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yè)法人代表崗位責任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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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方案 煤礦企業(yè)法人代表崗位責任制范本 溫馨提示:本示范文本內容均可根據需要任意編輯,文本僅供參考,感謝您的閱讀下載! 第 1 頁 共 7 頁 法人代表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法人代表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專業(yè)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組織本單位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yè)人員符合要求。并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并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4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guī)程,并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yè)。 第6條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法人代表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每月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xiàn)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安排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yè)。 第16條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17條加強職業(yè)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yè)現(xiàn)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guī)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yè)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8條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越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19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時,法人代表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保護事故現(xiàn)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0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法人代表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1條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證煤礦生產所必須的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法人代表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條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法人代表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3條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拒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4條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法人代表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法人代表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法人代表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法人代表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6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法人代表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xiàn)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做好職業(yè)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法人代表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8條煤礦越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9條煤礦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法人代表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煤礦未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11條煤礦未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煤礦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12條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14條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15條未按規(guī)定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法人代表對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 第16條未經常深入現(xiàn)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法人代表負主要責任。 第17條未安排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yè),法人代表應負主要責任。 第18條煤礦企業(yè)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19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后,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20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法人代表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21條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22條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法人代表負領導責任。 第23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24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法人代表負直接責任。 第52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7 / 7-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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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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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煤礦 企業(yè) 法人代表 崗位責任制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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