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則3行為-訴訟時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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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民事權利的客體概述,一、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民事權利客體又稱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通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第七章,二、民事權利客體的范圍,民事權利的客體為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其范圍包括:,(1)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2)行為。債權是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體現(xiàn)財產利益,所以,債務人的作為和不作為是債權的客體。,(3)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是對智力成果享有的權利,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的客體。,(4)有價證券。,(5)權利。,(6)非物質利益。(人身利益),第七章,第一節(jié)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為概念:No.54,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第八章,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一)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后果的指向性),(二)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三)應是合法行為,第八章,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一)單方行為與雙方行為、多方行為,第八章,(二)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三)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1.諾成性行為,諾成性行為是指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行為,又稱不要物行為。,2.實踐性行為,實踐性行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作為成立要件的行為,又稱要物行為。例如借用合同都是實踐性行為。,第八章,張大媽收養(yǎng)一女張亞,兩人相依為命。隨著張亞長大,張大媽說:“等張亞結婚時,將祖?zhèn)鞯氖罪椚舾少浥c給張亞。后兩人因為工作及朋友等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感情逐漸惡化。后張亞不顧張大媽反對,與男友結婚。張大媽非常生氣,言明不再將首飾贈與張亞。但是一日,張亞趁張大媽不在家,擅自取走首飾。后張大媽發(fā)現(xiàn),要求張亞退還,遭到拒絕。雙方發(fā)生糾紛。問本案如何處理?,,第三百六十九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四百零六條有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倪^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墓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四、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實際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幾種:,第八章,(一)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用談話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其優(yōu)點是簡便、迅速,缺點是缺乏書面記載,一旦發(fā)生糾紛,不易確定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陬^形式大多適用于即時清結、標的數(shù)額小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八章,(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其優(yōu)點是證明力強,可以使行為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書面形式又可以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第八章,(三)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內在意思,只是根據(jù)他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按照邏輯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習慣推斷出行為人內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可分為:,第八章,1.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為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第八章,2.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為人既不用語言表示,又不用積極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根據(jù)行為人的沉默來認定其具有某種意思。,一、民事行為的成立,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素的客觀情況。,第八章,第二節(jié)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一)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1)當事人。(2)意思表示。,第八章,(二)特別成立條件,民事行為的特別成立條件,是指成立某一具體的民事行為,除須具備一般條件外,還須具備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行為以標的物交付為特別成立要件。,某人在拍賣會上招呼朋友,被拍賣師誤認為是舉牌;甲欲購買乙的房屋,自己先草擬了相關條款并打印出來放在家里,但并沒有最終決定是否給乙。但后乙在一次偶然機會中發(fā)現(xiàn)了該份文書,隨即向甲承諾賣房。,二、意思表示,(一)定義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愿表達于外部,讓外部公眾感知的行為。(二)構成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為標的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的基礎。2、效果(力)意思:是指當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要素。(設立法律關系的意思、法效意思),3、表示行為:行為人將內在的目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感知的行為要素。,(三)意思表示的生效1、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無需受領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2、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受領的,意思表示通常采用到達主義或了解主義。,如《合同法》16(1):要約到達受要約時生效。26(1):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四)意思表示的解釋1、意思主義:意思表示的實質在于行為人內心的意思,表示行為只是實現(xiàn)行為人內心意思的手段,因此,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法律行為以對行為人內心真意解釋而成立。,,2、表示主義:意思表示的解釋,重在解釋行為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應以相對人足以客觀了解的表示內容為準。3、折衷主義:兼顧表示主義和意思主義的合理因素。,三、民事行為的生效,(一)民事行為生效的含義,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同一含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fā)生法律效果所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第八章,(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完整、自由。,(三)合法。,第八章,1、實質要件,2、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須具備形式要件。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只要具備實質要件就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還須具備形式要件才發(fā)生效力。,第八章,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fā)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第八章,第三節(jié)無效的民事行為,二、無效民事行為的分類:民NO.58;合NO.52,(一)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第八章,惡意:明知或應知某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串通:事先雙方存在通謀即雙方有共同目的,希望通過實施謀行為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三)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五)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已成立,但是因欠缺生效要件,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而使民事行為效力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第八章,第四節(jié)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民NO.59;合NO.54,(一)因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意見NO.71,第八章,行為人因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2005年5月,毛一文到某市百貨商場買照相機,該商場工作人員工作疏忽,錯將一架尼康相機價格4500元標成450元。毛一文看到這架相機后,覺得非常便宜性能優(yōu)良,于是就買走了。事隔一周后,商店盤點時發(fā)現(xiàn)了錯誤,就派人找到毛一文,要求補足貨款或退款退貨,而毛一文卻認為你標錯了價是你的錯,我買東西又不是沒付錢,貨已經賣出去了,哪有再補錢的道理,拒不補足價款,也不退貨。