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筆記全整理(司法考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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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法制史 緒論 一、 關于中國法制史學科 (一) 中國法制史是法律史學科的一個重要分支 (二)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范圍 (三) 中國法制史的發(fā)展歷程 二、 關于中國法制史的基本線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時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長 (二) 戰(zhàn)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法制的形成和發(fā)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變 (五) 中國近代法制的演變 (六) 新民主主義法制實踐及其轉型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法制的建設 三、 關于中華法系 【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 以儒家學說為法制的基本的指導思想和立論基礎 (二) 引禮入法、禮法結合 (三) 家族本位的倫理發(fā)占有重要地位 (四) 鮮明的專制特性? (五) 融合了以漢族為主題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律原則 (六) 刑事、行政、經(jīng)濟立法比較發(fā)達,民事立法相對薄弱 (七) 無訟是求,調處息爭 論述中華法系及特點: 中華法系是指以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為母體,在東南亞早期封建國家之間形成的一個影響廣泛的法系。中華法系的母法就是經(jīng)千年積累而成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華法系的子法系統(tǒng),主要有封建時期的日本、朝鮮、越南等仿效中國古代法而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 中國法系的特點表現(xiàn)在:從立法和法典結構上看,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從司法體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應該是“禮法合一”。禮法合一”是指在中華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國傳統(tǒng)的論理道德規(guī)范與法律規(guī)范完全融為一體,法律的評判標準與道德的評判標準完全一致。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點: 明德慎罰、出禮入刑、五刑、契約、婚姻繼承、大司寇、五聽、五過、三刺。 ·神話傳說時代——習慣法 ·夏商周——形成了禮刑結合的國家法體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體系,其內(nèi)容趨于成熟,促進了禮刑結合的法律制度得到進一步發(fā)展,并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jié) 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 原始人的法 ·法人類學的基本觀點 (一) 法是社會生活需要的產(chǎn)物 (二) 無論原始社會還是文明社會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國原始人的法表現(xiàn)為禮與刑兩個方面 二、 禮來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 刑始于兵,兵獄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戰(zhàn)爭----刑始于兵,兵獄同制 (二)戰(zhàn)爭產(chǎn)生了刑罰----奴隸制五刑的產(chǎn)生是戰(zhàn)爭的需要和結果; (三)一些罪名產(chǎn)生于戰(zhàn)爭----弗用命.不從誓言罪等; (四)刑官產(chǎn)生于戰(zhàn)爭----皋陶作士. 第二節(jié) 夏商西周的禮 一、 周公制禮★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動.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習慣法為基礎,結合現(xiàn)實需要,對夏商的禮進行全面的整理增刪,重新厘訂了一套完備的典章制度和禮節(jié)儀式,史稱周公制禮. 二、 周禮的分類 (一) 可分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則;“文”指禮節(jié)儀式。 (二) 可分為“五禮”、“六禮”或“九禮”。(五禮:吉、兇、軍、賓、嘉) 三、 周禮的實質 ·西周的禮法制度以差序為基礎,所謂差序就是強調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等級秩序。 ·禮的實質就是“別”,反映了西周的社會秩序是一種等差秩序。 四、 周禮的內(nèi)容 (一) 土地所有權 1、 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 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 貢賦制度:“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4、 土地交易:“田里不鬻”。(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現(xiàn)象開始出現(xiàn)) (二) 債權(質劑就是買賣契約,大質小劑;傅別就是借貸契約)★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貴族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間實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條件:(1)禁止性條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條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四) 家庭 維護父權:教令權、財產(chǎn)權、主婚權。 維護夫權:男尊女卑,夫權至上。 (五) 繼承 ·夏朝的王位繼承主要實行父死子繼的世襲傳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終弟及和父死子繼并行,但以兄終弟及為主。 ·商朝后期將兄終弟及改為父死子繼。 ·商末實行嫡子繼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長子繼承制度和宗祧繼承。 第三節(jié) 夏商西周的刑 l 指導思想的變化: 1、夏、商的“天命”、“天罰”觀念。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 l 周初統(tǒng)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礎上提出“明德慎罰”★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個方面?!懊鞯隆?,即主張崇尚德治,提倡德教?!吧髁P”即適用刑罰、實施刑罰時應寬緩、審慎、適中,不亂罰無罪之人,濫殺無辜。這一思想后經(jīng)漢儒改造為“德主刑輔”,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論先導。 一、 刑的制定 (一)禹刑:夏朝刑書,正刑有五,科條三千。 (三) 湯刑:商朝刑書,又稱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書九篇(刑書九篇或九種刑罰) (四)呂刑★:呂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動?!秴涡獭返闹饕獌?nèi)容是將夏朝已有的贖刑整理完善為贖刑制度,還廣泛涉及制定《呂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礎、刑事政策、刑罰原則以及訴訟制度等各方面,實際上是對西周法制經(jīng)驗的一次全面性的總結,是我國古代一篇珍貴的法律文獻。 (五)誓、誥、訓、命:《甘誓》、《湯誓》、《康誥》等。 二、 刑法種類(夏朝) (一) 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臏)、宮、大辟 (二) 族刑(重罪的族誅刑)孥戮 (三) 贖刑(適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經(jīng)濟刑) ·商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2、族誅刑:劓殄3、后期特殊死刑 ·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 2、適用于貴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輕刑流、贖、鞭、撲 三、 主要罪名 夏朝:不孝、弗用命(不從誓命)、昏﹑墨﹑賊 商朝:違抗王命、犯上作亂、三風十愆、棄灰于公道 西周:不孝不友、殺人越貨、違抗王命、盜竊與拐騙奴隸、變禮異樂、群飲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墮落違犯法紀等行為。三風指巫風、淫風、亂風三種不良風氣;十愆是三風中所包括的十種違法犯罪行為,即恒舞酣歌淫于貨色,游,侮圣人,逆忠直,遠耆老,比頑童等?!叭L十愆”★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專門懲治治官吏犯罪的最早的較為系統(tǒng)的法律規(guī)定。 四、 刑法原則 1、 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jīng)。(疑罪從無)2、區(qū)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 3、共同犯罪區(qū)分首從4、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 5、罪疑惟輕6、用刑適中7、罪人不孥8、悼耄不刑 五、禮與刑的關系 (一) 禮和刑的共同性 1、對是非的評價標準一致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 禮和刑的區(qū)別 1、作用不同(禮以勸善,刑以懲惡.法律制度的終極目的在于揚善.禮能實現(xiàn)勸善的作用)2、使用的對象各有側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并非禮對庶人無約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罰懲處。 ①禮不下庶人:一是指禮主要是調整奴隸主貴族內(nèi)部關系的準則。不是為庶人而沒。二是禮賦予貴族的特權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禮的義務 ②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鋒芒針對庶人、奴隸和異族。二是五刑三千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刑書沒有設定大夫犯罪的條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審理時享有種種特權 第四節(jié)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職官的設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長官,中央司法長官為大司寇,基層為蒙士。 (三) 西周:1、中央司法機關: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書) 2、鄉(xiāng)遂司法機關:鄉(xiāng)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諸侯國司法機關:仿中央體制,設司寇、士師。 二、 訴訟審判制度 (一) 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 西周: 1、 告訴:分為“獄”和“訟”,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 2、 審理:要求雙方當事人到庭,重視口供,允許刑訊。還有其他證據(jù)形式。 ★“五聲聽獄訟”:西周創(chuàng)立的一種審判方法,又稱五聽。即要求司法官從言辭、神色、呼吸、聽覺、目光五方面去了解當事人的心理活動。此方法雖然簡陋、粗糙,卻是察言觀色的審判方法,是心理學在司法領域的最早運用。 3、 判決:判決時要以刑書為依據(jù),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類推。 4、 上訴:判決書要向犯人宣讀,允許上訴。有“路鼓”、“肺石”直訴制度。 5、 司法官責任:★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nèi)、惟貨、惟來)西周關于司法官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即司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如果發(fā)生惟官﹑惟反﹑惟內(nèi)﹑惟貨﹑惟來五種循私枉法行為,就構成犯罪,必須處以與罪犯同樣的刑罰.這是中國法律史上關于法官責任制的最早規(guī)定. 6、 執(zhí)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罰方法。(見書) 三、 監(jiān)獄管理 夏朝監(jiān)獄稱“圜土”,特別監(jiān)獄稱“夏臺”。 西周監(jiān)獄也稱“圜土”,也稱“囹圄”,其中關押的主要是有罪未決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監(jiān)獄通稱“囹圄”。 第二章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點: 鑄刑書、鑄刑鼎、《法經(jīng)》 第一節(jié)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 春秋時期的“禮崩樂壞” ·一方面是“禮崩樂壞”,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規(guī)范的產(chǎn)生。 (一) 主要表現(xiàn): 1、 禮樂征伐自諸侯出。 2、 篡殺違禮時間層出不窮。 (二) 主要原因: 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所帶來的經(jīng)濟關系和階級關系的變化以及周王作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漸喪失,導致禮、刑約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是引起社會經(jīng)濟關系和階級關系變化的最根本原因。 二、 春秋時期各國的立法活動 (一) 晉國晉文公重耳執(zhí)政時期作“被廬之法”;還有趙宣子時代曾經(jīng)作“夷蒐之法”;范宣子修訂刑書.范宣子于晉平公時代執(zhí)常國政,修訂過刑書,但沒公布刑書;公元前513年晉國“鑄刑鼎”,將范宣子刑書公布于眾。 (二) 楚國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區(qū)之法”。楚莊王時期制定“茆門之法”。 (三) 鄭國在子產(chǎn)執(zhí)政時有“鑄刑書”之舉。 三、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舉動 (一) 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時代的要求,新的法觀念、法意識影響的結果,大勢所趨; 地主階級為打破奴隸主貴族司法壟斷與專橫及實行“法治”的需要; 春秋時期成文法運動的結果。 (二) 成文法的公布: 1、 子產(chǎn)“鑄刑書”★ 中國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舉動.