約定的員工在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后離開競爭對手的單位)。 l 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中不能再約定違約金(第25條)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風險分析 員工違約增多, 難以管理 企業(yè)經營風險更大 企業(yè)應對策略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賠償金 1.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擅自離職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核算以企業(yè)核算為準。 辭退員工的新規(guī)定(第39條、第40條)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 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風險分析 l 無法辭退員工 l 辭退違紀員工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企業(yè)應對策略 1. 試用期不合格的與證據 2. 在規(guī)章制度或員工手冊約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含以下內容: 、違反社會治安、、違反社會道德與企業(yè)文化等等 3. 在規(guī)章制度或員工手冊約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類別(回扣、侵占、偷竊等),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經濟及影響標準 4. 在規(guī)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約定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有告知義務,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標準由公司確定是否允許全日制勞動者擁有兩個以上勞動關系,可以由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 5.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證據 6. 患病及不勝任工作的證據要確鑿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新規(guī)定(第46條1、2、5、6項、第47條)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鏈接條款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違法辭退員工的成本與支付賠償金的標準(第48、85、87條)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 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風險分析 1. 比現(xiàn)有的成本增加了一倍以上 2. 處理不好影響企業(yè)與個人職業(yè)發(fā)展 應對策略: 1. 依法依規(guī)(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辭退員工 2. 人力資源的精細化管理(各部門經理學習法規(guī)) 不辦理交接手續(xù)的賠償(50條第2款、第90條) 第50條第2款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yè)應對策略 l 辦理交接后企業(yè)應立即支付工資與賠償金 l 制定離職交接制度與程序, 含: 1. 交接時間規(guī)定 2. 各部門交接程序 3. 工資與補償金發(fā)放時間 4. 不辦理交接的相關賠償 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與人事制度更新與撰寫 勞動合同撰寫 勞動合同文本分析 前言: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 規(guī)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簽訂 本勞動合同,并訂立下列條款: 勞動合同雙方基本信息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勞動合同雙方基本信息 乙方(勞動者) 姓名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條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如此勞動合同期限與以后簽訂的培訓服務期限有沖突,勞動合同期限延續(xù)到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終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即行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個月。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guī)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guī)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xiàn)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guī)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后一直不到崗,企業(yè)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后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xié)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 小時,每周不超過40 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節(jié)假日、婚假、喪假、產假。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 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拒絕執(zhí)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甲方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本條(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yè)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荆ü潭ǎ┕べY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yè)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fā)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它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fā)薪日為每月25 日左右。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yè)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5 日”比正常發(fā)薪時間延后5 日,規(guī)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fā)工資的情況。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yè)病,依法享有獲得醫(y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 (一)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制定各項規(guī)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保守甲方商業(yè)秘密。 (三)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表現(xiàn)或行為,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給予乙方適當的獎懲和處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xù)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xié)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 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 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注:可更多約定: 1、以提供虛假簡歷與證件資料或其它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2、因乙方過失,使甲方一次直接損失超過1500 或季度累計超過3000 元的,應賠償甲方直接與間接損失; 3、工作失職、營私舞弊,有回扣及不正當得利行為; 4、一月內無故曠工兩天或兩天以上,一年之內累積三天或以上的; 5、在工作中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的報告的(包括但不限于個人簡歷、病歷與工作匯報) 6、私拿甲方、客戶或第三方財物的;違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而請假的。 7、擅自離職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自動離職的。 8、泄露甲方客戶信息及其它商業(yè)秘密; 9、違反社會道德與企業(yè)文化,被公司管理層討論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 條擬訂,無變化。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等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 條擬訂。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 條修訂。 (六)乙方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 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 條擬訂。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 條第1 款擬訂。 (八)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 條第2 款擬訂。 (九)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 條擬訂。 (十一)甲乙雙方應提前30 天協(xié)商勞動合同續(xù)訂事宜,協(xié)商一致的,續(xù)訂勞動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年,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xù)訂勞動合同。 