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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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在起訴前或訴訟過程中針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以防止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保障未來生效判決得以執(zhí)行。訴訟財產保全包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被申請人,是指因上述申請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的民事訴訟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具體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本保險合同,并按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的民事訴訟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經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沒有予以賠償?shù)?,保險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單和本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確有實際損失的存在; (二) 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損失的出現(xiàn)與被保險人的訴訟保全申請錯誤有因果關系; (三)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損失經法院判決確認具體損失金額。 因財產保全侵權責任糾紛,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訴訟,由法院確定的申請人的侵權賠償責任,保險人應不可抗辯向被申請人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的1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二)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四)被保險人和被申請人惡意串通; (五)因被申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或擴大的損失; (六)本保險單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單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責任限額為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保全金額,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的金額為準。 第九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同時約定了免賠額和免賠率的,免賠金額以免賠額和按照免賠率計算的金額中的高者為準。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自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決書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之日止。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民事訴訟案件、申請保全標的以及被保險人的其他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 財產保全期間內保險期間到期的,投保人必須續(xù)保并按保險單約定繳納續(xù)保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追繳保險費,并按所欠保險費金額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供和補充提供涉及保險單載明的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訴書、立案通知書、答辯狀; (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副本); (三)相關證據(jù)及鑒定文件; (四)調解、判決或裁定。 第十七條 由于財產保全錯誤遭到被申請人起訴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與被申請人和解、調解結案。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積極行使訴訟權利或履行訴訟義務避免因怠于行駛訴訟權利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違反上述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保險法規(guī)定的義務,而導致的損失,保險人可向被申請人先行賠付,但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二)法院判決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法院判決書包括保險合同載明的訴訟案件的法院判決書,以及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導致的訴訟案件的法院判決書。 (三)財產保全裁定書。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法院關于被保險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的裁判文書和本保險合同約定,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賠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依照本條第(二)項進行賠償; (二)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本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變更保險條件。 4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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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 財產 保全 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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