公元前536年,鄭國大夫子產(chǎn)為鞏固改革成果,使全國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將刑書鑄于鼎上予以公布,作為國家的常法,史稱鑄刑書. 2、 晉國“鑄刑鼎”★ 春秋時期晉國公布成文法的舉動.公元前513年,晉國的大臣趙鞅,荀寅率領軍隊在汝濱筑城時,將范宣子所修訂的刑書鑄在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 3、 鄧析“造竹刑”★ 春秋時期鄭國大夫鄧析所擬定的一部法律,因書于竹簡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來鄭國執(zhí)政大臣認為竹刑更適合于國情,于公元前501年殺鄧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為鄭國所采用,成為國家的法律. (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義 1、 社會歷史潮流使然,是法制發(fā)展的大趨所趨 2、 打破了舊貴族“臨事制刑”的司法壟斷傳統(tǒng) 3、 為戰(zhàn)國時期的“法治”運動打下基礎,提供條件條件 第二章 戰(zhàn)國時期的法制變革 l 封建制法的形成時期 一、 戰(zhàn)國時期各國法制變革概況 (一) 法制指導思想(法家) 事斷于法、刑無等級、重刑輕罪、布之于眾 (二) 立法活動 1、 魏國:《大府之憲》、《法經(jīng)》 2、 楚國:吳起變法、《雞次之典》、包山楚簡 3、 齊國、趙國、韓國:《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國律》、《刑符》 4、 秦國:商鞅變法、秦律、單行法 二、 戰(zhàn)國時期法制變革的內(nèi)容 (一)《法經(jīng)》★的內(nèi)容 中國法制史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法典,是戰(zhàn)國初年魏國李悝制定的。其篇目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共六篇。前四篇為正律是懲治和囚捕盜賊的規(guī)定,雜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個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關刑罰加、減的規(guī)定,類似后世律典的總則。法經(jīng)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體現(xiàn)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 特點:貫徹法家重刑原則,維護等級特權,保留奴隸制殘余。 地位:在形式上,《法經(jīng)》是秦漢律典制定的藍本;在精神內(nèi)容上,其影響遠及隋唐以后。 (三) 商鞅變法的內(nèi)容 商鞅變法期間,“改法為律”,并以《法經(jīng)》為基礎,制定了《秦律》。 1、 剝奪舊貴族特權的法令 2、 發(fā)展農(nóng)業(yè)獎勵耕織的法令 《墾草令》、《為田開阡陌鈴》、獎勵耕織、納粟買爵令、分戶令★ 戰(zhàn)國時期商鞅變法制定的法令.為了發(fā)展小農(nóng)經(jīng)濟增加國家賦稅收入,商鞅下令弟兄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分家自立門戶,否則要加倍征收賦稅.分戶令客觀上有利于封建小農(nóng)經(jīng)濟的發(fā)展. 3、 加強中央集權和控制基層社會的法令 l 什伍連坐法★ 戰(zhàn)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即將民戶按什伍編制起來,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要他們互相監(jiān)視糾舉“奸人”.隱匿不報者連坐;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不告奸者腰斬。這是商鞅為防止和打擊民眾的反抗活動而采取的措施。 l 商鞅還進一步頒布“告奸法”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司考重點:秦律的主要內(nèi)容和刑罰。 第一節(jié) 立法概論 一、 法制指導思想 秦朝奉行韓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在該理論指導下,秦統(tǒng)治者又提出了具體的法制原則: (一) 法令由一統(tǒng),事皆決于上; (二) “事皆決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 深督嚴責,重刑輕罪,樂以刑殺為威; (四) 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二、 立法活動 秦朝的立法活動表現(xiàn)為對法律的修訂﹑統(tǒng)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 (一) 云夢秦簡 (二) 云夢龍崗秦簡 (三) 里耶秦簡 三、 法律形式 律、令、制﹑詔、法律答問、廷行事、課、程、式。 l 律——穩(wěn)定的成文法規(guī)范 l 令——君主或政府某一部門發(fā)布命令 l 法律答問★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國家對法律的正式解釋.其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的立法意圖﹑訴訟程序以及法律術語進行解釋和補充,具有法律效力. l 廷行事——廷行事指官府判決,經(jīng)朝廷確認,可以用作斷案依據(jù)的典型案例. l 封診式——是關于審判原則﹑治獄程式﹑現(xiàn)場勘驗﹑案情調查等方面的規(guī)定和一些典型案件的范例. 第二節(jié) 秦代法制的主要內(nèi)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罰體系 1、 死刑(具五刑、腰斬、車裂、戮、磔、坑、梟首、棄市、囊撲、定殺) 2、 身體刑(見書) 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侯) 4、 其他刑罰(經(jīng)濟刑、流放刑、族誅連坐刑、毛發(fā)刑、資格刑) (二) 罪名 ——危害封建政權及皇權的犯罪。(秦律是如何維護皇權和封建政治秩序的?★) (1)謀反。即陰謀政變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現(xiàn)政權的行為?!妒酚浬叹袀鳌份d“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fā)交捕商君。……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滅商君之家?!睆牧啃讨乜梢钥闯觯谇貢r,“謀反?為最嚴重的犯罪。 (2)不道:在秦代“不道”屬于政治性犯罪。 (3)不忠:“將軍恬與扶蘇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謀。為人臣不忠,其賜死,以兵屬上將王離”。 秦律有關思想言論犯罪的規(guī)定★ 偶語詩書、以古非今;誹謗、妖言;非所宜言;投書;妄言. 謀反罪;不道罪;不忠罪;不行君令罪;誹謗、妖言罪;偶語詩書、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罪;妄言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賊殺傷;斗殺傷。因殺傷家人及主人而構成犯罪:“擅殺子”,“牧殺父母”,“臣強與主奸”. ——侵害公私財產(chǎn)權的犯罪 群盜。竊盜。盜徙封。匿奸。 ——危害國家經(jīng)濟管理秩序罪 匿戶;弗傅;匿田;逋事;乏徭;失期;不遺程敗程租:. ——官吏瀆職罪(秦是如何以法治吏的?★) ·選任實行“審民能,以任吏”; ·實行“保任連坐★”之制;(秦代有關官吏任用的一項制度.其規(guī)定擔任官吏必須有人保舉推薦,但保舉者必須對被推薦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負連帶責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發(fā)生徇私舞弊之事.) ·考核上實行“上計制度”及考課制度; ·重懲官吏瀆職犯罪:不直、縱囚、失刑、不勝任、不廉、吏見知不舉. ——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重婚、夫毆傷妻等罪。 (三) 定罪量刑的原則 區(qū)分故意與過失;集團犯罪加重;中止犯罪者減免刑罰;自首減免刑罰;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誣告反坐.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權利主體地位 按等級享受權利,貴族官僚有廣泛的權利,商人、贅婿等被限制民事權利。 (二) 所有權 1.秦律確立的土地所有權是私人所有權. 2.秦始皇三十一年頒布“使黔首自實田令”.確認土地所有權. 3.對盜竊土地“盜徙封”行為給予懲罰,保護土地所有權. (三) 債權 買賣、借貸 (四) 關于婚姻家庭 1.行一夫一妻(一妾)制度; 2.夫妻關系比較平等. 女子棄夫逃亡為罪,丈夫與人通奸,妻殺之無罪,丈夫毆妻依常人治罪. 3.歧視贅婿。 秦法律是如何調整封建經(jīng)濟關系的★? 秦代制定了《田律》﹑《廄苑律》﹑《工律》等一系列經(jīng)濟法規(guī),全面調整經(jīng)濟關系. 1.農(nóng)業(yè)是經(jīng)濟法規(guī)主要調整和保護的對象,法律對掌握農(nóng)情,種子使用和保管勞動力調配等作了詳細規(guī)定; 2.法律對畜牧業(yè),林業(yè),漁業(yè)的調整。 3.法律對手工業(yè),從產(chǎn)品規(guī)格,質量,生產(chǎn)定額,工人培訓等作了系統(tǒng)調整; 4.維護重農(nóng)抑商的國策,對商業(yè)活動進行限制。 第三節(jié) 訴訟法律制度 一、 訴訟審判機構 (一) 中央訴訟審判機構 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 地方司法機構 地方則實行行政司法合一體制,郡、縣政府及官員都有司法權。 二、 訴訟審判制度 (一) 告訴 1、含義:揭發(fā),舉報,爭訟,控告,起訴. 2、告者:官、民. 3、類型:“公室告”、“非公室告”★、“捕告”、“自告”等。 ·律將當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訴的案件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兩種。 ·室告指舉告他人賊盜行為的告訴。此類告訴官府必須受理,說明賊盜是秦律打擊的重點。 ·告室告即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其子和奴婢時,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的告訴。此類告訴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對宗法制度的維護。 (二) 審訊 程序:初審:告劾--捕系---訊獄---鞫獄---論獄—當獄---具獄。 上訴:乞鞫; 疑難案件:讞獄. 特點:1、訊問,查清事實;秦律視刑訊為下策; 2、調查,廣泛收集證據(jù); 3、案過程作詳細記錄。 (三) 執(zhí)行(略) 綜述:秦代法制的主要特點★ (一)法律龐雜繁密,解釋清晰明確 (二)刑種繁雜,手段殘酷 (三)注重證據(jù),不倡刑訊 秦律的時代特點★ 秦律是我國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不成熟性。 (1)體系龐雜律條繁苛。秦為強化統(tǒng)治,對人們生產(chǎn)、生活、思想、行為各方面均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范。一切皆有法式,法條十分嚴密,律條極為繁瑣。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創(chuàng)時期立法經(jīng)驗尚不成熟。 (2)堅持奴隸解放,又保護奴隸制殘余。 (3)刑罰殘酷野蠻,秦律沿襲奴隸制時代的肉刑,又發(fā)展了戰(zhàn)國時代的勞役刑,刑種繁多,手段殘酷.適用上數(shù)刑并用,廣泛株連,輕罪重罰. 第四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漢朝法律的制度 一、 法制指導思想 (一) 漢初奉行“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 (二) 漢武帝時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的形成 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輔”、“禮法并用”,即主張將德治教化與刑事懲罰兩種手段結合運用,以德化為主,刑罰為輔,以收恩威并用、寬猛相濟之功效。 二、 法律體系的建構 (一) 漢高祖時期的立法 《九章律》 是漢律的主干。相蕭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興、廄三篇而制成。 《傍章律》 《傍章》,又稱《漢儀》,叔孫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問題而制訂的18篇有關禮儀制度的法律。 其他立法 韓信申“軍法”、張蒼作“章程” (二) 呂后時期的《二年律令》(看書) (三) 武帝時期的立法 《越宮律》與《朝律》 《越宮律》:張湯制定的有關宮廷警衛(wèi)的法律,共27篇; 《朝律》:趙禹在《漢儀》基礎上制定的有關“朝會正見”的法律,共6篇 《見知故縱監(jiān)臨部主之法》 見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而所監(jiān)臨(監(jiān)督法律執(zhí)行的官吏)部主(犯人所在部門的主管官員)有罪并連坐也。 《沈命法》 是懲處隱匿“盜賊”之法,目的在于督促官吏及時發(fā)覺和緝捕盜賊。 《左官律》 官吏違犯規(guī)定私自到諸侯國任職,構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 東漢時期的立法 無大的立法建樹.整體上無大的修改法律令的舉措. 三、 法律形式 律、令、科、品、比、法律疏釋(諸儒章句) 第二節(jié)漢朝法制的內(nèi)容 一、 刑事法律體系 (一) 刑罰體系 1、 漢初刑制改革前的刑罰體系 死刑、身體刑、徒刑、經(jīng)濟刑、連坐刑、資格刑、毛發(fā)刑。 2、 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改革: ——肉刑?!爱旝粽?,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棄市?!奔匆泽仔獭⑼叫毯退佬?,取代了毀肢刻膚的黥、劓、刖刑。 ——定了歲刑刑期。經(jīng)文帝改革刑制后漢代歲刑刑期是:髡鉗城旦舂五歲刑;完城旦舂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二歲刑;隸臣妾分一歲和二歲刑;復作(女犯)與罰作(男犯)一歲刑。 景帝改革: 減笞數(shù),定《箠令》。 意義: 廢除了肉刑,保存了勞動力,為封建五刑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3、 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罰體系 (1)死刑 (2)徒刑 (3)身體刑:笞刑、宮刑、斬右趾、族刑廢而復用 (4)財產(chǎn)刑:罰金、贖刑 (5)資格刑:禁錮等。 (二) 犯罪種類 1、 侵犯皇帝的罪名:矯詔矯制、廢格詔令、不敬、祝詛、巫蠱、腹非等; 2、 危害政權罪:大逆無道、首匿、通行飲食、賊盜等。 3、 官吏職務犯罪:群盜起不發(fā)覺、見知故縱、受賕枉法、監(jiān)守自盜; 4、 危害中央集權罪:酎金不如法、阿黨附益、事國人過律、私出國界等。 (三) 刑法原則 1、 漢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則 特權原則、數(shù)罪以最重者論原則、自告減刑原則、誣告反坐原則。 2、 儒家思想影響下形成的刑法原則 (1) 上請 又稱先請,是賦予一定范圍的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他們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決,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斷。 (2) 矜恤 即老幼廢疾者或婦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監(jiān)禁方面給予優(yōu)待的原則。 (3) 親親得相首匿★ 允許父子祖孫三代親屬和夫妻之間,包庇罪犯可減免刑事責任。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體現(xiàn)。意在維護以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封建家庭倫常關系,確保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4) 數(shù)罪以重者論等原則 一人犯數(shù)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個罪量刑。 在儒家思想影響下,漢代形成了那些重要的刑法原則?★ 上請、矜恤、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形成系受儒家思想的影響的結果。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權利主體及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因身份而異,統(tǒng)治者的民事權利受到限制,特別是商人被大量剝奪民事權利。奴婢則不是民事主體。 (二) 所有權制度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國家賜予、買賣、孳息、繼承等方式。 (三) 債權制度 債的發(fā)生根據(jù)主要有契約行為、侵權行為、不當?shù)美刃问胶头N類。 (四) 婚姻家庭制度 1、 庭制度受儒家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理論的影響較大。 (1) 在婚姻制度方面確認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 將儒經(jīng)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則直接納入法律; 2、 在家庭方面,維護父權和夫權。 (1) 漢統(tǒng)治者倡導以“孝”治天下,漢律以“不孝”為重罪處死刑。 (2) 統(tǒng)治者允許子弟為報父兄之仇而殺人,東漢為此還制定了《輕侮法》。 (3) 夫妻犯罪同罪異罰及離婚、再婚上的不平等。 (五) 繼承制度 (1)漢律規(guī)定爵位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并規(guī)定了“非子”、“非正”罪。 (2)財產(chǎn)則實行諸子均分 (3)確認遺囑繼承效力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 (4)女子也有一定的繼承權. 第三節(jié)訴訟法律制度 一、 司法組織體系 (一) 中央司法機關 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同秦代) (二) 地方司法機關 西漢為郡、縣兩級,東漢為州、郡、縣三級。地方各級政府及官員都有極大的司法權力 二、 訴訟審判制度 1.起訴 漢朝在起訴上繼承了秦朝的制度,分官吏糾舉和民人自訴。自訴中禁止卑幼控告尊長。 2.審理方面 創(chuàng)新審判程序“辯告”,審判方式繼承周朝的“五聲聽獄訟”方式,普遍實行刑訊拷打。 3.復審方面 規(guī)定了“乞鞫”和“疑獄奏讞”制度。 (一) 告劾 1、 告:負有相應職責的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類似今天的“公訴”。 2、 劾:當事人或見知人向官府控告或舉發(fā)犯罪,類似今天的“自訴”“檢舉”。 子告父母、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不受理,處棄市之刑 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發(fā)不受理 誣人、告不審、重罪輕告者要承擔相應形式責任。 (二) 訊鞫 1、 辯告:漢朝創(chuàng)設審判程序,司法官在審訊之始向當事人交代有關法律條文。 2、 漢代仍采用周秦以來“五聲聽獄訟”的審判方式,實行嚴刑拷打。 (三) 復審——漢代復審制度有“乞鞫”和“奏讞”兩種 乞鞫:即罪囚不服判決,可以要求復審。 奏讞:漢代創(chuàng)制的疑獄逐級上報復審的制度。 (四) 執(zhí)行(見書) 三、 儒家思想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一)《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即引用儒家《春秋》、《詩》、《書》、《易》、《禮》等經(jīng)典的精神原則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jù)?!洞呵铩窙Q獄起源于漢初,武帝以后盛行,大儒董仲舒曾大量引經(jīng)決獄232個案件,并編成《春秋決事比》。 (二)錄囚 錄囚是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制度,為漢朝首創(chuàng)。該制度是受儒家“仁政恤刑”、“天人感應”等學說影響的結果,對于及早發(fā)現(xiàn)冤案,改善司法狀況,穩(wěn)定社會秩序等都有積極意義。 (三) 大赦 大赦即對罪犯進行普遍寬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論舉發(fā)與否,均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大赦于漢朝形成制度,國家凡有喜慶或災異事件,皇帝均要大赦。大赦是儒家仁政思想影響的結果,使用適度,有利于緩和階級矛盾。 (四) 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惡極者決不待時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執(zhí)行的制度。該制度受儒家“王者生殺,宜順時氣”等思想的影響,同時與中國古代不奪農(nóng)時理論有關。 綜述:漢代法制的特點★ (一) 開始了禮法結合的進程 “禮法結合”是漢律的重大變革和主要特點?!岸Y法結合”自漢代開始,其表現(xiàn)在: 首先,禮儀制度法典化,如《傍章》、《朝律》的內(nèi)容主要是禮儀制度;經(jīng)學大師引經(jīng)注律的“章句”被賦于法律效力。 其次,儒家經(jīng)典的精神內(nèi)容被引入法律,如受“三綱五?!彼枷氲挠绊懀瑵h律極力維護皇權、父權、夫權,設置一些新罪名,形成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則; 第三,在司法上,創(chuàng)設了《春秋》決獄、錄囚、秋冬行刑、大赦等制度。 (二)體系龐大,律條繁雜 第五章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主要立法活動 一、 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撥亂之政,以刑為先”與“壹刑”、“壹賞” 一方面肯定禮對法制具有指導作用,另一方年在治國方略上又采用法家所主張的“以法治國”的策略。 (二) “簡直”和“理直刑正” 杜預和張斐主張,具體看書。 (三) 適時變法,引理入律。 重視法制。 二、 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 曹魏《新律》 傍采漢律,制定《新律》。以漢《九章律》為基礎。 《新律》是三國時期立法成就的集中體現(xiàn),其創(chuàng)新有: 1、改《具律》★為《刑名》,置于律首,使律典結構趨于合理與科學; ? 戰(zhàn)國,秦,漢律典的一篇.其內(nèi)容類似于后世刑法總則.其首先出現(xiàn)于戰(zhàn)國時期魏國李悝《法經(jīng)》中,為第六篇,內(nèi)容是關于加減刑罰的規(guī)定,此后秦漢法律中有具律,主要規(guī)定罪量刑的通例.具律是此后封建法律中第一篇《名例律》的前身. 2、對《九章律》各篇的內(nèi)容進行調整,使內(nèi)容與篇名相副,增加篇目至18篇,3、充實了法典的內(nèi)容;4、首創(chuàng)了“八議”制度。 (二) 晉《泰始律》 以漢《九章律》和魏《新律》為基礎,也稱《晉律》 《泰始律》是兩晉時期立法成就的集中體現(xiàn),其創(chuàng)新有: 1、于《刑名》之后增設《法例》一篇,使律典結構更為合理,“刪繁就簡”,具有“寬簡周備”特點;2、減少重法條款;3、引禮入律,形成一些體現(xiàn)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原則;4、增加律疏注釋,明確概念名詞。 (三) 南北朝的主要律典 1、 南朝:《永明律》《梁律》陳律令 2、 北朝:《北魏律》《北齊律》《麟趾格》《大統(tǒng)式》《大律》 什么說南北朝法制“北優(yōu)于南”?★ 南朝制定了《永明律》、《梁律》、《陳律》,但基本上是《泰始律》的翻版,建樹不大。 北朝則先后制定了《北魏律》、《麟趾格》、《大統(tǒng)式》、《北齊律》、《大律》。 其中《北魏律》集漢魏晉立法之大成,開隋唐法制之先河。 《北齊律》有很多重大創(chuàng)新:合晉律刑名、法例兩篇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總則至此確立;合并篇目,確定12篇的法典編纂體例;確立“重罪十條”制度。 三國兩晉時期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主要變化.★ ? 篇目數(shù):新律18篇---泰始律20篇---北魏律20篇---北齊律12篇. ? “總則”名稱與位置的變化(名例律的由來): 法經(jīng)“具法”第六—秦律“具律”第六---九章律“具律”第六----新律“刑名”律首---泰始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魏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齊律“名例律”首篇. 第二節(jié) 法律內(nèi)容的發(fā)展變化 一、 刑事法律制度的變化 (一) 禮法結合進一步發(fā)展 1、“八議”制度★ ? 我國封建社會規(guī)定貴族官僚中八種人享有法律特權的制度,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這八種權貴人物犯罪后,可以通過特別程序獲得減免刑事責任的優(yōu)待.“議”的具體特權和程序是:八議之人犯死罪,司法部門不能擅斷,而須將所犯罪行和應議理由奏報朝庭,經(jīng)三法司評議后,由皇帝裁決.一般都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免于死刑.但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八議入律始于三國時期曹魏《新律》,到隋唐制度化 2、“官當”制度(漢代已有,《陳律》正式使用官當之名) ·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貴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種特權。 3、 準五服以制罪★ 晉律首創(chuàng)的刑法制度.五服制度是我國古代確定親屬范圍.體現(xiàn)親屬關系的親疏尊卑的禮制.隨著漢以后禮法結合的發(fā)展,五服制度被用作親屬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如對于卑親屬侵犯尊親屬人身和身份的行為,服制逾重,處刑逾重;服制逾輕,處刑逾輕.反之尊親屬侵犯卑親屬,服制逾重,處刑逾輕,服制逾輕,處刑逾重.明清律典在篇首列有服制圖表,以便于司法官吏審理親屬相犯時查閱. 4、 “重罪十條”制度 北周時期基本確定,由《北齊律》定名。后來發(fā)展為“十惡制度”。 5、 “留養(yǎng)期親”制度 6、 清議禁錮之科 (二) 刑罰制度的變化 各國進行了一系列的刑罰制度的改革,包括: 1、 刑罰種類:每朝每代不同,具體見書。 2、 刑罰制度的重要改革:(這些改革直接促成了封建五刑制度的確立.) (1.縮小緣坐范圍; (2.流刑制度化; (3.廢除宮刑; (4.統(tǒng)一刑種為:死、流、徒、鞭、杖。肉刑退出歷史。 二、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的變化 (一) 婚姻立法 1、 強制早婚 2、 嚴禁士族與庶族通婚 (二) 土地立法 1、 曹魏的屯田制 2、 兩晉的占田制 3、 北朝的均田制 三、 訴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一) 司法機關的變化 1.曹魏始設律博士。 2.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寺。 3.各國在尚書臺下設都官尚書,主管司法行政兼管刑獄,加上御史臺,中央三大司法機關的雛型基本形成。 (二) 鞫[jū]獄“不須責家人下辭”原則的確立 劉宋廢除晉朝的令子孫證父祖之罪制度,使親屬容隱制度進一步發(fā)展。 (三) 直訴制度的形成 北魏設立置登聞鼓,南梁設置肺石函,接受直訴。 (四) 死刑奏報制度的建立 復核:審判程序。復奏:執(zhí)行程序。 (五) 眾官會審制度萌芽 (六) 《春秋》決獄制度形成 在漢代時期僅是慣例,至三國兩晉南北朝才成制度。 (七) 刑訊方式規(guī)范化 北魏有重枷,北周有霹靂車,南梁有“測罰”,南陳有“測立” (八) 死刑行刑制度萌芽 漢朝確立秋冬行刑原則,《陳律》規(guī)定標志萌芽,唐朝形成完備制度。 第三節(jié) 立法成就與律學的發(fā)展 一、 立法主要成就 (一) 法律形式日漸規(guī)范 1.律令界限開始明確.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2.格、式上升為主要法律形式.東魏麟趾格,西魏大統(tǒng)式. 3.出現(xiàn)名例律,并開始成為法典的首篇.北齊律. (二) 律典編纂由繁入簡,趨于定型 1、 至北齊律終于確定律典12篇的編纂體例。 2、 確定律典第一篇為《名例律》,規(guī)定罪名、刑名,定罪基本原則。 (三) 引禮入法,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1、 封建特權制度法律化:八議、官當。 2、 罪行的確定和執(zhí)行以禮制為標準:服制、重罪十條、存留養(yǎng)親。 (四) 民族融合,推動法治改革與創(chuàng)新。 二、 律學的發(fā)展及其影響(看書) 綜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制的特點★ (一)法律形式日漸規(guī)范 (二)律典編纂由繁入簡,趨于定型 (三)引禮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四)民族融合,推動法制改革與創(chuàng)新 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隋朝法制建設的成就及其歷史地位 一、 隋朝法律的制定 (一) 法制指導思想 隋唐時期的封建統(tǒng)治者繼承和發(fā)展了漢以來儒家“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的法制指導思想,尤其唐朝更強調“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出現(xiàn)了“禮法合一”。 (二) 隋朝法律的制定 1、《開皇律》★ “刑網(wǎng)簡要,疏而不失”的《開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體現(xiàn)?!堕_皇律》采北齊律體例,定律典結構為12篇500條;確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改重罪十條為十惡制度;將魏晉的八議、官當列為定制;創(chuàng)設“例減”特權及死刑三復奏程序。 2、《大業(yè)律》 3、令、格、式及制、詔。 二、 隋朝法制的成就 (一) 《開皇律》的立法成就 1、 繼承《北齊律》12篇體例共500條,以名例律為首篇。 2、 確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3、 改革“重罪十條”,確立“十惡”制度。 4、 繼承漢代以來的上請、八議、官當?shù)荣F族官僚特權制度并有所完善。 (二) 其他立法成就 5、創(chuàng)設“例減”特權及死刑三復奏制度。 三、隋中后期法制的毀壞 四、隋朝法制的歷史地位 第二節(jié)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 法制指導思想和原則 強調儒家德爾“德主刑輔”思想。 1、 主張立法寬簡與劃一 2、 強調“法令不可數(shù)變” 二、 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武德律》 與關中百姓“約法十二條”;《開皇律》為基礎加入“五十三條新格”成《武德律》。 (二)《貞觀律》 唐太宗時期對《武德律》進行全面修訂,定名《貞觀律》。 廢“兄弟分居,連坐俱死”之法;創(chuàng)設加役流刑,死刑減等;規(guī)定了比附類推的法律原則?!敦懹^律》使唐律基本定型。 (三)《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之初將《貞觀律》改定為《永徽律》。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頒行,律條和疏議同具法律效力,是為著名的《唐律疏議》. (四)《唐六典》★ 唐玄宗開元二十六年(738年)編制的《唐六典》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它的制定,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 (五)《大中刑律統(tǒng)類》 開創(chuàng)了法典編纂的一種新體例,成為刑律統(tǒng)類。 三、 法律體系 (一) 唐朝法律體系的構成 唐朝法律體系由律、令、格、式、制、敕等構成。 律:正刑定罪的成文法典,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 令:行政命令,涉及范圍廣泛,包括均田令、官制令等。 格:帝王用以“禁違止邪”臨時發(fā)布的制書和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式:規(guī)定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二) 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間的關系 第三節(jié)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 《唐律疏議》簡介 繼承《開皇律》體例,共十二篇具體看書,第一篇為《名例律》 二、 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則 (一) 五刑制度 隋《開皇律》首先確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唐律繼承了隋朝的五刑制度,并創(chuàng)設“加役流”?!? 唐太宗時創(chuàng)設的一種刑罰,是將最高流刑的勞役刑期限,從1年加至3年,即流3000里,服3年勞役,以作為部分死刑的貸死之刑.其是唐初統(tǒng)治者約法省刑,務在寬簡的法制思想的重要體現(xiàn). (二) 十惡制度★ 隋《開皇律》在《北齊律》“重罪十條”的基礎上首創(chuàng)“十惡”制度。唐朝繼承“十惡”制度,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不大敬、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十種嚴重危害皇權和違背封建禮教的犯罪。 (三) 貴族官僚享有的各種特權制度 貴族官僚享有的“八議”、“上請”、“例減”、“收贖”、“官當”特權制度進一步完備。 (四) 主要刑法原則 貴良賤同罪異罰(隱性)/共同犯罪區(qū)分首從(顯性)/自首減免(顯性)/累犯加重(針對盜竊)/更犯并科論處/二罪以上俱發(fā)/輕重相舉(類推原則)/區(qū)分公罪與私罪/同居相隱不為罪/準五服以治罪/老幼廢疾減免刑罰/化外人相犯(唐律首創(chuàng)) 四、 主要犯罪及刑罰 (一) 危害封建政權和皇權的犯罪 唐律將謀反、謀大逆、謀叛、不大敬罪列為“十惡”,給以最嚴厲的處罰。 (二) 嚴重違反家庭倫常的犯罪 唐律中違反家庭倫常的犯罪主要有: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 (三)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主要有不道罪、殺人罪、傷害罪。 (四) 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 主要有強盜、竊盜罪等。 (五) 官吏貪贓枉法的犯罪 唐律首創(chuàng)“六贓”罪、監(jiān)守自盜罪。唐六贓★ 唐律懲罰六種非法攫取公私財物的罪名,包括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財物,強盜,竊盜,坐贓罪.主要是針對官吏貪贓而設置的罪名.唐六贓的規(guī)定,對于嚴懲官吏經(jīng)濟貪利型職務犯罪具有積極的意義. (六) 官吏瀆職的犯罪 唐律規(guī)定瀆職罪主要有暑置過限、稽緩制書官文書、乏軍興罪、臨陣先退等罪。 (七) 違反國家經(jīng)濟制度的犯罪 為了保證租庸調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唐律設置應受不授、應還不收、應課不課罪;“盜賣、盜公私田”罪、“脫口”罪、“增減年狀”罪、“脫戶”罪。 第四節(jié) 唐朝的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 一、 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 特權者、凡人、商人、賤民。 二、 土地所有權和債 唐朝前期實行均田制,講無主荒地分給農(nóng)民或官僚,并非廢除了土地私有制,那些本來就擁有私有土地的,其土地私有權仍予保護。后期實行兩稅法,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制。隋唐時期的債主要是合同之債,即買賣、借貸、雇傭、擔保、租佃等契約關系,其中以買賣和借貸居多。 三、 婚姻家庭制度 (一) 婚姻制度 1、 婚姻制度:唐律確認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 結婚:賦予尊長主婚權,形成婚書制度,禁止規(guī)定較多(五條)。 3、 離婚:和離、休妻、義絕。 (二) 家庭制度 1、 維護父權:賦予家長對子女的教誡權和財產(chǎn)權。 2、 維護夫權:夫妻相犯,實行同罪異罰。 四、 繼承制度 唐律規(guī)定了爵位繼承、食封繼承、一般財產(chǎn)繼承、戶絕財產(chǎn)繼承等內(nèi)容. 五、 均田法、賦役法和專賣法(略) 第五節(jié) 唐朝的訴訟法律制度 一、 司法機關 (一) 中央司法機關 (1)隋朝的中央司法機關原為大理寺、都官和御史臺,在開皇三年將都官改為刑部。(2)唐朝沿襲隋制中央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司分掌審判,復核和監(jiān)察; (二) 地方司法機關 地方州縣行政長官兼理司法 二、 訴訟制度 唐代告訴的形式仍是民人告訴和官吏糾舉。 1、 嚴謹卑幼控告尊長 2、 對前三惡及強盜、殺人等重罪強制告奸 3、 要求告訴要實事求是,嚴謹投匿名信告人 4、 禁止越訴,特殊情況下準許直訴 三、 審判機關 (一) 管轄制度: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制度。 (二) 回避制度:一般官員任官回避(早有);司法官回避制度(唐創(chuàng))。 (三) 刑訊制度:雖然允許刑訊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訊,并對刑訊作了規(guī)定。 (四) 申訴與復審制度:徒刑以上案件審理終結,要宣告所犯罪名并允許復審申請。 (五) 死刑復核、復奏制度:始于南北朝時期,隋朝形成制度,唐朝臻于完善。 (六) 慮囚制度:始于漢代,唐朝進一步完善。州刺史定期,皇帝和監(jiān)察御史不定期。 (七) 辦案期限制度 (八) 死刑行刑制度 (九) 法官責任制度 三司推事★ 唐朝的審判制度.即重大疑難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使中丞共同審理.這種由中央三司主要長官會審重案的制度,稱為三司推事.三司推事,使三法司在重大的審判活動中相互制約,共同對皇帝負責,有利于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減少冤錯案件,強化了皇帝對司法的控制. 死刑復奏★ 我國封建時代的一項死刑執(zhí)行程序.萌芽于南北朝,隋唐實現(xiàn)制度化,凡死刑案件執(zhí)行前都必須向皇帝奏報三次,才能行刑.唐太宗時期一度實行五復奏制度.死刑復奏制度是中國古代慎刑思想的體現(xiàn),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權的體現(xiàn). 第六節(jié) 唐朝法制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一、 唐朝法制的特點 (一) 法制臻于完善 1. 法律形式的體系化; 2. 行政法規(guī)成為獨立法典; 3. 法律內(nèi)容空前完備; 4. 法律解釋精當。 (二) 禮法合一(禮法結合由漢開始,南北朝發(fā)展,唐全面結合) 1.唐律的制定一準乎禮; 2.注疏取證于禮; 3.定罪量刑于禮以為出入。