注:實際工作要嚴禁合同期滿后仍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xiàn),以避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十三)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 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乙方應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勞動合同的證明后10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包括書面文件、物品、證件、電子文檔、欠(罰)款、工資的辦結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時間進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續(xù)不齊備,甲方有權不予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亦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 條規(guī)定擬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無(失)效 (一)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注:本條(一)主要針對招聘中員工欺詐(包括假學歷、雙重勞動關系等)的問題做出約定??煽紤]在后面損害賠償條款約定欺詐員工對應的賠償責任。本條(二)主要針對先簽勞動合同后到崗用工的情形,若勞動者不以約到崗,簽訂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置的問題做出約定。 第十條解除、終止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二)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一)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本條(二)中約定的項目外,還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的%的部分(或規(guī)定:按照與同崗位員工工資標準的下一等級的差額部分。);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二)約定,應按照本條(二)中約定的第1 項目中的招收錄用費用和第2項。 注:對本條(二)、(三)、(四)而言,在于約束勞動者的責任,以保證公司人力資源公司的順利開展和應對各種情況的法律后果。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依照法律法規(guī)約定和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方與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注:如是辦事處或分公司,應約定勞動仲裁地 第十二條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其它內容 (一)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就勞動合同未盡事項進行約定,但所約定內容不得與現(xiàn)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 (二)乙方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不一致時(視為后者外派到前者進行工作),乙方同時適用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的規(guī)章制度和決定,兩者有沖突的,優(yōu)先適用前者。 注:本條款解決的是異地工作人員(“外派”人員)規(guī)章制度適用的問題。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它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yè)性開發(fā)。 (三)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它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yè)務。 (四)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yè)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雙方另行簽訂《商業(yè)秘密保護協(xié)議》和《競業(yè)限制合同》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協(xié)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zhí)行《培訓/教育協(xié)議》的約定。 注: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xié)議處理。 第十三條其它事項 (一)勞動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二)勞動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為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 (三)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四)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fā)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六) 乙方確定下列聯(lián)系電話為聯(lián)系本人的有效電話。如以下電話號碼發(fā)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手機: 家庭電話: 附件:1. 《員工守則》;培訓合同;保密協(xié)議;《競業(yè)限制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薪酬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薪酬調整制度等公司所制定的一切規(guī)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規(guī)章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事制度與員工手冊撰寫 人事制度的特點 一是內容要系統(tǒng)全面。 – 1、員工手冊里都應當有相應規(guī)定,比如招聘制度、勞動合同 管理制度、薪酬和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獎 懲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商業(yè)秘密保護制度、培訓制度都是與 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因此,企業(yè)在制定制度的時候,都應 當考慮進去。 – 2、具體某項制度的內容要完整。比如說制定獎懲制度,要有 獎懲制度的制定目的,制定的基本原則,獎勵適用的范圍,獎 勵的主要方式,不同獎勵方式所適用的范圍,獎勵的審批程 序,懲處的方式、不同懲處所適用的范圍,懲處的審批等。 二是內容要合法。 三是可操作性要強。比如關于“職工曠工5天,經批評教育無效,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其中“批評教育無效”就屬于自我限制條款,導致企業(yè)在沒有履行批評教育程序的情況下,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四是要體現(xiàn)人性化管理的內容。 l 五是術語、名詞要規(guī)范。比如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辭退、擅自離職,但是應當清楚的是,這些處理方式不但針對的行為、處理的程序、適用的法律不同,結果也是有所區(qū)別。 員工手冊的主要內容 l 基本規(guī)范 l 行為規(guī)范 l 福利措施 l 安全制度 l 獎懲制度 基本規(guī)范 1. 招聘 2. 解聘 3. 工時 4. 工資 5. 考核 6. 培訓 7. 保密 8. 調動 9. 財物 不符合聘用條件設定 1. 通輯在案者; 2. 被剝奪公民權力者; 3. 有欺騙、隱瞞者; 4. 酗酒、吸毒者; 5.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 經公司指定醫(yī)院體檢不合格者; 7. 不具備政府規(guī)定的就業(yè)手續(xù)者; 8. 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聘用限制 l 獨家聘用? l 回避? 解聘條件設定 l解除 l終止 l解除與終止的程序 l勞動爭議的處理 工時 l標準工時制 l綜合計算工時制 l不定時工時制度 工時內容 l工時制度的選擇 標準工時制 綜合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 加班加點的程序 藍領的加班制度(批準程序) 白領的加班制度 薪酬 l 工資構成 l 工資支付 l 工資扣除 工資支付 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工資支付程序: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工資支付期限: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扣除的規(guī)定 有四種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4.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 薪酬構成構成 l 基本工資 l 崗位責任工資 l 個人獎金 l 團隊獎金 l 服務獎金。。。 發(fā)薪日的界定 l 先做后發(fā)? l 先發(fā)后做? l 固定日期? 依法調薪調崗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業(yè)績考核 l 工作態(tài)度 l 工作能力 l 工作業(yè)績 l 團隊精神 l 遵紀情況 財物管理 l 報銷常規(guī) l 差旅費報銷 l 借支 l 愛護公私財物 行為規(guī)范 遵循法律法規(guī) 恪守商業(yè)道德 保護商業(yè)秘密 注意衣著儀表 避免利益沖突 切記公私分開 愛護公司財物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勞動者的,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l 答:用人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單位名義在外招用人員,不為反對意見;或受招用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確實是為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認定受招用人員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利益沖突處理 l 員工通過的關系成為公司競爭對手; l 員工成為與本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的企業(yè)或擁有相應利 益者; l 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資源謀取私利或者幫助他人獲利; l 在競爭企業(yè)擔任職務; l 在開展公司業(yè)務活動中收到。 l 在非辦理本公司業(yè)務中利用本公司名義或本公司員工身份, 造成對公司名譽或利益的損害或破壞; l 向客戶或第三者發(fā)表不利于公司或公司同事的言論,造成對 公司名譽或利益的損害或敗壞等 假期規(guī)定 l假期類型 – 法定節(jié)假日 – 婚、喪假 – 年休假 – 病假 – 產假 – 事假 – 探親假 – 補休假 l休假程序 帶薪休假制度 l 公休假日 l 法定節(jié)假日 l 婚喪假日 l 年休假日 l 探親休假 福利安排 健康檢查 急診 工作午餐 交通 團隊旅游 賀禮 獨生子女 保險 l法定社會保險 l商業(yè)保險 獎懲制度 l獎勵 l懲處 – 失職 – 違紀 l懲處程序-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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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勞動合同 員工 手冊 人事制度 更新 撰寫 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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