于是該百貨商場到人民法院起訴。,(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意見NO.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李某對郵票從不感興趣,其父去世時留有幾本郵票。一日,李某的朋友劉某在李家無意間發(fā)現(xiàn)這幾本郵票,當即表示愿意全部購買。李某正愁這些郵票不好處理,便以5000元的價格與劉某成交。事過不久,李某得知,這些郵票里有5張相當珍貴,每張都值5000元。李某隨即找到劉某,要求退還劉某的5000元錢,取回郵票,但劉某堅決不同意。雙方協(xié)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交易,返還郵票。問: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屬何種民事行為?法院應如何處理?,(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非國家利益),1、欺詐:意見NO.68,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2、脅迫:意見NO.69,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第八章,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醫(yī)院分娩的孕婦王麗在丈夫的攙扶下來到馬路邊,準備乘坐出租車到醫(yī)院分娩,時值清晨,出租車極少,10余分鐘后,-輛出租車終于在王麗一家人身邊停下,該車司機于凡對王麗及家人稱:該車是新車,孕婦乘坐會弄臟車座,而且三人同時乘坐會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時乘車費用6倍的乘車費,否則不能上車,王麗的丈夫考慮到天色較早,搭乘出租車極為困難,且王麗的情況緊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時乘車費的款額支付服務費。事后,王麗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多收的錢款。,三、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一)撤銷權的概念與性質,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第八章,(二)撤銷權的產生和內容,撤銷權的產生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撤銷權的內容是:(1)請求撤銷已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2)請求變更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內容的權利。,第八章,(三)撤銷權的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和撤銷的請求。包括:,(四)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逗贤ā返?5條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八章,(1)實現(xiàn)撤銷權;(2)變通實現(xiàn)撤銷權;(3)拋棄撤銷權;(4)怠于行使撤銷權。,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一)返還財產,(二)賠償損失,(三)其他(沒收非法所得收歸國家、集體所有、返還第三人、不得履行等),第八章,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其成立時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及特定人撤銷權的行使來確定其生效以否的民事行為。,第八章,第七節(jié)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二、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類型,(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合NO.47,(二)處分權限的欠缺:合NO.51無權處分,(三)代理權的欠缺:合NO.48無權代理,第八章,甲為一個體工商戶,因經營不善,欠乙50萬元,現(xiàn)還款期已到。為還款,甲將其好友丙因出國而寄放在甲處的一輛摩托車,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丁。戊知曉甲的處境,遂提出要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甲一件祖?zhèn)鞴磐妫ü纼r為50萬元),甲因一時無法找到買主,只好答應了戊的要求。請回答下列問題:(1)甲與丁之間的買賣摩托車行為效力如何?為什么?(2)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古玩的行為效力如何?為什么?,三、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效力的確定,(一)特定當事人的追認---有效,(二)特定人拒絕追認---無效,(三)相對人的撤銷權---無效,四、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追認:合No:47、48、51,(一)追認的性質,追認權人的追認行為的性質是:(1)追認權人行使其形成權的民事法律行為。(2)有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追認權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發(fā)生法律效力。(3)追認是輔助性民事法律行為,其作用在于補足相關行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第八章,(二)追認的方式,追認的方式應采用明示和推定的方式。追認權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效力未定行為的相對人為之。,第八章,(三)追認的后果,效力待定行為一經追認即發(fā)生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五、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一)相對人的催告權,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相對人在得知其與對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將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認權人,并催告追認權人于法定期限(一個月)或合理期限內予以追認的權利。合同法NO.48(2),第八章,(二)相對人的撤銷權,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相對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相對人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1)應采用明示的方式。(2)應于追認權人未予追認之前行使,追認權人追認后,相對人不得撤銷。(3)相對人須為善意,始享有撤銷權。合No:50,第八章,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guī)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民事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八章,第八節(jié)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特點,1.應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2.應是不確定的事實,3.應是由行為人約定的事實,4.應是合法的事實,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的條件有:,第八章,(1)妨礙相對人利益的。,(2)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意見75: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三)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又稱停止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第八章,(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第八章,2.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1)附肯定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肯定條件又稱積極條件,是指以發(fā)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2)附否定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否定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是指以不發(fā)生某種事實為條件的內容。,第八章,案例:張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遺囑,在遺囑中對其遺產作如下處分:(一)自行車1輛、電視機1臺贈給王某;(二)電冰箱、洗衣機各1臺贈給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銀行存款2萬元及現(xiàn)金1500元全部給張忠(其子),但張忠必須與丁某結婚,并且必須在領到結婚證后,才交付財產,否則,不得交付。這些財產由李某掌管。現(xiàn)在丁某已表示愿與張忠結婚,但張忠不同意,當張忠請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張某的遺產時,李某以不符遺囑指示為由拒絕交付。張忠訴至法院。,(四)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八章,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是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的附款。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八章,期限和條件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的特點。不同之處在于:期限是確定的、將來一定能到來的;而條件則屬將來是否發(fā)生不確定的事實。,1.延緩期限與解除期限,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fā)生效力,待到期限屆至時,行為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開始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八章,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民事法律行為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法律效力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根據(jù)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是否確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附確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不確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八章,小結,無惡意,違公益,合法形式掩目的,欺詐脅迫損國利。