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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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fā)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f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和《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71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專項基金由各級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墻辦)負責征收。?。ú浚賳挝坏慕ㄖこ?,由省新墻辦征收;市、縣的建筑工程,分別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新墻辦征收;各級新墻辦也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征收。 第四條 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新墻辦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在本省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建設項目批準文件、項目擴初設計批復或建筑施工總平面圖及結構說明確定的建筑面積預繳專項基金,標準為每平方米8元。不便計算建筑面積的按預計用磚量繳納,標準為每塊0.05元。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的主體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間結構驗收時,向當地新墻辦提出墻體材料應用情況驗收和專項基金返退申請,提交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復印件和有關使用墻體材料證明。各級新墻辦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及時完成該項目初審和現(xiàn)場驗收,并做好現(xiàn)場驗收記錄,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專項基金返退結算手續(xù)。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含頁巖燒結磚)占墻體材料總用量比例60%及以上的,對其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部分,繳納的專項基金預收款按照實際使用比例退還;對其中使用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部分,按實際使用比例的30%退還。使用孔洞率25%以上的頁巖燒結磚(經認定的)部分,按實際使用比例的50%退還。以上符合節(jié)能建筑設計標準的,退還比例提高10%。退還總額不超過預收額。 繳納的專項基金預收款在以下情況下不予退還: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墻體材料總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主體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間結構驗收時未申請墻體材料應用情況驗收的。 2004年4月30日前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專項基金返退標準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第八條 征收專項基金預收款和專項基金,應分別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預收)”和“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結算)”(樣式見附件)。省新墻辦負責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的發(fā)放工作,并按照省財政廳有關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guī)定建立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用票據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各級新墻辦收取專項基金預收款時應開具“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預收)”;繳款單位辦理返退結算后,按實際繳納的專項基金開具“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結算)”。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財政專戶“暫存款”科目設置“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收款”和“應繳國庫” 科目設置“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兩個明細科目。 各級新墻辦預收的專項基金,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工程完工驗收返退結算后的專項基金及按規(guī)定不予返退的專項基金預收款在開具“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結算)”后轉作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定期繳入國庫。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二條 為便于建設單位及時辦理專項基金預收款的返退結算手續(xù),各級財政部門可向同級新墻辦撥付適量備付資金。每季度終了15日內,新墻辦持有效退款結算憑證復印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專項基金返退結算手續(xù)。 第十三條 縣(市)級新墻辦征收的專項基金扣除當年退還部分和代征手續(xù)費后,2%上繳市新墻辦,3%上繳省新墻辦;市新墻辦征收的專項基金扣除當年退還部分和代征手續(xù)費后,5%上繳省新墻辦。預收專項基金的建筑工程當年未完工的,年底結賬時視同專項基金收入按規(guī)定比例上繳,工程結束返退部分在下年度扣減。 各市、縣(市、區(qū))將上繳省級的專項基金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兩次上繳省財政專戶(賬戶名稱:浙江省省級財政專戶結算戶;賬號:1202021709026300126;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杭州市眾安支行;項目編碼:21004000;執(zhí)收單位編碼:340701);各縣(市、區(qū))還應同時將上繳市級的專項基金上繳市級財政專戶,由各級財政部門定期繳入國庫。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xù)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計提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實際代征收入繳入國庫額的2‰。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必須??顚S茫昴┙Y余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fā)與推廣; (四)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代征手續(xù)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項開支合計,原則上不得少于當年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墻體材料項目,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新墻辦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新墻辦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并應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九條 各級新墻辦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基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新墻辦備案,并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新墻辦報送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 各級新墻辦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專項基金的專款專用。建立專項基金征收、返退臺帳,確保返退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墻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違反規(guī)定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和新型墻體材料購入數量的,由各級新墻辦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新墻辦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征收專項基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專用票據的;不及時、足額上繳專項基金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各級新墻辦不按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比例使用專項基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新墻辦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2004年6月1日起實行,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為準。-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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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浙江省 新型 墻體 材料 專項基金 征收 使用 管理 實施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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