刑制寬平適中。 (三) 刑罰最為寬平 1、 重罪條款大為減少 2、 廢除了酷刑、肉刑 3、 株連范圍最窄 二、 唐朝法制的歷史地位 (一) 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代法制中國古代法制完備化的體現(xiàn),為后世所本,成為此后封建立法的典范。 (二) 唐法制是中華法系的核心 唐代法制是中國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是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其對于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封建立法有著重大影響。 第七節(jié) 五代法制的發(fā)展及特點 ·五代的立法特點: 法律形式保留了唐朝的律、令、格、式、敕、編敕等,但主要以敕、編敕、刑律統(tǒng)類為立法形式。 ·刑事法律制度: 出現(xiàn)刺配和凌遲,刑法野蠻殘酷。 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宋朝法制的變化 一、 立法概述 (一) 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 宋朝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仍然是漢唐以來的儒家理論。(德主刑輔、禮法并用) 1、 集權中央,防止割據(jù)。 2、 義利并重,重視理財。 3、 臨下以簡,哀矜折獄。 (二) 立法概況★ 1.《宋刑統(tǒng)》★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頒行于建隆四年,其于編纂體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統(tǒng)類》及五代以來“刑統(tǒng)”的編纂模式.將與律文相關的經(jīng)重新確定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附于律條之后.《宋刑統(tǒ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 2.在兩宋法律形式中,編敕的地位和作用較為突出。 3.編例是宋朝代又一種重要的立法活動和法律形式。 4.“條法事類”.(內(nèi)容和性質都與“敕令格式”相同,編纂體例不同而已) 5.此外,朝廷的“申明”、“看詳”都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疏議) (三) 宋代的法律體系 律、令、格、式、編敕、宣、敕、詔、御筆、編例等。 二、 宋朝法制內(nèi)容的變化 (一) 刑事法律制度 1、 制定特別法規(guī),加重懲治賊盜。 (1)制定盜賊重法和窩藏重法. (2)劃重法地,定重法人,重懲窩藏盜賊之家,株連犯者親屬,加強官吏懲治盜賊的法律責任. 2、 刑罰趨于嚴酷。 (1) 創(chuàng)置折杖法★; 《宋刑統(tǒng)》創(chuàng)設的一種刑罰制度,即將五刑中的流,徒,杖,笞折合成一定的杖刑執(zhí)行.從而使得笞杖刑得減決數(shù),徒刑得免役年;流刑得免遠徙.其是宋初寬刑思想在立法上的體現(xiàn). (2) 廣泛適用刺配★; 創(chuàng)立于五代的刑種,宋代刑罰體系中將之規(guī)定為貸死之刑.即將罪犯先處脊杖,然后刺面,再發(fā)配到某地服勞役和軍役的刑罰.刺配之刑恢復了漢代已廢除的黥面之刑,是刑制發(fā)展中的一種倒退. (3) 凌遲★成為常用死刑 創(chuàng)始于五代時期的一種死刑執(zhí)行方式.宋仁宗時開始適用,宋神宗以后成為常用刑, (二)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 1、 所有權和債; (1) 所有權: 其一,土地先占取得制度; 其二,紅契制度. (2) 債: 其一,主要為合同之債. 其二,影響最大和最完備的為土地買賣契約. 其三,不動產(chǎn)的買賣有典賣和絕賣,以典就賣三種形式. 其四,土地買賣已形成一套法律程序,包括:先問親鄰,輸錢印契,過割賦稅,賣主離業(yè). 2、 婚姻、家庭、繼承 (1) 擴大禁婚的范圍。 (2) 擴大“義絕”的適用。 (3) 規(guī)定孤幼財產(chǎn)“檢?!敝贫?。 (4) 立嗣繼承形成制度。 (5) 制定“戶絕條貫”,詳細規(guī)定戶絕財產(chǎn)繼承。 3、 完善禁榷專賣法 (1) 專賣立法。 如鹽的專賣先后經(jīng)歷過官般法、折中法、鹽鈔法和引法。 (2) 錢法、鈔法。 嚴禁私鑄錢和毀錢。 三、 宋代司法制度的變化 (一) 司法組織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2.變化:中央一度設審刑院于禁中。地方路一級設提點刑獄司(提刑司或憲司)。設立專門的直訴機構: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二) 訴訟審判制度 1.審級和管轄;(見書) 2.審判制度: 長官躬親制度:中央到地方司法機關長官必須躬親折獄聽松。 鞠讞分司制度:審判機關內(nèi)部將審、判職能分開,由不同人員承擔。 多重錄問制度:案件初審后,另派官員復核口供的程序。 翻異別勘制度:訴訟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部門或機關審理。 申訴制度; 證據(jù)制度。 (三) 皇帝更加重視司法,御筆斷罪不得改判。規(guī)定州縣長官長須親自斷獄。 第二節(jié) 蒙元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 蒙元法制概說 (一) 立法階段 1. 建國前 蒙古部落的習慣法:約孫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 2. 建國后 《條畫五章》:蒙古國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 元朝建立后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結合。 《經(jīng)世大典》:匯集元朝政治、經(jīng)濟和法律制度的綜合政書。 《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編制的法規(guī)匯編,以行政六部作為法規(guī)分類的標準,開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二) 法律形式的多樣性 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是:斷例、條格、詔敕。 (三) 立法特點: 元朝法律形式深受宋編敕的影響,多為條格和斷例的匯編?!吨猎赂瘛?、《大元通制》、《經(jīng)世大典》和《至正條格》《元典章》都具有法規(guī)大全的特點。 二、 蒙元法制的特色 (一) 實行民族分治、蒙漢異法 受理機關不同:蒙古人犯罪由專門的機關 刑罰適用不同:刺字;征收燒埋銀 刑罰執(zhí)行不同:蒙古人在監(jiān)獄中享有特權 (二) 受蒙古習慣影響,法制具有落后性 1.皇位繼承遵從蒙古舊制; 2.賦予僧道法律特權; 3.保護落后生產(chǎn)關系; 4.保留蒙古婚姻習俗。 (三) 司法機構繁多,職掌混亂,司法狀況黑暗。 元朝中央廢大理寺,設大宗正府、宣政院、樞密院、刑部分掌審判的有關事務。 (四) 完善監(jiān)察體制 元朝初年在中央行政體制上沿用唐宋的三省制;在地方體制上,首創(chuàng)行省制度. 中央為“御史臺”,地方在江南和陜西設“行御史臺”.將全國分為二十二道監(jiān)察區(qū). (創(chuàng)設“約會制”訴訟審判活動) 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明朝立法概述 一、 法制指導思想 (一) “刑用重典”(重典治吏也治民) (二) “禮法結合”的立法思想。(“八禮圖”、民間建“申明亭”宣傳禮教) (三) 法貴嚴簡 二、 主要立法活動 (一) 《大明律》★ 《大明律-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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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 法制史 筆記 整理 司法考試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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