撤銷誤解顯公平,乘人之危要不得!效力待定四記仨,限制處分無代理,追認撤銷定效力!,第一節(jié)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本人)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行為后果直接或間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第九章,狹義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稱顯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廣義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間接代理又稱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使其后果間接地歸屬于被代理人,如行紀行為。《民法通則》采取的是嚴格狹義代理的概念。本書所講的代理,是《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狹義代理。,第九章,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實施代理行為,(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三)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四)代理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第九章,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行為相對人,,,代理內部關系,代理外部關系,代理行為歸屬關系,,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行為:A:申請B:申報C:訴訟行為,第九章,三、代理的適用,(一)代理的適用,代理的適用范圍很廣,但受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因為人身屬性的原因,所以不能適用代理。(2)被代理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3)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不適用代理。,(二)代理的適用限制,第二節(jié)代理的分類,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進行的代理。,第九章,1、委托代理產生的基礎:一般產生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之上,這種法律關系可以是委托合同關系,也可是勞動合同關系(職務關系),還可以是合伙合同關系。,第九章,2、委托代理產生的直接依據(jù):被代理人的授權----代理權的產生,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guī)定,授予代理權的形式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代理證書.代理證書又稱委托授權書,是委托授權行為的書面形式.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證明代理人代理權及其權限范圍的證書.★它對外具有單獨的證明力.,民法通則No:66,……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代理關系。,《民法通則》第14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第九章,(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jù)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二、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以代理權限范圍為標準,可分為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稱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限定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別代理的對稱,是指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故又稱概括代理、全權代理。,第九章,三、本代理與再代理,以代理權是由被代理人授予,還是由代理人轉托為標準,可以把代理劃分為本代理與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故又稱復代理、轉代理。,第九章,再代理的主要特征有:(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再代理權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再代理附有條件,除非緊急情況,必須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第九章,意見80:由于急病、通訊聯(lián)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lián)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于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中的“緊急情況”.,第三節(jié)代理權,一、代理權的概念與性質,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的資格。,第九章,二、代理權的發(fā)生,代理權的發(fā)生,即代理權發(fā)生的原因。,(一)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二)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發(fā)生,(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發(fā)生,第九章,這是表見代理的代理權發(fā)生原因。所謂外表授權,是指具有授權行為之外表或假象,而無實際授權的事實。,(四)依“外表授權”而發(fā)生,第九章,三、代理權的授予,(一)授權行為的性質,授權行為是以發(fā)生代理權為目的的單方行為。代理權因被代理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即不必相對人的承諾,也不必因此使代理人負擔義務。,第九章,(二)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關系,授權行為往往與某種基礎關系相結合,如委托合同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等。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采有因說較為恰當,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當事人可依表見代理主張權利。,第九章,(三)授權不明及責任,在書面授權不明的情況下,依《民法通則》規(guī)定,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九章,四、代理權的行使,(一)代理權行使的概念,代理權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依法有效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觀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二)代理權行使的原則,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3.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2.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第九章,五、濫用代理權的禁止,(一)濫用代理權的主要類型,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第九章,2.雙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代理行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第九章,六、代理權的消滅,代理權的消滅,又稱代理權的終止,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消滅,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第九章,(一)委托代理權的消滅原因,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第九章,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梢姳淮砣说乃劳霾⒉划斎灰鹞写淼慕K止。,第九章,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二)法定代理權、指定代理權的消滅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第九章,第四節(jié)無權代理,一、無權代理的概念與特征,(一)無權代理的概念,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在民事立法和學理上稱為無權代理。學理上一般又將無權代理區(qū)分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第九章,(二)無權代理的特征:,(1)行為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2)行為人實施代理行為不具有代理權。,(3)無權代理行為并非絕對不能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二、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第三人想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的代理。,第九章,(一)狹義無權代理的概念:,(1)行為人既沒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4)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九章,(二)狹義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三)狹義無權代理的效力,狹義的無權代理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tài):首先,本人得以意思追認;其次,在本人追認之前,相對第三人可以撤回與行為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本人予以追認;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認,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為人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九章,合同法No:4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定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表見代理,1.