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銀行借款合同風險及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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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資料 談銀行借款合同風險及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補救 來源: 作者: 日期:2009-12-17 我來說兩句(0條) 隨著商業(yè)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xiàn)出一種超常規(guī)的發(fā)展態(tài)勢,已經(jīng)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基本上覆蓋了商業(yè)銀行業(yè)務的經(jīng)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guī)劃的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yè)銀行的經(jīng)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yè)銀行的工作重點。為了更好地保全銀行債權、防范借款合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本文就如何從法律上對銀行借款合同有關條款的風險及中斷訴訟時效風險作一探討。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防范對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yè)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在客戶提出必須使用非標準格式或對銀行標準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況下,如何防范合同風險,成為銀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課題。簽訂借款合同是貸款發(fā)放的一個主要環(huán)節(jié),它是對簽約雙方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的標志。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同時還應注意下述問題: (一) 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按《合同法》及《貸款通則》的規(guī)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42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內從事經(jīng)營”。目前我國企業(yè)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一部分的經(jīng)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后,合同主體常常發(fā)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為被告,還是把已經(jīng)變化的主體列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為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fā)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钡?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guī)范,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xiàn)經(jīng)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 明確借款用途。目前,銀行業(yè)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于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guī)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chǎn)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庇捎诖艘?guī)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chǎn)”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chǎn)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xiàn)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 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guī)定 1、在現(xiàn)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jīng)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jù)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于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jù)中國銀行業(yè)“關于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jù)具體項目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并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guī)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將借款合同中(以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為例)借款人違約情形中的第八點“未履行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權”刪除,我認為這一點不宜刪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已屬于《合同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預期違約。在實踐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債務,已經(jīng)嚴重影響銀行對其信譽的評價,其將不履行本合同的貸款行的債務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時目前中國銀行業(yè)已在實行一個統(tǒng)一法人制,如果將這一點刪除,銀行對其產(chǎn)生的不良后果將無法進行違約救濟措施,則銀行的經(jīng)營風險將增大,所以這一點不能刪除。另外,這一項中的第十條約定“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是對借款人違約情形作的一個補充性約定,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有其他借款人違約情形的出現(xiàn),所以約定這一條款在法律上達到一個嚴謹、完善的效果,同時也表現(xiàn)出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的負責態(tài)度。 3、其它約定事項?!逗贤ā返?9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痹阢y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fā)現(xiàn)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钡臈l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補救對策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執(zhí)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的,執(zhí)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銀行貸款合同糾紛適用的是最普通的兩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fā)達國家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上就要靈活、科學得多。一般來說,發(fā)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于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了一些特別規(guī)定。發(fā)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據(jù)了解,福州市建設銀行城東支行現(xiàn)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包括曾超過訴訟時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補救的債權)共計8筆,涉及金額266.5萬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設銀行全行系統(tǒng)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共計62,187筆,累計金額236.9億元。其他商業(yè)銀行在這方面的準確數(shù)字雖然沒有做詳細調查,但確信也已經(jīng)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所以,如何中斷訴訟時效,如何避免訴訟時效風險、如何中斷、延續(xù)、補救訴訟時效等法律問題應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正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依法中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實發(fā)生,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fā)生。因此,如果沒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fā)生,更進一步說,如果不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這一前提,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實踐中,由于貸款銀行部分信貸管理人員缺乏責任心,在崔收貸款時,只注重收貸而忽視了法律規(guī)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個人債權額小、戶多、分散,主張債權的難度大;部分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新官不認舊賬”,對擔保債務不承認;加之貸款企業(yè)有意逃債,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guī)定又過于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所以,貸款銀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保全債權時,一定要正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防范風險,依法保護銀行債權。 1. 起訴。起訴是最基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蛾P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3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chǎn)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因此,起訴時,既要選對起訴時機,又要注重訴訟效益。在實踐中,為節(jié)約費用,有的銀行曾探索過起訴后不交費讓法院裁定撤訴的方式中斷時效,現(xiàn)最高院已用答復的形式明確這種方法不能中斷時效,只有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淺談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來源: 作者: 日期:2011-06-15 我來說兩句(0條)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貸款主體是金融機構還是自然人而呈現(xiàn)出不同的法律特點,借款合同原則上為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借款合同一般為雙務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為單務合同;借款合同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訂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強迫貸款人出借款項,也不能強迫他人必須貸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訂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須遵循以下兩條特別要求:借款人一般應提供擔保,借款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條款:借款的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 雙務有償?shù)慕杩詈贤校p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尤其是當借款人違反約定時,如何判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之達到公平與合理是實踐中需要考慮的問題。 下面,談談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一)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shù)額返還借款的義務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shù)額返還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更具有強制性,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出借借款,是通過收取借款的利息達到營利目的的,而貸款人的資金有一定的安排計劃,如果借款人不按時定額返還借款,就會影響貸款人資金正常運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貸款人的用款監(jiān)督的義務 在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特別是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人,一般會要求借款人就有關的情況作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資料后才能發(fā)放貸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經(jīng)營狀態(tài)和財務狀況仍處于不斷變動中,特別是對于借款的使用情況會直接影響到貸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規(guī)定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規(guī)定貸款方對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jiān)督的內容。 (三)按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貸款人是根據(jù)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借款合同明確規(guī)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xié)商,如不能達成協(xié)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shù)暮侠砥谙蓿再J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fā)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義務 獲取利息是貸款主體的權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制規(guī)定,否則借款人有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當當事人的約定高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那么,超過國家限制規(guī)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護。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違約情況是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實踐中常遇到的借款人違反義務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一)不按約定接受借款占多數(shù) 借款人沒有按約定接受借款,應賠償貸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于貸款人的損失實際上是利息損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 r> 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j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chǎn)業(yè)政策發(fā)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jīng)濟的宏觀調控流于形式,最終影響經(jīng)濟安全和國家經(jīng)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chǎn)業(yè)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xiàn)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 (三)沒有按約定期限償還貸款 借款合同明確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的有兩種情況。一是遲延還款,即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還款。借款人過期未還借款,勢必影響到貸款人的資金周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遲延還款的,應負違約責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貸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對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二是提前還款,即借款人在約定的償還借款期限屆滿前償還借款。當事人對提前還款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提前還款條款的,如提前還款不損害當事人利益,可不經(jīng)貸款人同意而提前還款,利息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如提前還款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提前還款要求,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會拒絕提前接受還貸,因為這樣意味著預期利益的損失。 (四)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則構成違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主要是因拒絕償還利息所引起的。對于逾期期間的利息,能否計入本金計算復利,我國法律目前尚無明文規(guī)定,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的規(guī)定,對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應當可以計入本金計算利息。但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受法律保護主要是出于權利義務平衡考慮。如果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不予保護。 THANKS !!! 致力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合同協(xié)議,策劃案計劃書,學習課件等等 打造全網(wǎng)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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