表見代理的概念:P123,所謂表見代理,本屬于無權代理,但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fā)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善意相對人也可以主張該代理為狹義無權代理,經撤銷權的行使,使其效力歸于無效.,第九章,(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表面要件,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但仍須具備代理的表面要件。,第九章,2.特別要件,(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3)須相對人為善意,(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第九章,(二)表見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對本人產生有權代理效力,即在相對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本人應受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約束。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也可以選擇主張該代理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第九章,小結,代理放在無權上,效力回到上一章。表見代理是重點,假象然人花了眼,法律規(guī)定本人扛,但是也可來商量!,第十章訴訟時效與期限,第一節(jié)時效制度概述,一、時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一)時效制度的概念,所謂時效,指一定事實狀態(tài)在法定期間持續(xù)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tài)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時效應具備兩個條件:(1)要有法律規(guī)定的一定事實狀態(tài)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等。(2)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必須持續(xù)一定的時間,即不間斷地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第十章,二、時效的種類,時效可分為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取得時效是指占有他人財產,持續(xù)達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該項財產權的時效。,第十章,第二節(jié)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的概念,(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第十章,(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1.除斥期間的概念,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fā)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第十章,2.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1)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除斥期間只須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2)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同意權、撤銷權等。,第十章,(3)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屆滿以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而除斥期間屆滿后,消滅的是實體權利本身。,(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第十章,二、訴訟時效的效力,《民法通則》采勝訴權的消滅論,即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第十章,三、訴訟時效的分類,訴訟時效期間按其選用范圍和時效期間的長短的不同,可將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第十章,1.普通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十章,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僅適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1)短期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是指時效期間不足兩年的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6條規(guī)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此外,其他單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第十章,(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第十章,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一)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依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第十章,(二)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霸谠V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辈豢煽沽?,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十章,(三)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霸V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第十章,1.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人效力。訴訟時效中斷既基于因時效而受利益的當事人的行為而生,也因時效而受不利益的當事人而生,故其效力應力相對而非絕對。在多數(shù)人之債中,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起訴的,對其他債務人發(fā)生同樣的效力。但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起訴的,對其他債權人不發(fā)生起訴的效力。,第十章,(四)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經人民法院調查確有正當理由而將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第十章,第三節(jié)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義,期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期日。期間,是指從時間的某一特定的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時間。它是時間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區(qū)間,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時間。,第十章,二、期限的確定和計算方法,期限的計算有期日的計算和期間的計算兩種情況。期日的計算比較簡單,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約定期日為準。,第十章,期間的計算比較復雜,期間的起點,按小時計算的,其期間“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計入在內,從下一天開始計算,即次日為期間的起點。期間的終點,為最后一天的24時。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如果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第十章,我國民法期間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等都包括本數(shù);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shù)。,第十章,小結,訴訟時效為2年,身出金寄只1年。中止發(fā)生后6月,暫停時效繼續(xù)算!中斷只因權義提,時效重頭再計算!,期末復習思路:,1:民法?---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適用對象----民法的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則,2:民法的調整對象---民事法律關系(概念)---要素:主體、客體、內容,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自然人概念---民事能力劃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對無、限制行為能力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救濟:監(jiān)護制度(概念、監(jiān)護的分類及其設立、監(jiān)護的終止)自然人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制度:概念、構成條件、法律后果、宣告的撤銷及其后果.,主體:,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二):法人法人概念---特征---成立條件---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分支機構的對外責任承擔---法人的對外責任---法人的分立、合并及其責任承擔,3:民事法律關系之主體(三):合伙企業(yè)非法人組織(兩戶一伙),客體:,1:民事法律關系之客體:(1)物:概念、特征、分類(2)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2:民事法律關系之客體(一):法律行為(1)概念、成立和生效(要件)---★分類,,(2)無效民事行為:概念、類型、法律后果,(3)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概念、類型、法律后果,⑷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概念、類型、效力的確定,(5)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行為:概念、行為的生效與無效、條件擬制的成就與不成就.,3:民事法律關系之客體(二):法律行為之代理(1)概念、特點、分類,(2)代理權---代理證書,(3)代理權濫用,(4)無權代理:概念、種類、后果,(5)表見代理:概念、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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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行為 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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